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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施工单位相关情况 (二)工程发包单位及相关服务合同情况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有关善后情况 (六)事故性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触电情况判定及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分析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混乱 五、事故主要教训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三)坚决堵塞安全生产管理漏洞 (四)全面执行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标准化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六)做好外包外委管理 2026年7月9日21时43分,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绥中供电公司10千伏沙河一线排障抢修任务中,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王某某在21时43分攀爬到10千伏沙河一线41号杆顶时,接触到带电线路,触电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事故发生后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九条[1]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属于瞒报事故。经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该事故予以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7月23日,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绥中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葫芦岛绥中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查阅资料、分析研判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经调查认定:葫芦岛绥中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上报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施工单位相关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 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嘉方),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CLJ0P9W,成立日期:2023年06月21日,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关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2]、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工程发包单位及相关服务合同情况 1.工程发包单位 葫芦岛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电服),成立于2012年08月17日,注册地位于葫芦岛市龙湾街海月路,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劳务派遣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联网应用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租赁,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旅行 [2]《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社会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应急抢修服务合同 根据《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4]规定,农村电服(甲方)与辽宁嘉方(乙方)于2026年3月15日签订了《应急抢修合同》。服务内容包括:(1)甲方指定区域内高低压电力线路、配电设施、线路通道的日常故障抢修、突发事故抢修、灾后应急抢修、紧急缺陷消除等抢修业务;(2)包含但不限于:线路断线、倒杆、设备烧毁、外力破坏、树障、雷击故障、台风雨雪灾害等各类紧急抢修作业及抢修后恢复送电工作。服务地点为:绥中县城郊、沙河等2个供电营业区域。服务期限自2026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农村电服(甲方)与辽宁嘉方(乙方)于2026年3月26日签订了《安全协议书》在“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了“由于乙方自身责任以及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乙方原因造成其他外单位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一 [4]《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电人资〔2023〕785号)第二条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将经营范围内业务,通过与其他法人单位(含公司系统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代管单位、省管产业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完成相关任务的企业间经济行为。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委托不属于业务外包范畴。由其他法人单位承接企业经营范围外业务的经济行为属于外部服务采购,不纳入业务外包范畴。 第三条业务外包按照实施形式可分为专业外包与劳务外包两类。 专业外包是指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与机具设备,独立完成业务的外包方式。 第十一条各单位缺员超过10%以上且短期内无法补充人员,同时无法实现跨专业调剂人员的专业,可以适度开展业务外包。 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业务委托合同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甲方)与农村电服(乙方)于2025年11月11日签订了《2025年乡镇供电所10千伏配电业务委托合同》内容为:按照国网公司农电业务“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的组织模式和管理要求,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所辖供电区域范围内城镇及农村配电等工作委托给乙方承担,为明确双方责任,签定委托合同如下:“1.业务委托范围 甲方管理范围内的5个县(市)供电分公司所辖66个供电所营业范围内的10千伏农村配电设施维护等业务予以委托。详见《葫芦岛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10千伏配电受委托维护界面与委托工作量》 2.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三)绥中县 绥中县供电公司所辖17个供电所营业范围内的10千伏配电设施的维护、检修、技改(不含电缆的运行和维护);10千伏配电设施故障抢修;10千伏配网工程建设;10千伏配电设施运行巡视;10千伏线路通道清障;10千伏配电设施防外力破坏等6项业务。二、委托工作量 2.国网绥中县供电公司 10千伏配电线路共计84条,线路亘长2998.24千米;配电变压器2948台,容量为611860千伏安;水泥杆49605基,钢管杆85基。” (三)事故现场情况 1.10千伏沙河一线41号杆情况 10千伏沙河一线41号杆,地上杆体部分长12米,其他附属设备设施有:接地导线一根,用户输电线两组,固定攀爬梯一个,导线专用横担三组(位置较低的一组已经废弃),专用刀闸一组(见图1、图2)。 2.事故现场周边情况 事故发生的10千伏沙河一线41号杆位于绥中县金沟村李金屯刘某(个人)果树地内,现场东侧为穆某某(个人)果树地,南侧为京哈高速公路,现场西侧为江伟果树地,北侧为高速铁路(见图3)。 3.7月9日当地天气情况 7月9日17时至22时左右,绥中县沙河地区受台风巴威影响,天气闷热,温度28℃至24℃左右,由于当日17时左右有小雨,湿度在90%以上。 