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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大邱庄镇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7·25” 一般触电事故评估报告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5-01-06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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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大邱庄镇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7·25”一般触电事故评估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2024年9月9日,我区成立了静海区大邱庄镇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7·25”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开展该起事故评估相关工作。2024年12月25日,事故评估组完成事故评估工作,形成本报告。一、评估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存在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规定,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特开展此次事故评估工作。 二、评估组及职责分工2024年9月9日,我区成立了静海区大邱庄镇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7·25”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静海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大邱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评估组成员单位做好评估工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行政处罚方面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总体评估报告。公安静海分局负责评估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负责参与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大邱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责任,配合评估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此次事故评估工作。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7月25日3时10分许,位于静海区大邱庄镇的天津市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制钉二车间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7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静海区大邱庄镇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7·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翟某某在分料作业过程中触碰到分料机滚轴接线端子的裸露带电部位,而分料机配电系统未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从而造成了触电事故致其死亡。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为:1.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耿某某。2.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翟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也未对翟某某进行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确保其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3.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制钉二车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分料机工作区域存在的事故隐患。4.耿某某作为本次触电事故中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对于分料机滚轴接线端子带电部位裸露、分料机工作区域没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和足够的退避空间可能造成人员在分料机操作中触碰到滚轴接线端子裸露带电部位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9月28日,事故调查组向区政府提交《静海区大邱庄镇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7·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0月9日,区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四、评估工作部署开展情况2024年9月9日,事故评估组召开了静海区大邱庄镇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7·25”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会议,对事故评估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2024年10月12日、10月18日,事故评估组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评估。2024年11月-12月,区应急管理局将收集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归集整理,撰写评估报告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评估事项及结论 (一)事故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2023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下达《立案决定书》(津静公(刑)立字〔2023〕3034号),决定对天津市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重大责任事故案一案立案侦查。2023年11月30日,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第二车间负责人耿某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16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刑诉〔202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耿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30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5月7日,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耿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日期自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止。依据静海区司法局大邱庄司法所出具的《社区矫正对象耿某某的情况说明》显示大邱庄司法所接受耿某某报到以来,其能够遵守司法所监管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表现正常。(二)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3〕支队-S006号对其给予人民币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某作为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2022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王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2022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2023年11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3〕支队-S007号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7日,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及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已足额缴纳罚款。(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修订和完善了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全方位、全过程辨识了生产工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害因素,并进行分类管理,落实各级管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全方位、多角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具体整改事项如下:1.在事故发生后,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不再将车间及设备租赁给耿某某,并出具声明称厂区内所有车间均自主经营。建立了《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对供应方、承包方、协作方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2.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建立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制定了《年度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和《隐患治理方案》,依据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手册制定了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等,对照清单内容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了记录,并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进行了专项培训。3.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对公司所有员工进行再培训,包括各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应急预案等内容,让员工学习了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等内容,确保安全作业。4.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建立了公司员工花名册,对所有员工的身份信息和年龄进行再核查,确保不招收童工。对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要求在招录员工时应认真审核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确定员工实际年龄,不得招录童工。5.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学习并形成专项培训记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熟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安全职责。六、总体评估结论针对静海区大邱庄镇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7·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的评估工作已完成,现总结如下:1.耿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执行。耿某某已到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大邱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事故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已落实。2.区应急管理局对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及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的行政处罚均已落实。3.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德财恒鑫金属制品厂已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