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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6·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18-07-19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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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6·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6 月 8 日 11 时 20 分许,昌平区南口镇北京四方同
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一车间,工人使用起重机械吊装水箱底
板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张建明)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部门
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参与,对此事故展开了
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进行了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
致的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北京四方同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方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工业
开发区;注册资本: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朱业胜;成立日期:
2003 年 03 月 06 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机电设备、塑料专用
设备,橡胶工业专用设备技术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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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勘验情况
北京四方公司一车间东北角有一个铁质水箱底板(以下简
称:水箱底板、长 8m、宽 3.5m、高 15.8cm、重约 1.8T),水箱
底板北侧侧面采用二氧化碳保护焊双面焊接两个槽钢(长 10cm)
作为起吊点(以下简称:吊耳),槽钢侧面焊接长度均约 6cm。
东侧槽钢焊接一面开焊。两个吊耳间距约 2.6m。使用的吊索系
两端有锁眼的插编钢丝绳,一侧锁眼中插入铁锤,长约 3.5m。
经计算,起吊时钢丝绳与水平面夹角约 36°(与垂线夹角约
54°)。
(四)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 6 月 8 日上午,组长李树明安排张建明和边成海焊
接水箱底板。10 时40 分许,底板焊接完成后,张建明找来两小
段槽钢,用二氧化碳保护焊将槽钢焊接在水箱底板侧面作为起吊
用吊耳。11时 20 分许,张建明将一根吊索两端分别穿过吊耳并
使用铁锤穿过锁眼,同时将起重机吊钩钩挂在吊索中部后,站在
水箱底板北侧使用有线遥控器操作起重机起吊,当水箱底板向北
吊运过程中,东侧吊耳一侧焊接缝开焊,吊索滑出,水箱底板竖
直坠落至地面后向北侧翻,将站在水箱底板西北侧的李树明肩部
擦伤,将张建明压在水箱底板东侧。
事故发生后,车间工人立即赶来抬起水箱底将张建明拉出,
并拨打120 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其送往昌平南口医
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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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建明违章使用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吊耳且未满焊;使用单
根吊索且长度不足;在起重作业中,忽视风险在危险区域内作业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北京四方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张建明违章操作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李树明和张建明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焊接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李树明和张建明如实告知
起重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致
使张建明违反焊接标准使用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起重用吊耳,同
时起吊过程中站在水箱底板北侧危险区域内操作起重机作业。
2.北京四方公司厂长马建林,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张建明违章操作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北京四方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张建明违章操作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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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的规定;未教育和督促李树明和张建明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焊
接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李树明和张建明如实告知起重作业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此次事故
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北京四方公司罚款 20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北京四方公司厂长马建林,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张建明违章操作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
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监管局
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度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北京四方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
体责任,加强车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教育和督
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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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加大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联合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