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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27”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2-03-18 类型: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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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27”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3 月 27 日 15 时 35 分,呼伦贝尔呼盛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盛煤矿)井下发生一起运输事故,事
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91.76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
分局(以下简称呼伦贝尔煤监分局)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
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同时由副局长兼总工程师带队赶赴事故
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呼伦
贝尔煤监分局会同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呼伦贝尔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呼伦贝尔市监察委员会、呼伦贝尔市总工会、陈
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陈巴尔虎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
成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 2),并聘请扎赉诺尔煤业
有限责任公司两名机电运输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历时3 天,事故调查组先后调查询问
有关人员 18人次,收集各类资料 20 份,事故现场勘察 4 次,
召开事故分析会 3 次。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
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对事故原因、责任
进行了分析,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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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两名机电运输专家出具
了《呼盛煤矿“3·27”事故直接原因技术分析报告》。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矿井概况
呼盛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
彦库仁镇陶海牧场海东村东侧,南距海拉尔区约 20km,行政
区划隶属于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管辖。该矿为地方国有煤
矿,是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企业。矿井核定
生产能力为 180 万吨/年。该矿为正常生产的低瓦斯矿井,
开采煤种为褐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容易自燃,煤尘有爆炸
性。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采煤方法为走向长
壁后退式采煤法,顶板管理方法为全部垮落法。现开采煤层
为 2
#
煤层,布置有201综放工作面1 个;主运输系统采用带
式输送机运输,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机
械抽出式。矿井供电为双回路供电,六大系统完备。
该矿现有从业职工 430 人,矿井设综采队、综掘队、综
合机电队、通风救护队 4 个基层队和生产技术科、地测科、
机电科、安监科、培训中心、通防科、调度室等机关科室。
(二)煤矿证照及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呼盛煤矿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蒙)MK 安
许证字〔2014EG016〕,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6 日至 2023
年 1 月 6 日;采矿许可证:C1500002010091120074492,有
效期为2014 年4 月8 日至 2034 年4月 8 日。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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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725761093395H。该矿五职矿长齐全,均取得了与职位
相符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该矿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检查员共 41人。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井下东翼轨道大巷与201回风顺槽交叉口附
近。
(四)事故发生前政府及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呼盛煤矿按照职责分工由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承担
日常安全监管职责。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按照检查计划开
展了定期检查工作,并聘用驻矿安监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五)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监管情况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公
司)为协调呼盛煤矿及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蒙西煤矿)的日常安全生产、经营、党建等工作,在呼伦
贝尔地区设立外驻机构蒙西公司,派驻管理人员5 人,其中
总经理、副书记、总工程师各 1 人,副总经理 2 人,管理人
员均分别在两矿在籍。蒙西公司未成立任何实体,无工商注
册,无财务账号,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内设安全技术部、党
群工作部两个部门。呼盛煤矿、蒙西煤矿分别为独立法人责
任主体单位,独立经营管理,蒙西公司仅起协调平衡作用。
沈煤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呼盛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一次。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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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3 月 27 日乙班(8 时至 16 时)早7 时,呼盛煤
矿综采队队长杨吉权、副队长宋德江组织召开班前会,布置
了当班的工作。宋德江安排检修班除检修工作外,将替换下
来的 400KW 的转载机电机从设备列车处运送至东翼轨道大
巷。
14时许,完成正常的检修工作后,综采队检修班班长罗
文学(死者)安排设备检修工周志强、姚文财、王占富、冯
东使用无极绳绞车将201回风顺槽与东翼轨道大巷交叉口的
1 台装木头的平板车运至 201 回风顺槽无极绳绞车里部尾轮
处卸车,以便将换下的转载机电机装在这台平板车上运出。
平板车到位卸车后,周志强整理码放运送来的木头,姚文财、
王占富、冯东先使用 1 台 5t 手拉葫芦将提前由设备列车处
运到无极绳绞车尾轮处的转载机电机吊装到平板车上,使用
1 台 3t手拉葫芦打斜固定到平板车上,两边使用半圆木将电
机挤住防止电机在平板车上滚动,随后在平板车边角的空位
置上装了 3 个乳化液空桶,准备一同运出。
装车结束后,王占富负责打点,罗文学操作无极绳绞车。
平板车到达罗文学处时停下,罗文学安排周志强操作无极绳
绞车,王占富仍负责跟车打点,罗文学、姚文财、冯东跟车
继续往外走。平板车顺利到达无极绳绞车外部尾轮处停下,
4 人将平板车刚性连接卸下后再使用钢丝绳与无极绳绞车连
接。由于从无极绳尾轮处到东翼轨道大巷的这个路段是一段
弯道下坡,他们便利用重力将平板车缓慢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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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车驶入过渡段道岔时,由于道岔岔心、护轨与基本
轨之间有淤泥,平板车尾轮轮缘受淤泥阻碍,停在岔尖处。
罗文学让王占富通过喊话器告诉周志强继续下放钢丝绳,让
钢丝绳存有一定的余量。当钢丝绳余量约为 5m(经现场勘查,
钢丝绳余量为4.6m)时,罗文学告诉王占富说钢丝绳余量够
了,让王占富通过喊话器告诉周志强停车。罗文学指挥姚文
财、冯东、王占富,4 人一起尝试推车,未能推动。王占富
