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8·6“一般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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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8·6” 一般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2 年 8 月 6 日 16 时左右,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 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38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由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宁河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 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参加的“8•6”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律 检查委员会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 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第三跨西 侧第一部天车(起重机)上的检修吊笼内,该起重机为桥式 2 起 重 机 , 型 号 规 格 QD10-22.5A5 , 设 备 代 码 : 41101051920130129,额定起重量为10t,跨度 22.5m,起重 机检修吊笼位于起重机南侧,死者被发现时地点位于吊笼 内,吊笼内有断路器1 个,断路器顶部有接线端子 3 个,编 号为“1、3、5”。3 个接线端子上除 3 个正常连接的电源线 外,还分别接了 3 个被剪断的电线,被剪断的电线有绝缘胶 带包裹痕迹,其中接在“3 号”和“5 号”接线端子上的 2 个剪断的电线未完全包裹,电源线内部金属丝裸露。事故现 场图如下所示: 图 1.事故现场天车图片 3 图 2.事故发生点位现场图 图 3.发生事故吊笼内断路器 田利民被发现位置 吊笼内断路器 4 图 4.断路器上方电源线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8 月 25 日,企 业 类 型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202213515343706,法定代表人:潘玉才,企业主要负责 人:刘瑞东。注册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 23 号,经营范围:冷弯型钢技术研发;焊管、铁管、铁板、钢 结构加工;家具制造、加工;钢材、铁矿粉、建筑材料(砂 石料除外)、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原料(易燃易爆 易制毒及化学危险品除外)、润滑油、粮食批发、零售;汽 车销售;环保工程;国际货运代理(陆路、海上、航空);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电源线裸露位置 电源线裸露位置 5 2022 年 7 月 29 日,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 院工作人员前往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检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桥式起重机存在不合格项,要求该 公司进行整改。 2022 年8 月 6 日上班后,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 任卢保柱安排工人按照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 院提出的不合格项对起重机进行整改,其中电工田立民(死 者,男,49 岁,汉族,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人)负责天车 电气线路检修工作。在检修天车电气线路的过程中,田立民 未采取断电措施,身体不慎接触到检修吊笼内断路器上方裸 露的电源线后触电。当日下午 16 时,该公司工人发现田立 民坐在天车维修护笼内一动不动,随即拨打 119 和 120,将 田立民送至天津市宁河区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于 2022 年 8 月6 日 17 时33 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 人死亡,死者姓名田立民,男,49 岁, 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人,工种:电工。《田立民尸体检验 报告》(津公宁技鉴字[2022]第00195 号)鉴定意见:死者 田立民符合电击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 138 万元。 6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及技术鉴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田立民 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采取断电措施,违规带电作业,不慎 碰触到起重机吊笼内断路器上方位置的裸露电源线,导致其 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力。 该公司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 未能及时发现起重机吊笼内断路器上方有裸露电源线的安 全隐患。 2.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缺失。未对 电工田立民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导致其对检维修作业的安全 风险认知不足,违规带电作业。 3.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未制定检维修施工方案,未按 照《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的要求在作业现 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对吊笼内断路器上方的 电源线进行拆除更换时,没有按照《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的要求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导致带电 的导电部分外露。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8·6”一般触电 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田立民,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电工。未能掌握本职工 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在检维修作业前采取断电措施,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 究其责任。 刘瑞东,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 的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顺利实施;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到位。未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建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能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0 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 8 一步做好风险辨识工作,对全厂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全面辨 识。要强化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全面检查用电安全,切实 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应整改措施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天津厚重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 岗位技能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自觉遵守安 全规章,拒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 绝各类不安全行为。 (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用电安全 教育工作,举一反三,立即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严 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监 管水平有待提高。建议区安委会办公室针对该起事故对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对具 体工作人员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警示提醒,督促其落实好属 地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8·6”事故调查组 2022 年9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