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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1·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2018-08-17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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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1·29”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1 月 29 日 5 时 54 分许,在广州市增城区小正公路
2km+900m 处小楼镇计江村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货车碰撞的交
通事故,事故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264.3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陈志英常务副市
长、马文田副市长等先后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
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
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
广州市增城区“1·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广州市
公安部门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
心、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进行相关鉴定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
管”等关键要素,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认真查清事故情况,
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
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
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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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 1 月 29 日 4 时 30 分许,罗其盛驾驶赣 B2609H 号小
型普通客车搭载李章金、邱欠珍、罗振轩、罗有生从广州市增城
区新塘镇大墩村出发,返乡过春节。
2018 年1 月 29 日4 时许,何志华驾驶一辆装载有石材的粤
L9159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D5747 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从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沙迳的金磊石场去广州市增城区白
石的建晖搅拌站。
2018 年 1 月 29 日 5 时 54 分,在广州市增城区小正公路
2km+900m 处小楼镇计江村路段,罗其盛驾驶赣 B2609H 号小型普
通客车沿道路由西往东方向,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
驶,导致车辆失控偏离原行驶车道并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驶入
对向车道,与由何志华驾驶的沿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粤
L915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D5747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
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罗其盛当场死亡、罗有生和罗振轩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李章金和邱欠珍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18 年1 月 29 日5 时 57 分许,增城区公安分局接市公安局
110警情,称增城区小楼往正果方向发生一宗交通事故,有人员
受伤。6 时 17 分120 救护车达到事故现场;6 时 25 分119 专职救
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6 时 30分,小楼派出所到达现场,6 时 37
分交警六中队民警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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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应急办接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报告该事故,区应急办
主要负责同志在区应急办统筹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经现场和送院救治,其中1 人宣布现场死亡,2 人经送小楼
医院抢救,于 8 时 20 分许抢救无效死亡。增城区应急办在接到
最新人员伤亡情况报告后,分别于 8 时39 分和 8 时 41分向广州
市府总值班室和市委总值班室进行了事故情况续报
增城区应急办按照有关预案和突发事故信息报告相关要求,
马上向区分管领导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区政府分管领导马上就事
故应急处置作出部署要求:一是区卫计部门组织精干力量全力救
治伤者;二是区小楼镇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安抚死伤者家属等善后
工作;三是区公安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做好事故处置等后续
工作;四是区委宣传部门介入,做好舆情应对;五是区公安、交
通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交通安全知识宣
教工作,加强路面执法,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保障春
运期间平安有序。区相关单位和小楼镇按照区领导部署要求,有
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0 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 5 名伤者被困小汽车内,
立即开展伤者急救工作,其中 2 名伤情较轻的患者(邱欠珍、李
章金)由派潭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现场处理后转送增城区人民医
院住院治疗,后经区人民医院全力救治,现已治愈出院。区公安、
消防、安监和小楼镇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能有序开展处置工
作。9 时 10分,现场勘查完毕,事发车辆拖离,现场交通逐步恢

复正常。期间现场路段未发生二次事故等其它危害情况。
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陈锦强、区交警大队大队长赵会泉、区
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勇军、小楼镇人大主席张自干等相关领导在
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增城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按照《增城区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各负其责,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信
息报送工作符合有关制度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及
时,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两车损毁,直接经济损
失约 264.37 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发车辆情况
1.赣 B2609H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罗其盛,登记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永丰乡樟坪村,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 08 月
31 日,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
公司,交强险凭证号:PDZA20174401000031****,保 险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 ; 商 业 险 凭 证 号 :
PDAA20174401000028****,保险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
经依法鉴定,赣 B2609H 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性能、方
向系性能合格,灯光系、雨刮系因严重毁烂,无法检验判断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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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前照灯是否开启远光状态。
经依法鉴定,赣 B2609H 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
应大于 71.82km/h,而事发路段限速为 40km/h。
2.重型货车
(1) 粤L915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核定载质量40,000.00kg,
登记车主:惠州市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惠州市小金
口小铁管理区兴隆村(金龙大道旁) ,实际所有人:列焌达,住
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下镜村;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08 月 31 日,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惠 州 市 分 公 司 , 交 强 险 凭 证 号 :
PDZA20174413000007****,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商业
险凭证号:PDAA20174413000007****,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
(2)赣D5747 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 31500kg,
总质量 39990kg,车主:峡江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新县城,实际所有人:列焌达,住址:广东
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下镜村塘夏基路 28 号;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经依法鉴定,粤 L9159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5747 挂
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制动系性能不合格,方向系性能、灯光系性
能、雨刮系性能均合格,无法检验判断事发前前照灯是否开启远
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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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 29 日,事发车辆赣 D5747 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