通过喊话器呼叫周志强一起帮忙推车。周志强到达平板车停
车位置时,罗文学在平板车前进方向左侧的前方、姚文财在
左侧后方、冯东在右侧前方、王占富在右侧后方,周志强站
在平板车尾中部。罗文学说:“咱们一起再推一下,车辆就
到位了,咱们就下班了。”5 人一手扶平板车一手扶电机共
同发力推车。平板车通过卡点加速运动,在钢丝绳绷紧的瞬
间向前进方向左侧掉道侧倾,将在左侧推车的罗文学和姚文
财挤压到巷帮上,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抢救经过
事故发生后,周志强、冯东、王占富3 人立即上前想通
过人力一起把电机抬动挪开,发现搬不动。随后王占富立即
向调度汇报并向综采队当班班长马庆江求援。调度室随即向
带班矿长杨秀财进行了汇报。同时周志强就近找了一根带式
输送机支架的重梁,与冯东一起撬电机,仍然无法撬动。王
占富将捆绑电机的手拉葫芦拆下起吊电机。这时综采队乙班
人员陆续到达事故现场,众人合力将伤者救出后,用简易担
架将伤员送往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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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时 15 分,伤员被送至地面,送往呼伦贝尔市人民医
院。罗文学经抢救无效于18 时14 分被确认死亡;姚文财检
查初步结果为右腿小腿骨折。
依据陈巴尔虎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死亡
证明书》(编码:2021年 004号)认定死者罗文学系因钝性
外力挤压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
经现场勘查测量,事故发生在东翼轨道大巷与 201回风
顺槽交叉口附近。
事故现场示意图如下:
1.事故地点情况
巷道宽5m,高 3.2m,轨道为 30KG/m,轨距为600mm。
道岔岔心、护轨与基本轨之间有淤泥积聚。直线段非行
人侧(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轨道低于行人侧(车辆前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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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右侧)轨道 50mm。事故地点枕木有断裂损坏现象。
2.转载机电机及平板车情况
转载机电机长1.3m,宽0.95m,高0.95m,重量为3.368t。
平板车长3.1m,宽 1.1m,高 0.4m,前后轮中心距0.85m,
轮缘宽25mm,平板车边缘距巷道右帮2.4m,距巷道左帮1.5m。
(二)事故技术分析
依据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出具的《“3·27”事故直接
原因技术分析报告》,事故技术分析如下:
当平板车下放至道岔处时,由于道岔岔心、基本轨与护
轨之间有淤泥,淤泥产生阻力使平板车轮缘受阻停车。现场
作业人员一起用力推车前进,当车辆通过道岔进入直线段
时,由于电机未按规定进行“封车”作业;推车前钢丝绳预
留的余量有限,平板车运行到事故地点时钢丝绳绷紧突然停
车,由于惯性作用导致电机在平板车车体上发生位移;又因
事故地点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轨道低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
侧轨道50mm,车辆及电机向非行人侧倾斜,致使车辆重心发
生偏移失去平衡,造成车辆掉道转载机电机侧翻,导致事故
发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综采队检修班班长罗文学违章
①
指挥且与当班工人一同
违章
①
站在平板车两侧进行推车作业,车辆侧翻导致事故发
生。
①《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矿车两侧推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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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1.井下轨道维护及检修存在漏洞。未按照《煤矿安全规
程》第三百八十条第(四)项
②
的规定加强对轨道维护及检
修。事故地点直线段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轨道低于车辆前进
方向的右侧轨道 50mm,超过《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
规程》“两股钢轨水平误差不大于 5mm”的规定,水平差严
重超限,且枕木有断裂损坏;道岔岔心、护轨与基本轨之间
有淤泥积聚,淤泥产生阻力使平板车轮缘受阻停车。
2.作业规程贯彻、执行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对“封车”
作业的安全规定不掌握;对现场从事的工作安全风险不清
楚。起吊、装车、捆绑“封车”作业不符合规定。现场作业
人员违反该矿制定的《201 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
③
有关规定,
装车、提升运输、起吊、托运时,未经班长或副班长统一指
挥;“封车”时仅使用 1 台3T 手拉葫芦固定。
3.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有缺陷。201 回风顺槽通过无
极绳绞车向东翼轨道大巷过渡段运输时采用重力自溜下放
的方式运输不连续,安全上不可靠。
4.矿井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到位。运输作业前未按照
该矿制定的《201 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
④
的规定对轨道设施
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事故地点轨道直线段车辆前进方向的
左侧轨道低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轨道 50mm,对断裂损坏的
枕木没有及时更换。对道岔岔心、护轨与基本轨之间有淤泥
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第(四)项: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③《201 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封车时,使用 2T 手拉葫芦配 15.5mm 标准插接的绳套,封车不少于 2 道,
保证牢固可靠;装车、提升运输、起吊、托运时,必须由班长或副班长统一指挥。
④《201 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井下提升运输设备大件前,要对轨道、巷道绞车驱动装置、钢丝绳、钩
头、信号系统等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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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聚未及时清理。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罗文学,中共党员,呼盛煤矿综采队检修班班长,
当班负责指挥工人并参与将转载机电机从设备列车处运送
至东翼轨道大巷。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责任。
2.姚文财,群众,呼盛煤矿综采队检修班检修工,当
班参与将转载机电机从设备列车处运送至东翼轨道大巷。未
按规定进行“封车”作业,违章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
3.冯东,群众,呼盛煤矿综采队检修班检修工,当班
参与将转载机电机从设备列车处运送至东翼轨道大巷。未按
规定进行“封车”作业,违章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4.王占富,群众,呼盛煤矿综采队检修班检修工,当
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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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参与将转载机电机从设备列车处运送至东翼轨道大巷。未
按规定进行“封车”作业,违章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
5.张震宇,群众,呼盛煤矿综采队技术员,负责编制、
宣贯、实施综采队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及综采队的安
全培训工作。对综采队检修人员“起吊、装车、捆绑‘封车’
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不清楚、
不掌握;未编制“201 回风顺槽向东翼轨道大巷过渡段运输
时采用重力自溜下放”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
五条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6.程双,群众,呼盛煤矿综合机电队钳工,负责全矿
井下轨道的检查维护工作。对东翼轨道大巷与 201回风顺槽
交叉口处的轨道维护及检修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4500.00)。
7.王克慧,群众,呼盛煤矿安监科安检员,当班负责
201 综放工作面的安全检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运输
