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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5·1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崇明区 发布:2018-08-13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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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9日7时55分左右,在位于崇明区长兴镇潘圆公路1758号的上海振华重工港机通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港通公司)长兴基地制造部钢构车间内,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南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受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市崇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长兴派出所、长兴镇人民政府组成港南公司“5·1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监察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 事故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329室;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王凌云;经营范围:钢结构件生产、涂装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二)项目承发包关系2018年5月17日,港南公司与振华港通公司签订1002000151广州新沙堆取料机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防火、环境、职业健康责任协议书。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5月19日6时45分左右,港南公司带班万伟伟安排毛某某等4人进行广州新沙堆取料机回转平台拼装作业,并由车间行车配合起重作业。7时50分左右,车间行车将腹板吊到待安装位置,毛某某在腹板东侧底部位置进行了一处单面点焊,并在腹板和外侧筋板之间用一个卡码焊接固定,随即将腹板上行车吊钩松开,示意行车撤离。7时55分左右,毛某某站在腹板南侧准备进行定位焊,腹板突然倾倒压在了毛某某身上,导致其头部受伤。(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用车间行车将腹板吊起,把毛某某救出,并通知港南公司有关负责人。港南公司和振华港通公司接报后,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将毛某某送往上海崇明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救治,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毛某某于8时50分左右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伤亡情况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毛某某,男,41岁,籍贯:云南省,身份证号:530322**********73,港南公司冷作工。(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约100万元。四、现场勘查情况(一)该起事故发生在位于崇明区长兴镇潘圆公路1758号的振华港通公司内,具体位置在公司制造部钢构车间第六跨场地上。(二)现场正在进行广州新沙堆取料机1#机回转平台腹板装配作业,广州新沙堆取料机1#机回转平台放置于整体胎架上,装配的腹板长约5.6米,宽约2.3米,重约500公斤,呈不规则形状,向西南方向倾覆在车间地面上。(三)该腹板下方有一顶安全帽,边上有一滩血迹,腹板东侧底部有一处单面点焊痕迹,位于腹板相对于筋板的内侧底端,腹板与外侧筋板连接处有一处焊接有卡码,另一块卡码位于底座上,无焊接痕迹。 (四)1#机回转平台底板上有一滩血迹,有焊接工具,皮管,锤子,焊接面罩等工具,外侧有手拉葫芦等工具。(五)车间现场上方有行车配合辅助吊运作业。(六)由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的编号为:2016No.4008482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头部外伤。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港南公司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在回转平台拼装过程中,在未确保物件有效固定的情况下,擅自松开吊钩,腹板因缺乏足够的防倾倒措施失去平衡,导致腹板由北向南倾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港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失察,且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港南公司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3)振华港通公司对作业现场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4)振华港通公司编制的《回转平台制作工艺联系单》中对工艺防倾倒要求不够明确,安全技术指导不够。(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港南公司(1)毛某某,港南公司冷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2)万某某,港南公司班组长,作为现场监护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3)李某某,港南公司安全员,风险辨识能力较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4)卞某某,港南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港南公司对上述相关人员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振华港通公司(1)房某某,振华港通公司安全员,现场管理能力较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2)宋某,振华港通公司回转平台制作项目项目主管,对项目日常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3)陈某某,振华港通公司工艺主管,所编制的工艺联系单中对工艺的安全要求笼统模糊,未细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4)韩某,振华港通公司钢构车间副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振华港通公司对上述人员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港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港南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港南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现场监护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力度,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班前安全交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振华港通公司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的教训,在公司内部和所有分包单位通报该起事故,举一反三,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找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三)振华港通公司相关部门在编制工艺联系单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生产安全要点,标注操作程序流程,杜绝随意性操作,进一步细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工艺联系单审批制度;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增强现场监管力量,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及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全面细致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5·1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