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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11·8”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4-12-16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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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
煤矿“11·8”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
“11·8”一般机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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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14时25分许,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7万元。
2024年1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组织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总工会成立了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
勒煤矿“11·8”一般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杭锦旗纪委监委介入,并聘请3名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调查、综合分
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了事故等级、类别,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了事故
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
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全体成
员签名确认。
经调查认定,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
高勒煤矿“11·8”一般机电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人员违章作
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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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煤矿概况
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以
下简称塔然高勒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境内,隶
属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锦能源公
司),行政区划杭锦旗及达拉特旗。矿井地质储量 22.40 亿
吨,可采储量 14.32 亿吨,设计生产能力 1000 万吨/年,服
务年限 106.1 年。矿井采用立井—单水平开拓方式,井田有
三层可采煤层,划分为 1 个水平、25 个盘区,煤层自燃倾向
性为 I 类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低瓦
斯矿井。目前,在北部胶运、辅运布置 2 个掘进工作面,北
部工业广场布置 2 条井筒。
煤矿证照齐全有效,为正常建设煤矿。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506257794834554,营业期限:长期有效;
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12061110126071,有效期:2012
年 06 月 27 日至 2042 年 06 月 27 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知 识 与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证 档 案 编 号 :
Q15010561122000094,有效期:2022 年 05 月 13 日至 2025
年 05 月 12 日。
2.煤矿上级公司情况
杭锦能源公司为国家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在册员工
679 人,本部设有规划发展部、党建工作部等 7 个机关部室,
下设塔然高勒煤矿、煤炭经销中心 2 个二级单位。公司设有
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3 人,主要负责开发建设塔然高勒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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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和呼斯梁煤矿。
3.煤矿委托管理情况
根据《关于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委托管理的
通知》(国家能源组织﹝2020﹞467 号)文件决定:2020 年 10
月起,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公司)
对杭锦能源公司党建、人事、生产、安全等进行全面管理。
神东公司隶属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下
设生产管理部、安全监察局等 16 个机关部门。公司设有董
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等 11 名领导,其中一
名副总经理负责杭锦能源公司委托管理具体事宜。
4.施工单位概况
施工单位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建
工集团),隶属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矿
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706763026N;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 安许
证字〔2005〕001113,有效期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至 2026
年 6 月 14 日。
2024 年 8 月 13 日,杭锦能源公司与神马建工集团签订
《杭锦能源塔然高勒煤矿北部胶运、辅运大巷及联络巷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塔然高勒煤矿HT〔2024〕22号),工程
主要包括:北部胶运大巷设计长度 6945.85 米,北部辅运大
巷设计长度 6945.48 米,及附属联络巷与调车硐室,具体由
神马建工集团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以下简称塔然高勒煤矿项目
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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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公司概况
监理公司为鄂尔多斯市国能神东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独
立法人单位,具有矿山工程等监理甲级资质。主要从事矿建、
土 建 、 安 装 监 理 业 务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506277794892753,营业期至 2049 年 5 月 31 日;工程监
理资质证书编号 E215000612,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5 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塔然高勒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配备了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机电、
安全的副矿长和具体负责通风、地测、机电的副总工程师。
共有安全监察科、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工程
管理科等 11 个科室;机运队、车队、通风防冲队、提升队、
探放水队 5 个区队。
2.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配备了项目经理,分管安全、技术、
生产、机电的副经理。设置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机电
科、地测防治水科、掘进一队、掘进二队等部门。其中掘进
二队负责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施工。
3.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 2008 年开工建设,于 2014 年完成一期、
二期、三期建设工程,由于井田内发现其他资源,暂缓建设,
停建至 2023 年 2 月,煤矿重新变更首采区复工建设,利用
原有一期系统新建设二期工程,在变更后的首采区增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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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一期工程:北部进风立井已掘进 27.5 米,剩余 611.7
米;北部回风立井已掘进 68 米,剩余 576.18 米。工程均由
中煤一建负责施工。
