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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开发区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6-01-08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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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0日,位于武清开发区的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3.39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武清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组成的武清开发区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本次事故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适时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分析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相关责任追究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武清开发区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8·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事故单位名称: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兴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696660K。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广源道36号。成立于2015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孙涛。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联东兴达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签订;对工作人员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设置专门的安全部并配备1名专职及1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辨识安全风险并根据风险分析情况明确防控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涉事作业制定了模板式作业指导书;日常开展安全隐患巡查。但联东兴达公司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三)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情况,调查组还原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有关过程:经联东兴达公司商务部许可生产、技术部出具加工图纸,生产部下料班组完成材料配备,生产部焊五段班组于2025年8月4日接到7套底模车构件的焊接加工任务,经过铆工组拼接点焊,焊工组按照构件上的焊缝标注进行焊接加固。经8月9日工作,李某强负责的构件已完成焊接,按照工序,构件将由李某强负责吊运至南侧的外观处理组工区,进行打磨处理。2025年8月10日7时5分,焊五段班组长王某在车间南门召开班前会,散会后各工人返回自己工位。7时11分,李某强工位竖立放置的底模车构件(尺寸约5m*2.3m*0.3m,重约1.2吨)发生倾倒,将其砸倒。相邻工位的邵某和附近路过的孙某春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李某强已被压倒。班组长王某和附近工人随后赶到,用天车将构件抬起,并在两旁放置钢材固定。此时李某强口鼻出血,已无意识。王某向公司上级汇报后,报120。救护车赶到后,现场宣布死亡。(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为救护李某强,现场物件被移动,涉事构件放置于事发东侧3米处,天车已挪开。构件竖直放置加工时,工人会按照经验对构件焊接角钢作为支腿,以防止倾倒,保证安全。但在吊运外观处理步骤前,因打磨可放平处理,会将支腿掰掉。经现场勘验,涉事构件一侧的边沿(靠中间部位)发现一处点焊遗留痕迹,其余部位未发现。经问询,事发时天车吊具位于涉事构件正中位置,卸扣吊具未打开;天车遥控器位于倾覆的构件下,李某强右手旁30公分处。(五)排除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经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分析,此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及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某强,39岁,河北秦皇岛市人,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XXXXXX5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3.39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评估(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7时11分,李某强工位竖立放置的底模车构件发生倾倒,将其砸倒后,附近工人立即发现,并使用天车施救。班组长王某立即上报安全部、人资部,并于7点16分报120,于7时45分报110。武清区公安指挥中心接报出警核实后,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武清区政府,区政府转区应急管理局核查。接到事故通报后,区应急局会同开发区等部门赶赴现场核实,开展善后处置、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等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区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上报及流转及时。联东兴达公司在规定的一小时内报告事故1,属于符合上报要求。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分析竖直放置的钢制构件,失稳倾倒砸到李某强,导致其钝性暴力挤压致胸腹部损伤致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分析联东兴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焊接作业环节未辨识出构件倾倒风险,《节段类模板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节段类模板生产加工流程作业指导书》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在焊接至打磨阶段均未提出防止倾倒的安全指导意见。(三)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事发当天,无极端恶劣天气。(四)司法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强符合钝性暴力挤压致胸腹部损伤死亡。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一)免于责任追究情况李某强安全意识薄弱,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从事焊接作业,未对其焊接加工的构件采取有效的保持稳定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联东兴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辨识安全风险存在遗漏,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联东兴达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2,《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55万元(大写伍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孙涛系联东兴达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不全面,落实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141349.56元(大写拾肆万壹仟叁佰肆拾玖元伍毛陆分)。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一)联东兴达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在事故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教育牌,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结合事故暴露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集中学习;要强化安全部人员配置和职能落实,要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要发挥作用;要深化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对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再梳理再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并落实台账管理;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覆盖生产经营的全部作业活动,并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二)开发区要坚持高质量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法治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持续狠抓、补齐短板、务求实效;要全面排查并警示辖区内机械制造行业的企业,督促其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以推动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提升自主排查、自觉纠正隐患风险的能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有效处置,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引导企业主动上报、协同处置;要发挥好属地管理作用,采取有效手段强化安全管家服务质量,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全方位、全过程辨识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4《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按期完成整改,确保隐患消除;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