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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4.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2020-08-04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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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4·24”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0 年 4 月 24 日 21 时 57 分许,在广州市黄埔区兴龙大道,
许 景 华 驾 驶 粤 AD14689 号 小 型 轿 车 与 驾 驶 员 韦 胜 驾 驶 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碰撞发生事故,造成小型轿车起火
燃烧、3 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65.6 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月 4 日,
广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黄彪局长
任组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市总工会和黄埔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黄埔区“4·24”较
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
宜春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源头监
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
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
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
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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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4 月 24 日 17 时许,韦胜驾驶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
车从增城区石滩到黄埔区永和翟洞新型产业园地块土地平整工
程项目工地拉石头。18 时 30 分许,韦胜驾驶赣 C3B058 号重型
平板自卸货车到达工地等候装货。21 时许,工地上的挖机司机
魏天彬开始给该车辆装载石头,约 20 分钟后装满,经工地的电
子称过磅员黄添龙计量称重并开具货单。装货结束后,韦胜按计
划驾车前往黄登村穗丰石厂卸货。
4 月 24 日 21 时 57 分,许景华驾驶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
搭载其同学曾顺如、黄绮美沿广州市黄埔区兴龙大道中心绿化带
以南第一条车道(左转和直行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兴龙大道出
柯岭路东 23 米时,先打左转向灯欲左转,犹豫后又跨车道低速
右转,右转之际遇韦胜驾驶的沿兴龙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南第二条
车 道 由 西 往 东 行 驶 的 赣 C3B058 号 重 型 平 板 自 卸 货 车 。 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与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
车车头发生碰撞,随后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许景华及曾顺如、
黄绮美当场死亡,韦胜受伤及市政设施、消防栓、车辆损坏的交
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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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2 事故发生情况
(二)事发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兴龙大道出柯岭路东 23 米处,
出事路段呈东西走向,双向六车道,以中心绿化带分隔,有交通
信号灯,地面标线清晰,夜间有路灯照明,限速 60km/h,现场
路口有监控。
图 3 事发路段地面标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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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5 事发路段限速警示情况
(三)事故车辆情况
1. 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许伯强,住址: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老屋二街一巷,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30 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9440100****6866,商业保险单号:
PDAA2019440100****9095,有效期均至 2020 年 09 月 14 日 24
时。经“全国被盗抢信息系统”查询,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没
有被盗抢记录。该车为许伯强 2019 年 9 月以首付 5 万元,尾款
月供 4046 元的形式贷款购得,4 月 24 日 13 时许,许伯强将车
辆借给其堂弟许景华使用至事发。
经检验,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
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 15.71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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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事故后情况
2. 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江西江龙
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上湖乡,检
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07 月 31 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9362200****8808,商
业保险单号:PDAA2019362200****0546,有效期均至 2020 年
07 月 26 日 24 时。经“全国被盗抢信息系统”查询,赣 C3B058 号
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经调查,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是 2018 年 7 月江
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服务方式贷款给陈
桂松购买的,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购买后浩宸公司将该车做了抵
押并将该车登记在浩宸公司名下。2019 年 9 月,陈桂松在结清
了浩宸公司购车尾款后,以 36 万元的价格将赣 C3B058 号重型
平板自卸货车转让给姚炬雄,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所有人为姚炬雄,
过户时,车身颜色和钢板弹簧已经过改装
①
,姚炬雄购得该车后
① 实际改装人为陈桂松,改装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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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落户协议,并雇佣
韦胜驾驶赣 C3B058 重型平板自卸货车。
经检验,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
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核载
①
:事故前原车超载 395%,
事故后转车超载 312%;该车车速检验结论:赣 C3B058 号重型
平板自卸货车碰撞前行驶速度为:55.03km/h。该车的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鉴定意见如下:①车身颜色原为黄色,改装为蓝色;钢
板弹簧:9/9/12 改为 11/9/12;②该车将平板大面积改装为箱形货
箱,大幅提高了装载质量。且事故前严重超载,虽采取制动措施,
但因负荷大幅增加,使制动器摩擦片摩擦发热严重,产生高温,
造成制动系统发生热衰减,制动率进一步下降,导致制动效能大
幅下降,制动距离过长。③前轮制动间隙过大,摩擦片与鼓的接
触面积过小。导致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运行安全技术
不符合 GB 7258-2017 国标标准的规定。
① 该车总质量为 31000kg,整备质量为 15450kg,核定载质量为 15420kg。事故前原车核载:载货
重量=76260kg,超载重量=76260-15420=60840kg,即超载 60840kg。事故后转车核载:载货重
量=40060+23440=63500kg。超载重量=63500-15420=48080kg,即超载 4808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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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事故后情况
