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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6·26”一般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宁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2-08-24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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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6·26”
一般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2 年6 月 26 日8 时 45 分左右,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
镇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8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由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宁河分局、区总工会、现代产业区
管委会等部门参加的“6•2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
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
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宁河区造甲城镇天津市鸿顺建材商
贸有限公司东南侧上料地坑内。经现场勘查,上料地坑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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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积水浸没鞋面,死者的两只鞋子浸泡在水中。地坑中
共有皮带机 2 条线,事故具体发生位置位于皮带机 2 条线交
叉处,现场有 220V 潜水泵 1 个,未连接地线;有 LED 照明
灯 1 个,照明灯挂在皮带机金属架上;多接头插头一个,LED
照明灯和潜水泵接在该多接头插座上;插座接线沿地坑东侧
墙壁与地面上连接,插座线在勘验时已被扯断。现场测量发
现,LED 照明灯不漏电,潜水泵漏电。潜水泵插座电源线从
厂区东侧集装箱房内插座接出,集装箱房内插座无漏保。
事故现场图如下所示:
图 1.事故现场平面图
N
5米
10 米
15 米
LED 照明灯
传送带
220V潜水泵
多接头插座
电线
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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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事故发生点位现场图
图 3.发生事故潜水泵
王希军受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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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集装箱房插座开关
图 5.集装箱房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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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2 月 7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120221MA06A6QX9P,法定代表人:石继刚,注册地
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西侧,经营范围:建筑
材料批发兼零售: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国内劳
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
土建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王希军(死者,男,49岁,汉族,1972
年10月出生,河南省汤阴县人),2022年3月份完工。2022
年6月10日,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石继刚发
现该项工程存在漏水点后电话通知王希军要求其来公司进
行维修,漏水点部位位于该公司上料地坑处。
2022年6月26日早晨,王希军与其妻子郭爱粉前往天津
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土建工程漏水点修补。抵达该
公司后,王希军使用自带的潜水泵在上料地坑处做抽水作
业,因传送带地坑处光线不良,郭爱粉返回自己车辆取手电。
8时45分左右,郭爱粉取回手电返回地坑后呼叫王希军
名字,没有得到回应,郭爱粉打开手电发现王希军趴在水里,
大声呼救。在传送带地坑附近干活的工人听到郭爱粉呼救
后,立刻赶赴现场施救,同时拨打120将王希军送往天津市
武警医院进行抢救。当日上午10时40分,王希军经抢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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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 人死亡,死者姓名王希军,男,49 岁,
河南省汤阴县人,工种:土建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8 万元。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及技术鉴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希军
在没有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
涉水环境中使用潜水泵作业,因潜水泵漏电且电源使用插座
前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导致作业人员王希军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
不力。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
施工现场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包作业人员管理
缺失。该公司无外委单位管理制度,未及时审查承包单位的
施工资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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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教
育缺失,未组织对外包单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事故防范能力不强。施
工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缺乏安全施工知
识,安全管理水平较弱,安全素质较低,没有发现施工现场
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6·26”
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石继刚,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
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
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王希军,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承包
人。未能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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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到位。未能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未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未能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将生产经营场
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未能与
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能对承包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款、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30 万元
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天津市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检查和隐患
排查,全面检查企业的用电安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现代产业区管委会要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用电安全
检查和教育工作,举一反三,立即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检查行
动,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现代产业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监
管水平有待提高。建议区安委会办公室针对该起事故对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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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现代产业区党工委对具
体工作人员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警示提醒,督促其落实好属
地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6·26”事故调查组
2022 年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