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2025.7.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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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6日上午7时20分许,闵行区沪闵路沪春线北侧一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2025.7.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涉及单位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845-9849号(单号)1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杨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2025年7月26日5时30分许,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带班长宋化引根据公司安排带领公司普工高传伟、杨林等人至闵行区沪闵路沪春线北侧工地,在该工地3区基坑底部20轴处进行捆扎钢筋作业。高传伟、杨林等人到达作业点后,先在脚手架三层围绕20轴铺设临时操作平台(采用钢制踏板,距地面3米),后高传伟、杨林登上临时操作平台对20轴进行捆扎钢筋作业(当时均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挂钩进行了挂点固定),7时20分许,杨林解开安全带挂钩至作业材料堆放处拿取材料时(材料堆位于简易操作平台,距离其约3米处),杨在移动过程中突然从简易操作平台上滑落至基坑底部。(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带班长宋化引安排公司内部车辆将杨林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杨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杨林,男,50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四川人。根据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杨死亡原因系创伤性肝破裂。(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70万元。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沪闵路沪春线北侧一工地3区基坑(距离地面21米)底部20轴处,该轴由钢筋搭建而成(长约1.3米,宽约0.8米,高约4.5米),该轴周围为已搭设完成的脚手架(布满3区基坑底部,共4层,每层1.5米)。该轴东北侧下方地面有4根工程预留钢筋(直径1.2厘米),其中3根露出地面约0.5米,1根露出地面约0.1米(有被切割痕迹)。在被切割的钢筋下方地面有新鲜血迹。现场无视频监控。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普工杨林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且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临时操作平台上移动,导致其发生滑落。具体分析如下:1.经调查,杨林为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普工。事发当天,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为便于基坑底部各作业点钢筋的捆扎作业,安排人员于事发当日5时30分许进场在基坑已架设的脚手架上铺设临时操作平台,该铺设作业于7时许完成。后各班组按照公司任务安排使用临时操作平台进行钢筋捆扎作业,高传伟、杨林登上20轴处的临时操作平台进行钢筋捆扎作业,该作业面距离基坑底部约3米,该作业属高处作业。2.经调查,杨林未持有特种作业高处作业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其在钢筋捆扎作业期间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挂钩亦进行了挂点固定。后其因拿取堆放在临时操作平台上的作业材料(距离其约3米),自行解开安全带挂钩并在临时操作平台上移动,其在移动时不慎滑落。3.经调查,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经调查,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安排作业人员于5时30分许进场进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并未向上级单位提前进行报备。事发工地正常作业时间为上午7时30分至下午18时,午休时间为11时30分至14时(夏令时避开高温室外作业)。(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1.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排无登高作业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宋化引,男,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带班长,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临时操作平台上移动,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杨君,男,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不予追究责任杨林,男,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普工,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临时操作平台上移动,导致发生坠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排无高处作业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处理。(三)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宋化引,男,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带班长,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临时操作平台上移动,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2.杨君,男,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杨君进行处理。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闵行“上海渝江建设有限公司2025.7.26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