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13”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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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13”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1 月 13 日 12 时 40 分左右,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境内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昊达煤 矿)4210 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在检修掘进机时发生一起死亡事 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昊达煤矿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相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迟报了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30.11 万元。 2019 年 1 月 13 日 17 时 36 分,伊金霍洛旗煤炭局接到昊达 煤矿事故报告,随后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将事故情况向内蒙古煤矿 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监察分局)进 行了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会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伊金霍洛 旗煤炭局、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伊金霍洛旗纪委监察委等 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先后调查询问相关人员20 人次,制作调查取证笔 录 22 份,收集各种材料 8 份,入井勘察 1 次。通过查阅资料、 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 2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迟报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别, 并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范措施。现 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昊达煤矿隶属情况 昊达煤矿是由神东天隆集团公司控股、六位自然人股东参股 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矿井概况 昊达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 镇境内,井田面积5.6061km 2 ,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井田共有 可采煤层4层,分别为3-2、4-2、5-1、5-2号煤层。矿井为低瓦 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为Ⅰ级容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型。 矿井采用“斜井-立井”单水平开拓方式,工业场地内布置主 斜井、副斜井,风井工业场地布置回风立井。煤矿现采4-2号煤 层,大巷沿4-2号煤层底板布置,工作面采用盘区沿煤层走向布 置。煤矿回采工作面采煤方法为长壁后退式一次采全高综合机械 化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掘进方法采用掘进机掘进, 锚杆机支护顶板。 - 3 -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线路分别引自温家梁35KV 变电站10KV 侧不同母线段;通风方式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主斜井、副斜井 进风,回风立井回风;井下中央水泵房安装 MD280-43×3型矿用 排水泵4台,1台工作,2台备用,1台检修;装备 KJ95X 型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和 KJ378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该矿现有职工人数为288人,劳动组织采用“三八制”作业 方式。 该矿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为正常生产煤矿。 (三)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昊达煤矿项目 部概况 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神东天隆集团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主要 经营矿井建设工程,煤矿技改工程及矿井生产配套工程。公司 配备有总经理及分管安全、机电等副经理;设有安全调度中心 等职能科室。 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昊达煤矿项目部(以 下简称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成立于 2017 年 4 月,该项目 部与煤矿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书》,承担昊达煤矿井下巷道掘进及矿务工程施工作业。天隆矿 建昊达煤矿项目部纳入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中,实现统一管理, 经理为李杰,配备了机电副经理。 - 4 - (四)昊达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备矿长 1 名,安全、生产、机 电副矿长各 1 名,总工程师 1 名,分管其它部门副矿长 2 名, 副总工程师 5 名,煤矿设有生产部、机电部、安监部等职能科室。 该矿制定并执行了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事故发生当班由安全副 总工程师康建平下井带班。 (五)事故前矿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煤矿 4-2 号煤层布置 4209 综采工作面,4210 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5-1、5-2 号煤层正在进行水平延深, 布置 5-1 号煤回风暗斜井掘进工作面,5-2 号煤辅运大巷掘进工 作面。 (六)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 4210 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掘进机左侧截 割臂减速箱处。4210 副回风顺槽巷道设计长度 624米,宽为 5.0 米,高度为 2.8 米,采用钢筋网片和金属锚杆、锚索联合支护, 事故发生时已掘进 500米。掘进机停机位置位于向工作面迎头方 向的下坡地段,掘进机截割头距工作面迎头3 米左右,掘进机截 割臂下有淤泥和积水。掘进机为三一重工生产的 EBZ200 型悬臂 式掘进机,截割臂减速箱与截割电机箱之间用 28 条螺栓连接固 定。(事故现场示意图见附件 2) - 5 - (七)事故发生前政府及部门管理情况 昊达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伊金霍洛煤炭局综合执法局承 担,煤炭综合执法局对煤矿进行日常检查。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1 月 13 日上午 7 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副经 理王瑞强组织召开项目部班前会,当班出勤人员有掘进机司机寇 德武、辅助工胡静,王瑞强安排当班工作任务是做好现场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8 点左右,作业人员到达4210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开始作 业,带班安全副总工程师康建平曾到 4210 副回风顺槽掘进工作 面进行安全巡查,要求排工作面迎头积水,康建平离开后王瑞强 安排寇德武操作掘进机后退一段距离安装排水泵,寇德武在操作 掘进机时,发现截割臂减速箱与截割电机箱处的固定螺栓变形并 向王瑞强汇报,王瑞强联系地面值班人员让准备方木和螺栓。王 瑞强升井与辅助工李茂英将方木及螺栓装到车上于10点 43分一 同入井。 返回工作面后,王瑞强安排寇德武将掘进机截割臂升起,李 茂英与胡静往掘进机截割电机箱和截割臂减速箱下方垫方木,截 割臂减速箱下的方木采用并排平行架设方式,方木垫完后寇得武 - 6 - 启动掘进机把截割臂降落到方木上并停机。胡静和李茂英拆卸连 接口螺栓,更换六颗螺栓之后新螺栓已用完,王瑞强电话联系地 面值班人员得知新螺栓未购买回来,就安排工人升井吃饭。 12 点 20 分左右,寇德武、王瑞强、胡静、李茂英先后从工 作面往4#煤辅运大巷方向走,走了一段距离王瑞强发现李茂英没 有跟上,就安排胡静返回工作面查看,王瑞强也不放心往工作面 走,胡静返回到掘进机附近看见支撑方木已倒塌,截割臂减速箱 与截割电机箱脱离,连接口螺栓断裂或滑扣,李茂英面向铲钣趴 着,头挨着截割臂升降油缸。胡静呼喊李茂英没反应,发现他面 部肿胀,有血迹,王瑞强打电话联系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值 班室安排车辆入井救援。 (二)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瑞强将李茂英抬放到胡静背上并在后面托着 一起往4#煤辅运大巷方向走。走到工作面胶带运输机机头处遇见 了赶来救援的陈金超、寇东,众人合力把李茂英抬放到救援车的 后车厢里,陈金超坐在后车厢扶着李茂英,13点23分升井后直接 赶往神木县大柳塔公安医院。到达医院后,医生对李茂英进行了 抢救,14点30分左右,医生确认李茂英死亡。事故发生后,昊达 煤矿有关人员与死者家属协商进行了善后处理。 (三)事故迟报过程 - 7 - 王瑞强升井后于13时30分左右向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经 理李杰电话汇报事故情况。李杰安排王瑞强将李茂英尽快送往医 院抢救并从包头赶往煤矿,未向昊达煤矿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公 司汇报。