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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5-02-10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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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8”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目录
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1
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 1
一、事故基本情况 ................................................................................................- 3 -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 3 -
(二)事故房屋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涉事产品生产工艺情况 ........................................... - 5 -
(四)现场勘查情况 ................................................... - 6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7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8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8 -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 - 8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8 -
(一)原因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模拟试验情况 ...................................................................................... - 9 -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 9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9 -
(一)事故单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有关监管部门 ...................................................................................... - 9 -
(三)地方党委政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0 -
(一)刑事责任追究 .................................................................................... - 10 -
(二)相关企业及个人处理建议 .......................................................................- 10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 12 -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狠抓监管消除事故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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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8 日,位于大张庄镇域内的天津市大地工贸有
限公司院内,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厂房屋顶进行
光伏板安装作业时,一名临时雇佣的作业人员不慎从高处坠落,
经“120”急救人员诊断当场宣告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5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复
同意,授权区应急局组织成立了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10·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委、公安北辰分局、区
总工会和大张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派人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推断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人员教育培训
不到位,死者冒险作业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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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 年 8
月 18 日,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大曲河村村委会北 200
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波,统一社会
代码:91120223MABWDQDJ6P,注册资金:2000 万元,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
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
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电线、电缆经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
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2.天津市武清区优晟建筑工程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
2024 年 3 月5 日,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蒋庄子村 1
排 8 号,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人:曹学娜:何向全,统
一社会代码:91330783704583216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土石
方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五金
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无任何电力建设项目施工资质。
3.天津松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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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日,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二街村,企业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松,注册资本:200 万元,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GBE50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
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
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许可项
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无任何电力建设项目施
工资质。
4.天津市大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3 年7 月 15 日,
注册地址:北辰区大张庄镇二闫庄村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学臣,统一社会代码:
911201137522061328,注册资本:2000 万元。经营范围:金属链
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钢压延加工;特种设备销售;高品质特
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照明器具销售;
装卸搬运。
(二)涉事项目情况
涉事项目是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钰国公司”)天津市大地工贸有限公司 2MWp 屋顶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钰国公司与天津市大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
钰国公司无偿使用天津市大地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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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钰国公司购买,产权也归属钰国公司,天津市大地工贸有限
公司可以优先购买廉价电,如该公司无法全部使用,剩余发电量
可以并入国家电网销售。
钰国公司将光伏发电设备安装业务发包给自然人张 x,张 x
使用天津市武清区优晟建筑工程队(个体工商户)与钰国公司签
订了光伏工程安装合同。随后又将安装工程发包给了天津松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 x仅在施工过程中参与协助寻找部分普工。
但该公司因业务较多人手不足,故未实际从事安装,公司实际负
责人史xx 将安装工程发包给了自然人李 xx 组织的工程队负责。
本次事故,除钰国公司与天津市大地工贸有限公司事先签订
了合同外,其他各涉事单位因有过合作,故在事故发生前未签订
合同即开始施工,但各方均对口头约定予以认可,且事故发生后
各方补签了合同(因李 xx 系自然人故未补签合同)。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
现场安排了安全管理人员秦xx,负责安全和统筹调度工作。但现
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流于口头告知,工程分包管控
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出现层层转包。现场安全风险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因现场缺乏施工
辅料,其前往五金店购买,并未在施工现场。
李 xx 工程队并未在现场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人员
组成混乱,其中李 xx 带领此前一起干活的 4 名工人全程参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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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作业,张 x 协助李 xx 临时找来了包括死者在内的 6 名普工,
负责在屋顶搬运摆放光伏设备。此 6 人由刘 xx 带领听从干活,
