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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盈兴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18-06-27 等级:一般 类型: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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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盈兴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1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4 月 16 日18 时 05 分许,在昌平区马池口镇北京嘉
盈兴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水泥熟料库内驾驶装载机
外出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刘作亮)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部门
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参与,对此事故展开了
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北京嘉盈兴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盈运输公
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
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注册资本:2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刘学成;成立日期:2010 年 11 月 30 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嘉盈运输公司和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隅北水环保公司)签订 2017 年铲装倒运作业承包合同及安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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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协议;工作内容:厂内水泥熟料倒运、装车等。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金隅北水环保公司西北角水泥熟料大棚内约 5 米处一辆三
轮车车头向西右侧翻,三轮车多处变形。周围散落取样用的 3 个
铁桶、1 个小铁铲及样品,三轮车西北侧停放一辆装载机(以下
简称:铲车),铲车车头向南,右前轮有血迹。水泥熟料大棚内
地面水泥灰厚度约 3 厘米。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8 时 05 分许,嘉盈运输公司铲车司
机黄会军向货车装满水泥熟料,调头向西侧大门行驶至离门约 5
米时,将骑三轮车进入熟料大棚取样的金隅北水环保公司质量管
理部班长刘作亮撞到并碾压。事故发生后黄会军立即拨打 120 电
话,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作亮:男、39 岁。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铲车司机黄会军在熟料大棚驾驶铲车作业过程中,发现应该
关闭的熟料大棚东门已经打开,在未下车确认的情况下,驾驶铲
车将违反《出厂熟料作业指导书》入库采样的刘作亮碾压,是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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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盈运输公司未对黄会军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未
设置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熟料大棚内作业过程中能见
度低,交叉作业危险性大等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黄会军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未向黄会军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嘉盈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董海成,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指派专
人对熟料大棚内铲车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
铲车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刘作亮违反规定冒险进入正在作业的大棚导致事故发生,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作亮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
任。
2.嘉盈运输公司未对黄会军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未设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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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熟料大棚内作业过程中能见度低,交
叉作业危险性大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未严格督促黄会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未向黄会军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嘉
盈运输公司罚款 20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嘉盈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董海成,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指派专
人对熟料大棚内铲车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
铲车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度收入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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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1.嘉盈运输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金隅北水环保公司要将外协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同时加大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建议金隅北水环保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理,并在处理完毕 10 日报区安监局备案。
“4·16”事故联合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