转载机电机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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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8.杨吉权,中共党员,呼盛煤矿综采队队长,是综采
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综采队全面工作。对综采队
作业风险辨识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运输转
载机电机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呼盛煤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
⑥
的规定,
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9.兰廷廷,中共党员,呼盛煤矿机电科科长,在机电
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对
井下轨道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组织编制实施“201 回
风顺槽向东翼轨道大巷过渡段运输时采用重力自溜下放”的
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呼盛
煤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
⑥
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⑤
的规
定,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0.宋祥武,中共党员,呼盛煤矿安监科科长,负责组
织开展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
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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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呼盛煤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
⑥
的规定,给
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11.王军,中共党员,呼盛煤矿机电副总、综合机电队
队长,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管
理工作。对井下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第(四)
项
③
的规定加强维护及检修轨道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
⑥
的规定,
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
整(¥6500.00)。
12.邵左玉,中共党员,呼盛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协
助矿长抓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东翼轨道大巷与 201回风顺槽
交叉口处轨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201 回风顺
槽向东翼轨道大巷过渡段运输采用重力自溜下放”无安全技
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
项
⑥
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⑤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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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捌仟元整(¥8000.00)。
13.杨秀财,中共党员,呼盛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全
矿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当班带班矿长。对事故地
点直线段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轨道低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
侧轨道50mm,超过《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规
定,检查不到位;对201 回风顺槽通过无极绳绞车向东翼轨
道大巷过渡段运输时采用重力自溜下放的方式运输不连续,
安全不可靠问题没有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
⑥
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⑦
的规定,建议
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⑤
的规
定,建议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4.李生辉,中共党员,呼盛煤矿矿长,是呼盛煤矿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呼盛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督促、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
项
⑥
的规定,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⑧
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壹
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
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14
拾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107560.00)(经查,李生辉 2020
年度工资总额为 35.8534 万元)。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建议
呼盛煤矿作为事故直接责任单位,未及时制定两部无极
绳绞车过渡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贯彻执行、日常
安全检查不到位,轨道维护及检修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项
⑨
的规定,建议对呼盛煤矿罚款伍拾万元整
(¥500000.00)。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1.沈煤集团公司作为呼盛煤矿上级公司,要认真落实安
全管理责任,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
(1)明确蒙西公司对呼盛煤矿的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管
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对呼盛煤矿的监管职
责。
(2)加大对呼盛煤矿的安全投入力度,加快智能化建设
进度,及时对井下设备进行更新换代。
(3)加强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充实呼盛煤矿技术
管理力量,配备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
(4)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及执行力。
2.呼盛煤矿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
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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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
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1)加强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宣贯工作,确保
现场作业人员能够真正掌握并认真执行。
(2)加强对井下轨道的日常维护及检修工作,确保轨道
质量合格。
(3)加强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立即解决两部无极绳
绞车过渡段运输的安全隐患问题。
(4)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全矿运输系统开
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对装车、起吊、运输等环
节的安全检查,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全员安全培训,确保
每一名作业人员真正了解事故发生原因,提高安全意识,坚
决杜绝“三违”行为。
呼伦贝尔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27”运输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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