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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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评估报告编制单位:“10·30”事故评估组编制日期:2021年4月11日目 录评估目的......................................1评估依据及职责分工............................1评估依据..................................1职责分工..................................2事故调查处理情况..............................3基本情况..................................3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5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6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7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7评估部署工作..................................9评估工作原则..............................9评估范围..................................9事故评估程序及开展情况....................9评估事项及结论...............................10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10党政纪处理落实情况.......................11行政处罚落实情况.........................12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13六、评估结论.....................................15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评估报告一、评估目的 为深刻吸取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类似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安办[2020]7)的要求,蓟州区应急局成立评估组,以“10.30”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聘请蓟州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的专家,对“10.30”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蓟州区人民政府对《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同意所拟。二、评估依据及职责分工(一)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常会公告56号《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津安监管法字2006第56号《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0.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二)职责分工1、评估组织机构蓟州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评估组,成员组成如下:评估组组长:胡申全副组长:袁振庆成 员:张红光、赵宏刚、穆文恒专 家:张海华、周鹏飞、张超楠评估组职责分工组 长:审核批准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负全面责任,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评估工作,组织评估组成员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成员及专家:开展事故评估的具体工作。如:到事故责任单位和事发地点收集材料、查看现场、查找证据,翻阅规范标准,对事故的过程节点逐一论证,对相关企业进行走访、核实、调研;检查、审阅事故单位整改落实及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编制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开展研讨工作。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一)基本情况1、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发包单位: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路桥公司”)成立于2005年02月01日,系国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拾亿零贰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某军,注册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京哈公路南侧、津蓟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770616768B。经营范围:道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供排水、堤坝、码头、飞机场、房屋建筑工程、电厂土建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及混凝土构件加工;公路安全设施及公路收费系统工程施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工程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12087392,有效期:2021年06月13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3]CY000349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5月6日。该公司是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的下属单位。(2)劳务分包单位: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6日,系私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明,注册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产业园3号楼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N1BBX9。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市政道桥工程、管道工程(不含压力管道)、水利水电工程、装饰装潢工程、节能环保工程、防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料)批发兼零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2032381,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2022年9月2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8]LB000623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1月22日。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邦喜公路(津冀界-五龙山大道)改建工程1标段(K0+048.825至K9+300)。长约9.251km,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设计时速8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大中桥1座,记长456.92m,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该项目签约合同价为21366.3648万元。天津市恒捷市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将邦喜公路(津冀界-五龙山大道)改建工程1标段(K0+048.825至K9+300)发包给鑫路桥公司,并于2018年4月2日与鑫路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鑫路桥公司指派第八项目部负责该路段的施工建设,任命董鹏海为项目经理。天津市恒捷市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将邦喜公路(津冀界-五龙山大道)改建工程1标段(K0+048.825至K9+300)施工监理发包给天津市华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3月20日与其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协议书。由于邦喜二线施工受阻,鑫路桥公司临时改变施工方案,将出头岭镇西梁各庄往东至遵化界大约1.2公里的原邦喜公路进行加宽,2019年10月28日,鑫路桥公司同兴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将加宽路段的隔离墩安装、沥青油罩面、安全防护工程等施工劳务分包给兴顺公司。兴顺公司指派马某光为项目负责人。该施工项目并不在原施工、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不清楚该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1、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10月29日,兴顺公司马某光组织6名员工到出头岭镇邦喜公路赵各庄路段施工现场进场作业,主要负责清理开槽时掉落的废料。当日,马某光联系到吊车车主刘某友,并约定好于10月30日清晨由刘某友派吊车到施工现场吊装公路中央的隔离防撞墩。10月30日,刘某友指派司机孙某开吊车到施工现场吊装作业。14时左右,由于吊装的隔离墩底部不平,兴顺公司工人将隔离墩北侧吊装用的钢丝绳撤出,工人马某指挥吊车将隔离墩上升抬起,使隔离墩南侧底部离地后向北倾斜,方便工人平整底部。隔离墩刚抬起一点就向北侧倾倒,将站在隔离墩北侧中间部位的工人刘某春挤压在其身后1米远的另一块隔离墩之间,工人将刘某春救出。在场工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120赶到后,将刘某春拉往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6时左右,刘某春抢救无效死亡。2、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鑫路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安排专门人员维护秩序,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区政府接到事故报案后,按照《天津市蓟州区应急救援总体预案》的要求,立即责成公安蓟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公安蓟州分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和保护,维持了现场秩序;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材料收集和勘验。救援工作基本取得成功。(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如下:刘某春,男,汉族,59岁,户籍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大街村,兴顺公司临时雇佣工人(系马伸桥镇邮电支局退休职工)。事故发生后,兴顺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刘某春家属103万元,死者尸体已火化。(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1、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专家现场勘验,及综合分析认定:兴顺公司工人马某错误指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兴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对从业人员开展专门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2)鑫路桥公司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3、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0”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兴顺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1、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马某,兴顺公司工人,对冒险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吊装作业未做安全防护,错误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部门立案调查。