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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19”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事故管理(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奉贤区 发布:2017-05-25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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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9日下午14:15时许,上海群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辉公司”)在位于奉贤区南桥镇杨王村杨海路1188号上海弘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雅公司”)油漆房打磨吸尘设备五金配件配套安装工程上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成立了由奉贤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奉贤分局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上海群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19”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群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新北路22号141室。公司法人代表尚志英,女,55岁,上海市奉贤区人。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资质。公司经营范围:金属制品、展示架、货架、办公家具、五金配件的加工,办公用品、木制品、橡塑制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二)工程项目承发包关系 上海弘雅家具有限公司把该公司油漆房打磨吸尘设备五金配件配套安装工程发包给上海群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了《加工承包协议》和《安全施工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19日下午14:15时许,群辉公司现场负责人蔡张辉带领两名该公司施工人员胡华珍和姜红伟在弘雅公司生产车间二楼油漆房打磨吸尘设备五金配件配套安装工程上进入吸尘设备工作间内进行彩钢板切割作业。由于工作间里有水塘,因此他们三人脱掉鞋子赤脚进入工作间。他们首先把接线板插头插在车间东面电箱插座上并将接线板拖到除尘设备工作间屋顶预留口处然后把手持式切割机插头插上进行彩钢板切割作业。胡华珍使用手持式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拖动切割机电源线时将电源线扯断,插在接线板上被扯断的切割机电源线正好搭在胡华珍手上造成其触电。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群辉公司现场负责人蔡张辉立即将电源关闭,并在姜红伟的帮助下将胡华珍从除尘设备工作间里抬出平放在二楼车间地面上,并对其采取胸压和人工呼吸等紧急救护措施。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将其送到奉贤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胡华珍,男,43岁,湖北省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奉贤区南桥镇杨王村杨海路1188号上海弘雅家具有限公司油漆房打磨吸尘设备五金配件配套安装工程吸尘设备工作间处。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吸尘设备位于二楼车间南面墙体处,自东向西排列共安装7台大型风扇,风扇后是一间工作间。死者使用的手持式切割机电源线已经被扯断,并发现断裂处原先用胶带修补过。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作业人员手部接触到插在接线板上被扯断的切割机电源线,由于该施工作业人员赤脚与地面接触构成触电回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群辉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周边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群辉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移动式电气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3)群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存在不足,造成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群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19”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胡华珍,群辉公司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周边工作环境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在未采取任何防漏电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移动式电气工具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蔡张辉,群辉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移动式电气工具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群辉公司加强安全教育,并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尚志英,群辉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职责和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群辉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行为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处理该起事故中并未发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及责任人的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