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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巴隆图煤炭有限公司煤矿“9·24”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2-03-18 等级:较大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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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巴隆图煤炭有限公司
煤矿“9·24”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9 月 24 日 10 时 20 分,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巴
隆图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以下简称巴隆图煤矿),在采场(露
天煤矿)探查废弃井工巷道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 3 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17.6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巴隆图煤矿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了事故。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
斯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
府,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
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三个小组,聘请国家矿山
应急救援神华神东队对事故地点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检测鉴定、分
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
析,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
原因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一)巴隆图煤矿概况。巴隆图煤矿为乡镇煤矿,隶属
于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
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东胜区铜川镇管辖,
属正常生产煤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巴隆图煤矿由原东胜区塔拉壕乡庙沟煤矿、动力煤矿、
飞雄煤矿整合而成,先为井工开采,后又技改为露天煤矿开
采,现核定生产能力500 万吨/年。煤矿井田面积26.974平
方公里,主采 4-1 煤层,煤层厚度 4.3 米,采用工作帮移动
坑线多出入沟开拓方式,单斗-卡车开采工艺,内排排土方
式,推土机辅助自卸卡车进行边缘排土。井田共划分为三个
采区,目前开采首采区,采场东西方向拉沟,由北向南推进,
设计剥离台阶高度 10 米,排土台阶高度 20米,采煤台阶高
度为可采煤层厚度,分别布置有 8 个剥离台阶(+1390m、
+1400m、+1410m、+1420m、+1430m、+1440m、+1450m、+1460m)、
1 个采煤台阶(+1380m)和 3 个排土台阶(+1430m、+1410m、
+1390m)。
巴隆图煤矿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矿长、总工
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 1 名;设有
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采煤队等职能科室
和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了《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概况。内蒙古汇能
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3
是一家以煤炭、电力、化工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下属有 16
座煤矿,其中正常生产建设的 8 座。公司设有董事长1 名,
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 2 名,下设安全检查部、行政办公室
等管理部门。安全检查部负责煤矿、电厂、化工厂等生产单
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内共有7名管理人员,
无法满足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需求。
(三)鄂尔多斯市昱力工程有限公司概况。2021年 1 月,
巴隆图煤矿与鄂尔多斯市昱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力
公司)、内蒙古宝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土石方
剥离承包合同》,将采场西部的土石方剥离工程承包给昱力
公司,东部承包给内蒙古宝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事故发生
在昱力公司施工区域内。
昱力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具有矿山总承包
二级资质,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法
人代表为祁海燕。昱力公司向巴隆图煤矿派驻了项目部(以
下简称昱力公司巴隆图项目部),由昱力公司总经理王金玉
负责全面工作,王金玉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项目部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未配
备项目经理及分管安全、技术等副经理,只配备队长 1 名、
副队长2 名、技术员 1 名、班组长 2 名、安全员 2 名,不能
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发生在巴隆图煤矿采场1390
剥离台阶距西端帮约180m 的位置。2021 年9 月 25 日10 时
10 分,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矿山应急救援神华神东队进行了

4
现场勘查,经查,事发地呈一个塌陷坑,深约 4.2 米,东西
宽约 4.5米,南北长约 6.5 米,塌陷坑北侧有斜坡,人员可
以通过此斜坡进入塌陷坑内。塌陷坑与原东胜区塔拉壕乡庙
沟煤矿遗留废弃井工巷道(以下简称废弃巷道)导通,位于
两条废弃巷道的“丁”字交叉处,巷道口有土堆,事故发生
在西侧的废弃巷道往里约 3 米的位置。(见附件4)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神华神东队分别对导通的西侧废弃
巷道、南侧废弃巷道内气体情况进行了检测,通过对巷道口,
巷道口往里 1.5 米、3 米、6 米处气体成分的检测发现,氧
气浓度逐渐降低,西侧废弃巷道 6 米处氧气浓度降低至14%;
二氧化碳浓度渐次升高,西侧废弃巷道6 米处二氧化碳浓度
升高至0.9%。(见附件 5)由于检测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已
间隔近 24 小时,期间废弃巷道口处于开放状态,巷道内有
毒有害气体因地面空气进入散逸并稀释,浓度有所降低,检
测结果不能完全反映事发时的实际状况,但也可以充分说明,
事故地点空气中氧气不足,环境不良,人员若不采取保护措
施进入存在中毒或窒息的可能。
二、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
队负责巴隆图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2021 年 9 月 14 日,一中队按照 9 月份监管执法计划,对巴
隆图煤矿开展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煤矿井工老空
区及露天煤矿对照图、采剥平面图缺少四邻位置、采剥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要求煤矿限期 10 日内整改完毕。到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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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时,一中队未对此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报告经过
(一)事故经过。2021 年 9 月 23日 17 时许,巴隆图煤
矿运输队 65号自卸卡车(重车)驶过 1390 剥离台阶时,副
驾驶侧后轮陷入原废弃巷道形成的采空区内,昱立公司项目
部当班副队长赵旭宁安排 7#、8#液压挖掘机把车辆抬出后,
向队长张明龙做了汇报,张明龙又报告了生产副矿长刘占飞,
刘占飞带领相关人员来到现场查看后,决定暂时用渣石填埋
塌陷区,次日再行处理。随后,刘占飞安排液压挖掘机将塌
陷后显露的废弃巷道填平,并在周围设置了安全围挡,停止
了 1390 剥离台阶上所有的施工作业。`
次日上午 10 时许,刘占飞带领张明龙、赵旭宁和生产
技术科副科长李美智来到塌陷区,指挥在附近的液压挖掘机
将昨日填埋的渣石挖出,形成深约 4.2米、东西宽约4.5 米、
南北长约 6.5 米的“锅底状”坑,坑底正好处于东、西、南
三个方向原采空区巷道的交汇点。10 时 15分左右,刘占飞、
张明龙站在液压挖掘机铲斗内被下放到坑底,下了铲斗后两
人走到巷道口的土堆上分别向南、向西查看,约 10时 20 分,
张明龙正弯着腰打着手电筒往西侧巷道照看内部状况时,突
然滑入巷道内,刘占飞见状赶快进去要往上拉张明龙,但自
己感觉呼吸困难、身体发软,赶紧往上爬,并大声呼救,站
在地面坑口边缘的赵旭宁听到呼救后,迅速通过坑北侧的斜
坡进入坑内西侧巷道,将正往上爬的刘占飞搀扶着救出到坑
