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11·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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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11时许,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1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5月11日,注册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八里桥村,法定代表人为付立刚。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二)相关业务情况天津盛图纸制品有限公司独立于生产场所之外的钢结构库房,在大雪天气中,南侧部分被积雪压塌,该库房被压塌之后处于闲置状态。2021年11月7日,盛图纸制品公司与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将钢结构库房的拆除项目发包给了翊航科技公司,并签订了《安全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施工过程中,翊航科技公司租赁了一台徐工牌汽车起重机(最大额定总起重量20t,吊臂长32米),在现场负责吊装。具体作业流程为:首先起重机吊住库房坍塌部位的一根钢梁防止坍塌,由其他作业人员使用切割机围绕吊车绑定部位四周将彩钢板及钢梁切断,再由起重机将切割好的钢梁及彩钢板放置于地面,最后由工人对钢梁和彩钢板再度切割清理。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21年11月9日上午8时许,翊航科技公司负责人付某某在现场指挥工人和起重机司机对倒塌的库房进行拆除作业。汽车起重机停靠在库房南侧路边伸出吊臂进行作业,因离库房距离较远(约25米),王某某负责在吊车与施工现场之间传达指令。11时许,切割人员将起重机吊住的彩钢板和钢梁四周切割完毕后,付某某与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之后便向起重机司机喊话起吊,起重机起吊瞬间,被吊起的彩钢板东侧半边向下折弯,被连带吊起的另一根已经切断的钢梁倾斜掉落,起重机停止起吊,付某某与其他人员跑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王某某被掉落的钢梁砸中,躺在地上,随后几人一同将钢梁挪开,付某某扶住王某某头部,并帮忙止血。2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其送至武清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日14时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某某,男,56岁,身份证号:120222xxxxxx6014,户籍:武清区黄花店镇。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起重机起吊时,王某某进入起吊物可能掉落的危险范围内,连带吊起的钢梁发生倾斜掉落,砸中其头部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导致员工缺少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对风险隐患认知不足;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危害风险评估,缺少现场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1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王某某,盲目进入起吊物可能掉落的危险范围内,被倾斜掉落的钢梁砸中,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王某某已于事故中丧生,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付某某,系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总指挥,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1.944万元。(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危害风险评估,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于其3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六、防范措施建议(一)天津市翊航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剩余库房的拆除作业制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对现场作业人员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实行危险作业要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二)天津盛图纸制品有限公司,要督促翊航科技有限公司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相应职责,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三)黄花店镇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实责任,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举一反三,对类似工程项目要加强安全监管,查看企业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排查检查现场作业事故隐患问题,督促企业全面整改落实,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