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盈兴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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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嘉盈兴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1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4 月 16 日18 时 05 分许,在昌平区马池口镇北京嘉 盈兴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水泥熟料库内驾驶装载机 外出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刘作亮)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部门 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参与,对此事故展开了 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北京嘉盈兴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盈运输公 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 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注册资本:2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刘学成;成立日期:2010 年 11 月 30 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嘉盈运输公司和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隅北水环保公司)签订 2017 年铲装倒运作业承包合同及安全施 - 2 - 工协议;工作内容:厂内水泥熟料倒运、装车等。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金隅北水环保公司西北角水泥熟料大棚内约 5 米处一辆三 轮车车头向西右侧翻,三轮车多处变形。周围散落取样用的 3 个 铁桶、1 个小铁铲及样品,三轮车西北侧停放一辆装载机(以下 简称:铲车),铲车车头向南,右前轮有血迹。水泥熟料大棚内 地面水泥灰厚度约 3 厘米。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8 时 05 分许,嘉盈运输公司铲车司 机黄会军向货车装满水泥熟料,调头向西侧大门行驶至离门约 5 米时,将骑三轮车进入熟料大棚取样的金隅北水环保公司质量管 理部班长刘作亮撞到并碾压。事故发生后黄会军立即拨打 120 电 话,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作亮:男、39 岁。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铲车司机黄会军在熟料大棚驾驶铲车作业过程中,发现应该 关闭的熟料大棚东门已经打开,在未下车确认的情况下,驾驶铲 车将违反《出厂熟料作业指导书》入库采样的刘作亮碾压,是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3 - 1.嘉盈运输公司未对黄会军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未 设置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熟料大棚内作业过程中能见 度低,交叉作业危险性大等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黄会军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未向黄会军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嘉盈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董海成,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指派专 人对熟料大棚内铲车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 铲车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刘作亮违反规定冒险进入正在作业的大棚导致事故发生,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作亮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 任。 2.嘉盈运输公司未对黄会军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未设置专 - 4 - 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熟料大棚内作业过程中能见度低,交 叉作业危险性大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未严格督促黄会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未向黄会军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嘉 盈运输公司罚款 20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嘉盈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董海成,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指派专 人对熟料大棚内铲车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 铲车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度收入 30%的 - 5 - 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1.嘉盈运输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金隅北水环保公司要将外协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同时加大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建议金隅北水环保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理,并在处理完毕 10 日报区安监局备案。 “4·16”事故联合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