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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3.1”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6-04-25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事故通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青浦区 发布:2016-04-25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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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16时15分许,位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久远路388号的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现场1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07〕81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以及张江高新区青浦园,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A2栋2F车间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久远路388号(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二)单位概况 1、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统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5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久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俞肖坚;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含各类混合集成电路及基板组建)、新型仪用开关、新型平板显示器、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产品软件开发,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进出口及批发业务,并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住所: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438室;法定代表人:刘伟峰;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研究、开发无尘洁净技术,洁净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净化系统工程与配套工程设计、安装、施工,防静电及各种地坪施工工程,水电设计安装及冷暖气设备安装工程,中央空调设计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其他相关情况: 1、关于本工程金田公司《施工组织设计》于2016年2月25日完成。项目尚未正式开工,事发时工程处于施工前车间内设备清理阶段。车间内设备清理工作由金田公司负责落实。 2、事故发生时现场5名搬运工中杨能为金田公司员工,其他4人均为金田公司项目经理朱雨通过徐大海(自由职业者,以介绍劳动力为生)介绍过来的临时作业人员,200元一人一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2月29日,金田公司开始进行旭统公司A栋楼2楼拆旧,3月1日15时左右,金田公司开始使用25T吊车将2台每台重约1.5T的设备(COG搭载设备)通过二楼北侧出货口吊至一楼。 吊运采取的方法为:将一长约6m、宽约2m、厚约5cm、护栏高约1m的钢板作为吊运平台,平台四角绑上钢丝绳,4根钢丝绳汇总后挂在吊车吊钩上。先将平台吊到二楼北侧出货口高度(距地面约4m),平台南侧一端搁在该出货口地面,搬运工通过手动液压车(限重3T)将设备(重1.5T)转移到平台上后(液压车未从设备下方抽出),下降平台至地面,再将设备移动出平台。 第一台设备顺利吊至一楼后开始吊运第二台。16时左右,5名搬运工开始将设备往北侧移动到平台上去,其中谢云彪、田印华两人在前面用1台手动液压车拉设备,刘侠、刘克中、杨能三人使用1台手动液压车在后面推设备(其中1人推液压车,2人推设备),在五人刚将设备移动至平台上时(此时五人已全部站在平台上,设备尚未推动平台中间),平台南侧一端从其搁着的二楼出货口地面滑落,导致平台向南倾斜,从而平台上的设备开始向南侧滑动,刘侠、刘克中、杨能三人推设备想阻止其滑动,但设备较重继续往南滑动,最后设备连同三人一起坠落至地面,刘侠掉落时因头部被设备碰到,当场死亡,其他两人被立即送往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进行救治,刘克中经检查后为轻微伤,杨能重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死者:刘侠,男性,45岁,安徽省阜南县人,自由职业者。 伤者:杨能,男性,37岁,湖北省红安县人,金田公司员工,伤势:右足第一趾近节趾骨基底部骨折,T12椎体楔形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运平台南侧搁在二楼出货口地面上后未采取措施有效固定,导致作业人员在向北侧推动设备到平台时,平台因外力脱离出货口边缘,导致平台倾斜,设备连带人坠地。 (二)间接原因 1、金田公司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意识到1.5T设备吊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制定设备吊装方案,未安排现场指挥人员。 2、金田公司对临时雇佣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给现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旭统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督促金田公司给现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4、金田公司及旭统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5、旭统公司在金田公司未制定设备吊装方案的情况下,默许其在自己厂内进行危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金田公司副总经理林冠华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于临时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林冠华个人行政处罚。 2、旭统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肖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于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俞肖坚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金田公司未制定合理吊装方案,对作业现场监管欠缺,对临时雇佣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金田公司行政处罚。 2、旭统公司对作业现场监管欠缺,对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旭统公司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金田公司、旭统公司施工前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设备吊装方案。 (二)建议金田公司、旭统公司做好临时聘用人员及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根据现场作业情况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建议金田公司、旭统公司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大会,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上海金田科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3.1”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组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