二期工程: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 279 米,剩
余 6666.85 米;北部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 501 米,剩
余 6444.48 米。掘进工程均由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负责施工;
4.劳动组织形式
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掘进二队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
制作业:早班检修时间为 8:00-16:00,中班生产时间为
16:00-24:00,夜班生产时间为 0:00--8:00。为了提高工效,
早班采用生产和检修相结合的劳动组织方式。
5.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及项目部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
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取得了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规程措施制定和贯彻情况
煤矿建立了《机电管理危险源与管控措施表》《带式转
载机运行管理规范》《手拉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对起吊重物和使用手拉葫芦做出了明确要求。项目部制定的
《掘锚机及带式转载机安全操作规程》中缺少“带式转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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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北部胶运大巷掘进作业规程》没有
遇难人员的签字学习记录。
《机电管理危险源与管控措施表》中规定:起吊重物,
容易发生重物掉落事故,属较大风险等级。防范措施:起吊
重物时,必须施工专用起吊锚索,使用额定负荷大于重物 2
倍的吊具,且必须做好二次防护,人员不得站在起吊物下方。
《带式转载机运行管理规范》中规定:带式转载机运行
和正常停机状态下,严禁人员从机架下方通行。在带式转载
机架下方作业必须进行可靠的机械支撑。
《手拉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规定:作业前对起吊、
装卸、绑扎和牵引物件重量进行确认,选择安全系数满足要
求的起吊工器具。
7.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2024 年 4 月 7 日以前由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4 月 7 日之后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
局负责。2024 年计划检查 12 次,事故前已检查 9 次,查处隐
患 66 条。
(三)事故经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 6 时 30 分许,塔然高勒项目部掘进二
队副队长徐成保组织当班 19 人召开早班班前会,对当班作
业任务进行安排,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8 时 30 分许,早班人员到达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
开始组织掘进生产作业。
12 时 30 分许,掘进作业完成后,开始组织支护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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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13 时 50 分许,两天前安排加工的带式转载机机架连接
板被送到工作面,检修工于海君决定带着徒弟刘林勇更换该
连接板,需要使用手拉葫芦等起吊工具将带式转载机机尾升
高约 0.1 米的高度。
14 时许,刘林勇系好安全带爬上掘进机机尾,使用五环
链、锚索头将 3 吨手拉葫芦吊钩挂在机尾正上方顶板的支护
锚索上,将手拉葫芦的主链末端捆绑在带式转载机机尾第
一、二节之间的连接架上,此时手拉葫芦的主链处于 61.5
度的倾斜状态。接着,于海君开始拉拽手拉葫芦的手动链条,
逐渐提升带式转载机尾部高度,期间,刘林勇负责拆除连接
板的销子,更换连接板。
14 时 25 分许,带式转载机捆绑处提升了约 0.08 米,于
海君继续拉链时,手拉葫芦的主链突然崩断,带式转载机瞬
间下落,将正在转载机第三节机架下方弯腰穿行的梁克军挤
压在机架底皮带和巷道底板之间,此时梁克军处于弯腰蜷缩
状态。
起吊期间,项目经理关占明、安检员敖日格乐吉嘎在北
部胶运巷皮带机尾处巡检,距离事故地点约 13.6 米,跟班
副队长曹海涛在距离事发地点 20 多米处卸材料。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塔然高勒煤矿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带
式转载机处,事故地点距离该工作面迎头 17.3 米,距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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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转载机机尾 6.2 米,带式转载机第三节机架下方。
2.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勘查,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 279 米,事故
地点顶帮支护良好。手拉葫芦为上海虎鸽起重机械公司生产
的 HSZ 型 3 吨手拉葫芦,现场留有 1 米长的主链条和一个断
裂的链环。带式转载机全长 21 米,重量 3.75 吨,转载机皮
带压货未拉空,第一节与第二节机架连接片均已拆开,第三
节机架底皮带面有明显的擦拭痕迹,该痕迹距离巷道底板约
0.6 米(见图1、图2)。
图 1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 2 事故现场底皮带擦拭痕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塔然高勒煤矿提供的材料,经杭锦旗公安局核实,
确定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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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塔然高勒煤矿提供的统计结果,确定事故共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 247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4 时 41 分许,现场跟班项目经理关占明向跟班矿长高
永慧报告;
15 时 45 分许,高永慧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塔然高勒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 1 小时内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属于迟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关占明、刘林勇、于海君、
徐超等人赶到事故地点,将梁克军从带式转载机下方拽出,
发现嘴角流血,此时梁克军意识清醒。
14 时 30 分许,现场人员利用简易担架将梁克军抬到西
翼辅运大巷材料车上送往井底车场;
15 时 15 分许,车辆到达井底车场,然后乘罐笼升井;
15 时 20 分许,升井后,项目部安排车辆将梁克军送往
杭锦旗人民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5 时 50 分许,梁克军被送达杭锦旗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16 时 00 分许,梁克军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失
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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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塔然高勒煤矿及项目部成立了善后工作
组,在鄂尔多斯市及杭锦旗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遇难家属
进行善后处置及安抚工作,未引发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
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并报告了事
故情况。矿长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立即组织抢救,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如实报告了事故情况,妥善处置
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二处等相关部门赶到塔
然高勒煤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后组织勘查了事故现
场,核实了事故伤亡人数等有关情况,将有关核查结果及时
按规定程序上报,指导塔然高勒煤矿及项目部妥善处置了遇
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煤矿应急救援预
案启动迅速,现场人员先期处置及时,事故现场管控有序,
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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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掘进二队在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的情况下,检修工于海君、刘林勇选用额定负荷不足的
