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4.4”物体打击事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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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4日1时40分左右,位于宝坻区大唐庄镇的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在喷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1名喷漆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该起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一、评估目的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责任人是否被追责,其他企业是否得到警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式。二、评估依据及职责分工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坻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大唐庄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4.4”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邀请区监察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事故评估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分工如下:(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履行法律责任情况的评估。(二)公安宝坻分局负责事故中涉及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评估。(三)区总工会负责事故中涉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评估。(四)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情况的评估工作。(五)大唐庄镇人民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六)区监察委负责事故中涉及的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违纪问责情况的评估。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1.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2.王振江,作为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振江处以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680元。四、评估部署工作事故评估组召开评估组会议,评估组组长要求事故评估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开展事故评估工作。五、评估事项及结论(一)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事故报告中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及负责人王振江均已接受行政处罚。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及负责人王振江均已于2021年9月1日足额缴纳罚款。评估结论:对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及负责人王振江处罚已落实。(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1.天津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1)整改建议: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本质安全角度改进喷漆工艺流程,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从生产实际出发,重新修订喷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生产作业的全过程管理。(2)整改落实情况:第一,反思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经过此次事故后,公司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意义,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第二,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第三,重新修订喷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过程作业。同时加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做出整改。2.大唐庄镇人民政府(1)整改建议:要以此次事故为戒为鉴,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2)整改落实情况:第一,大唐庄镇人民政府对“4.4”事故情况进行通报,以案示警,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第二,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隐患排查走形式、走过场。评估结论:各相关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