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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永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0.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无锡市人民政府) 地区: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2023-01-29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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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永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0.6”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0 月 6 日 7 时 30 分左右,位于宜兴环科园的无锡
安永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8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的
规定和市领导指示,无锡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徐孝
力任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宜兴市公安局、
宜兴市应急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
进行提级调查。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了 2 名专
家成立了专家组,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形成了事故技术
分析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取
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直
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
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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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永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永嘉机械公
司”)成立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注册地址位于宜兴市新街街
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4H6A6D,公司法定
代表人:高某华,主要负责人:刘某锋,主要从事通用机械设
备、环保设备及配件和钢结构的加工制造,租用了位于堂前村
振新西路 6-8 号的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南部的 2 间
生产车间用于生产作业,现有员工 14 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 年 10 月 6 日上午 7 时许,安永嘉机械公司拼装作业岗
位员工孔某某与董某某正常上班作业,二人在拼装作业处进行
钢架拼装焊接作业。
7 时 25 分许,孔某某准备将拼接完成的钢架从拼装作业处
吊运至西北侧的焊接作业处由焊工进行满焊连接。孔某某用一
根链条钣钩从钢架中心的斜撑方管点焊连接处绕扣后进行吊运。
7 时 30 分左右,孔某某操作行车将钢架吊起时,斜撑方管
点焊连接处脱焊,绕扣的链条钣钩滑脱,钢架向北侧倾倒,砸
中钢架北侧的董某某头部。孔某某等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
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董某某
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抢救。董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死亡。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无锡安永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部,现
场有一钢架长约 13m,宽约 3m,重约 600KG,整体框架由 1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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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cm 的槽钢拼节而成,分为 8 格,每格中间有一根长约 3.12m
的斜撑方管(5cm×5cm),拼接处采取点焊固定。钢架北侧部
分及地面有血迹,南侧有 1 台电焊机,西侧为焊接作业点,上
方有 1 台 5T 规格地面操作的行车。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8 万元。
死者概况:董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20223196701xxxxxx
户籍地:宜兴市新街街道。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孔某某在吊运钢架时作业方式不当,用链条钣钩绕扣于钢
架斜撑方管点焊连接处进行吊运,导致点焊连接处负荷过重,
发生脱焊,从而造成链条钣钩脱落,钢架倾倒,砸中冒险进入
吊运危险区域内且未佩戴安全帽的董某某。这是该起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安永嘉机械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管理
存在漏洞。
1.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未
对吊具的使用和司索方式明确相应的安全要求,导致孔某某随
意作业。
2.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孔某某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导致其对点焊及作业方式不当的风险因素不了解,未
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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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对点焊及作业方式不当的安全风险
采取有效管控;对生产作业现场缺少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巡查,
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作业方式不当、董某某未佩戴劳动防
护用品违规进入吊运危险区域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方式不当、
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行业监管情况
安永嘉机械公司由宜兴环科园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监管
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该局系宜兴环科园管委会内设机构,
监管科共 5 人,监管科分管领导谢某某,监管科长谈某某。该
局已基本按要求对安永嘉机械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是分类分级监管情况。根据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安永嘉
机械公司为 D 级企业,每 2 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根据 2022 年
《环科园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深化“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要求,对“厂中厂”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020
年以来,环科园应环局每年对安永嘉机械公司开展一次执法检
查,共督促企业按时整改问题隐患 25 条。
二是工业企业风险报告情况。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
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要求,督促辖区所有工业企业按时完成安
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经查,安永嘉机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完成首次安全生产风险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按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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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定期报告,2022 年 9 月 13 日进行了变更报告。
三是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一方面,2022 年 9 月,宜兴
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举办一般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培
训班,安永嘉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均已参加培训。另
一方面,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环科园分局、江苏省特检院宜
兴分院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2021 年 5 月举办起重机械地面操
作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班,该企业员工董某某参加培训并取得由
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发放的培训合格证。
七、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董某某,安永嘉机械公司拼装工,安全意识薄弱,在钢架
吊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且冒险进入吊运危险区域,
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
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刘某锋,安永嘉机械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组织制定的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健全;二是未对吊运作业过程安全风
险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三是对公司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
力,对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安永嘉机械公司,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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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落实,未能及
时消除吊运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员工的违规作业行为,对该
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
1.孔某某,安永嘉机械公司拼装工,吊运钢架时作业方式
不当,从而导致钢架倾倒,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安永嘉机械公司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
行处理。
2.刘某培,安永嘉机械公司安全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一是参与制定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健全;二
是未认真组织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是未认真组织
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拼装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
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安永嘉机械公司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
行处理。
八、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永嘉机械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一是要认真开
展相应的岗位危险因素辨识,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吊运等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岗位风险管控措施;二是要严格落
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培训,尤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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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三是要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开展事故隐
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0·6”事故调查组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