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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新桥上海炳生电气有限公司 “10·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松江区 发布:2024-12-26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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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002007001005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松江新桥上海炳生电气有限公司 “10·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新桥上海炳生电气有限公司 “10·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6 阅读次数: 次 2024年10月29日,上海炳生电气有限公司在新桥镇新庙三路新蟠路东约100米处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供电公司和新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新桥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新桥上海炳生电气有限公司“10·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江新桥上海炳生电气有限公司“10·2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上海炳生电气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上海炳生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生公司”),2003年7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新闵经济开发区新北街402号4A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29185519,法定代表人:叶炳生,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水、电气工程安装,绿化服务等业务。 上海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新公司”),2014年4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88号2幢B区1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93907612X,法定代表人:马豪杰,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停车场(库)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水电安装,室内装潢,绿化工程等业务。 (二)合同签署情况 2023年12月,炳生公司与莘新公司签订了《路灯运行维护服务协议书》,承接了申新广场及周边道路路灯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合同总价壹拾贰万元整,施工工期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双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炳生公司 炳生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规定了公司从总经理到班组各层级职位的工作责任。该公司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了高压线路及电缆线操作规程,低压线路及电缆线操作规程,但未制定拆除废弃路灯作业的操作规程;该公司提供了王二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包含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均在有效期内。 2.莘新公司 莘新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培训制度》,包含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四)相关人员情况 1. 叶炳生,男,54岁,炳生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 2. 谭希初,男,57岁,炳生公司员工,从事电力设备维护作业。 3. 王二超,男,41岁,炳生公司员工,从事电力设备维护作业。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9日8时50分左右,炳生公司安排员工王二超、谭希初到达新桥镇新庙三路新蟠路东约100米处“10KV16新蟠36”水泥电线杆进行拆除废弃路灯作业,其中王二超爬上电线杆拆除路灯,谭希初在地面辅助作业。王二超爬至路灯上方拆除,放下路灯后,谭希初将路灯放至货车,突然听到身后响声,发现王二超碰到了上方的带电设备,身边冒出电火花,其晕倒后被安全带挂在高空,谭希初见状立即呼救,周边2名工友赶到现场将人从高空救下,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其已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新桥镇新庙三路新蟠路东约100米处,一电线杆上印有“10kV卖16新蟠36”的字样。地面放有安全带、水泥杆攀爬脚扣、电钻、接地棒等设备。 图1、2 事故现场电线杆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王二超,男,41岁,河南省尉氏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9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29日9时40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区公安分局、供电公司和新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立即督促事故单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要求做好家属情绪安抚和心理疏导,妥善解决家属交通、住宿、膳食等事宜,同时积极为家属和事故单位搭建调解平台,稳妥推进赔偿协商事宜。目前,善后赔偿已解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供电公司和新桥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二超拆除废弃路灯时,手不慎触碰上方的带电设备(进线横杆)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气候因素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分析 炳生公司未制定拆除废弃路灯作业的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看护,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触碰电线杆上方带电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炳生公司,未制定拆除废弃路灯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看护,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触碰电线杆上方带电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叶炳生,炳生公司总经理,未组织制定拆除废弃路灯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看护和作业人员触碰电线杆上方带电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炳生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施工作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要严格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涉电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派人现场监护,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杜绝事故发生。 莘新公司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漏洞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补足改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