底,同时通过对讲机进行了呼救。在附近作业的自卸卡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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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赵如光、马磊听到呼救后,很快赶到了现场并进入巷道施
救,随即晕倒在巷道内。陆续赶来的其他人员试图直接下去
施救被机电矿长李永庆制止。此时矿长刘永阳也来到了现场,
开始指挥大家救援。坑内刚上来的赵旭宁从就近车辆取来了
自救器、防毒面具,从机修厂取来了绳索、氧气瓶等救援设
施,先用氧气瓶向坑内供氧,然后由自卸卡车司机张占国系
好安全绳,佩戴好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入事发巷道,将
绳索系在被困人员张明龙、赵如光脚腕上,巷道口的人员通
过拉拽绳索将两人救出。接到报告后赶到现场的东胜区应急
管理局综合保障中心救护人员将另一名被困人员马磊救出,
现场人员分别对三人进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至 11 时
左右,到达现场的 120救护车随车医生检查确认三人均已死
亡。后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尸检鉴定(见附件 6),
三人均系窒息死亡。至此救援工作结束。
(二)事故报告过程。巴龙图煤矿安全副矿长贺掌良10
时 25 分接到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李美智的事故报告后,11
时许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报告了事故。鄂尔多斯市东
胜区能源局局长史茂林于 11 时50 分向分局报告了事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生产副矿长刘占飞带领项目部队长张
明龙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下坑探查原采空
区废弃巷道内状况,张明龙滑入巷道内,卡车司机赵如光、
马磊盲目进入废弃巷道内进行施救,导致张明龙、赵如光、
马磊三人窒息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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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1.巴隆图煤矿技术管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行不到位。一是废弃巷道揭露后,煤矿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风险辨识、分析和研
判。二是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管理部门未及时制定针对处置废
弃巷道的安全技术措施。三是生产副矿长刘占飞对揭露的废
弃巷道内气体情况未加分析、盲目决策,违章带领人员进入
废弃巷道内探查;四是人员被困废弃巷道后,现场管理人员
冒险盲目组织施救,导致灾害扩大。
2.巴隆图煤矿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基础管理
工作薄弱。一是未全面细致地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
作,未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准确探明废弃巷道情况,现
场管理人员冒险违章进入实施探查。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职工安全意识差,对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缺乏起码
的安全常识。三是对昱力公司巴隆图项目部缺乏有效的日常
监督管理,对项目部长期存在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
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置若罔闻,未及时予以从严管理和纠正。
3.昱力公司巴隆图项目部组织机构不健全,未配备项目
经理及分管安全、技术等专业的副经理。项目部实际管控由
昱力公司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证》。
4.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面、深入、细致地
履行对巴隆图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不足,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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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防控不细致、
不认真。
5.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发现巴隆图煤矿采场存在
采空区、废弃巷道等事故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跟踪、督促煤矿对采空区、废弃巷道的处理工作。
(三)事故类型、等级、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窒息事故,是一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明龙,群众,昱力公司巴隆图项目部队长,负责施
工队现场作业管理。实际履行职责中,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
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到废弃巷道口探查巷道内情况,滑入巷
道内,导致窒息死亡,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赵如光,群众,昱力公司巴隆图项目部自卸卡车司机,
安全常识缺乏,安全意识差,违章冒险进入废弃巷道内盲目
施救,导致窒息死亡,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马磊,群众,昱力公司巴隆图项目部自卸卡车司机,
安全常识缺乏,安全意识差,违章冒险进入废弃巷道内盲目
施救,导致窒息死亡,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4.赵旭宁,群众,昱力公司巴隆图项目部副队长,负责
事故当班现场施工作业管理。实际履行职责中,安全意识淡
薄,违章指挥人员进入废弃巷道内救援,导致 2 名救援人员
死亡,对事故扩大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应急管理部 公安

9
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1
的
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王金玉,中共党员,昱力公司总经理,负责昱力公司
巴隆图项目部全面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未给项目部配备
项目经理及分管安全、技术等专业的副经理,组织机构不健
全,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撤
销其总经理职务,建议发证部门5 年内不予办理主要负责人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3
的规定,建议
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
壹佰贰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1269600.00)。
6.祁海燕,群众,昱力公司法人代表。实际履行职责中,
对昱力公司监督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4
的规定,建议处
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
万捌仟元整(¥58000.00)。
7.李美智,群众,巴隆图煤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事故
1《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
法>的通知》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

10
发生时现场管理人员。实际履行职责中,未制止现场作业人
员的违章行为,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撤销其副科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5
的规定,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
之五 十的罚 款, 罚款人 民币伍 万伍 仟零伍 拾元整
(¥55050.00)。
8.李海军,群众,巴隆图煤矿安检科科长,具体负责煤
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未按规定对废弃巷道存
在的风险进行专门的辨识和研判,也未及时跟进废弃巷道处
置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④
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0 年)
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柒佰元整
(¥59700.00)。
9.王磊,群众,巴隆图煤矿技术科科长,具体负责煤矿
技术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未及时制定专门针对处置
废弃巷道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④
,建议
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
伍万陆仟零陆拾元整(¥56060.00)。
10.贺掌良,中共党员,巴隆图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未组织有关人员对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1