手拉葫芦,违章起吊带式转载机时,主链突然崩断,导致带
式转载机机架瞬间下落,将正在下方违章弯腰穿行的梁克军
挤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规程规范落实不到位。未针对较大风险的起吊作业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煤矿起吊重物的相关规程和规
范要求组织起吊作业,未设置警戒、未打设专用起吊锚索、
未采取二次防护措施、斜拉重物吊链受力过大,导致链环断
裂。
2.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跟班项目经理、专职安检员在
跟班期间严重失责,未及时发现现场进行起吊作业,未能及
时制止、纠正现场违章起吊作业和从起吊重物下方通行的违
章行为。
3.劳动组织协调不到位。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掘进二队
早班检修时间同时进行支护作业和检修作业,未安排专人对
交叉作业区域统一协调指挥。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煤矿未督促项目部严格落实新
入职员工的区队及班组培训,《作业规程》未全员贯彻学习,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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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委队伍监管不到位。上级公司及煤矿对项目部较大
风险起吊作业监管不力,未发现项目部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对现场作业安全监管缺失。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定,提出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如
下: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项目部掘进二队综掘机维修工,建议给予处分,移交属
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项目部掘进二队综掘机维修工,建议
给予处分,移交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项目部经理,建议
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0 日,并处上
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予以撤职,移交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项目部掘进二队当班跟班副队长,建议暂停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给予处分;项目部掘进二队
队长,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给予处分;项目部机电科科长,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
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给予处分;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建
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
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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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 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的罚款,予以记大过;煤矿安全环保办安检员,建议处上一
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给予处分;煤矿安
全环保办主任,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
的罚款,予以警告;煤矿机电信息中心主任,建议暂停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予以警告;煤矿综合办主任,
建议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予以警
告;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
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予以警告;煤矿机电副矿长,建议暂停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
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予以警告;煤矿安
全副矿长,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
款,予以警告;煤矿矿长,建议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后迟报,建议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杭锦能源公司机电副总经理,
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
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杭锦能源
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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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的罚款;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塔然高勒煤矿,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职不力,未能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管理现场人员,对违章
行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
(二)现场交叉作业管控不到位。外委队伍对现场各工
种之间的交叉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能按照规定
指派专人对现场统一协调指挥。
(三)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力。煤矿对外委队伍落实安
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现场人员不
能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组织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
保能力不足。
(四)对外委队伍管理不到位。煤矿未能真正将外委队
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对外委队伍培训、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未能真正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要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红线
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持
续抓好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
例》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全力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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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精准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提高现场安全风险辨
识能力,严肃查处“三违”行为,持续规范井下从业人员现
场作业行为。严格落实风险作业管理制度,实施领导干部到
岗到位、专人指挥、视频远程监控等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全
面排查安全监管盲区,筑牢现场安全防线。
(三)加强外委队伍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要对外委队伍资质、人员、设备、
工器具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大对外委队伍风险辨识管
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不安全行为查处、安全
措施落实力度等能力的考核评估,确保外委队伍入场到竣工
全过程安全管理受控。
(四)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扎实开
展煤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将外委队伍培训纳入一体化
管理,定期开展应知应会、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规程措施
等系统性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不断提升从
业人员自保、互保、联保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