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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曼巧沟煤矿“8·21”垮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2-03-18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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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曼巧沟煤矿“8·21”垮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8 月 21 日2 时 10 分许,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曼巧沟煤矿(以下简称曼巧沟煤矿)在 1630
剥离平台发生一起垮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94.5 万元。
事故发生后,曼巧沟煤矿向土默特右旗应急管理局汇报
了事故,土默特右旗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内蒙古煤
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进行了报
告。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派监察员赶赴事故现场,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土默特右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纪委
监委、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先后现场勘查 2 次,收集各种证据材料 21
份,调查询问相关人员 16人,制作调查取证笔录 17 份,调
阅公安部门询问笔录3 份。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
资料、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型,对事故原因、责任
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
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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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煤矿概况。曼巧沟煤矿属股份制乡镇煤矿,位于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境内,行政区划隶属土默特右旗九峰山管
委会管辖,属正常生产煤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在
有效期内。
曼巧沟煤矿是由原麻地煤矿与原支农煤矿整合而成,原
麻地区煤矿与原支农煤矿为井工开采,2006年 5 月整合后为
露天开采,井田面积为 0.9240 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为
60 万吨/年,开拓方式为工作帮移动坑线多出入沟方式,开
采工艺为单斗-卡车工艺,排土已实现内排,采场东西方向
拉沟,由北向南推进。事故发生前,布置5个剥离平台(1585m、
1600m、1610m、1620m、1630m),1 个采煤平台(1560m),2
个排土平台(1560m、1590m)。
煤矿实际开采过程中,分为麻地采区和支农采区,分别
进行施工。事故发生在麻地采区。麻地采区实际控制人为吕
海泉,2021 年 3 月 23 日曼巧沟煤矿与内蒙古翌达矿业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翌达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剥离工
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负责麻地
采区范围内露天开采剥离工程,2021年 4 月翌达公司曼巧沟
项目部进入曼巧沟煤矿开始施工作业。
(二)翌达公司概况。翌达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翌
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配备项目经理(区队长)1 名,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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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名,安全检查员 1 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的资
格证,未配备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副经理。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概况。曼巧沟煤矿建立了安全
管理机构,配备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各1 名;设有安检科、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
和采剥队等职能科室和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
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四)事故地点情况。事故发生前麻地采区 1630 剥离
平台道路被南端帮滑落的岩石堵塞,影响了运输,曼巧沟煤
矿决定安排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从西向东维修此道路。事
故发生在维修道路时,当时作业的有液压挖掘机 1 台,驾驶
员 1 名,班组长 1 名。事故地点距平台西端约 45 米,事故
地点平台最窄处 5.8m,最宽处 7.8m,且无安全挡墙。事故
发生后液压挖掘机驾驶室与驾驶员掉落到平台北坡下,平台
南端帮垮塌(见附件3)。
二、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曼巧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由土默特右旗应急管理局承
担,土默特右旗应急管理局下设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煤
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报告经过
(一)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曼
巧沟煤矿矿长田欣带领生产副矿长梁春来、总工程师李勇、
安全副矿长牛利平到 1630 剥离平台进行查看,发现此处道
路被岩石堵塞,四人商议后,决定安排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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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施工队清理道路上的渣石。约 19 时10 分翌达公司曼巧沟
项目部施工队班组长王金录指挥任海军驾驶159号液压挖掘
机开始在 1630 剥离平台从西向东清理道路上的渣石。21 日
约 2 时10 分,已清理路面约30 米,这时突然从南端帮掉落
几块大岩石,砸中了159 号液压挖掘机,将液压挖掘机驾驶
室及任海军一同砸落到 1630 剥离平台北坡下。事故发生后,
王金录通过电话告诉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组长潘二扣说:
“出事了,赶紧通知矿部”,赶来的救援人员约 3 时在平台
北坡下约+1570m 的位置找到了任海军,此时任海军还有微弱
的心跳,潘二扣拨打了 120救援电话,现场人员将任海军抬
到皮卡车上运往山下,约 3 时 30 分救援皮卡车与 120 救护
车相遇,经 120救护车随车医生检查确认任海军已经死亡。
至此救援工作结束。
(二)事故报告过程。矿长田欣于 21 日2 时 40 分接到
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组长潘二扣的事故报告,于 3 时 37
分向土默特右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任海军驾驶 159 号挖掘机在 1630 剥
离平台清理道路渣石时,被南端帮掉落的大块岩石砸中,导
致挖掘机驾驶室与其一同掉落到平台北坡下,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分管相
关副经理、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不足;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违章作业;作业时未安排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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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进行现场监护。
2.曼巧沟煤矿对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到
位,未发现和纠正项目部存在的问题;维修 1630 平台道路
时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
平台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且无安全挡墙;安排翌达公司
曼巧沟项目部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地点进行施工作业;带班
矿领导脱岗未在现场进行监督。
(三)事故类型、等级、性质。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
该起事故为一般垮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任海军,群众,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液压挖掘机驾
驶员,事故当班负责驾驶 159号液压挖掘机,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冒险作业,被大块岩石砸中掉落到平台北坡下,致其死
亡,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王金录,群众,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班组长,负责
事故当班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翌达公司予以开除,依据《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杨达赖,群众,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经理,负责项
目部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
现场监护,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建议撤销其项目部经理职务,建议发证部门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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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
定,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处罚款人
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00)。
4.杜喜林,群众,翌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翌达公司
的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未给项目部配备分管安全、
生产、机电等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00)。
5.牛利平,群众,曼巧沟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的
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不到位,参与决
定了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地点进行
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其安全副矿
长职务,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
(¥9900.00)。
6.梁春来,群众,曼巧沟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的
生产工作,对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组织机构不健全失察,
参与决定了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地
点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其生
产副矿长职务,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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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9900.00)。
7.李勇,群众,曼巧沟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
理工作,未制定专门针对 1630 平台维修道路作业的安全技
术措施,参与决定了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在不具备作业条
件的地点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撤
销其总工程师职务,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
仟玖佰元整(¥9900.00)。
8.田欣,群众,曼巧沟煤矿矿长,负责煤矿的全面工作,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监督管理不
力;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现场带班脱岗;参与决定了翌达
公司曼巧沟项目部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地点进行施工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其矿长职务,建议发证
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处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
9.吕海泉,中共党员,曼巧沟煤矿实际控制人,对曼巧
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处上一年(2020 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处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翌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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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曼巧沟项目部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教育培训
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曼巧沟煤矿对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作业安排不合理,危险区域作业时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伍拾
万元整(¥500000.00)。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1.曼巧沟煤矿要做好停产整顿工作。要对照安全生产大
排查标准开展停产整改,从思想、作风、管理、制度、教育
培训等方面全面排查隐患;要制定方案,明确停产整改的内
容、时间、验收标准和责任人,分专业、分系统、分区域逐
项整改。整改方案报经地方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并由地方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驻地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
监管部门逐项审查,合格一项方可复工(复产)一项。
2.曼巧沟煤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外
委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零星工程和非常规作业要制定专门
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到每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严格执
行矿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指
示。
3.翌达公司曼巧沟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
备不足,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建议曼巧沟煤矿终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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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予以清退。
4.土默特右旗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督检查,强
化监管力量,监督曼巧沟煤矿做好停产整改工作,严把复工
复产关口,煤矿不具备生产条件决不允许复工复产。
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曼巧沟
煤矿“8·21”垮塌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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