(四)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相关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1)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持有高安市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法定代表人:
王群;注册资本:壹佰零壹万元整(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
年 06 月 25 日;营业期限:2014 年 06 月 25 日至 2064 年 06 月
24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汽车融资租赁服务,货车、汽车零
配件销售、汽车租赁、货物仓储服务,二手车信息服务,货运物
流信息服务。取得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编号:赣交运管许可(宜)字 360983287717 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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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 2022 年07 月 18 日。
通过查阅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配合提供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微信安全教育复印件、卫星定位车辆明细等相关资
料,发现该公司车辆动态管理、驾驶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中均没
有事故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记录。
(2)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持有湛江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人民
币壹亿伍仟伍佰零贰万柒仟捌佰玖拾叁元, 住所: 湛江市霞山区
文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成立日期:1980 年 12月 02
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
程;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土、石方工程;销售水泥构件,
沥青混凝土,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
2.事故车辆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姚炬雄得的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后, 挂靠在江西
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名下, 协议约定每月向江西江龙集团
浩宸汽运有限公司缴纳费用 100 元. 姚炬雄以每月 9000 元的固
定工资聘请专职司机韦胜驾驶, 韦胜根据姚炬雄的安排, 主要从
事运送砂石、石头等物资。
经查询, 自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1 月, 赣C3B058 号牌车
辆在广州市有 5 次违章记录, 分别为: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
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机动车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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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
标准的机动车的;未按规定喷涂或粘贴标识。
(五)相关人员情况
1. 许景华,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
持 C1 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2019 年 06 月 24 日(实
习期内) ,有效期至2025 年 06 月 24 日,驾驶粤 AD14689 号小
型轿车,事故中死亡。许景华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 、正
丙醇成分, 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2. 韦胜,男, 住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思旺镇
,持 A2E 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1996 年12 月 28日,
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驾驶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
货车。 经办民警对当事人韦胜进行吗啡、 甲基安非他明、氯
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联合检测
试剂盒(胶体金法)检验,其结果均呈阴性。
3. 曾顺如,女, 住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福山岐山路大田
巷 ,乘坐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4.黄绮美,女,住址:广东省龙川县黄布镇金鱼村委会江院
村 ,乘坐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5.姚炬雄,男, 住址: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讲村沿江街 ,
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实际车主。
(六)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货源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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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所装载的石头来源于黄埔区
翟洞新型产业园地块土地平整工程项目,代表业主监管项目单位
为黄埔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项目施工单位为湛江市市政建
设工程总公司,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该土地平整过程中的石方需外运处理,被 4 名中
间人买下,转卖给石场碎成小石子后再利用。姚炬雄为其中一名
中间人,其安排所属车辆以每吨 12 元人民币的转运费,承担了
部分的石方外运工作。
(七)监管部门源头治超履职情况
广州市各部门重视载重货车综合治理工作,事发前的 3 月
25 日凌晨,市公安局开展“百吨王”超载货车专项整治行动,查扣
“百吨王”超载货车(车货总重达 100 吨以上)26 辆,涉及广州地
区运输企业 4 家,发现黄埔区、花都区、从化区违规运输源头场
所共 3 处。4 月 11 日,市预联办将查处情况通报全市,要求相
关单位进行全市查处,落实源头管控。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20 日,黄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会
同区住建(交通)部门开展路警联合治超行动 35 次,现场查处
货车超载违法共 366 宗,其中“百吨王”23 辆。4 月 16 日,黄埔
交警大队路面治超时查到赣 C1481X,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
重 97.83 吨,超限 66.83 吨,经调查,该车从翟洞新型工业园(事
故车辆也出自于该工地)超标准装载,黄埔区交通局对该源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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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湛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案 3 宗,行政处罚 2.3
万元。
4 月 24 日,黄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共现场查处各类交通
违法行为 1811 宗,其中执罚“散体物料运输车”125 宗,执罚“五
类车”45 宗、摩托车 37 宗、货车 170 宗、违停 691 宗、不按车
道行驶 4 宗、闯红灯 132 宗,压实线 64 宗、冲禁令 9 宗、货车
超载 15 宗(其中上午安排警力在“4·24”事故路段迳头村路查获
超载货车 5 辆,含“百吨王”1 辆)、酒(醉)驾 3 宗。当晚,黄埔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共安排 86 名警力(其中民警 32 人,辅警
54 人)开展勤务,设卡查车 4 个(地点分别为开创大道广汕路
口、九龙大道花城制药厂路段、腾讯路、永和大道永和隧道口),
当晚共查获醉酒驾驶 3 宗,其他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10 宗。当晚
卡点未涵盖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行经路段。
(八)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3 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265.6 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效果评价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月 24 日 22 时 3 分 17 秒,黄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分控
