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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事故管理(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奉贤区 发布:2017-12-29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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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中午12:20时许,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秦公司”) 位于金海社区汇丰西路-广丰路漕河泾南桥园区“先租后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期建设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成立了由奉贤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奉贤分局、区建管委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6号112室9号。公司法人代表王文元,男,55岁,江苏省人。属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件行业备案证等证照资质。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安装;货运代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工具,销售。 (二)工程项目承发包关系 金海社区汇丰西路-广丰路漕河泾南桥园区“先租后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期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上海临港奉贤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七建公司”), 建工七建公司又将该工程脚手架租赁安装项目发包给捷秦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1日,捷秦公司根据工地反映扣件质量问题,因此派质量维保人员李木方前往工地现场查看扣件质量。12:20时许,李木方在该工地19#楼13层施工平台东南面外墙脚手架上检查扣件滑丝情况时不慎跌出脚手架,在坠落过程中跌破位于9层外墙安全挑网后直接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地上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其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李木方,男,62岁,重庆市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金海社区汇丰西路-广丰路漕河泾南桥园区“先租后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期建设工地19#楼13层东南外墙脚手架处。经现场勘查发现,在19#楼东南面地面上发现死者,死者身上系有安全绳,地面上留有死者的血迹。该楼9层外墙脚手架挑网被死者在坠落工程中跌破。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捷秦公司质量维保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坠落措施(安全绳另一头未拴在牢固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周边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员工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指出纠正,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3)捷秦公司对员工缺少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到人身安全,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李木方,捷秦公司质量维保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空作业相关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坠落措施,对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田小峰,捷秦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未正确使用)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指出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加强安全教育,并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王文元,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职责和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进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潘宇华,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作为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加强安全教育,并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5、姜根德,总包单位现场安全员。作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工地现场动态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加强安全教育,并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捷秦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并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力、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进一步落实贯彻企业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巡视,确保各类作业中的安全状态。 (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明确时限进行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三)召开一次全工地安全会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的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名单 上海捷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