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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5·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3-07-15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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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
“5·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5·9”一般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3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3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3
(三)事故现场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6
(一)直接原因分析...........................................................................6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查...................................................................7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7
(一)事故单位...................................................................................7
(二)有关监管部门...........................................................................8
(三)地方党委政府...........................................................................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9
(一)刑事责任追究...........................................................................9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9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0
(一)进一步深化领域监管,全面细化安全监管职责..................10
(二)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10

- 3 -
2023 年5 月 9 日 10 时 40 分许,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
的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作人员收
集石料粉尘的过程中,运输粉尘的装载机在倒车时,撞到在车后
作业的工作人员贺 xx,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批示要求,
经区政府批复同意,授权区应急局组织成立了天津市尚优百成沥
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5·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公
安北辰分局、区总工会和西堤头镇政府派人参加,全面开展事故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推断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
“5·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组织不合理,现场管理
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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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8 月27 日,注册地址: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
司徒明,注册资金:600 万元,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594829875,经营范围包括沥青混凝土、
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拌合;建筑材料、沥青销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企业生产经营不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从业人员约 15 人左右。
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排
生产负责人王xx 兼职作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
(三)事故现场情况
本起事故现场因上料仓阻隔,导致现场监控摄像头无法全程
拍摄到事故经过,难以反映事故现场全貌,具体人员和车辆位置
详见事故现场示意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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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门 门
轮式装载机
死者
上料仓 上料仓
沙子仓 石子仓 石子仓
监控摄像头
沥青混凝土拌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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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5 月 9 日 10 时许,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的天
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组织工作人员董 xx 和死
者贺 xx 等5 名工作人员进行石料粉尘收集作业,董 xx 等 4 人在
料仓和沥青搅拌设备之间用铁锹将料仓外地面上的石料粉尘集
中起来,死者贺 xx 独自在料仓中用手推小车和铁锹收集料仓内
的石料粉尘。10 时40 分许,杨 xx 驾驶的装载机完成石料料堆的
堆放作业后,按照该公司安排其驾驶装载机帮助董 xx 等 4 人运
输料仓外的石料粉尘,待董 xx 等 4 人将料仓外的石料粉尘全部
铲入装载机铲斗中后,杨 xx 驾驶装载机开始倒车准备收集料仓
内的石料粉尘。在倒车过程中,撞到在车后作业的贺xx,造成其
当场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贺xx,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人,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7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 xx 向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
公司的安全负责人王xx 汇报了事故情况,随后其在王 xx 的安排
下拨打了“120”和“110”。11 时 10 分许,120 急救人员和西
堤头镇公安派出所人员陆续到场,经 120 急救人员现场确认贺xx
已当场死亡。11:40 分许,公安部门分别向属地政府和区应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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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通报了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部门和属地政府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
场,维护秩序,开展善后、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信
息报告时效正常,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
信息流转及时,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
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贺xx 站在杨xx 驾驶的装载机车尾盲
区内进行石料粉尘收集作业,装载机驾驶员杨 xx 无法与石料粉
尘收集作业人员有效沟通,造成杨 xx 倒车时无法观察到位于车
尾处的贺 xx,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人员询问笔录和监控视频综合分析,死者贺 xx 进
入杨 xx 驾驶的装载机车尾盲区内,使用手推车等工具进行石料
粉尘收集作业。因装载机运行时噪音较大,且石料粉尘收集作业
人员未携带对讲机等设备,驾驶员杨 xx 无法与其实现有效沟通,
同时司机杨 xx 和董xx 等人未及时观察发现死者独自一人在料仓
内进行石料粉尘收集工作,杨 xx 未尽到安全观察的责任,导致
倒车时撞到盲区内的贺 xx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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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门调查,杨 xx 与死者无矛盾,已排除杨xx 故意
杀人等刑事犯罪的可能。同时,经询问杨 xx、董 xx 等现场人员,
结合现场监控视频综合分析,可排除事故装载机失控等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现场作业组织
不合理,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石料粉尘收集作业进行现场统一协调
管理,加之石料粉尘收集作业人员未携带对讲机等设备,无法与
驾驶员杨 xx 实现有效沟通。
2.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作业人
员贺 xx 进入装载机车尾盲区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
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
的
规定。
3.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第十二条
3
的规定对作业人员贺 xx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
落实三级教育培训,未进行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4
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第十二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
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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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监管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系沥青混凝土拌合企业,在事故调查中,调查
组发现此类企业工商登记的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囊括了建筑业和
制造业等多种行业类型,其中,我区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初步筛
查,经营范围中包含“沥青混凝土”加工、销售的市场主体共 24
家,登记注册建筑业的 12 家,制造业的10 家,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1 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 家。登记企业所属
行业不统一,造成行业监管部门确定出现困难。通过询问住建和
应急部门,并调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仅明确我市住
建部门负责监管水泥混凝土拌合企业
5
;国家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
公众留言平台对于混凝土拌合企业是否属于工贸行业,应由何部
门进行监管的回复内容为:“鉴于各地职责范围不同,建议咨询
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
鉴于此类企业行业监管存在空白,同时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规定,且上级部门对此类企业监管部门缺少明确指导性意
见,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明确此类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切实
抓好此类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遏制事故发生。
(三)地方党委政府
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仅从事沥青混凝
土拌合销售等业务,重大事故发生的风险较小,属地西堤头镇政
不得上岗作业。
5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 年 7 月 18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是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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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在此类企业属于何种行业领域有所争议的情况下,安排公共安
全办公室每年对其进行一个轮次的日常安全检查。2023 年 3 月
20 日该科室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
生产。当时现场要求该企业复工复产时要做好人员教育培训,同
时加强人员和车辆管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经公安机关调查,本起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北辰
分局已做出立案决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对作业人员贺 xx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
实三级教育培训,未进行考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作业人员贺 xx 进入装
载机车尾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
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元)的行政
罚款。
司徒x 作为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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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贺 xx 进入
装载机车尾进行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
土拌合有限公司负责人司徒 x 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全年收
入 54000 元),计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 元)。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领域监管,全面细化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主动进
位意识,及时对全区行业监管盲区死角和交叉领域进行全面梳
理,对发现监管盲区死角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按照《安全
生产法》规定,明确具体行业监管部门,消除监管盲区死角,确
保安全稳定。二是区应急管理局要主动进位,按照行业相近原则,
担负起全区沥青混凝土拌合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摸排,认真
梳理,督促此类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一家出事故,全区
受警醒,切实保障此类企业做好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遏制事故
发生。
(二)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市尚优百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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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落实;二是切实加强
本单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提高作业
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培
训和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三是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
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