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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海包装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08-24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事故通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青浦区 发布:2015-08-24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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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12时30分许,位于青浦区金泽镇练西公路2352号的上海立海包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立海公司要维修厂房屋顶,该厂实际控制人尤某(法人代表尤某某的父亲)找到张进辉,与他口头约定由张某带人负责维修立海公司的屋顶,主要内容是将屋顶原有屋面拆除,并将屋檐维修好。 2015年8月13日上午6时30分许,张某带着沈某等人来到立海公司进行维修作业直至中午吃饭。下午12点30分刚开始施工,沈某站在高约3米的屋顶准备进行维修作业时,踩穿了屋顶坠落至地面。立海公司尤金海看到后,将沈海忠扶起并与张进辉一起将沈某送至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后沈海忠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沈某,男,57岁,上海市青浦区人,身份证号码:3102291958********,工种:普工。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0万元整,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沈某从高约3米的屋顶坠落至地面,造成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立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尤某将维修屋顶的工作,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且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对有关的安全事项作出约定。 2、立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实际控制人尤某、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对外来人员进入自己厂区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同时也未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他们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 3、立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尤某未对自己找来的施工队伍的作业安全提出明确的要求,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也未制止施工人员违规施工。 4、张某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作业时,未向招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确保招募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立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某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尤某某个人行政处罚。 2、上海立海包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尤某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尤某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立海包装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区安监局依法给予立海公司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