王瑞强考虑到已有人将李茂英送往医院就未赶往医院, 在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办公室等待消息,期间打电话联系陈 金超未果。16时多陈金超返回煤矿向王瑞强汇报李茂英已死亡, 王瑞强电话给李杰和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助理 王建忠汇报了事故情况,17时左右,王瑞强到昊达煤矿矿长韩江 办公室汇报了事故情况。韩江于17时36分向伊金霍洛旗煤炭局报 告了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辅助工李茂英,违章进入截割臂下 方危险区域,支撑方木失稳倒塌,滑落的截割臂减速箱砸到李茂 英头部及胸部,造成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检修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更换掘进机截割臂减速箱与截割电机箱固定螺栓时,停机位置选 择不合理,综掘机截割臂下有淤泥、积水,不利于牢固架设支撑 方木;支撑方木架设不合理,采用平行并排架设方式,受力后容 - 8 - 易坍塌。 2.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开展不扎实,安全生产调度中心人员配备不足,人员专业结构 不合理,只配备一名煤矿相关专业安全检查人员;对天隆矿建 昊达煤矿项目部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给天隆矿建昊达煤矿 项目部配备分管安全的副经理。 3.昊达煤矿风险辨识与预控工作开展不扎实,未对设备检修 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控措施;对作 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4.昊达煤矿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自 保、互保意识差;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不扎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类型、等级、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机电事故,死亡 1 人, 属一般事故。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迟报。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茂英,群众,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辅助工。在作业 时危险源辨识不到位,违章进入截割臂下方危险区域,支撑方木 - 9 - 失稳倒塌,滑落的截割臂减速箱砸到其头部及胸部,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王瑞强,群众,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机电副经理,负 责项目部机电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带班 领导。在更换掘进机截割臂减速箱与截割电机箱处固定螺栓时, 综掘机停放位置选择不合理,安全防护措施采取不当,安全监督 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 玖仟元整(¥9000.00);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昊达煤矿汇报,对 迟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蒙 C152728198004164818)。 3.李杰,中共党员,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经理,负责项 目部全面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接到王瑞强的事故报 告后,未及时向昊达煤矿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公司汇报,对事故 迟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10 - 考核合格证(蒙 C150207198406183818)。 4.周彤,中共党员,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 全调度中心主任,负责安全调度中心全面工作。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监督、 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 捌仟元整(¥8000.00)。 5.石占成,中共党员,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机电副经理,负责机电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 织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落实机电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 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 币玖仟元整(¥9000.00)。 6.张文秀,中共党员,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副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 织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 7.贾伟,中共党员,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 - 11 - 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给安全生产 调度中心、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配备充足的安全管理人员 及合理的专业结构,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 8.王慧,群众,昊达煤矿安监部部长,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 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织、安排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 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9.康建平,中共党员,昊达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协助 安全副矿长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在实际履行矿领导带班 职责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0.李贺,中共党员,昊达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管理工 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织、领导开展设备检修风险辨识 与预控工作不扎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 - 12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1.苏永祥,中共党员,昊达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 管理、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督促、 指导安监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 部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2.韩江,中共党员,昊达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组织、 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不力,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 款),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肆拾元(¥45540.00)。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昊达煤矿作为事故责任单位,风险辨识与预控工作开展不扎 实,对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 (¥490000.00)。 - 13 -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1.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检修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增强安全生 产红线意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配足安全调度中心安全 检查人员并合理配备人员专业结构;为天隆矿建昊达煤矿项目 部配备分管安全的副经理,确保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开展。 3.昊达煤矿要扎实开展风险辨识与预控工作,提前对各项工 作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并制定切实有效防控措施。 4.昊达煤矿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安全自 保、互保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定 期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 促整改。 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13”机电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