在称重时车货总质量为 147000kg,超过赣 D5747 挂号重型厢式
半挂车行驶证上规定总质量(39990kg)267.59%。
(二)事发车辆驾驶人情况
1.罗其盛,男, 1975 年 04 月 04 日出生,汉族,驾驶证种类: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6210570****,准驾车型:C1E,初
次领证日期:2012 年08 月 24 日,有效期至 2018 年 08 月 24 日;
交通方式:驾驶赣 B2609H 号小型普通客车,死亡。
经检验,送检的罗其盛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和乙醇(酒精)
成分。
2.何志华,男,1979 年04 月 17日出生 ,汉族。从业资格类
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编号:4300312279,道路运输
证号:粤交运管惠字 00294578 号。驾驶证种类:机动车,驾驶
证档案编号: 43280088****,准驾车型:A2, 初次领证日期:2005
年 01 月 13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01 月 13 日;交通方式:驾驶
粤L915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5747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
无受伤。
经检验,何志华呼气式酒精检验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0mg/100ml;在其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份。
(三)事发车辆乘员情况
1.罗有生,男,1983 年 01 月 09 日出生,汉族,赣 B2609H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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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振轩,男,2012 年 01 月 18 日出生,汉族,赣 B2609H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死亡。
3.邱欠珍,女,1990 年 09 月 24 日出生,汉族,赣 B2609H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轻伤一级。
4.李章金,男,1971 年 02 月 26 日出生,汉族,赣 B2609H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轻伤一级。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惠州市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通”)。路畅
通是事发车辆粤 L915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单位,2017 年
8 月 23日,列焌达将粤 L9159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路畅通
名下,每辆车每年交纳 2000 元管理费。路畅通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1302324984034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住所:惠州市小金口小铁管理区兴隆村(金龙大道
旁),法定代表人:关什武,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
日期:2015 年 01 月 19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
运,大型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
441300254959号,证件有效期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2.列焌达个体车队(以下简称“列焌达车队”)。列焌达是列
焌达车队主要负责人,也是事发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投资
人。列焌达车队在事故发生前共有员工 9 人,共有四辆重型挂车、
两辆自卸货车,均挂靠在有关运输公司的名下运营,其中三辆重
型挂车(包括事发车辆粤 L9159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重型
自卸货车挂靠在路畅通名下。
3.惠州市龙门金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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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682437559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高沙村,
法定代表人:陈杰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
2008 年 12月 02 日,营业期限:2008 年 12月 02 日至 2028 年 12
月 02 日,经营范围:建筑用花岗石露天开采;建筑用花岗石加
工、销售。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路面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小正公路 2km+900m 处小楼镇
计江村路段。小正公路东西走向,东往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方向,
西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方向,双向二车道,路中设置单黄虚线,
双向路宽 8 米;现场道路由西往东方向为向右急弯路;一般沥青
路面,路面完好,阴天,路面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事故弯位
设置限速 40 公里/小时交通标志,由西往东方向进入弯道前设置
向右急弯路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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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事发路段指示标志情况
2.事发车辆碰撞情况
事发前,赣 B2609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粤 L9159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5747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重型货车)
由东往西行驶。
事发时小型普通客车撞向重型货车,小型普通客车的正面
左、中、右部(除右端部)与重型货车正面中部偏右、中部及左
部发生碰撞,碰撞后重型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共同向西南侧运
动,小型普通客车在向西南侧运动的后阶段发生逆时针偏转,两
车越过道路中间黄色分隔线进入南侧西往东车道停于最终位置。
3 碰撞时两车路面位置情况
碰撞位置位于道路中间黄色分隔线北侧路面的东向西车道,
碰撞时赣B2609H号小型普通客车存在侵占对向车道行驶的行为。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罗其盛驾驶车辆超过限速行驶,越过道路中心
单黄虚线侵占对向车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同时,何志华驾驶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货超过核定载质
量。其行为虽与事故发生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
加剧了事故后果和人员伤亡损失。
(二)事故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如下:
1.惠州市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发车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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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能不合格、违章超载等事故隐患。
2. 事发车辆粤L915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5747挂号
重型厢式半挂车的所有者列焌达,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超载作业,
未有效排查治理事故车辆制动不合格、超载的事故隐患,对车辆
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位。
3. 惠州市龙门金磊石材有限公司未加强超载配货监督,也
间接导致了事发车辆超载上路。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经调查核实,肇事车辆进入广州沿途没有经过治超点,未发
现交通管理部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调查人员通过对当班民警勤
务、巡逻、执法及接处警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民警在执勤
工作中存在脱岗及不作为等违反警务规定的行为。
事故发生后市和增城区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属地
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认真履行了监管
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职责。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教训
(一)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罗其盛,持有有效的“C1、E”
类机动车驾驶证,其中“E”类机动车(摩托车)驾驶资格为罗
其盛于 2012 年 8 月考取,2017 年罗其盛考取了“C1”类机动车
驾驶资格。由于罗其盛 2017 年才取得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资格,
目前尚处于小型普通客车实习期内。事发当日清晨,罗其盛未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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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落实客车所有乘坐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①
,驾驶机动车超过
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②
,导致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单
黄虚线
③
驶入对方车道,与事发车辆粤 L91593 号重型货车车头相
撞,反映出驾驶员罗其盛安全意识严重不足,其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
(二)重型货车驾驶员何志华,安全意识不足,对于车辆制
动性能不合格、超载等易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认识不足,
在事故中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
④
、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货
车上路
⑤
,其行为虽与事故发生并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在一
定程度上加剧了事故后果和人员伤亡损失。其对驾驶制动性能不
合格车辆、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三)事发货车挂靠单位惠州市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仅与
购买事发货车的列焌达签署了挂靠协议,对下属的挂靠车辆和驾
