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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27”生产安全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11-09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事故通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青浦区 发布:2015-11-09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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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上海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位于青浦区华新镇凤中路308弄2号的居民楼屋顶进行隔热板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10月27日7时30分许,邹某安排曾某、何某、田某三人到凤中路308弄2号楼拆除该楼楼顶的隔热板。田某和何某在屋顶使用一台卷扬机和一个油桶将拆除的隔热板以及建筑垃圾运到地面。曾某负责在地面拉住绑在油桶上的绳子,防止油桶晃动。此时屋顶卷扬机仅依靠屋顶被拆除的隔热板(20块左右)压在底座上进行固定。 三人持续作业至当天8时许,田某操作卷扬机开始当天的第四次吊装,此时卷扬机底座上仅压着4块隔热板。在油桶装着货物下降的过程中,卷扬机侧翻坠落,将一旁在操作的田某一同带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抢救,最终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田某,男,41岁,重庆市彭水县人,身份证号码:5135251974********。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乐洁公司将房屋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导致施工过程中卷扬机侧翻造成田某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乐洁公司在订立承发包协议时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未经审查。 2、乐洁公司在房屋维修过程中未派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到场进行安全监督,尤其是在现场有吊装作业的情况下,未指定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3、邹某个人在冒用其它公司名义取得承包资格后,在个人组织的施工过程中未制定施工计划,未对自行招募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基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孙某涉及的违纪问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党政纪立案处理。 2、邹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冒用其它公司名义承接工程,且在承接工程后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区安监局对其个人进行经济处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经常性的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