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11·8”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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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 煤矿“11·8”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 “11·8”一般机电事故调查组 — 1 — 2024年11月8日14时25分许,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7万元。 2024年1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组织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总工会成立了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 勒煤矿“11·8”一般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杭锦旗纪委监委介入,并聘请3名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调查、综合分 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了事故等级、类别,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了事故 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 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全体成 员签名确认。 经调查认定,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 高勒煤矿“11·8”一般机电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人员违章作 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煤矿概况 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以 下简称塔然高勒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境内,隶 属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锦能源公 司),行政区划杭锦旗及达拉特旗。矿井地质储量 22.40 亿 吨,可采储量 14.32 亿吨,设计生产能力 1000 万吨/年,服 务年限 106.1 年。矿井采用立井—单水平开拓方式,井田有 三层可采煤层,划分为 1 个水平、25 个盘区,煤层自燃倾向 性为 I 类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低瓦 斯矿井。目前,在北部胶运、辅运布置 2 个掘进工作面,北 部工业广场布置 2 条井筒。 煤矿证照齐全有效,为正常建设煤矿。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506257794834554,营业期限:长期有效; 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12061110126071,有效期:2012 年 06 月 27 日至 2042 年 06 月 27 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知 识 与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证 档 案 编 号 : Q15010561122000094,有效期:2022 年 05 月 13 日至 2025 年 05 月 12 日。 2.煤矿上级公司情况 杭锦能源公司为国家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在册员工 679 人,本部设有规划发展部、党建工作部等 7 个机关部室, 下设塔然高勒煤矿、煤炭经销中心 2 个二级单位。公司设有 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3 人,主要负责开发建设塔然高勒煤 — 3 — 矿和呼斯梁煤矿。 3.煤矿委托管理情况 根据《关于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委托管理的 通知》(国家能源组织﹝2020﹞467 号)文件决定:2020 年 10 月起,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公司) 对杭锦能源公司党建、人事、生产、安全等进行全面管理。 神东公司隶属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下 设生产管理部、安全监察局等 16 个机关部门。公司设有董 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等 11 名领导,其中一 名副总经理负责杭锦能源公司委托管理具体事宜。 4.施工单位概况 施工单位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建 工集团),隶属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矿 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706763026N;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 安许 证字〔2005〕001113,有效期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至 2026 年 6 月 14 日。 2024 年 8 月 13 日,杭锦能源公司与神马建工集团签订 《杭锦能源塔然高勒煤矿北部胶运、辅运大巷及联络巷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塔然高勒煤矿HT〔2024〕22号),工程 主要包括:北部胶运大巷设计长度 6945.85 米,北部辅运大 巷设计长度 6945.48 米,及附属联络巷与调车硐室,具体由 神马建工集团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以下简称塔然高勒煤矿项目 部)施工。 — 4 — 5.监理公司概况 监理公司为鄂尔多斯市国能神东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独 立法人单位,具有矿山工程等监理甲级资质。主要从事矿建、 土 建 、 安 装 监 理 业 务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506277794892753,营业期至 2049 年 5 月 31 日;工程监 理资质证书编号 E215000612,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5 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塔然高勒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配备了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机电、 安全的副矿长和具体负责通风、地测、机电的副总工程师。 共有安全监察科、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工程 管理科等 11 个科室;机运队、车队、通风防冲队、提升队、 探放水队 5 个区队。 2.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配备了项目经理,分管安全、技术、 生产、机电的副经理。设置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机电 科、地测防治水科、掘进一队、掘进二队等部门。其中掘进 二队负责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施工。 3.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 2008 年开工建设,于 2014 年完成一期、 二期、三期建设工程,由于井田内发现其他资源,暂缓建设, 停建至 2023 年 2 月,煤矿重新变更首采区复工建设,利用 原有一期系统新建设二期工程,在变更后的首采区增建一期 — 5 — 工程。 一期工程:北部进风立井已掘进 27.5 米,剩余 611.7 米;北部回风立井已掘进 68 米,剩余 576.18 米。工程均由 中煤一建负责施工。 二期工程: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 279 米,剩 余 6666.85 米;北部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 501 米,剩 余 6444.48 米。掘进工程均由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负责施工; 4.