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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璞悦滨湖望项目市政道路及雨污水工程 “5•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无锡市人民政府) 地区: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2022-08-12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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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璞悦滨湖望项目市政道路及雨污水工程
“5•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5 月 3 日 9 时 48 分许,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无锡璞悦滨湖望项目市政道路及雨污水工程进行施工时发生
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
府令第 122 号)、《无锡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协同调查及挂
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锡安〔2018〕64 号)的规定和市
领导指示,无锡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徐 xx 任组长,
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新吴区应急局、新
吴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
提级调查。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了 3 名专家成立
了专家组,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形成了事故技术分析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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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有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建设单位:无锡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
旸置业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无锡市新
吴区和风路 26 号新发汇融广场 C 栋 333 室,注册资本:117440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0K0EW0J;经营范
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法定代表人:王 xx;总经理:薛 xx,
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工程施工单位: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皓建设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无
锡市健康路 118 号,注册资本:3200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2006805131590;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市政公用工程等。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编号
D332106955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 ( 苏 ) JZ 安 许 证 字
[2009]020028;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吴 xx,全面负责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工程监理单位:江苏建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协管理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无
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 99 号,注册资本:500 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95372739N;经营范围:建设工
程监理等;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132015276)
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证书编号:E232015273);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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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兼总经理:吴 xx,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项目及工程概况
(一)项目概况
璞悦滨湖望项目(XDG-2019-57 号地块项目),地点位于新
吴区清晏路净慧东道交叉口西南侧,建设单位为凯旸置业公司。
该项目土建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分别由两家施工单位承建,施工
内容不包括市政道路及雨污水管道,至 2021 年 10 月,土建工程
基本竣工。
(二)工程概况
无锡璞悦滨湖望项目市政道路及雨污水工程(以下简称“璞
悦滨湖望市政工程”)地点位于璞悦滨湖望项目内,工程内容主
要为市政道路施工及雨污水管道的铺设等。
2020 年 6 月凯旸置业公司与建协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建协管理公司负责璞悦滨湖望项目施工
阶段和交付阶段的全过程监理,监理内容中包括市政工程,合同
总价 330 万元。
2022 年 3 月 21 日,苏皓建设公司中标该市政工程。
4 月初,经凯旸置业公司总经理薛 xx 同意,公司工程部管
理人员张 xx 要求苏皓建设公司进场局部施工,施工内容为 4 号
楼北侧约 50 米雨污水管道铺设,用于样板和避水性试验。
4 月 18 日,苏皓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姜 xx 组织孙 xx 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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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为:许 xx(挖机操作工、持挖掘机操
作证:302xxxxxx)、唐 xx、乔 xx、乔 xx 等。
4 月 20 日,东西向长约 50 米的污水管道铺设完成,窨井砌
筑及部分土方回填完成后,该工程因无施工许可被新吴区建设工
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
4 月 26 日,应薛 xx 要求,该工程再次施工,进行土方回填。
当日监理单位发现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孙 xx 班组停工。
5 月 3 日,该工程再次施工,进行排水和修补窨井作业。
至事故发生时,凯旸置业公司未办理该工程施工许可,也未
与苏皓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三)监管情况
璞悦滨湖望市政工程由新吴区住建局下属新吴区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新吴安质站”)进行质量和安全监
督。
4 月 20 日监理单位发现该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违法施工后
向新吴安质站和凯旸置业公司汇报,新吴安质站经核实后开具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工程停工,并要
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手续,整改期限至 5 月 10 日。
4 月 29 日新吴安质站对璞悦滨湖望项目进行防疫检查,未
发现该项目市政工程在施工。
三、事故经过
5 月 3 日上午 7 时 40 分许,在孙 xx 安排下,许 xx 操作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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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机和唐 xx 到已建成的污水管道最东端窨井处,向北开挖排水
沟排除雨污水管道中积水。8 时 30 分许,长约 8 米的排水沟开
挖完成后二人离开现场。
9 时 20 分许,乔 xx 和乔 xx 两人也根据孙 xx 早前工作安排,
各自在最西端和最东端的雨污水管道内修补窨井,两人相距约
50 米。
9 时 48 分许,土建项目施工员王 xx 路过时,发现乔 xx 躺
卧在排水沟中段内,躯体被土方挤压在东侧沟槽壁,其立即拨打
120 并呼叫同伴将乔 xx 救出。120 救护人员到达后宣布乔 xx 已
死亡。苏皓建设公司随后向新吴区住建局汇报了事故情况。
四、现场勘察情况
经勘察,事故现场位于无锡璞悦滨湖望项目 4 号楼北侧,现
场有一北偏东走向长约 8 米、宽约 0.8 米、深约 1.5 米的沟渠。
沟渠呈垂直状、无坡度,顶部两侧有高约 0.7 米的堆土,沟渠中
段西侧壁有坍塌。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
死亡人员概况:乔 xx,男,1949 年 12 月出生,身份证号:
3403xxxxxxxxxx7413,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xx 镇 xx 村
xx 号,生前系苏皓建设公司孙 xx 班组施工作业人员。
(二)事故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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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排水沟槽侧壁安全度不足,乔 xx 安全风险意识不足冒险进
入排水沟,被沟槽坍塌的土方挤压致死。(详见专家技术分析意
见)
(二)间接原因
1. 苏皓建设公司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缺失,这是本起事故
发生的主要原因。
(1)排水沟槽开挖不按规范放坡,导致沟槽安全度不足;
(2)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沟槽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
标志。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
技术交底。
2. 凯旸置业公司未取得璞悦滨湖望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安
排施工单位违法施工,且拒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停工指令,这是
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 新吴安质站对事发工程作出停工指令后,直至事故发生
时未进一步采取措施,未能有效制止参建单位违法施工,这也是
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不足,参建单
位违法施工、安全管理缺失,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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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乔 xx,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排水沟,导致事故发
生,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
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吴 xx,苏皓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作为公司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该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
安全、技术管理缺失的问题,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薛 xx,凯旸置业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施工单位违法施工且
拒不执行停工指令,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苏皓建设公司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缺失,应对本起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凯旸置业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安排施工单位违法施工,
且拒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停工指令,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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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
1. 姜 xx,苏皓建设公司无锡璞悦滨湖望市政工程施工负责
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安
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停工指令。
处理建议:由苏皓建设公司按照公司奖惩规定严肃处理。处
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2. 张 xx,凯旸置业公司无锡璞悦滨湖望项目工程管理部人
员,未取得施工许可安排施工单位违法施工。
处理建议:由凯旸置业公司按照公司奖惩规定严肃处理。处
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3. 周 xx,新吴区住建局安质站市政水利科科长,负责对辖
区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对璞悦滨湖望市政工程作出停工
指令后直至事故发生时,未进一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制止该工程
参建单位违法施工。
处理建议:由新吴区住建局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
市应急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凯旸置业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施工手续,杜
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
2. 苏皓建设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坚决杜绝违法施工,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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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活动,要重点关注员工中的特殊人群,防止类似事故再
次发生。
3. 新吴区住建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建立健全并落实
长效监督机制,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参建单位
全面落实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
现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5·3”事故调查组
202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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