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加装电梯井道工程“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加装电梯井道 工程“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7 月 6 日 9 时许,在昌平区天通苑天北街道,北京 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 有限公司加装电梯井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 成一人(杨克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 建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监察委参加,对此 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发包方: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 天通百货公司),类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 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三区 80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爱强;经营 范围: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统一社会信用代 - 2 - 码:91110114663708392C;注册资本:1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07 年 06 月 29 日;营业期限:2007 年 06 月 29 日至 2057 年 06 月28 日。 承包方: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 圣业建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静 淑东里 6 号楼 1021 号;法定代表人:周华;经营范围:技术咨 询 、 技 术 服 务 ; 专 业 承 包 等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874332679XY;注册资本:3000 万元;成立日期:2002 年 10 月 9 日;营业期限:2002 年 10 月 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 (二)工程情况 2018 年 4 月,中福天通百货公司欲加装两台升降电梯,通 过比选形式,确定瑞博圣业建筑公司为‘北京中福天通百货商贸 有限公司加装电梯井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并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与中福天通百货公司签订了“电梯井道制作及土建施工合同”, 合同金额为 31 万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至 7 月 3 日。合同内容:制作两台电梯钢架,电梯钢架与原结构加固 工程,电梯基础建设,一至三层及屋面楼板拆除,电梯顶加盖及 顶层防水,4 层 3 站电梯井道制作及土建施工。事发前,中福天 通百货公司已经支付瑞博圣业建筑公司工程款 18.6 万元。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昌平区天通苑天北街道天通尾货商场内,商 场共四层 12 米高,地上三层、地下一层。两台升降电梯钢结构 已焊接完成(钢架间距为 2.5米),电梯井道一、二层楼板已被 - 3 - 拆除,三层部分楼板被拆除。三层至地下一层处于漏空状态,中 间未做任何防护。三层楼板施工情况如下示意图: 虚线为事发时已切割开的楼板线,实线为事发时未切割的楼 板线。施工顺序由西向东、由南向北按照楼板编号依次切除,每 小块楼板中间留有穿钢丝绳的孔洞,1 号楼板和 2 号楼板已被拆 除并用吊车吊走。4 号楼板北侧连接处断裂,3、4 号楼板向下倾 斜悬在空中,切割楼板用的水锯掉落至地下一层(以下楼板编号 均与该图为准)。 (四)班组人员情况 事故班组共有五人,袁明正为现场负责人、杨克强负责用水 锯切割楼板、高增元配合吊车用钢丝绳固定切割的楼板、郑建亮 指挥吊车吊运切割开的楼板至地面、焦建飞负责在楼外拆卸吊运 楼板的钢丝绳。 (五)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 7 月 6 日,袁明正安排杨克强等人进行三层楼板拆 除作业,8 时许,待杨克强依次将 1 号、2 号楼板切割完成后, - 4 - 郑建亮指挥吊车将 1 号、2 号楼板吊运至地面。9 时许,杨克强 将水锯挪运至3 号、4 号楼板连接处,站在 4 号楼板上固定水锯 时,4 号楼板北侧连接处突然断裂,3 号、4 号楼板同时向下弯 曲倾斜,致使杨克强连同水锯跌落至天通尾货商场地下一层。 事故发生后,袁明正立刻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组织人员 将杨克强抬出地下一层等待救援。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杨克 强送至清华长庚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杨克强、男、43岁、河南省人。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查阅了企业相 关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 质。 (一)直接原因 在 3 号和 4 号楼板三面已被切割的情况下,杨克强未系安全 带站在4 号楼板移动水锯导致事故发生。杨克强违章、冒险作业 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瑞博圣业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华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 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未对加装电梯井道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 2.瑞博圣业建筑公司未对杨克强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未保证杨克强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组织设 - 5 - 计、未制定楼板拆除专项方案、未对杨克强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未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未向杨克强等人如实告知楼板拆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中福天通百货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办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瑞博圣业建筑 公司未制定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楼板拆除专项方 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允许瑞博圣业建 筑公司进行加装电梯井道工程作业;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发包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博圣业建筑公司进行电梯井道施工。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瑞博圣业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袁明正在未制定加装电梯 井道专项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 组织杨克强等人进行楼板拆除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 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瑞博圣业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华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 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组 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未组织制 - 6 -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未对电梯井道工程进行安全 生产检查,未及时消除电梯井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周华上一年年收入 30%的行政处罚。 3.瑞博圣业建筑公司未对杨克强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未保证杨克强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的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制定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楼板拆 除专项方案、未对杨克强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的规定;未向杨克强等人如实告知楼板拆除作业过程中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 - 7 - 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瑞博圣业建筑公司 20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中福天通百货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办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瑞博圣业建筑 公司未制定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楼板拆除专项方 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允许瑞博圣业建 筑公司进行楼板拆除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的规定;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瑞博圣业建筑公司进行电梯井道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 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中福天通百货公司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1.瑞博圣业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 - 8 - 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和 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营业执照及资质的管 理,禁止公司人员随意外借或出租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2.中福天通百货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办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许可证;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力 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建议对瑞博圣业建筑公司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区安全监管局。 事故联合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