2、对追究行政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予以政务处分:(1)宋某杰,鑫路桥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作为主管安全的分管领导,督促组织协调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2)孟某伟,鑫路桥公司第八项目部项目副经理,中共党员,作为项目分管安全的副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3)郑某兵,鑫路桥公司第八项目部安全员,中共党员,作为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不到位,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3、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1))杨宝清,蓟州区交通局正处级调研员,中共党员,作为交通局主管鑫路桥公司的副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在交通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2)刘某军,鑫路桥公司董事长,中共党员,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3)兴顺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存在迟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兴顺公司给予处罚4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兴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明给予2018年年收入60%的即2.8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四、评估部署工作(一)评估工作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完善安全防控措施。2、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要体现科学性、公正性与针对性;(二)评估范围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三)事故评估程序及开展情况1、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发生后,蓟州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的“10.3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组成管理调查组和技术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2、事故评估情况评估工作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检查、审阅事故单位整改落实及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编制评估报告。评估组多次到事故责任单位和事发地点收集材料、查看现场、查找证据,翻阅规范标准,对事故的过程节点逐一论证,对相关企业进行走访、核实、调研,对评估报告进行3次研讨并最终成稿。五、评估事项及结论(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马某光,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西葛岑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8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马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公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西葛岑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3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孙某,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于桥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3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评估结论:2021年1月13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马某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马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党政纪处理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予以政务处分:(1)杨宝清,蓟州区交通局正处级调研员,中共党员,作为交通局主管鑫路桥公司的副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在交通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领导责任,由区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2)刘某军,鑫路桥公司董事长,中共党员,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3)宋某杰,鑫路桥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作为主管安全的分管领导,督促组织协调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4)孟某伟,鑫路桥公司第八项目部项目副经理,中共党员,作为项目分管安全的副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5)郑某兵,鑫路桥公司第八项目部安全员,中共党员,作为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不到位,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评估结论:5名被追责问责的人员党政纪处理已全部落实到位。(三)行政处罚落实情况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存在迟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兴顺公司给予处罚4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兴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明给予2018年年收入60%的即2.8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评估结论:对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已落实。(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1.兴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反思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二是现场安全管理要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三是要认真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要立即制止,并严肃处理。四是召开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使全体员工吸取事故教训,得到安全教育。落实情况:(1)兴顺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落实到每位员工,强化了培训考核机制。(2)兴顺公司强化了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每个项目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3)兴顺公司立即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4)兴顺公司本着“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在公司内部通报了事故情况,让全体员工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2.鑫路桥公司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监督管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要立即停工整顿,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二是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通报施工单位。三是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向所有施工队伍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使全体员工吸取事故教训,受到教育。落实情况:(1)事故发生后,鑫路桥公司已经全面停工整顿,立即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的安全隐患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整改完毕。(2)鑫路桥公司加大了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培训力度,强化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要求,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管理,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等作业。(3)鑫路桥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了安全会议,公司董事长刘某军和总经理冀学武分别就“10.30”事故提出今后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3.蓟州区交通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发现安全隐患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全区道路施工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得到安全教育,举一反三,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确保安全。落实情况:蓟州区交通局于2019年11月20日,在局机关四楼会议室召开了蓟州区所有道路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了“10.30”事故情况,赵亚民局长、谢昌岭局长以及刘飏科长分别就“10.30”事故提出要求和意见。评估结论:各相关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六、评估结论经调查分析,评估组一致认为:事故调查组对《天津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处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吸取了事故教训,落实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降低了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了类似事故发生。“10.30”事故评估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