中心接交通指挥综合系统转来涉及黄埔区新龙镇兴龙大道九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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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红绿灯处其它交通警情,警情称:一辆货车(运沙)撞消防
栓后着火,不清楚有无受伤被困。
22 时 4 分,黄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派出执勤民警赶往事
故现场进行处置。
22 时 12 分,民警到场处置。
22 时 19 分,拯救车及到场进行救援。
22 时 23 分,消防车及“120”救护车到场开展救援。
22 时 51 分,现场车辆火已扑灭。
25 日 3 时 30 分,“120”急救中心证实小轿车上 3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埔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雷虎、交警支
队纪委书记杨旭,先后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卫生急救部门,应急消防部门
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及时,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
评价为良好等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许景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未按导向
车道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韦胜驾驶改变登记结构、机件不合格、严重超载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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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姚炬雄,为追求
高额利润,购买车辆长期违法严重超载,未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
责人(投资人)职责,未对雇佣的司机进行安全教育,未及时有
效消除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身改装、超载等隐患,导致事故
车辆制动距离过长,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 赣 C3B058 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登记车主江西江龙集团
浩宸汽运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公司
车辆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未对肇事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致
使车箱改装、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超载等隐患未排除,导致事
故车辆制动距离过长,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 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未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公
司从业人员(装载司机)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过磅人员放任
车辆超标准装载后离场,导致事故车辆制动距离过长,是事故发
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追责建议(3 人)
1. 许景华,肇事车辆粤 AD14689 号小型轿车司机,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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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转弯未让
直行车辆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一条第一项
②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③
之规定,致使追尾造成事故,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
追究刑事责任。
2.韦胜,肇事车辆(赣 C3B058 号)的司机,驾驶改变登记
结构、机件不合格、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④
、第二十一条
⑤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⑥
之规定,致使追尾造成事故,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于 4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6 月 1
日被黄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姚炬雄,肇事车辆(赣 C3B058 号)实际车主,聘请专职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
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
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
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
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
隐患的机动车。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
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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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构成事实雇佣关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履行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①
,放任车辆长期从事超载
运输,车辆带隐患上路,危及公共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因涉嫌刑事犯罪,于 4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6 月 1 日被黄埔区
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 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肇事车辆(赣 C3B058
号)登记所有人,车辆挂靠单位,对公司名下车辆(事故车辆)
安全状况不掌握,未对肇事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
不能覆盖到挂靠的事故车辆
②
,未督促事故车辆及时修复 GPS 损
坏问题,未能排查发现并有效消除事故车辆改装、超载等隐患
③
,
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江
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立案查处。
2.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肇事车辆(赣 C3B058 号)
超载货物的源头流出单位,多次
④
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违反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④ 目前,查证属实并实施处罚的有 11 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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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①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黄埔区交通运输局已对该单位和
有关人员多次(包含事故车辆这一次)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
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
办法》第十二条
②
决定顶格给予共计 22 万和 3.3 万元的行政处罚。
3.由市安委办将赣 C3B058 号牌车辆非法改装信息及改装
单位违法行为移交宜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由市应急管理局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江西江龙集团
浩宸汽运有限公司和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纳入安全生产
领域联合惩戒管理。
(三)其他建议
1.建议黄埔区政府认真剖析事故暴露出的根源,查找工作
短板,加强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由市预联办对该项工作进行挂牌
督办。
2.建议黄埔区委区政府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土地平整项目、
源头治超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
门、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部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