4.电击点分析 技术组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并结合王某某(死者)尸表检验情况,推测电击发生时,王某某胸部处于横担2的位置,由于夜晚视线受阻,在向上攀爬时左手碰触到10千伏沙河一线41号杆顶某一根导线,遭受到电击(见图4图5)。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王某某,男,48岁,身份证号:211421********1817,住址: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沟河城子村狗河城子屯。具备高压电工证和低压电工证(见下图)。 (五)有关善后情况 辽宁嘉方与死者家属已经签署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0万元。 (六)事故性质 葫芦岛绥中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触电情况判定及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9日下午16时许,辽宁嘉方代表缪某某在沙河供电所与杨某见面,商量晚上如果有抢修工作,让杨某找几个人帮忙,给薪酬。 7月9日晚17时02分40秒,绥中供电公司平台系统报警,值班人员周某确认10千伏沙河一线接地,按照规定远程遥控拉开10千伏沙河一线开关分闸,并将10千伏沙河一线接地情况通知到沙河供电所负责人杨某。杨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联系已经下班的王某某、张某某进行排障工作。 17时45分56秒,杨某联系值班室,申请送电,值班员周某远程遥控合上10千伏沙河一线开关分闸。 17时45分至21时,杨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完成了10千伏沙河一线52号杆至后半段线路的巡检、排障、断线处置,以及挂线倒伏树木的清理等工作。将排障工作推进到10千伏沙河一线中段8号杆至52号杆部分。 21时许,王某某驱车到达10千伏沙河一线41号杆处,由于杨某在赶往41号杆的路上走错岔道,未能第一时间到达41号杆现场,后续各项工作都是杨某通过电话指挥完成的。 21时08分23秒,杨某电话联系张某某,让他合上008#开关。 21时10分07秒,杨某电话联系值班人员,合上008#开关,值班人员通知杨某母线接地情况仍未解除。 21时10分32秒,杨某电话联系张某某,让他拉开008#开关。 21时10分55秒,杨某电话联系王某某,告诉王某某电闸已经拉下来了,让王某某上杆前先验验电,看有没有电,把到高铁那一路的电缆头拆下来。 21时11分许,王某某开始10千伏沙河一线41号杆第一次登杆作业。 21时32分18秒,杨某电话联系张某某(通话23秒),让他合上008#开关。 21时32分59秒,张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通话10秒),通过电话确认王某某不在杆上,他才能合闸。 21时33分11秒,张某某挂断王某某电话后合闸,同时值班人员监控到008#开关合闸,10千伏沙河一线中后段线路通电。 21时33分15秒,值班人员通知杨某,接地故障仍未排除。 21时39分11秒,王某某用金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通话1分29秒),确认情况(注:金某某是沙河变电所员工,8号最后一天上班,9号已退休,下午到所里拿个人物品回家时,王某某主动提出开车送金某某回家。王某某途中接到杨某电话,便直接赶往10千伏沙河一线,金某某中途未下车)。 21时40分50秒,王某某用金某某电话联系杨某(通话1分28秒),杨某告知可能不是电缆的问题,杨某让他先别动,等其到现场再看情况。 21时42分18秒,王某某再次攀爬41号杆。 21时43分许,王某某接触到带电线路,造成触电。 21时44分21秒,金某某电话联系杨某(通话22秒),现场出事了。 21时49分09秒,杨某电话联系值班员,申请拉开10千伏沙河一线开关分闸,10千伏沙河一线停电。 7月10日1时许,张某某从41号杆上将王某某放落至地面,现场120工作人员宣布王某某死亡。 (二)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7月9日21时57分,杨某电话告知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副经理杨某某称“出事了,电打死人了”,杨某某于22时向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经理(农村电服绥中抢修业务负责人)王某进行了报告,此后王某未再向其上级单位农村电服报告事故情况。杨某赶到事故现场后,指挥张某某等人按照人员触电的抢救流程先进行断电,再对触电人员进行解救,将王某某放落至地面(辽宁嘉方、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均未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随后杨某于7月10日0时58分拨打了120电话,10日1时10分左右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人没有生命迹象。随后杨某联系殡仪馆把尸体拉走,目前尸体存放于绥中县殡仪馆。 7月11日14时44分,绥中县应急局办公室接到家属举报电话称:王某某于7月9日下午5点去沙河变电站上班,10日早上两点,家属接到沙河变电站有关王某某死亡的通知。在此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均未接到有关7月9日相关人员触电死亡的报告。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某在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停电、验电、挂设接地线”等安全技术流程,未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未使用必要的安全设备,在监护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攀爬电杆造成的触电事故。 (二)直接原因分析 1.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身份证号:211421********1817)进行尸表检验,面部,颈部、前胸、后背及上肢见深Ⅱ°热损伤。创口中央凹陷,周围隆起,创内见组织焦痂样改变。左手腕碳化、离断,左手中指和食指碳化、离断,右手拇指碳化、离断。余体表未见其他机械性损伤。认为王某某倾向于电击作用导致死亡。 2.其他证据分析 (1)是否存在饮酒情况 7月9日晚,王某某从单位开车送金某某回家途中接到杨某电话,便直接赶往10千伏沙河一线。金某某所述:当时正是下班,正往家赶呢,还没来得及吃上晚饭。综合上述情况,排除了王某某当晚饮酒的可能。 (2)防护措施情况 据金某某所述:7月9日晚,王某某攀登时只穿着了腰带和脚扣,未见其穿戴其它防护工具,或使用电笔等设备。 据张某某所述:7月9日晚,他将王某某从41号杆上放落至地面时,王某某只穿着了腰带和脚扣,未见其穿戴其它防护工具。 (3)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有关证据分析,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3.结论 葫芦岛绥中辽宁嘉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9”一般触电事故,是由于王某某在作业时,未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未严格遵守“停电、验电、挂设接地线”等安全技术流程,在未对作业线路进行验电,无法确认线路是否带电,未消除触电风险、监护人不在现场的前提下登杆作业,造成触电事故。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 7月9日晚,10千伏沙河一线排障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班组成人员仅靠电话联系,且没有复诵确认环节,极易造成人员误听、误判,进而盲目听令电话指挥开展作业的情况。 2.辽宁嘉方安全管理不到位 辽宁嘉方作业组织安排混乱,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应急实战演练的开展执行不力、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规范和管控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排障抢修时辽宁嘉方工作负责人缪某某未到现场,仅是7月9日下午16时与杨某进行了一次面对面工作安排。 3.辽宁嘉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 此次事故中辽宁嘉方作为王某某等人的雇佣方,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安全责任层层衰减,未压实到岗到人,未对工作现场实施有效管理,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监管责任未落实 农村电服(甲方)与辽宁嘉方(乙方)于2026年3月26日签订了《安全协议书》,双方就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其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对辽宁嘉方履约工作进行监管,也未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员工作缺位,在监管工作上存在疏漏。