劳动组织形式 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掘进二队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 制作业:早班检修时间为 8:00-16:00,中班生产时间为 16:00-24:00,夜班生产时间为 0:00--8:00。为了提高工效, 早班采用生产和检修相结合的劳动组织方式。 5.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及项目部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 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取得了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规程措施制定和贯彻情况 煤矿建立了《机电管理危险源与管控措施表》《带式转 载机运行管理规范》《手拉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对起吊重物和使用手拉葫芦做出了明确要求。项目部制定的 《掘锚机及带式转载机安全操作规程》中缺少“带式转载机” — 6 — 的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北部胶运大巷掘进作业规程》没有 遇难人员的签字学习记录。 《机电管理危险源与管控措施表》中规定:起吊重物, 容易发生重物掉落事故,属较大风险等级。防范措施:起吊 重物时,必须施工专用起吊锚索,使用额定负荷大于重物 2 倍的吊具,且必须做好二次防护,人员不得站在起吊物下方。 《带式转载机运行管理规范》中规定:带式转载机运行 和正常停机状态下,严禁人员从机架下方通行。在带式转载 机架下方作业必须进行可靠的机械支撑。 《手拉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规定:作业前对起吊、 装卸、绑扎和牵引物件重量进行确认,选择安全系数满足要 求的起吊工器具。 7.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塔然高勒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2024 年 4 月 7 日以前由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4 月 7 日之后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 局负责。2024 年计划检查 12 次,事故前已检查 9 次,查处隐 患 66 条。 (三)事故经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 6 时 30 分许,塔然高勒项目部掘进二 队副队长徐成保组织当班 19 人召开早班班前会,对当班作 业任务进行安排,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8 时 30 分许,早班人员到达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 开始组织掘进生产作业。 12 时 30 分许,掘进作业完成后,开始组织支护和检修 — 7 — 工作。 13 时 50 分许,两天前安排加工的带式转载机机架连接 板被送到工作面,检修工于海君决定带着徒弟刘林勇更换该 连接板,需要使用手拉葫芦等起吊工具将带式转载机机尾升 高约 0.1 米的高度。 14 时许,刘林勇系好安全带爬上掘进机机尾,使用五环 链、锚索头将 3 吨手拉葫芦吊钩挂在机尾正上方顶板的支护 锚索上,将手拉葫芦的主链末端捆绑在带式转载机机尾第 一、二节之间的连接架上,此时手拉葫芦的主链处于 61.5 度的倾斜状态。接着,于海君开始拉拽手拉葫芦的手动链条, 逐渐提升带式转载机尾部高度,期间,刘林勇负责拆除连接 板的销子,更换连接板。 14 时 25 分许,带式转载机捆绑处提升了约 0.08 米,于 海君继续拉链时,手拉葫芦的主链突然崩断,带式转载机瞬 间下落,将正在转载机第三节机架下方弯腰穿行的梁克军挤 压在机架底皮带和巷道底板之间,此时梁克军处于弯腰蜷缩 状态。 起吊期间,项目经理关占明、安检员敖日格乐吉嘎在北 部胶运巷皮带机尾处巡检,距离事故地点约 13.6 米,跟班 副队长曹海涛在距离事发地点 20 多米处卸材料。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塔然高勒煤矿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带 式转载机处,事故地点距离该工作面迎头 17.3 米,距离带 — 8 — 式转载机机尾 6.2 米,带式转载机第三节机架下方。 2.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勘查,北部胶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 279 米,事故 地点顶帮支护良好。手拉葫芦为上海虎鸽起重机械公司生产 的 HSZ 型 3 吨手拉葫芦,现场留有 1 米长的主链条和一个断 裂的链环。带式转载机全长 21 米,重量 3.75 吨,转载机皮 带压货未拉空,第一节与第二节机架连接片均已拆开,第三 节机架底皮带面有明显的擦拭痕迹,该痕迹距离巷道底板约 0.6 米(见图1、图2)。 图 1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 2 事故现场底皮带擦拭痕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塔然高勒煤矿提供的材料,经杭锦旗公安局核实, 确定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 9 —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塔然高勒煤矿提供的统计结果,确定事故共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 247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4 时 41 分许,现场跟班项目经理关占明向跟班矿长高 永慧报告; 15 时 45 分许,高永慧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塔然高勒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 1 小时内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属于迟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关占明、刘林勇、于海君、 徐超等人赶到事故地点,将梁克军从带式转载机下方拽出, 发现嘴角流血,此时梁克军意识清醒。 14 时 30 分许,现场人员利用简易担架将梁克军抬到西 翼辅运大巷材料车上送往井底车场; 15 时 15 分许,车辆到达井底车场,然后乘罐笼升井; 15 时 20 分许,升井后,项目部安排车辆将梁克军送往 杭锦旗人民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5 时 50 分许,梁克军被送达杭锦旗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16 时 00 分许,梁克军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失 血性休克”)。 — 10 —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塔然高勒煤矿及项目部成立了善后工作 组,在鄂尔多斯市及杭锦旗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遇难家属 进行善后处置及安抚工作,未引发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 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并报告了事 故情况。矿长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立即组织抢救,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如实报告了事故情况,妥善处置 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二处等相关部门赶到塔 然高勒煤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后组织勘查了事故现 场,核实了事故伤亡人数等有关情况,将有关核查结果及时 按规定程序上报,指导塔然高勒煤矿及项目部妥善处置了遇 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煤矿应急救援预 案启动迅速,现场人员先期处置及时,事故现场管控有序, 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1 — (一)直接原因 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掘进二队在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的情况下,检修工于海君、刘林勇选用额定负荷不足的 手拉葫芦,违章起吊带式转载机时,主链突然崩断,导致带 式转载机机架瞬间下落,将正在下方违章弯腰穿行的梁克军 挤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规程规范落实不到位。