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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江苏路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5-03-03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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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江苏路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 时 11 分许,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在位于长宁区镇宁路 XXX弄 XXX号加装电梯现场发生一
起物体打击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9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刘平区长做出批示,要
求及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检
查,举一反三,确保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 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授权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
区房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2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检察院应
邀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
整改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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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29”一般物
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未有效落
实,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导致的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上海为众市政建设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为众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NRD4F;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整;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
期:2018 年 5 月 22 日;投资人:陈 XX;注册地址:上海市普
陀区谈家渡路 XXX 号 XXX 楼 XXX 室,经营范围: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建设工程设计等。
2.施工单位: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腾
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WW5H99;注
册资本:人民币 4000 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 年 5 月 14 日;法定代表人:范
XX;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XXX 号 XXX 幢 XXX 座
XXX 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
等;企业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1648118,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有效期
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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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 安许证字
[2021]164344,有效期 2023年 12月 20日至 2026年 12月 19日。
3.劳务分包单位:上海诚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诚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CABQ682A;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成立日期:2023 年 3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李 XX;注册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 XXX 号 XXX 幢,经营范围:建筑工
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等。
4.钢结构分包单位: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
公司(以下简称:贝宏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CR9LUM0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3 年 7 月 21 日;法
定代表人:汤 XX;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 XXX 号
XXX 幢 XXX 层;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等;
企业持有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编号:D212157478,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
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有效
期 2023 年 6 月 23 日至 2026 年 6 月 23 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 安许
证学[2022]016921,有效期 2022年 7月 4日至 2025年 7月 4日。
5.监理单位: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基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27598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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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1030 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29 日;法定代表人:周 XX;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XXX号 XXX幢 XXX楼 XXX室;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等;企业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E131001413,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
用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 2024年 4月 25日至 2029年 4月 25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相关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1)2024 年 4 月,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 XXX 弄 XXX 号业
主(甲方)与为众市政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
XXX 弄 XXX 号加装电梯工程代建合同》,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
为进行项目协调与管理,向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勘
察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2)2024 年 4 月,为众市政公司和峻腾建设公司签订《工
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加装电梯所有相关施工及材料
(电力、煤气、自来水管线迁移除外),双方签订《施工安全生
产协议书》。
(3)2024 年 11 月 2 日,峻腾建设公司与贝宏建筑公司签
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钢结构及岩棉,铝板的
安装,双方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4)2024 年 11 月 2 日,峻腾建设公司与诚殿建筑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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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钢结构及岩棉,铝板的
安装劳务分包,双方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5)为众市政公司和容基工程公司未签订监理协议。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峻腾建设公司制定了《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安全技术
制度及措施》,未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等岗位的安全职责范围;
(2)贝宏建筑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3)镇宁路 XXX 弄 XXX 号加装电梯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
田 XX,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及
工程施工有关的相关安全文明工作事宜,现场负责人为李 XX;
(4)贝宏建筑公司对班组长李 XX 和郭 XX 进行过“三级
安全教育”,诚殿建筑公司对江 XX、江 XX 进行过“三级安全
教育”,峻腾建设公司未对镇宁路 XXX 弄 XXX 号加装电梯项目
作业进行过安全技术交底;
(5)2024 年 12 月 29 日上午,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和
现场负责人员。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7 时 30 分许,诚殿建筑公司员工江
XX 和江 XX 到达长宁区镇宁路 XXX 弄 XXX 号加装电梯工地,2
人负责将地面钢筋搬至 2 至 6 楼顶层。江 XX 在 6 楼作业时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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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钢筋的底部斜架在 6 楼窗台铝合金窗框的外侧,离窗台外沿 3
公分左右,顶部架在 6 楼外不锈钢烟管上,其余钢筋依次堆放在
这 5 根钢筋上,共 54 根。据江 XX 陈述,江 XX 攀至电梯连廊
顶层平台上,期间,江 XX 在 6 楼电梯平台上用手朝楼顶向上递
送钢筋,在钢筋堆放和递送过程中未发生钢筋掉落情况。
上午 8 时许,贝宏建筑公司班组长李 XX 和普工郭 XX 到达
加装电梯工地,李 XX 负责 2 楼及以上楼层电梯钢结构楼层板焊
接,郭 XX 负责在 1 楼外地面进行料管切割,切下来的料管通过
电梯井道用滑轮往上给李 XX 供料。9 时 11 分许,江 XX 和江
XX 在 1 楼、2 楼搬钢筋,郭 XX 在 1 楼切割料管,听到业主喊
有工人出事了,发现李 XX 半跪在 3 楼窗台外的墙角边,后脑插
着 1 根长约 2 米的钢筋,人已经失去意识。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镇宁路 XXX弄 XXX号居民楼加装电梯工地,
