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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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8日7时30分左右,在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武清分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名称: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田卉莘,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5897865866,经营范围:特种电缆、50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插接母线槽制造、销售,铜材加工;电缆接头、电线生产、销售。(二)有关业务情况 2022年10月12日,津猫电线公司将三栋办公楼(3层,高约12米)外墙粉刷业务口头发包给了刘某奎,未签订承包合同。刘某奎雇佣工人并租赁汽车起重机进行作业。(三)汽车起重机及吊框情况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津B12730,车辆类型: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品牌型号:北起牌BCW5101JQZQY80,注册日期:2010年4月21日,发证日期:2014年10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1日。事故现场吊框为刘某奎自制焊接的铁框,长约3.5米、宽约0.7米、高约0.8米,下方铺设木板作为底板,四周无相应挡板(图1)。两根绳子分别从吊框两侧兜住框底,绳子两端用U型卡子连接在一起,绳子同时挂在吊钩上。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22年10月18日7时左右,粉刷工人陆续进入津猫公司院内准备对东侧的办公楼进行外墙粉刷作业。7时30分左右,工人用吊带将吊框绑定后,挂在汽车起重机吊钩上。随后,起重机将吊框垂直吊起(吊框呈东西向),吊框内站有两名粉刷工人,并装有2桶油漆(靠近吊框西侧)、1桶干水泥(图2,重约15 斤,靠近吊框东侧)。作业时,干水泥桶垫在油漆桶下面,以便于工人蘸取油漆。起重机将吊框吊至楼顶后,因房顶装有太阳能板,无法将其停放在屋顶。司机通过调整位置,将吊框悬停在了女儿墙上方,此时吊框西侧约三分之二部分在楼沿内侧,东侧三分之一部分在楼沿外侧。之后,一名工人从吊框西侧下至楼顶,吊框重心发生偏移随即向东侧倾斜,放置在吊框东侧的干水泥桶从吊框内滑落,砸中下方工人郝某收(又名:郝玉峰)。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待救护车赶至现场后,经确认郝某收已无生命体征。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郝某收(又名:郝某峰),男,47岁,身份证号:320323XXXXXXXX3053,户籍:江苏省徐州市。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郝某收冒险盲目进入吊框悬停下方,被吊框内滑落的干水泥桶砸中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现场施工时,吊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现场工人自制吊框栏杆四周之间无封闭等。2.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办公楼外墙粉刷的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个人刘某奎;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郝某收,现场施工人员,盲目进入起吊物可能掉落的危险范围内,被掉落的干水泥桶砸中,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郝某收已于事故中丧生,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田某莘,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2.4288万元。(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六、防范措施建议(一)天津市津猫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警,举一反三,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立健全第三方安全管理制度,将粉刷工程发包给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做好资质审查,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排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二)京津科技谷,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贯工作,提升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统一协调、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三)区住建委,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装饰装修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基层业务指导,采取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各方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