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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7.1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0-10-16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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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1日9时40分左右,位于宝坻区宝平街道的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望都路(南三路-建设路)建设项目在水稳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坻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局组成的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7.1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邀请区监察委和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    该公司为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2005年11月1日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兆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0329279C,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5室,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旧房拆迁改造工程;土地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    2、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    该公司为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联合体主体总包单位。该企业于1987年04月2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系国有企业,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机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公路路基、公路路面、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持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证书编号:D112020280,有效期:2021年1月13日;持有天津市住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证书编号:D112020280,有效期:2021年6月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06】CT0001501,有效期:2018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6日。    3、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设计院)    该公司为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联合体主体总包单位。1996年4月9日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赵建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401203300M,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持有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4、天津市昌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青公司)    该公司为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专业分包单位。2012年05月30日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管振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96131289N,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产业园区中路189号,经营范围:房屋工程建筑;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地下管网探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工程;建筑防水及保温工程;市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等。持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4】CS0003868,有效期:2020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    4、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    该公司为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单位。1993年2月25日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玉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101113151A,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2号楼7层704,经营范围: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持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5、董文康,男,23岁,宁夏西吉县人,中建六局轨道交通公司工作人员,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6、李瑀,男,25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    7、马青林,男,47岁,天津市武清区人,方正公司工作人员,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总监。    8、孙浩杰,男,31岁,天津市宝坻区人,昌青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工人,负责为昌青公司提供劳务,招募工人,同时负责临时招募工人的现场管理。    9、张福增,男,48岁,天津市宝坻区人,自有2辆压路机和1辆装载机进行设备租赁,起名“大张租赁”,无营业执照。    10、赵孟杰,男,28岁,天津市蓟州区人,张福增临时雇佣的司机,此次事故的胶轮压路机驾驶员。    11、马文,曾用名:王兰印,男,69岁,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昌青公司临时招募的修路工人。    (二)工程情况    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是宝坻区政府的重点工程,按照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31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由金地公司采用EPC模式实施工程建设招标。    2018年7月6日,金地公司与方正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服务范围:对工程的勘察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2018年8月14日,金地公司与市政工程设计院和中建六局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将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设计、勘察、采购、施工、验收、移交等直至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承包给市政工程设计院和中建六局,合同期限:2018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项目中望都路(南三路-建设路)工程,主要为蝶恋吉园、蝶恋祥园、蝶恋家园、蝶恋和园4个还迁小区配套道路。    2019年10月18日,中建六局与昌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将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中路面及附属工程的部分道路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昌青公司,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清单为准。    2019年10月,昌青公司组织设备和工人入场,铺设朝霞路与望都路的雨污管道以及两条路的路基工程。项目经理王继东,施工现场负责人张艳明。    因疫情影响,2020年4月,昌青公司开始对望都路进行水稳施工,后期因其他原因施工被多次阻止而撤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7月10日,昌青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张艳明通知孙浩杰找15名工人、通知设备租赁的老板张福增派一辆吊车第二天到望都路干活。孙浩杰在本村找了7个人,并让蓟州区下仓镇的朋友李景昆帮他找8个人(包括马文和李步双在内)。张福增通知司机赵孟杰第二天驾驶胶轮压路机到望都路施工。    7月11日7时,张艳明组织工人开始对望都路进行水稳铺设。司机荆大林驾驶摊铺机负责摊铺砂石料,赵孟杰驾驶胶轮压路机负责碾压路面,马文和李步双在摊铺机两侧负责捡拾路面上的垃圾和砖头。    9时40分,赵孟杰驾驶胶轮压路机自北向南倒车时,将站在摊铺机西侧的马文碾压在车下,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呼叫赵孟杰停车。赵孟杰下车查看,发现车下有人,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由于胶轮压路机自重30吨左右,马文的双脚压在压路机的前轮下,现场人员就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后经消防人员与施工单位找来的吊车合力将马文救出,经医护人员确认,马文已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万元,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马文,曾用名:王兰印,男,69岁,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专家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胶轮压路机驾驶员未取得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违规作业,胶轮压路机倒车时,驾驶员未对车辆后方情况进行细致观察,导致压路机将正在作业的工人碾压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昌青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安全管理不到位,雇佣无资质人员操作建设施工设备;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临时雇佣未经教育培训的工人直接入场施工作业;劳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给工人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7.1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昌青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昌青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管振华,昌青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昌青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振华处以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昌青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振华处以2019年收入80%的罚款,合并处罚,建议对昌青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振华处以2019年收入11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9600元。     3、董文康,男,23岁,中建六局轨道交通公司工作人员,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建六局轨道交通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4、李瑀,男,25岁,中建六局轨道交通公司工作人员,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建六局轨道交通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马青林,男,47岁,方正公司工作人员,宝坻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正方监理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昌青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人员切实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深入的开展隐患排查,彻底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昌青公司要切实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坚决杜绝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行为。    3、昌青公司要加强施工设备和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坚决杜绝未经专业机构培训、无设备操作资质人员操作施工设备,同时加强上岗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为工人配发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方正监理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施工现场监管,对入场施工作业的重要设备、设施必须全部进行核查检验,切实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5、中建六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检查巡查,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