死者李 XX 作业点位于第 3 层窗外电梯连廊南侧墙角处;
2.居民楼共 6 层,电梯连廊和电梯井道钢结构已建成,其中,
第 3 层电梯连廊钢结构长 4.2 米,宽 1.9 米,高 2.8 米,电梯连
廊钢结构立柱与居民楼南侧外墙的缝隙长约 0.7米,宽约 0.22米;
3.1 层地面加工区切割机 1 台,现场加工材料方管和钢筋若
干,其中钢筋长度 2.08 米、2.14 米、2.4 米不等,直径 10 毫米;
4.2-6 层窗台上均见堆放钢筋,数量 27-29 根不等,钢筋一
端放在楼内过道,一端放在窗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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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 6 层电梯连廊楼层板交错堆放 3 摞钢筋,南侧外墙上见
20 多道钢筋刮蹭痕迹,系工人从第 6 层向顶层楼顶送钢筋剐蹭
所致;
6.电梯连廊与南侧外墙间的缝隙,第 3 层距第 6 层垂直距离
约 9 米,1-6 层缝隙间未见防坠安全网;
7.第 3 层窗台高 1.1 米,窗框宽 2.3 米,高 1.44 米,窗台外
南侧墙角遗留 1 个电焊墨镜,1 个卷尺,未见安全帽和安全绳,
墙角楼层板见血迹约 70×70 厘米;
8.经查,事故发生前现场共 4 人,工人口述:钢筋工江 XX、
江 XX 负责由地面向每层楼道搬运钢筋,事发时江 XX 位于 1 层
地面,江 XX 位于 2 层,普工郭 XX 在 1 层地面负责切割钢筋,
电焊工李 XX 在第 3 层电梯连廊上进行楼层板焊接作业,李 XX
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李 XX,男,47 岁,籍贯:河
南清丰,生前系贝宏建筑公司电梯钢结构楼层板焊接小组班组
长,工种:电焊工。
2.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90 万元。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即 2024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天气状况良
好,无明显极端气象条件干扰施工。气温在 5℃-10℃之间,天
气晴朗,风力较小,基本为 2-3 级微风,这样的气象条件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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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长宁区镇宁路 XXX 弄
XXX 号居民小区内,周边居民楼密集,人员活动较为频繁。小
区道路狭窄,施工场地有限,材料堆放和设备停放空间不足。工
地为非封闭式,紧邻居民楼楼道,无特殊间隔设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郭 XX 立即拨打 120 和 119 救援
电话,并上报公司和现场负责人。120 救护车、119 消防部门、
区公安分局接报到场后,迅速处理伤者并送医院救治。9 时 15
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通知相关部门到
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郭 XX 立即拨打 120 急救,告知
现场情况后,按照 120 要求拨打了 119 一起参与救援。119 到达
现场后,将伤者头部的钢筋切割处理后,由先期到达的 120 救护
车将李 XX 送至华东医院急救。
峻腾建设公司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封锁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二次伤害,确保现场秩序并积极配合做
好事故现场勘察。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建管委、区房管局等
相关部门和江苏路街道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指导做好应急救
援和伤者抢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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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峻腾建设公司全力组织对伤者进行抢救,2024
年 12 月 29 日 10 时 38 分,李 XX 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死亡原
因:颅脑损伤。
峻腾建设公司及时成立善后小组,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安排专人陪同,做好安抚工作。2025 年 1 月 6 日,峻腾建设公
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地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已到位,双
方确认无异议,不再追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相关企业和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
置,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工作总体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李 XX 在 3 楼作业平台作业过程中,未佩
戴安全帽,被从楼上坠落的钢筋刺入后脑,致颅脑损伤,导致死
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5 年 1 月 6 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
司法鉴定意见书,李 XX 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引起原因为钢筋
刺入颅腔。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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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事故现场勘察、人员询问和公安部门认定,未发现人为故
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其他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峻腾建设公司施工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人员未佩
戴安全帽;未采取防止物料坠落的安全措施
[1]
;
2.峻腾建设公司未对分包单位诚殿建筑公司和贝宏建筑公司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峻腾建设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能发现并制止
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未采取防止物料坠落的安全措施
等问题;
4.峻腾建设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
能明确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的安全
责任;未有效履行现场管理、安全技术交底职责。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 XX,男,群众,贝宏建筑公司电焊工,长宁区镇宁路 XXX
弄 XXX 号电梯钢结构楼层板焊接小组班组长,作业时未遵守本
单位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
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李
[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0.6: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7.0.4:
操作平台内侧通道的上下方应设置阻挡物体坠落的隔离防护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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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在本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范 XX,女,群众,峻腾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
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相关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履职不力情况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峻腾建设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未有效履行现场管
理、安全技术交底等职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4]
、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
[5]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7]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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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田 XX,男,群众,峻腾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兼任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有效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情况;对现场负责人履
职不力情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峻腾建设公司按照
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现场安全管控
峻腾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提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教育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
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控力度,对现场各
类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罚违规行为,坚决杜
绝作业现场规章制度有章不循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峻腾建设公司要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组织生产和安排工作的
同时,明确安全措施要求和风险提示,避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
式。要根据生产节点和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对承包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确保作业人员
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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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
查检查。
(三)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峻腾建设公司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有效开展作业安全
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列出问题清单,确保整改到
位。要严格落实作业风险管控的各项措施,加强风险作业的日常
隐患排查和安全交底,强化对进场施工作业面环境、操作平台以
及各类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级
人员安全检查责任,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六、附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