现场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四)现场勘查情况
涉事厂房结构形式为门式钢架厂房,平面呈矩形,现使用功
能为生产车间。该建筑钢屋架跨度为24 米,中部高 11.5 米,端
部高 10.3 米,总面积 12000 平方米。该建筑节点连接构造平面
布置基本合理、传力路径明确、节点、连接方式基本正确,构件
组成基本合理。
施工作业面为厂房顶棚,厂房顶棚铺设彩钢板,为确保厂房
内采光效果良好,建设厂房时,同步在顶棚斜面设置采光带,采
光带间隔约 10 米左右,采光带宽0.8 米,采光板为 PC 材质,中
空结构。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0 月 7 日发电设备进场,因厂房南侧不具备吊车展
开的条件,李 xx 遂安排作业人员将光伏发电设备吊装至厂房北
侧,因为发电设备摆放的位置为厂房南侧,故李 xx 安排人员将
厂房南侧屋顶的阳光板用木托排盖住,指挥死者等临时雇佣人员
走“L”型路线,即从厂房北侧搬运光伏发电设备后,从北向南
走到钢结构屋顶到南侧,然后从西向东铺设支架,因为南侧的阳
光板是被覆盖,能保证路程安全。但因现场管理不到位,死者选
择抄近路,走直线从物料取用点直接走到南侧去架设支架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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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踩碎了北侧屋顶的阳光板,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了
“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死者送往北辰医院救治,经治疗
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单 xx,男,59 岁,天津市宝坻区人,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0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了“120”,区应急管理局从“120”
信息平台获悉事故情况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同
时向属地、公安等部门通报了事故情况。
获悉事故发生后,应急、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立即组织人
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开展善后、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信
息报告时效正常,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
信息流转及时,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
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单xx进入危险区域,在无防护设施的车
间顶棚上进行作业,踩漏无法承受其重量的厂房采光板后坠落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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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车间地面,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
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未制止项目中层层转包的问
题,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2.施工现场未设置防护网等防坠落设施,高空作业人员登上
屋顶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规范》(JGJ 80-2016)第 3.0.5 条的规定。
3.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死者单
xx 未穿相关戴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事故隐
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
4.天津市武清区优晟建筑工程队(个体工商户)和天津松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询问,排除了人为破坏、
他杀、气象等可能导致高处坠落的因素。
四、行业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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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能源局按照其“三定方案”规定的
职责,系全国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包括电力在内的全部能源领域管
理工作,省市各级发改委作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受国家能源局业
务领导,落实能源领域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
〔2021〕68 号)文件第四点的要求“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
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
为”,发改部门作为能源主管部门,应对涉事项目建设负有检查
责任。
但我市发改委对于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
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未进行转发或制定我市相关文件,
明确全市各区在施电力建设项目监管工作如何落实,区发改委无
法直接执行国家文件,造成区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辖
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工作的分工出现盲区死角。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经公安机关调查,本起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北辰
分局已做出立案决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相关企业及个人处理建议
1.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
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未制止项目中层层转包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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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死者单 xx 未穿相关戴劳动防护用品,高处
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
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3.0.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对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
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罚款。
刘海波作为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死者单 xx 未穿
相关戴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事故隐患,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刘海波处上一年收
入 40%的罚款(全年收入 60000 元),计贰万肆仟元整(24000
元)。
2.天津市武清区优晟建筑工程队(个体工商户),将施工项
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天津松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天津市武清区优晟建筑工程队(个体工商户)处以拾万元(100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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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松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
质的个人李 xx 组织的个人工程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天津松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处以拾万元(100000 元)的罚款。史 xx 作为该公司实
际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对史 xx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主动进位,全面细化安全监管职责
区发改委针对电力建设领域安全监管职能存在争议和交叉
的客观困难要求积极主动进位,按照区政府要求,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主动进位作为,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对全区正在施工
的电力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摸排工作,认真梳理各类监管职能
空白和交叉等问题,全面细化安全监管职责,通过发挥属地监管
力量等方式解决监管空白。杜绝电力项目开发企业违规开展施工
作业,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做好执
法处理。待我市明确电力建设领域监管部门后,按照职责分工,
落实电力建设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钰国星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
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隐患问题,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一是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增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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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开展
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
整改力度。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要求,将光
伏发电设备安装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进行施工。三是要立即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
事故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