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加装电梯井道工程“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18-08-08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加装电梯井道
工程“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7 月 6 日 9 时许,在昌平区天通苑天北街道,北京
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
有限公司加装电梯井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
成一人(杨克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
建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监察委参加,对此
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发包方: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
天通百货公司),类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
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三区 80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爱强;经营
范围: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统一社会信用代

- 2 -
码:91110114663708392C;注册资本:1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07 年 06 月 29 日;营业期限:2007 年 06 月 29 日至 2057 年
06 月28 日。
承包方: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
圣业建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静
淑东里 6 号楼 1021 号;法定代表人:周华;经营范围:技术咨
询 、 技 术 服 务 ; 专 业 承 包 等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874332679XY;注册资本:3000 万元;成立日期:2002
年 10 月 9 日;营业期限:2002 年 10 月 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
(二)工程情况
2018 年 4 月,中福天通百货公司欲加装两台升降电梯,通
过比选形式,确定瑞博圣业建筑公司为‘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
有限公司加装电梯井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并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与中福天通百货公司签订了“电梯井道制作及土建施工合同”,
合同金额为 31 万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至 7
月 3 日。合同内容:制作两台电梯钢架,电梯钢架与原结构加固
工程,电梯基础建设,一至三层及屋面楼板拆除,电梯顶加盖及
顶层防水,4 层 3 站电梯井道制作及土建施工。事发前,中福天
通百货公司已经支付瑞博圣业建筑公司工程款 18.6 万元。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昌平区天通苑天北街道天通尾货商场内,商
场共四层 12 米高,地上三层、地下一层。两台升降电梯钢结构
已焊接完成(钢架间距为 2.5米),电梯井道一、二层楼板已被

- 3 -
拆除,三层部分楼板被拆除。三层至地下一层处于漏空状态,中
间未做任何防护。三层楼板施工情况如下示意图:
虚线为事发时已切割开的楼板线,实线为事发时未切割的楼
板线。施工顺序由西向东、由南向北按照楼板编号依次切除,每
小块楼板中间留有穿钢丝绳的孔洞,1 号楼板和 2 号楼板已被拆
除并用吊车吊走。4 号楼板北侧连接处断裂,3、4 号楼板向下倾
斜悬在空中,切割楼板用的水锯掉落至地下一层(以下楼板编号
均与该图为准)。
(四)班组人员情况
事故班组共有五人,袁明正为现场负责人、杨克强负责用水
锯切割楼板、高增元配合吊车用钢丝绳固定切割的楼板、郑建亮
指挥吊车吊运切割开的楼板至地面、焦建飞负责在楼外拆卸吊运
楼板的钢丝绳。
(五)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 7 月 6 日,袁明正安排杨克强等人进行三层楼板拆
除作业,8 时许,待杨克强依次将 1 号、2 号楼板切割完成后,

- 4 -
郑建亮指挥吊车将 1 号、2 号楼板吊运至地面。9 时许,杨克强
将水锯挪运至3 号、4 号楼板连接处,站在 4 号楼板上固定水锯
时,4 号楼板北侧连接处突然断裂,3 号、4 号楼板同时向下弯
曲倾斜,致使杨克强连同水锯跌落至天通尾货商场地下一层。
事故发生后,袁明正立刻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组织人员
将杨克强抬出地下一层等待救援。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杨克
强送至清华长庚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杨克强、男、43岁、河南省人。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查阅了企业相
关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
质。
(一)直接原因
在 3 号和 4 号楼板三面已被切割的情况下,杨克强未系安全
带站在4 号楼板移动水锯导致事故发生。杨克强违章、冒险作业
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瑞博圣业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华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
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未对加装电梯井道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
2.瑞博圣业建筑公司未对杨克强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未保证杨克强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组织设

- 5 -
计、未制定楼板拆除专项方案、未对杨克强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未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未向杨克强等人如实告知楼板拆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中福天通百货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办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瑞博圣业建筑
公司未制定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楼板拆除专项方
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允许瑞博圣业建
筑公司进行加装电梯井道工程作业;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发包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博圣业建筑公司进行电梯井道施工。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瑞博圣业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袁明正在未制定加装电梯
井道专项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
组织杨克强等人进行楼板拆除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
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瑞博圣业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华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
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组
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未组织制

- 6 -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未对电梯井道工程进行安全
生产检查,未及时消除电梯井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周华上一年年收入 30%的行政处罚。
3.瑞博圣业建筑公司未对杨克强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未保证杨克强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的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制定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楼板拆
除专项方案、未对杨克强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的规定;未向杨克强等人如实告知楼板拆除作业过程中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

- 7 -
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瑞博圣业建筑公司 20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中福天通百货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办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瑞博圣业建筑
公司未制定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楼板拆除专项方
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允许瑞博圣业建
筑公司进行楼板拆除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的规定;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瑞博圣业建筑公司进行电梯井道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
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中福天通百货公司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1.瑞博圣业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

- 8 -
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和
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营业执照及资质的管
理,禁止公司人员随意外借或出租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2.中福天通百货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办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许可证;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力
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建议对瑞博圣业建筑公司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区安全监管局。
事故联合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