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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蕴(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25”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事故通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青浦区 发布:2017-10-11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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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5日14时40分许,位于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285弄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伤者经医院救治无效于9月6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 〔2007〕81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以及重固镇人民政府,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蜀蕴(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蕴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5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999弄35号106室;法定代表人:苟轶群;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玩具、文具用品、清洁用品、服装鞋帽及辅料、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食品流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其他相关情况 蜀蕴公司租赁的北青公路6285弄K1、K2厂房因故需提前解约,蜀蕴公司应房东要求陆续开始搬运,至8月22日,大部分已搬完,只剩冷库压缩机、冷库板和部分货架。蜀蕴公司实际负责人武晓波交代物流经理朱利涛处理剩下的东西,朱利涛找到设备组长李梦超,让他具体落实这件事情。李梦超通过修空调的刘某介绍认识了周成保,8月23日上午,周成保到厂区看过压缩机和冷库板后,提出以6.2万元的价格收购,李梦超得到朱利涛允许后,同意了周成保的价格,双方口头约定由周成保自行负责拆除和运输。当天下午,周成保带领十几人来到厂区,支付给李梦超1万元现金,写了张收据由李梦超签字后,就开始拆除压缩机和管道,拆除工作进行到傍晚,周成保在把部分压缩机及管道运走前,通过支付宝又转账1万元给李梦超。8月24日,周成保带领十几名工人再次来厂区拆冷库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8月25日7时许,周成保带领十几名工人第三次来到重固镇北青公路6285弄厂区,继续拆冷库板,他租了5个移动脚手架和1辆叉车,在拆冷库顶板的时候采取以下方案:先用叉车货叉将顶板顶松,几名站在顶松的顶板旁边顶板上的工人用麻绳将顶松的顶板绑扎好,拉住绳子慢慢将顶板往下放到地面,中间由站在移动脚手架上的工人托一下、扶一下,地面也有工人接应。14时40分左右,站在一层半移动脚手架上的龚亮不慎坠地,坠落高度约2.7米,现场工人马上拨打120,救护车到后将龚亮送到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抢救,截至8月27日上午,龚亮进行了三次开颅手术,但效果不理想,8月27日12时左右,医生宣布龚亮脑死亡,9月5日,家属为龚亮办理出院手续返回老家江苏,9月6日,龚亮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龚亮,男,26岁,江苏省淮安市人,普工。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龚亮站在离地高约2.7米的移动脚手架上时无个人防护用品,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坠地后导致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蜀蕴公司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不到位,将压缩机、冷库板出售给周成保个人后,针对冷库板拆除工程未审核对方施工方案,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周成保未制定冷库板拆除方案,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欠缺,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蜀蕴(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武晓波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武晓波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蜀蕴(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蜀蕴公司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蜀蕴(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后遇到此类情况,要签订书面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督促对方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通过教育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在作业过程中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给作业人员配发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议蜀蕴(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召开一次员工安全生产大会,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七、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