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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6·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5-09-26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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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6·18”一般机械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6·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 1 -
(二)涉事项目情况 ...................................................................................... - 3 -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4 -
(四)涉事设备和现场勘查情况 ......................................................................- 5 -
(五)事故发生经过 ...................................................................................... - 5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6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6 -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 - 7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7 -
(一)直接原因分析 ...................................................................................... - 7 -
(二)间接原因 .............................................................................................- 7 -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8 -
(一)刑事责任追究 ...................................................................................... - 8 -
(二)相关企业及个人处理建议 .........................................................................- 8 -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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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18 日,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我区
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时,1 名作业人员被升
降设备压伤。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复
同意,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了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
“6·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运管局、公安北辰分局、区总工会和开
发区管委会派人组成,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连云港市
政府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推断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受伤及
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6·18”一般机械伤
害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齐,人员教育培训不到
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4 年 11 月20 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三合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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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军,统一社会代码:91320724321243281R,
注册资金:100 万元,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其他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货物配载。
2.江苏达昀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3 年2 月 23 日,
注册地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 1001 号
S713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彩云,统一
社会代码:91320206MAC91FUW6J,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3.安徽捷雅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 年1 月
13 日,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
天水涧路以南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内,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注册资本:2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1524MA8NLP2LXF,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
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
搬运;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
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项目);无船承运业务;船舶租赁;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
4.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25 日,
注册地址: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小刚,统一社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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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113569300016T,注册资本: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五金产品研发;
助动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残疾人座车制造;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智能
车载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残疾人座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电动自行
车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销售;
自行车及零配件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
零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二)涉事项目情况
涉事项目为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搬运装车项
目,该项目具体承包关系如下: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雅
迪实业有限公司母公司)与安徽捷雅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合同,约定安徽捷雅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雅迪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全国所有电动自行车运输业务。因涉及全国各区域运输业
务,安徽捷雅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沟通对
接,将不同区域运输业务全部发包给各分包物流公司,装卸和运
输作业均由各分包物流公司负责,安徽捷雅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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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负责具体运输业务。
其中,安徽捷雅物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将天津雅迪实业有限
公司电动自行车运输业务发包给包括江苏达昀邦运输有限公司
在内的5 家物流公司负责,同时此 5 家物流公司均将本公司在天
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电动自行车的搬运装车业务发包给
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该事故发生时,伤者正在搬运江苏达昀
邦运输有限公司需要运输的电动自行车。因为各类运输货车高度
不同,故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在车辆和零件装卸地点设置有装
卸的升降平台供装卸作业使用。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按照各方约定,涉事平台装车时交由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
使用,操作人员和现场的安全管理由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负
责。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同时负责管理本
公司员工,不参与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装车作业。
根据江苏达昀邦运输有限公司和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合
同及安全协议约定,江苏达昀邦运输有限公司将电动自行车搬运
业务完全发包给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仅负责运输
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同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人员对灌南恒毅物流有
限公司装车作业进行了不定期抽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本单位
安全管理责任。
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在现场安排了安全管理人员霍某某
兼职负责安全工作,但该公司现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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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业人员长期缺少安全防护用品的隐患问题司空见惯,并未向
该公司报告或消除。
(四)涉事设备和现场勘查情况
涉事装货地点设有装车用的升降平台,升降平台和地面均设
有控制台面,控制台面可以通过选择 1 层、2 层控制升降平台升
至相应高度或降落至地面。同时,因运输电动自行车的货车高度
不一致,升降平台控制台面还设有手动升降按钮,可以自主调节
升降平台高度。
经现场勘验,该升降平台装车口处设有光栅装置,遇有作业
人员肢体或车辆遮挡光栅,升降平台将停止运行,防止压伤作业
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升降平台光栅阻止设备运行的程序逻辑设定
不合理,在使用手动升降按钮微调平台升降时,手动操作的优先
级高于光栅阻止设备运行的优先级,造成作业人员使用手动升降
按钮操作时,光栅实际无法阻止平台运行。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6 月 18 日14 时许,伤者王某某和其父亲王某鹏及工
友王某卫 3 人为一班组进行装车作业。王某某和王某卫将散装电
动自行车推上货车,王某鹏站在升降平台上将电动自行车摆放整
齐。当升降平台上的电动自行车已纵向装满,王某鹏准备操控升
降平台上升时,王某某认为升降平台还有空间,所以其又将一辆
电动自行车抬起,准备搬上升降平台,在此车前轮已放在平台上
后,平台开始上升。伤者一时难以将车辆后轮放上平台,王某鹏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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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按动手动升降按钮将升降平台降下,准备帮助王某某搬运车
辆,但因王某某抬车时较靠近平台,其左脚伸至升降平台下沿和
装车平台之间的缝隙内,平台下降导致其脚部被压伤。事故发生
后现场其他作业立即拨打了“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将伤者送
往天津医院治疗。
(六)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伤者:王某某,男,24 岁,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截至目
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根据天津医院诊断证明,
伤者左脚 1 至3 趾(拇指、第二趾和中趾)部分截肢,根据《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伤者伤情构成
重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了“120”,区应急管理局从“120”
信息平台获悉事故情况后,立即安排人员向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
司核实情况,同时向属地开发区通报了事故情况,由其安排人员
进行现场核实,经“120”急救人员现场判断和北辰医院初步诊
断,伤者系脚趾骨折,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事发时研判伤者伤情不构成重伤。
后因伤者伤势变化,由北辰医院转至天津医院进行治疗,经
天津医院诊断,决定对伤者左脚 1 至3 趾(拇指、第二趾和中趾)
进行截肢手术,最终伤者伤情达到重伤标准,区应急管理局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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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授权,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信
息报告时效正常,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
信息流转及时,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
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某在未佩戴安全鞋等个体防护装备
的情况下将电动自行车搬上升降平台,左脚伸入平台与装车平台
的缝隙中,王某鹏为帮助王某某搬运车辆,操控升降平台下降,
导致王某某左脚被升降平台挤压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
范》(AQ6111—2023)附录表A.1 安全鞋的规定,为作业人员提
供安全鞋等个体防护装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
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淡漠,在违规作业和缺乏必要个体防护装备的双重风险下冒险作
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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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伤者王某某违规
作业和未穿相关戴个体防护装备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本起事故中,仅造成 1 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
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的立案标准。本起事故未到达重大责任事
故罪立案标准。
(二)相关企业及个人处理建议
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
范》(AQ6111—2023)附录表A.1 安全鞋的规定,给作业人员提
供安全鞋等个体防护装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
员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在违
规作业和缺乏必要个体防护装备的双重风险下冒险作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伤者王某某违规作业和未穿戴相关个体防护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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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对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00000 元)的行政罚款。
霍振阳作为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伤者王某某未穿戴相关个体防护装备,
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霍振阳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
款(全年收入72000 元),计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 元)。
同时,针对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装卸升降平台安全设备设
施可能存在的隐患问题,移送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为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
要立即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加强各类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国家、行业及地方等标准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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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行业及地方等标准规定
的安全防护用品,保障作业安全。
(二)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并
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
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作
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做好隐患问题整改,确
保安全。
(四)立即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
引以为戒,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