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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8.24”物体打击死亡事故后评估报告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事故管理(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奉贤区 发布:2024-03-01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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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8.24”物体打击死亡事故后评估报告
2022 年 8 月 24 日 6:20 时许,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港公司”)在位于奉贤区奉浦大道 1599 号
奉贤交大半径科创园二期项目上进行混泥土浇筑作业时泵
车大臂突然掉落,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者
赔偿费用)29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按照区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的责任追究。
一、后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依据《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8.24”物体打击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监管
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方面,区应急局组织开展自评的基
础上,评估组采取资料核实、现场核查、工作记录等方式,
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立
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
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薛志刚,深港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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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
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
民币叁万肆仟叁佰元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 年 1 月 29 日,
已收缴罚款。
2、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深港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认真履
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泵车存在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
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
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 年 1 月 29 日,已收
缴罚款。
(二)公司内部处理情况
1、事故发生后,深港公司立即组建处理工作小组,由
专人负责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情
况下达成一致,最终赔付家属 250 余万余的赔偿金。
三、事故相关单位所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一)整改措施
深港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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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检查本单位设备,对本次事故类似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通过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整改落实情况
1、深港公司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针对本次事故暴露
的问题,邀请泵车生产厂房三一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重新对公
司的泵车进行筛查和检验;
2、深港公司组织泵车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在泵车作业
现场实行《泵车就位单制度》,由施工单位安全员确定泵车
停放位置,并派人控制现场,严禁人员在泵臂下作业或站立;
3、深港公司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通过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四、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
企业能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开展对
作业场所和隐患问题的检查,并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加防护措
施,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公司进一步加强
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