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13”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2-03-18 类型:矿山事故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13”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1 月 13 日 12 时 40 分左右,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境内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昊达煤
矿)4210 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在检修掘进机时发生一起死亡事
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昊达煤矿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相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迟报了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30.11 万元。
2019 年 1 月 13 日 17 时 36 分,伊金霍洛旗煤炭局接到昊达
煤矿事故报告,随后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将事故情况向内蒙古煤矿
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监察分局)进
行了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会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伊金霍洛
旗煤炭局、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伊金霍洛旗纪委监察委等
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先后调查询问相关人员20 人次,制作调查取证笔
录 22 份,收集各种材料 8 份,入井勘察 1 次。通过查阅资料、
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 2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迟报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别,
并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范措施。现
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昊达煤矿隶属情况
昊达煤矿是由神东天隆集团公司控股、六位自然人股东参股
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矿井概况
昊达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
镇境内,井田面积5.6061km
2
,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井田共有
可采煤层4层,分别为3-2、4-2、5-1、5-2号煤层。矿井为低瓦
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为Ⅰ级容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型。
矿井采用“斜井-立井”单水平开拓方式,工业场地内布置主
斜井、副斜井,风井工业场地布置回风立井。煤矿现采4-2号煤
层,大巷沿4-2号煤层底板布置,工作面采用盘区沿煤层走向布
置。煤矿回采工作面采煤方法为长壁后退式一次采全高综合机械
化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掘进方法采用掘进机掘进,
锚杆机支护顶板。

- 3 -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线路分别引自温家梁35KV 变电站10KV
侧不同母线段;通风方式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主斜井、副斜井
进风,回风立井回风;井下中央水泵房安装 MD280-43×3型矿用
排水泵4台,1台工作,2台备用,1台检修;装备 KJ95X 型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和 KJ378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该矿现有职工人数为288人,劳动组织采用“三八制”作业
方式。
该矿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为正常生产煤矿。
(三)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昊达煤矿项目
部概况
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神东天隆集团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主要
经营矿井建设工程,煤矿技改工程及矿井生产配套工程。公司
配备有总经理及分管安全、机电等副经理;设有安全调度中心
等职能科室。
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昊达煤矿项目部(以
下简称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成立于 2017 年 4 月,该项目
部与煤矿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书》,承担昊达煤矿井下巷道掘进及矿务工程施工作业。天隆矿
建昊达煤矿项目部纳入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中,实现统一管理,
经理为李杰,配备了机电副经理。

- 4 -
(四)昊达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备矿长 1 名,安全、生产、机
电副矿长各 1 名,总工程师 1 名,分管其它部门副矿长 2 名,
副总工程师 5 名,煤矿设有生产部、机电部、安监部等职能科室。
该矿制定并执行了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事故发生当班由安全副
总工程师康建平下井带班。
(五)事故前矿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煤矿 4-2 号煤层布置 4209 综采工作面,4210
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5-1、5-2 号煤层正在进行水平延深,
布置 5-1 号煤回风暗斜井掘进工作面,5-2 号煤辅运大巷掘进工
作面。
(六)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 4210 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掘进机左侧截
割臂减速箱处。4210 副回风顺槽巷道设计长度 624米,宽为 5.0
米,高度为 2.8 米,采用钢筋网片和金属锚杆、锚索联合支护,
事故发生时已掘进 500米。掘进机停机位置位于向工作面迎头方
向的下坡地段,掘进机截割头距工作面迎头3 米左右,掘进机截
割臂下有淤泥和积水。掘进机为三一重工生产的 EBZ200 型悬臂
式掘进机,截割臂减速箱与截割电机箱之间用 28 条螺栓连接固
定。(事故现场示意图见附件 2)

- 5 -
(七)事故发生前政府及部门管理情况
昊达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伊金霍洛煤炭局综合执法局承
担,煤炭综合执法局对煤矿进行日常检查。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1 月 13 日上午 7 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副经
理王瑞强组织召开项目部班前会,当班出勤人员有掘进机司机寇
德武、辅助工胡静,王瑞强安排当班工作任务是做好现场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8 点左右,作业人员到达4210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开始作
业,带班安全副总工程师康建平曾到 4210 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
面进行安全巡查,要求排工作面迎头积水,康建平离开后王瑞强
安排寇德武操作掘进机后退一段距离安装排水泵,寇德武在操作
掘进机时,发现截割臂减速箱与截割电机箱处的固定螺栓变形并
向王瑞强汇报,王瑞强联系地面值班人员让准备方木和螺栓。王
瑞强升井与辅助工李茂英将方木及螺栓装到车上于10点 43分一
同入井。
返回工作面后,王瑞强安排寇德武将掘进机截割臂升起,李
茂英与胡静往掘进机截割电机箱和截割臂减速箱下方垫方木,截
割臂减速箱下的方木采用并排平行架设方式,方木垫完后寇得武

