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2.2”机械伤害死亡事故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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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博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12.2”机械伤害死亡事故后评估报告 2022 年 12 月 2 日 12:50 时许,上海博古劳务派遣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古公司”)一名劳务派遣工在位于奉贤 区奉城镇洪兰路 44 号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程公司”)通用产线车间作业时被机械人抓手挤压 后导致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者赔偿费用)150 余万 元。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按照区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的责任追究。 一、后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依据《上海博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2.2”机械伤害死 亡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监 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方面,区应急局组织开展自评的 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资料核实、现场核查、工作记录等方式, 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立 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 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1、汪红君,博古公司法定代表人 - 2 - 处理建议: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职责,未有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进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的规定,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其 壹万玖仟柒佰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 年 3 月 10 日,已收缴罚款。 2、上海博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博古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认真履 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对员 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力,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奉贤区应 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 予其叁拾万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 年3 月 10 日, 已收缴罚款。 (二)公司内部处理情况 1、通程公司将本案通报备案至集团,加强警示教育。 2、通程公司对项目外包商ES33 处罚人民币 100000 元。 3、通程公司对主要负责人苟晓勇处罚人民币 20000 元。 4、通程公司对总经理助理李克俊和庄乐各处罚人民币 5000 元。 - 3 - 5、通程公司对副总监李军、沈赢、仰军和张莉婉各处 罚人民币 3000 元。 6、通程公司对安全员张敬勃处罚人民币 3000 元。 三、事故相关单位所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一)整改措施 1、切实履行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安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博古公司对被派遣劳动 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和 自我保护意识。 2、通程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被派遣 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工作,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同 时,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检查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 再次发生。 (二)整改落实情况 1、2022 年 12 月 3 日,通程公司对作业场所全面检查, 在产线张贴《危险源告知牌》警醒危险因素、应对措施,并 增设相关警示标志警醒员工,常态化推进安全教育; 2、2022 年 12 月 3 日,通程公司开展设备操作人员安全 管理培训和 EHS 培训; 3、2022 年 12 月 8 日,博古公司组织全厂员工开展安全 - 4 - 生产培训教育; 4、2023 年 1 月至 7 月,通程公司对各车间开展日常生 产现场安全隐患巡查工作共计查出隐患 111 条,及时整改隐 患 111 条,隐患整改率 100%。 四、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 企业能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开展对 作业场所和警示标志的检查,并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加防护措 施,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公司进一步加强 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