弃巷道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研判,未有效监督煤矿开展隐
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
④
,建议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
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玖佰肆拾贰元整
(¥150942.00)。
11.刘学福,群众,巴隆图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
术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未有效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
素普查治理工作,未及时督促技术科制定专门的揭露废弃巷
道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④
,建议处上
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
叁万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整(¥131979.00)。
12.李永庆,群众,巴隆图煤矿机电副矿长,事故当班
带班矿领导,负责事故当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际
履行职责中,带班期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人员进入塌陷坑探
查废弃巷道内情况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撤销其机电副矿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⑤
,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2020 年)年
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捌佰伍拾
贰元整整(¥176852.00)。
13.刘占飞,中共党员,巴隆图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
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揭露的废弃巷道内

12
气体情况未加分析、盲目决策,违章带领人员进入废弃巷道
内探查情况,相继导致 3 名人员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撤销其生产副矿长职务,依据《应急管理部 公
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
项
①
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刘永阳,中共党员,巴隆图煤矿矿长,负责煤矿的
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煤矿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对昱力公司巴隆图项
目部监督管理不严不细,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撤
销其矿长职务,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第(二)项
③
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0 年)年
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肆佰柒拾
柒元整(¥472477.00)。
15.赵国雄,群众,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检查部部长,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实际履行职责中,未认真监督巴隆图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
普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④
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壹
佰贰拾元整(¥221120.00)。
16.乔俊峰,中共党员,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13
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对巴隆图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
④
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的罚 款,罚 款人 民币叁 拾陆万 零玖 佰肆拾 捌元整
(¥360948.00)。
17.郭建军,中共党员,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巴隆图煤矿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④
的规定,建议处上
一年(2020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
陆万叁仟零肆元整(¥263004.00)。
18.刘铁林,中共党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巴隆图煤矿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检查等工作,未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跟踪、督
促巴隆图煤矿对采空区、废弃巷道处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
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二)项
6
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巴隆图煤
矿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未对
废弃巷道内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管控和处置,对事故发生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14
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二)项
7
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2000000.00)。
昱力公司巴隆图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
人员配备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⑦
的规定,建议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1.巴隆图煤矿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停产整顿,做好停产
整顿期间的安全整治工作,再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从思
想、作风、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等方面全面排查隐患。严
格制定排查整改方案,方案要经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驻地煤
矿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整改完成后由上级公司组
织验收,经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部门逐项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2.巴隆图煤矿要进一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立
即全面细致的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准确分析研
判采空区、废弃巷道内存在的未知性、危险性,制定科学可
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
是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三是立即开展对外委施工队
伍的专项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能力的队伍坚决予以清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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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要配齐配强业务保障
和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和力量,强化对所属煤矿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煤矿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包保
工作制度,加强对所属煤矿存在采空区、废弃巷道等隐蔽致
灾因素的排查治理。
5.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要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
落实好包保联系制度,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跟踪到位、
督促到位、落实到位,确保隐患根除,生产安全。
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巴隆图煤炭有限公司
煤矿“9.24”窒息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