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单人无监护违章登杆作业。临时雇佣人员王某某在夜间视线较差、作业风险升高的情况下,独自攀登41号电杆开展抢修(排障)工作,无专人现场监护,违反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第7.2.1、7.2.5、9.1.1、11.1.3条[5]规定。 2.未按规定携带必备安全工器具。王某某在外出抢修时未携带验电器,不具备线路验电作业条件;在上电杆前未清点、配齐作业所需安全工器具,盲目开展杆上作业,违反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第7.2.2条[6]规定。 3.未执行停电检修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王某某未落实“停电、验电、挂设接地线”安全技术流程,未对作业线路进行验电,无法确认线路是否带电,在未消除触电风险前提下登杆,违反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第6.1.1条[7]规定。 [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2.1条规定“单人巡线时,不应攀登杆塔。”;7.2.5条规定“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9.1.1条规定“线路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停止工作。”;11.1.3条规定“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复杂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 [6]《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2.2条规定“恶劣气象条件下巡线和事故巡线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自救器具和药品。” [7]《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中6.1.1条规定“在线路和配电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个人保安线、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无票作业。开展电力抢修,未按安全组织措施要求办理工作票或紧急抢修手续,违反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第4.3.1条[8]规定。 (二)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混乱 国家电网葫芦岛公司与农村电服签订了业务委托合同,农村电服将部分抢修排障业务发包给辽宁嘉方,辽宁嘉方在开展抢修排障过程中,使用农村电服工作人员。经调查王某某隶属于农村电服正式员工(电工),王某某及其他农村电服员工常态化接受其公司发包的第三方公司(辽宁嘉方)临时派发的“私活”。而在开展抢修排障业务过程中,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监督管理责任未层层压实,未对第三方辽宁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抢修作业人员风险意识严重不足,不辨识作业区域设备带电情况,未对作业区域采取验电、挂地线等安全措施即冒险登杆作业。并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在未得到工作许可,且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攀爬带电线杆。 (二)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本次抢修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班组成员仅靠电话联系,且没有复诵确认环节,极易造成人员误听、误判,进而盲目听令电话指挥开展作业的情况。 (三)外委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抢修抢险作业组织安排混 [8]《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中4.3.1条“在电力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现场勘察、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及工作间断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乱,反映出日常的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应急实战演练的开展执行不力、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规范和管控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四)人员安全意识严重缺失,反映出该外委单位日常对员工安全培训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严重不到位,员工安全技能等与岗位不匹配。造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工作随意性大,在无人监护、未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即独自开展作业。 (五)制度执行不到位,基层供电所和员工对公司各项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紧急抢修登高作业的审批流程和监护制度执行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某,男,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工作人员,事发当日受雇于辽宁嘉方,负责对临时故障线路进行检修。在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停电、验电、挂设接地线”等安全技术流程,未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并使用必要的安全设备,在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攀爬电杆冒险作业造成触电死亡。王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赵某某,男,辽宁嘉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事故隐患及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现场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管理失位,在知道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上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七项[9]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10]的规定,建议绥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11]、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12]的规定,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100%,计150000元(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缪某某,男,辽宁嘉方绥中地区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 绥中地区沙河供电所、城郊供电所的应急抢修工作。