心等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倒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本次
事故前后的履职情况,如石泥装载、运输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督
①《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②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 2 万元罚款。

—17—
促整改工作情况等,对存在履职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3.建议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给予魏天彬
①
和黄添龙
②
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虽然是由驾驶员的不当操作造成的事故,但是通过
该起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组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汲取教训。
(一)翟洞新型产业园工地,未能按规定加强超载源头管控,
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司机通过发红包给小费的方式,收买装
载机司机为其车辆超标准装载,工地内地磅未起到限制超载的作
用,默认车辆超载,致使超载源头管控形同虚设。
(二)货运运输企业(个人),未按要求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
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车辆驾驶员未按规定拒绝超限载货,
导致运输车辆为追求高额利润,普遍严重超载。
(三)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监管有待加强。尤其是对事故中超
载的源头单位的监管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虽有行动,但是从效果
看不理想,此前也实施过处罚,但是缺乏源头触动,处罚后该单
位依然违规超标准装载,相关职能部门未形成合力,源头治理效
果不好,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① 为肇事车辆(赣 C3B058 号)超标准装载的挖机司机。
② 肇事车辆(赣 C3B058 号)出门前计量称重并开具货单的过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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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处置不当引起的生产经营性较
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在事故中暴露的教训极为典型,为认真吸
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
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
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多措并举从源头治理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各区、特
别是黄埔区政府要定期研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结合辖
区交通安全形势,重点围绕强化分析研判、严查重点违法、加强
源头管理、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开
展整改工作。要把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治超工作列为政府工作的一
项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明确要求,保障经费。
组织区城管、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超载专项行动,对不符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志与监控终
端、车厢规格与密闭》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入户、年检登记,城管部门不得颁发《建
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对重型货车未按规定安装 GPS 设备、
确保 GPS 设备符合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将信号上传至市级监管平
台的重型货运车辆,交通部门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于提交
《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不予通过年审。
(二)加强检查监督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力度。各区政府要
认真剖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根源,查找工作短板,把加强建筑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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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物、散体物料装载源头管理工作列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建
筑废弃物运输车超载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并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
输车装载源头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落实管理
责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装载源头企业落实合法
装载主体责任,挤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超限超载运输生存空间。
一是每月对源头装载工地进行暗访暗查,对违反“一不准进、三
不准出”管理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处罚,对工地雇请外
市籍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情况进行登记,对违反规定雇请建筑废弃
物运输车的施工、监理单位顶格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倒
逼治超责任落实。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
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管,对私自加装栏板的坚决予以拆除。
三是城管、公安、交通、住建部门每月不定期组织至少 1 次联合
执法行动,做到“逢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必查、逢超载必查源头”,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倒逼装载源头企业落实合法装载主体责任。
(三)切实强化信用管理严格落实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
超限超载的建设单位、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要实施联合惩戒,
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态势,形成有力震慑。市城管
部门要利用好《建筑余泥排放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对未履行余泥排放与运输守约承诺的建设单位,取消该项目所有
车辆夜间或白天延长运输时间备案;对雇请不具有《建筑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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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标识》车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建筑工地,要责令限
期整改,严格按照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对
所属车辆一个月内三次或以上违法违规的运输企业,取消企业名
下所有车辆备案,3 个月内不再办理。市城管、公安交警部门要
分别对违反建筑余泥排放与运输管理规定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
的车辆进行处罚,3 个月内不再办理备案事项;市住建部门要对
源头装载管控不力,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施工和建
设单位进行诚信扣分,3 个月内不再为其办理余泥排放和运输管
理绿色通道。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区要针对事故暴露
出本地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问题,要组织所属
镇(街)、村(居)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尤
其是充分发挥“两员两站”交通劝导职能,加大对农村公路沿线村
庄、工业园区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并强化
对机动车不按标线规范行驶,非机动车、摩电车辆超载、超速、
逆行和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劝导力度,有针对性开展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