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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1.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7-03-13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事故通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青浦区 发布:2017-03-13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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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10时许,位于青浦区青赵公路4428号的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现场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以及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1、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7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D区109室;法定代表人:刘新洪;注册资本:人民币666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仓储服务,物业管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众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旭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日;住所:青浦区重固镇崧盈路1118号;法定代表人:陈世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彩钢制品、红铝浪板、玻璃钢制品、轻钢结构大棚,彩钢板棚房,金属材料,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其他相关情况 2015年1月19日,上海众旭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位于青赵公路4428号的厂房,其中占地面积6277平方米,建筑面积6240.62平方米,租赁期限12年,自2015年1月19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 2016年2月25日,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与陈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出租青赵公路4428号标准厂房南面钢结构房,建筑面积约390平方米,以及主体房屋东面7间宿舍,租赁期限2年,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16日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青赵公路4428号房东众旭公司负责人王强接到隔壁青赵公路4422号房东的投诉电话,说两个区块交接处的彩钢板棚(在4428号一侧)棚顶的下水正好下到4422号一侧,导致该处租赁的箱包厂厂房渗水,王强同意会找人更换排水槽。随后,王强于2016年11月电话联系圆益公司法人代表刘新洪,告知他此事,刘新洪答应王强会找人维修,并安排公司员工景改朝负责落实此事。 2016年12月29日,景改朝找到在青赵路上开店的周信,看到店里挂着营业执照,周信又给他一张印有“上海恒祎装潢有限公司经理周信”的名片,就认为周信有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双方以100元1米总共3700元包工包料的价格谈妥更换水槽的施工费用,周信收了1000元订金。 周信以每日230元的酬劳找来朱道雨一起施工,从2016年12月底开始,但由于4422号箱包厂对此事有意见,所以断断续续施工,完成了一半工程量。2017年1月10日,两人再次来到青赵公路4422号北侧厂房2楼,因为2楼北窗的外面就是要修的4428号彩钢板棚,周信先从窗口爬出去,叫朱道雨递工具,朱道雨也从窗口爬出,把工具给周信后往回走,脚下一滑,正好踩到塑料材质的采光瓦上,采光瓦破裂,朱道雨从屋顶坠落到地面,坠落高度约5米。事故发生后,朱道雨被马上送到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朱道雨,男,55岁,安徽省人,普工。 此次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2万元整。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朱道雨在离地高约5米的彩钢棚上走动时,未系安全带,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一脚踩穿塑料制采光瓦,导致坠地身亡。 (二)间接原因 1、周信采用误导、欺骗的方式让圆益公司员工景改朝误认为他是上海恒祎装潢有限公司经理,并且该公司是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而景改朝未对周信所说情况进行核实,将水槽更换工程发包给了他个人施工。 2、周信个人违规承接水槽更换工程后,未对临时雇佣人员朱道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到离地高约5米的彩钢棚顶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圆益公司在周信带人进行现场施工时,未派人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未对周信所说的情况进行确认,违规将水槽更换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施工资质的周信个人,未派人对水槽更换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圆益公司法人代表刘新洪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刘新洪个人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今后要在确认施工单位资质的情况下发包相关厂房维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根据现场作业情况配发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议上海圆益仓储有限公司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大会,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七、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