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上海申港工业用布整理有限公司“1·23”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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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3日9时30分左右,位于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965号上海申港工业用布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公司)一处旧厂房屋面上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受崇明县人民政府委托,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公安局、港西镇人民政府,并邀请县检察院组成申港公司“1·23”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和项目承发包关系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申港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崇明县双三路一号桥;法定代表人:顾宏菊;总经理:施新,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纺织品、大整理布、树脂衬布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申港公司厂房1989年左右建成投入使用,2012年产业结构调整停业,厂房闲置。 (二)项目承发包关系 2014年12月30日,申港公司主要负责人施新代表公司与自然人张士培签订“三双公路965号一幢旧厂房修建工程承包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4月15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月23日9时30分左右,申港公司临时工傅某某、王某某在该公司位于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965号一幢准备维修的旧厂房屋面脚手架上拆除钢窗作业过程中,因混凝土横梁突然坠落砸中脚手架导致脚手架倾覆,将站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一人砸压在脚手架下面,另一人摔至屋面的天沟里。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申港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将傅某某、王某某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傅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11时30分左右死亡。王某某受伤住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该起事故发生在港西镇三双公路965号上海申港工业用布整理有限公司西侧厂房内。 (二)具体位置在该厂房斜坡屋面上南北向中间段。 (三)该厂房南北向长约60000mm,高度约13000mm。 (四)斜坡屋面上有一排向东倾覆的南北向毛竹脚手架,南侧大部分已完全倾覆至斜坡屋面,上面有坠落的混凝土梁11根,每根长约4000mm,高约1000mm,厚度约120mm。 (五)斜坡屋面上有安全帽一顶,气割刀一把,少量已割下的废旧钢窗。 (六)地面上有大量已割下的废旧钢窗,一个液化气钢瓶,一辆三轮电瓶车,车上横卧着两个氧气钢瓶。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在拆除废旧钢窗过程中,因厂房年久腐蚀,已被气割拆除的钢窗上方横梁竖向支撑力受力发生变化,造成混凝土横梁突然坠落砸中脚手架,导致脚手架倾覆,将站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一人砸压在脚手架下面,另一人摔至屋面的天沟里。 2.间接原因 申港公司总经理施新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将维修项目向相关监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也未对旧厂房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且请无资质施工队伍进行维修施工。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施新,申港公司总经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施新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申港公司要立即与无资质施工队伍终止承发包关系。 (二)申港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维修厂房项目重新施工前或其他改建、扩建等项目实施前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三)施工前,申港公司要对施工项目进行前期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有效的施工方案,签订工程合同和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并委托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四)申港公司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资格核查,确保施工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预防事故发生。 上海申港工业用布整理有限公司 “1·23”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5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