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海棠同心路南北侧A11、A9-1项目“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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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海棠同心路南北侧A11、A9-1项目“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4年9月8日14时05分,位于津南区海棠街同心路南北侧A11、A9-1项目(以下简称花语天境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2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成立了津南海棠同心路南北侧A11、A9-1项目“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安津南分局、津南区总工会、海棠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天津诠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诠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YDW23U,经济类型:私营经济,法定代表人:姜伟娜,成立日期:2020年03月1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3幢2层2113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2069895,资质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施工劳务(备案事项)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21〕01472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8月22日至2027年8月22日。(二)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28日,总承包单位与天津诠悦公司就海棠街同心路南北侧A11、A9-1项目售楼处、样板间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基本情况如下:工程名称:海棠街同心路南北侧A11、A9-1项目售楼处、样板间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宁慧路与雅深路交口。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治商变更所示所有的二次结构:1.所有混凝士加气块墙体(含女儿墙加气块墙体及压顶)、页岩砖、蒸压灰砂砖墙体、空心砖、多孔砖、粘土砖、零星砌体等所有砌体的砌筑,砂浆调制、运输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三)事故发生地点情况事故发生在一号楼一层南侧外脚手架违规开设洞口区域,该洞口宽2米,高1.5米,距离一号楼安全通道33米。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过程2024年9月8日 14时05分,天津诠悦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张某臣在花语天境项目一号楼南侧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外脚手架洞口时,电动三轮车前轮扬起,导致张某臣颈胸部与事发洞口处脚手架横梁发生碰撞。(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1.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张某臣颈胸部遭到撞击后,失去意识,鼻腔出血。现场工人张新运随即呼救,后现场负责人王某江组织人员把张某臣使用自用车辆于14时40分送至津南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7分死亡。现场负责人王某江于15时许电话告知天津诠悦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建民现场发生事故,张建民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事故信息。14时许,总承包单位安全员闫某宇在一号楼施工现场巡查时发现张某臣在事发洞口处,鼻腔出血,要求天津诠悦公司将其送医救治。15时许,闫某宇向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康海飞当面汇报事故情况。总承包单位未上报至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属地政府。2.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施工人员立即进行营救,应急处置措施基本得当,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未按照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属于迟报事故。津南区政府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组织事故核实及情况情况上报,不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伤亡人员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张某臣,男,63岁,籍贯为河北省邯郸市,为天津诠悦公司临时雇佣人员,普工。张某臣进场时未接受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分包公司未将张某臣进场情况告知总承包公司。(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135.23万元。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事发现场拆除钢板网形成的洞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发当事人安全意识不足,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当,是事发的直接原因。(二)事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原因分析及问题1.天津诠悦公司一是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查消除事发洞口隐患;二是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是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四是未及时制止事发当事人违规通过洞口的行为;五是未与事发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违规雇佣超龄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津南海棠同心路南北侧A11、A9-1项目“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1.天津诠悦公司天津诠悦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违规雇佣超龄劳动者,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未及时制止事发当事人的违规作业行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2.张建民张建民作为天津诠悦公司承包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一是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张建民处2023年度收入的40%的处罚,计人民币216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张建民处2023年度收入的70%的处罚,计人民币37800元,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张建民处2023年度收入的110%的处罚,计人民币59400元。3.康海飞作为事发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属迟报事故行为,且对事故现场情况和伤员救治情况掌握不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罚款2023年度收入70%的行政处罚,共计29400元。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1.天津诠悦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风险意识,雇佣人员时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仔细确认被雇佣者是否满足法律要求,并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发现违规作业时需要及时制止,避免发生事故。2.区住建委要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发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抽查工程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行业监管既要查隐患,又要查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屡查屡现的隐患问题,要采取有力手段坚决遏制再次发生。3.海棠街道要进一步发挥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和力度,要以此事故为案例,警示教育街域内施工企业不可麻痹大意,要查漏补缺,杜绝管理盲区。保持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