驶员失管失控,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
除事发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违章超载等事故隐患
⑥
。其行为虽
①《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
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
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
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
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
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
隐患的机动车。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
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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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故发生并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对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和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行为负有责任。
(四)事发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车辆所在车队负责人列焌达,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实施超载运输作业
①
并长期组织车队车辆超载
运输,未有效排查治理事故车辆制动不合格、超载的事故隐患,
对车队驾驶员(包括事发车辆驾驶员何志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缺失
②
。其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车辆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
位和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负有责任。
(五)事发车辆装货石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惠州市龙门金
磊石材有限公司,因运输单位主动要求而对于车辆超载装货行为
不加制止,为道路货运车辆超载配货
③
,暴露出其对于为车辆超
载配货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防控不作为。虽然其行为与事故
发生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其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为车辆
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
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
飘散载运物。《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
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
载运输。
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
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③《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
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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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配货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惠州市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对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和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建议广州市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此情况移交属地监管部门,由属地监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惠州市
路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惠州市龙门金磊石材有限公司对为车辆超载配货的违法
行为负有责任。建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监管
部门,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监管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
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 201 号)的规定,对惠州
市龙门金磊石材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处罚人员
1.罗其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①
,因在事故中死亡,
免于责任追究。
2. 何志华,对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
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列焌达,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和车辆驾驶员培训教
育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①《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
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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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道路桥梁承载研判,提升安全通行保障基础
惠州市龙门金磊石材有限公司的石材运输进出经过桥梁的
限载为 30 吨,但经过的车辆在超载时总重量近 140 吨,考虑到
还有相向行驶并超载的重型货车同时行驶在桥梁上的情况,桥梁
的承载压力不言而喻。长期的超载行为对桥梁本身的结构安全和
桥梁下方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建议惠州市政府协
调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
1.建议惠州市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经
贸等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
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1 号)要求,开展
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排查摸清公路沿线源头企
业底数,加大日常巡查监控、处罚打击和清理取缔力度,并定期
将违法源头企业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联合整治。
2.建议惠州市交通局、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运营单位对
辖区内跨高速桥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发现存在严重超限
超载车辆运行的桥梁,要尽快设置限高、限宽、视频远程执法等
专项防护设施,及时消除桥梁安全隐患。
3.建议惠州市政府加强对辖区内跨高速公路桥梁的技术检
测评定工作,发现技术状况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要及时
采取措施维修或封闭,设置警示警告标志,并通报公安交警等部
门,确保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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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探索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办法,不断提升道路隐患
排查治理效果
市交委、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事故路段业主单位,加强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要针对事故多发路段开展排查整治,并
借助交通信息设施加强宣传公告,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事
故多发路段的监控、巡查和监管工作,有效减少事故发生。
(三)开展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监管
1.市交委、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夜间(尤其是 23 时至翌
日 7 时该时段)车辆超速、超载监管,严防车辆“带病”上路,
严查货运货车超速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以严查严处倒逼
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全市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货
运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完善内部
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要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的货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
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3.市交委要会同市公安局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共享的驾驶人
“黑名单”信息库,督促货运企业严格审查新聘用驾驶人的从业
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完善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教育
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
例等内容的宣教培训,切实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驾驶人安全素质
特别是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4.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通报、研判道路货运运
输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道路货运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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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的辖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开
展警示约谈,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道路货运运输安全监
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