- 6 -
启动掘进机把截割臂降落到方木上并停机。胡静和李茂英拆卸连
接口螺栓,更换六颗螺栓之后新螺栓已用完,王瑞强电话联系地
面值班人员得知新螺栓未购买回来,就安排工人升井吃饭。
12 点 20 分左右,寇德武、王瑞强、胡静、李茂英先后从工
作面往4#煤辅运大巷方向走,走了一段距离王瑞强发现李茂英没
有跟上,就安排胡静返回工作面查看,王瑞强也不放心往工作面
走,胡静返回到掘进机附近看见支撑方木已倒塌,截割臂减速箱
与截割电机箱脱离,连接口螺栓断裂或滑扣,李茂英面向铲钣趴
着,头挨着截割臂升降油缸。胡静呼喊李茂英没反应,发现他面
部肿胀,有血迹,王瑞强打电话联系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值
班室安排车辆入井救援。
(二)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瑞强将李茂英抬放到胡静背上并在后面托着
一起往4#煤辅运大巷方向走。走到工作面胶带运输机机头处遇见
了赶来救援的陈金超、寇东,众人合力把李茂英抬放到救援车的
后车厢里,陈金超坐在后车厢扶着李茂英,13点23分升井后直接
赶往神木县大柳塔公安医院。到达医院后,医生对李茂英进行了
抢救,14点30分左右,医生确认李茂英死亡。事故发生后,昊达
煤矿有关人员与死者家属协商进行了善后处理。
(三)事故迟报过程

- 7 -
王瑞强升井后于13时30分左右向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经
理李杰电话汇报事故情况。李杰安排王瑞强将李茂英尽快送往医
院抢救并从包头赶往煤矿,未向昊达煤矿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公
司汇报。王瑞强考虑到已有人将李茂英送往医院就未赶往医院,
在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办公室等待消息,期间打电话联系陈
金超未果。16时多陈金超返回煤矿向王瑞强汇报李茂英已死亡,
王瑞强电话给李杰和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助理
王建忠汇报了事故情况,17时左右,王瑞强到昊达煤矿矿长韩江
办公室汇报了事故情况。韩江于17时36分向伊金霍洛旗煤炭局报
告了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辅助工李茂英,违章进入截割臂下
方危险区域,支撑方木失稳倒塌,滑落的截割臂减速箱砸到李茂
英头部及胸部,造成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检修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更换掘进机截割臂减速箱与截割电机箱固定螺栓时,停机位置选
择不合理,综掘机截割臂下有淤泥、积水,不利于牢固架设支撑
方木;支撑方木架设不合理,采用平行并排架设方式,受力后容

- 8 -
易坍塌。
2.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开展不扎实,安全生产调度中心人员配备不足,人员专业结构
不合理,只配备一名煤矿相关专业安全检查人员;对天隆矿建
昊达煤矿项目部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给天隆矿建昊达煤矿
项目部配备分管安全的副经理。
3.昊达煤矿风险辨识与预控工作开展不扎实,未对设备检修
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控措施;对作
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4.昊达煤矿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自
保、互保意识差;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不扎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类型、等级、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机电事故,死亡 1 人,
属一般事故。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迟报。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茂英,群众,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辅助工。在作业
时危险源辨识不到位,违章进入截割臂下方危险区域,支撑方木

- 9 -
失稳倒塌,滑落的截割臂减速箱砸到其头部及胸部,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王瑞强,群众,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机电副经理,负
责项目部机电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带班
领导。在更换掘进机截割臂减速箱与截割电机箱处固定螺栓时,
综掘机停放位置选择不合理,安全防护措施采取不当,安全监督
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
玖仟元整(¥9000.00);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昊达煤矿汇报,对
迟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蒙 C152728198004164818)。
3.李杰,中共党员,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经理,负责项
目部全面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接到王瑞强的事故报
告后,未及时向昊达煤矿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公司汇报,对事故
迟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10 -
考核合格证(蒙 C150207198406183818)。
4.周彤,中共党员,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
全调度中心主任,负责安全调度中心全面工作。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监督、
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
捌仟元整(¥8000.00)。
5.石占成,中共党员,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机电副经理,负责机电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
织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落实机电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
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
币玖仟元整(¥9000.00)。
6.张文秀,中共党员,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副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
织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
7.贾伟,中共党员,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

- 11 -
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给安全生产
调度中心、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配备充足的安全管理人员
及合理的专业结构,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
8.王慧,群众,昊达煤矿安监部部长,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
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织、安排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
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9.康建平,中共党员,昊达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协助
安全副矿长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在实际履行矿领导带班
职责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0.李贺,中共党员,昊达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管理工
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织、领导开展设备检修风险辨识
与预控工作不扎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

- 12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1.苏永祥,中共党员,昊达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
管理、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督促、
指导安监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
部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2.韩江,中共党员,昊达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织、
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不力,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
款),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肆拾元(¥45540.00)。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昊达煤矿作为事故责任单位,风险辨识与预控工作开展不扎
实,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
(¥490000.00)。

- 13 -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1.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检修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增强安全生
产红线意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配足安全调度中心安全
检查人员并合理配备人员专业结构;为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
部配备分管安全的副经理,确保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开展。
3.昊达煤矿要扎实开展风险辨识与预控工作,提前对各项工
作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并制定切实有效防控措施。
4.昊达煤矿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安全自
保、互保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定
期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
促整改。
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13”机电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