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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横收费站高杆灯基础新建及高杆灯拆装工程“5·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18-08-08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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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横收费站高杆灯基础新建及高杆灯拆装工程
“5·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5 月 7 日 14 时 30 分许,北京恒通信德市政工程建
设有限公司人员在六环路双横收费站高杆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两人(郑文军、钱存怀)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区政府
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
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监察委参加,
对此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北京恒通信德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信
德工程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大成南里二区 3 号楼 4 层 0406;法定代表人:宋凤辉;经营范
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管理服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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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911101060613006649;注册资本:2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13 年 01 月 17 日;营业期限:2013 年 01 月 17 日至 2033 年
01 月16 日。
2.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路养
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大
兴区西红门镇新三余村南 3 号;法定代表人:张祥;经营范围:
公路养护工程、维修路灯、养护公路绿地、专业承包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7737725M;注册资本:11300万元;成
立日期:2003 年 12 月15 日;营业期限:2003 年 12 月15 日至
2023 年 12月 14 日。
(二)工程情况
因兴延高速工程跨六环双横桥收费站匝道施工,首发公路养
护公司需要对双横桥收费匝道北侧两根高杆灯(GG1 和 GG2)进
行拆改。2017 年 8 月 21日,首发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比选方式,确
定恒通信德工程公司为双横桥收费站高杆灯基础新建及高杆灯
拆装工程施工单位,并于 2017 年8 月 30 日签订了“双横收费站
高杆灯基础新建及高杆灯拆装工程专项工程合同”。合同内容:
六环路双横收费站桥区高杆灯拆除2 根,新建 2 根GG1 和GG2 高
杆灯基础及相关铁构件安装。合同金额为 135272.82元,合同期
限为 2017 年 9 月5 日至 9 月 20 日。
2017年10月初,恒通信德工程公司完成GG1高杆灯拆装后,
因兴延高速工程建设导致 GG2高杆灯施工延期。2018 年 4 月底,
首发公路养护公司通知恒通信德工程公司 GG2 高杆灯基础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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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开工条件。2018 年 5 月 4 日,恒通信德工程公司现场总负责
人崔忠安排王玉欣查看 GG2 高灯杆基础施工是否符合开工条件。
5 月 5 日,经现场负责人王玉欣和周正斌现场勘察已符合开工条
件。5 月 6 日、7 日,周正斌分别联系田路军、崔在源租赁三一
牌 55 型挖掘机(简称:三一挖掘机,自重约 6 吨)及龙工牌 150
型挖掘机(龙工挖掘机,自重约 10 吨)并安排进行 GG2 高灯杆
基础开挖。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高杆灯基坑开挖位于六环路双横收费站匝道左
侧三角形空地上,GG2高杆灯基础开挖基坑(简称:高灯杆基坑)
东侧停放一台龙工挖掘机。龙工挖掘机南侧3 米外的开挖堆土上
方停发一台三一挖掘机,机械臂插入机身下方土堆中,北侧履带
悬在半空中。高灯杆基础设计尺寸为 6m*6m*3.3m,现场已开挖
成底部约 6m*6m、上开口约 9m*9m、深平均约5m,北侧 6m*3m 已
挖至设计标高,其余位置距基础设计标高约 1m 未开挖。基础开
挖的回填土、淤泥、黄土约335m3 均堆积在基坑南侧,高灯杆基
坑内淤泥及黄土塌方量约 70m3,基坑未做支护。测量用伸缩尺插
入基坑北侧塌方土内约 1.4m。高杆灯堆放在双横收费站入口左
侧排水沟内。
(四)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 5 月 7 日 14 时 30 分许,薛立凯驾驶龙工挖掘机在
高灯杆基坑内进行挖土作业,佟姓驾驶员驾驶三一挖掘机配合薛
立凯将基坑开挖土向南侧倒运过程中,薛立凯发现基坑南侧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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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坍塌,将龙工挖掘机淹没一半,同时将正蹲在高灯杆基坑内
西北侧吸烟的郑文军、钱存怀掩埋。
事故发生后,薛立凯从龙工挖掘机内爬出,让佟姓挖掘机司
机报警,并会同王玉欣指挥薛立凯和曹占奎开始实施救援。昌平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副区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公安、
消防、交通、安监、建委、马池口镇等部门开展救援。19 时30
分,郑文军、钱存怀被消防队员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查阅了企业相
关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
质。
(一)直接原因
高灯杆基坑开挖过程中,未设置基坑开挖护道及支护,在三
一挖掘机动荷载作用下,导致高灯杆基坑南侧侧壁土体失稳发生
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恒通信德工程公司未对郑文军、钱存怀等人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未保证郑文军、钱存怀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高灯杆基坑开挖未按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方案,未对郑文
军、钱存怀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教育和督促崔忠、郑文军、
钱存怀等人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向郑文军、
钱存怀如实告知高灯杆基坑开挖过程中存在塌方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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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恒通信德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宋凤辉未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召开安全生产例
会、未对高灯杆基础施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消除高灯杆
基坑开挖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首发公路养护公司未指派专人对高灯杆基坑开挖施工进
行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高灯杆基坑开挖存在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恒通信德工程公司现场总负责人崔忠在未检查高灯杆基
坑开挖施工作业条件、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组织
作业人员进场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
关立案调查。
2.恒通信德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玉欣在未制定未制定专
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指挥人员高灯杆基坑开挖施工作业,对事
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3.恒通信德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正斌未及时排查高灯杆
基坑开挖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安排人员进行高灯杆基坑开挖
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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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恒通信德工程公司未对郑文军、钱存怀等人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未保证郑文军、钱存怀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的规定;高灯杆基坑开挖未
按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方案,未对郑文军、钱存怀等人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未教育和督促崔忠、郑文军、钱存怀等人严格执行本公
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向郑文军、钱存怀如实告知高灯杆基
础开挖过程中存在坍塌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
产经营单位应该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恒通信德工程公司 35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5.恒通信德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宋凤辉未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召开安全生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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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未对高灯杆基础施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消除高灯杆
基坑开挖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宋凤辉上一
年年收入 30%的行政处罚。
6.首发公路养护公司未指派专人对高灯杆基坑开挖施工进
行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高灯杆基坑开挖存在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
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首发公路养
护公司3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1.恒通信德工程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高灯杆基
础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如实
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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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首发公路养护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加强对道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力
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建议首发公
路养护公司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事故负有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并在处理完毕 10 日内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事故联合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