未针对较大风险的起吊作业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煤矿起吊重物的相关规程和规 范要求组织起吊作业,未设置警戒、未打设专用起吊锚索、 未采取二次防护措施、斜拉重物吊链受力过大,导致链环断 裂。 2.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跟班项目经理、专职安检员在 跟班期间严重失责,未及时发现现场进行起吊作业,未能及 时制止、纠正现场违章起吊作业和从起吊重物下方通行的违 章行为。 3.劳动组织协调不到位。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掘进二队 早班检修时间同时进行支护作业和检修作业,未安排专人对 交叉作业区域统一协调指挥。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煤矿未督促项目部严格落实新 入职员工的区队及班组培训,《作业规程》未全员贯彻学习,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能力不足。 — 12 — 5.外委队伍监管不到位。上级公司及煤矿对项目部较大 风险起吊作业监管不力,未发现项目部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对现场作业安全监管缺失。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定,提出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如 下: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项目部掘进二队综掘机维修工,建议给予处分,移交属 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项目部掘进二队综掘机维修工,建议 给予处分,移交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项目部经理,建议 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0 日,并处上 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予以撤职,移交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项目部掘进二队当班跟班副队长,建议暂停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给予处分;项目部掘进二队 队长,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给予处分;项目部机电科科长,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 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给予处分;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建 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 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给予处分; — 13 — 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 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的罚款,予以记大过;煤矿安全环保办安检员,建议处上一 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给予处分;煤矿安 全环保办主任,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 的罚款,予以警告;煤矿机电信息中心主任,建议暂停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予以警告;煤矿综合办主任, 建议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予以警 告;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 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予以警告;煤矿机电副矿长,建议暂停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 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予以警告;煤矿安 全副矿长,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 款,予以警告;煤矿矿长,建议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后迟报,建议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杭锦能源公司机电副总经理, 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 日, 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杭锦能源 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证》30 日,并处上一年(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 — 14 — 二十的罚款;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塔然高勒煤矿,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职不力,未能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管理现场人员,对违章 行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 (二)现场交叉作业管控不到位。外委队伍对现场各工 种之间的交叉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能按照规定 指派专人对现场统一协调指挥。 (三)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力。煤矿对外委队伍落实安 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现场人员不 能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组织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 保能力不足。 (四)对外委队伍管理不到位。煤矿未能真正将外委队 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对外委队伍培训、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未能真正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要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红线 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持 续抓好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 例》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全力抓紧 — 15 — 抓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精准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提高现场安全风险辨 识能力,严肃查处“三违”行为,持续规范井下从业人员现 场作业行为。严格落实风险作业管理制度,实施领导干部到 岗到位、专人指挥、视频远程监控等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全 面排查安全监管盲区,筑牢现场安全防线。 (三)加强外委队伍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要对外委队伍资质、人员、设备、 工器具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大对外委队伍风险辨识管 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不安全行为查处、安全 措施落实力度等能力的考核评估,确保外委队伍入场到竣工 全过程安全管理受控。 (四)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扎实开 展煤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将外委队伍培训纳入一体化 管理,定期开展应知应会、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规程措施 等系统性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不断提升从 业人员自保、互保、联保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