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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在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天津森洋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1.77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武清分局、区总工会、区教育局、下朱庄街道组成的武清下朱庄天津森洋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7·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同时邀请天津市北辰区派员参加本次事故调查,同步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适时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相关责任追究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武清下朱庄天津森洋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7·25”一般触电事故为一起迟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事故单位名称:天津森洋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洋枫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JQMW88。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瑞通里13号楼3门201室。该单位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消防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二)涉事项目发包情况1.涉事项目合同签订情况根据施工合同:森洋枫泰公司负责对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某建筑内一至四层原有消防疏散指示线路进行拆除并新敷设满足消防疏散指示要求的电线电缆,更换三十套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号M-ZFJC-E3W6175),包括但不限于穿管布线、接线盒安装、与消防设备的线路连接等工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确保各报警设备信号传输正常;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线路进行改造或新建,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照明和指示功能正常运行;对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墙面、地面等进行修复和恢复,确保整体建筑外观不受影响。2.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涉事设备设施及物料情况本次事故涉及的作业活动为楼道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和原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可日常照明可应急照明)替换成普通照明灯具,以及相关线路的切改和敷设。准备安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为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型号:M-ZFJC-E3W6175。额定电源电压:36V。标称应急工作时间:≧90min。光源名称和参数:LED、DC2.8V-DC3.4V原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为楼道内原先安装的灯具。人字梯为金属人字梯,由森洋枫泰公司提供。作业人员在拆改楼道顶部灯具和敷设相关线路时使用人字梯。(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森洋枫泰公司制定了《消防系统线路改造项目施工方案》,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了安全保障措施;制定了关于该项目的施工操作规程;向发包方提交了包含具备低压电工作业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交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周查表;森洋枫泰公司还提交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机具设备领用表以及施工设备台账和验收台账;发放了安全帽、反光背心等劳动防护用品。但森洋枫泰公司存在未有效的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有效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问题。2.发包方制定了《外委施工管理制度》,事故项目施工前向森洋枫泰公司书面安全提示,对作业人员开展施工前安全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校园进行登记,施工期间组织施工巡检进行安全监督提示。(五)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7月17日,森洋枫泰公司工人开始到涉事地点进行消防线路改造。森洋枫泰公司指定杨某博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工人的工作安排。2025年7月25日9时30分许,森洋枫泰公司工人陆续到达涉事地点继续干活(杨某博从家出发先到达,其他工人从公司出发后到达)。根据现场人员描述,杨某博对当天工作进行安排和分工。杨某博和李某轩到涉事楼道内继续进行消防应急灯线路的敷设工作,其他人干零活。起初,李某轩和杨某博在涉事楼道的大厅内捋顺线路。之后,二人先后将金属人字梯搬至涉事楼道后离开。杨某博将人字梯搬至涉事楼道时,按动了楼道墙壁上的开关,通过地面反光可见一盏灯灭。10时10分许,二人相互配合开始在四楼楼道敷设线路。10时20分许,二人将涉事楼道的灯全部打开,并移动梯子到达下一个工作位置后二人离开。约3分钟后,杨某博手拿消防应急照明灯(1个)返回,并登上金属人字梯拆卸旧灯具更换新灯具。约7分钟后,杨某博将涉事金属人字梯移至事发位置后离开。10时46分22秒(视频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延迟约3分钟),杨某博和李某轩(李某轩手拿一段消防应急照明线路)二人返回涉事楼道。视频监控时间10时47分,杨某博登上金属人字梯,打开楼道顶部吊顶天花板,头部探入吊顶内部,双脚跨过金属人字梯顶板分别站在金属人字梯支腿两侧。视频监控时间10时49分33秒(北京时间为10时51分许),杨某博身体抖动瞬间胸部朝下摔落,同时杨某博跨越站立的金属人字梯反向倾倒,杨某博摔落至地面。现场人员上前查看有关情况并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120将杨某博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发位置,一块固定灯具的天花板已经掉落,但因灯具电源线路的牵引悬挂在吊顶下部。该线路为白、蓝颜色两条电线,其中白色电线可见试图剪断的痕迹,外表出现破损和压痕。事发楼道吊顶内部,在事发位置灯具至其西侧灯具之间,有一条新敷设、未接线的电源线路(该线路为红蓝双色,有黑色套管包裹)。西侧灯具旁边的天花板已经打开,该灯具原有的电源线路已经被剪断。此外,事发位置吊顶内部有一个便携式照明工具。现场有人字梯两个,为便携式金属人字梯。其中一个已经倒地,另一个处于正常直立状态。倒地的金属人字梯一个支腿底部弯折,一侧撑杆发生弯折。与底部弯折支腿同侧的支腿底部有血迹。地面有剪线钳、改锥、绝缘胶带等工器具,以及散落的天花板等物品。经专业人员检测,事发位置漏电断路器完好,能够正常使用,基本能够保证人身安全。(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杨某博,28岁,男,天津宝坻人,身份证号:1202241996XXXXXX18。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1.77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评估(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触电摔落后,发现后迅速查看情况并大声呼叫,现场工人赶到事发位置进行按压胸口等紧急急救,拨打了120。送至武清区中医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25日10时58分,现场人员将现场有关情况报告给森洋枫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发包方通报了有关情况,发包方将此事故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武清区公安指挥中心接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给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会同行业部门(教育局)、下朱庄街道等部门赶赴现场核实,开展善后处置、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等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区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上报及流转及时。森洋枫泰公司未在规定的一小时内报告事故1,属于迟报。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分析灯具线路未断电,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登上金属人字梯试图剪断线路时触电,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分析森洋枫泰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察失管。一是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过期且未落实施工方案要求2,私自进行线路切改作业;二是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3;三是森洋枫泰公司未有效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四是森洋枫泰公司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5。(三)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事发当天,无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无地震等自然灾害。经查询当日天气具体为:7月25日白天阴转多云,气温为33到26℃。(四)司法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符合电击致死。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一)刑事责任追究森洋枫泰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博,负责现场具体指挥和作业,特种作业(低压电工作业)资格证件过期,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6,在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跨立站在金属人字梯上剪断未断电的线路发生触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鉴于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森洋枫泰公司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有效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森洋枫泰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森洋枫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博,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8;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9。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10的规定,建议由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七)项11的规定,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12的规定,建议由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综上,建议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60793.95元(大写陆万零柒佰玖拾叁元玖角伍分)。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一)森洋枫泰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注重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结合项目的特点加强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风险因素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教育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二)区教育局要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针对寒暑假期期间普遍开展的零星修缮等小型工程,组织好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强化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有效的措施,动态掌握零星修缮小型工程的底数,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用本行业的“身边事”警醒相关人员,使相关人员受教训、保持警醒。(三)下朱庄街道要以本次事故为戒,针对各类小型、零星作业活动进行全面摸排,要针对此类作业活动作业人员流动性强、变动大,工期短的特点,通过强化相关负责人教育、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频次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控;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各级各类从业者安全意识;要结合近期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警示教育会议,组织辖区相关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再培训、再学习,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水平。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消防系统线路改造项目施工方案》五、安全保障措施 4.涉及断电,需通知校方进行监管,断开电源并挂牌,设专人监护,验电确认无电后再操作。6.禁止徒手接触破损线缆,发现裸露导线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消防系统线路改造项目施工方案》 五、安全保证措施 2.配备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验电器)、照明设备(防爆手电筒、应急灯)、通风设备(小型风扇)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滑鞋、反光背心)必须完好。4.涉及断电,需通知校方进行监管,断开电源并挂牌,设专人监护,验电确认无电后再操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