对现场安 全管理失效,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失位,发生事故后未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13]和《生 [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1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绥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4]的规定,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100%,计7.2万元(柒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经理、农村电服绥中地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公司全面工作,对辖区内应急抢修作业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治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管理有漏洞,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15]的规定,建议绥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计4.98万元(肆万玖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沙河供电所所长杨某私自承接辽宁嘉方的抢修任务并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失责失察,建议移送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关纪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4.杨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农村电服绥中分公司沙河供电所所长:未经上级单位同意擅自带领供电所职工私自接受辽宁嘉方委托,承接辽宁嘉方负责的“线路断线、倒杆、设备烧毁、外力破坏、树障、雷击故障、台风雨雪灾害等各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紧急抢修作业及抢修后恢复送电工作”;同时作为负责本次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未排查生产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6]规定,建议农村电服免去其供电所所长职务;建议绥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计3.39万元(叁万叁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私自对外承接辽宁嘉方的抢修任务并从中谋取利益的问题线索,建议移送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关纪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辽宁嘉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与农村电服的承包合同规定,合同签订以来未派遣公司人员对合同规定的“甲方指定区域内高低压电力线路、配电设施、线路通道的日常故障抢修、突发事故抢修、灾后应急抢修、紧急缺陷消除等抢修业务”等内容开展工作。在对沙河所和城郊所的抢修中均在本地临时雇佣作业人员,甚至私下雇用电业所职工从事抢修业务。单位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事故报告制度且未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向有关部门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17]、第二十八条第二款[18]、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9]、第一百一十条[20]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绥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2]的规定,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对其处以220万元(贰佰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0]《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真正把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严、细、实的作风和有力的举措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查各类违规违章作业,保障安全生产。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主要领导要参与基层警示教育活动,组织一线员工分析事故原因,撰写反思心得,对暴露出的问题结合自身查找不足,不断加以改进。二是督促基层供电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督促基层供电所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新秩序。三是对作业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开展履职能力专题培训,做好抢维修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抓好风险分析研判,摸清抢维修关键风险点、重要节点,分类制定管控措施,对重要节点和风险实行升级管理,坚决杜绝作业现场和规章制度“两张皮”现象。 (三)坚决堵塞安全生产管理漏洞 完善各级管理机制,明确岗位人员职责,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举一反三,查缺补漏,持续优化工作方法。督促各级管理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合规行使权限,严格执行作业相关制度,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计划开展作业。作业人员要坚守不安全不作业、不安全不施工的原则,在杜绝危害人身安全行为产生的同时,坚决行使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员工“三违”行为。要杜绝经验主义,作业前要严格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四)全面执行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标准化 事故相关单位要加强生产组织管理,严格管控生产秩序和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全面评估安全风险,严格检修规程和施工方案编制执行。严把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两票”审核等关键环节。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临近带电设备、高空作业等工作,规范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严肃执行生产调度命令,加强现场安全监护。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事故相关单位要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将防触电等安全培训列入全员培训内容,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深入学习相关法规制度和事故案例,掌握风险辨识、风险管控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抢修抢险实战演练,切实提升培训效果。要定期考核员工操作能力和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不断提升新员工操作能力和经验水平,确保一线人员操作能力水平达标,严禁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六)做好外包外委管理 农村电服要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作为发包单位,要督促各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要对委托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现场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等可能层层失守的内容做好检查。要动态开展设备设施风险分级管控,对列入低风险等级的涉电作业认真梳理,及时调整管控措施;要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力量,通过联合检查、各部门互检等形式,防止隐患排查出现“灯下黑”的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