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3”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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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3”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2 时 48 分,位于临空园区 XXX 号 地块国际商务花园四期项目工地东门内附属小基坑处,上海文哗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履带钻机维修前的吊运移位过程中,发 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海市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 规〔2023〕5 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区总工会、新泾镇、临空园区组成 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 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3”起重伤 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⒈机械设备出租单位: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文哗建筑)。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整,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王文庆,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 XXX 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 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 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 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销售;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⒉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上海浦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浦杜建设)。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整,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 年 1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杜祥林,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 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公路管理与养护;电力设施承装、承修、 3 承试;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机械 设备的租赁及安装;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销售;从事 建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 安许证字〔2020〕012332, 有效期:2023 年 5 月 11 日至 2026 年 5 月 10 日。 资质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施工劳务企业 资质劳务分包不分级(备案)。 (二)租赁关系和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2024 年 3 月 20 日,浦杜建设(甲方)与文哗建筑(乙方) 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作协议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 全管理协议》,双方约定: ⒈工程名称:临空 12 号地块国际商务花园四期项目(除桩 基); ⒉乙方向甲方进行设备租赁按年为单位,设备租期以一个月 起租,租赁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超过一个月的,按 实际使用天数结算; ⒊租赁设备清单中含事故机械:HDL-160D 多功能履带钻机; ⒋乙方在租赁期的所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由此发 4 生的安全、质量等事故和非法用工罚款由乙方自理; ⒌乙方在机械设备运行保障中如违章作业,由此造成伤亡和 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三)相关人员情况 ⒈焦某:文哗建筑合同工,持证(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有效期:2023 年 3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⒉蔡某:文哗建筑合同工,(1)持证(流动式起重机), 有效期: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6 年 3 月,(2)持证(准驾车 型 B2),有效期 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0 日; ⒊张某(死者):文哗建筑合同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张 某从事检测维修,无特种作业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5 月 13 日中午 12 时 48 分,位于临空 12 号地块国 际商务花园四期项目工地东门内附属小基坑 RJP 工法桩施工作 业面,检测维修人员张某准备对履带钻机进行维修。张某将履带 钻机(吊件)用钢丝绳绑好并挂钩后,撤离至位于安全区域外的 东南向围墙处,起重信号司索工焦某站在作业面西侧的施工便道 指挥,起重机驾驶员蔡某在作业面南侧操作起重机根据指挥进行 吊运作业。吊件起吊后准备从作业面东侧的沟槽处,移至作业面 北侧预定区域,在落吊地面即将就位(距离地面大约 0.5 米)的 过程中发生倾倒,张某未向焦某报告进入落吊区域,被倾倒中的 5 吊件顶端塑料拖链(履带钻机附属件)打击头部,致其受伤倒地 昏迷。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其他作业面的工人发现后立即进行施救, 保护伤者和维护现场,同时报告工地项目部并拨打“110”、“120”。 工地项目部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 挥部组织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疏散非相关人员并逐级上报有关 部门。120 急救车到场后,遂将张某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指挥 部派员随同协助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 13 时 48 分,宣 布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文哗建筑成立善后小组,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 作,安抚家属,维护社会稳定,与死者家属签订了《经济补偿协 议书》,相关补偿款项已全部支付,双方约定再无争议。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张某,男,35 岁,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新寨村 XXX 组,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XXXXXXXX,生前系文哗建筑 合同工,工种:检测维修。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82.03 万元。 四、现场勘查、鉴定和调查情况 6 (一)现场勘查情况 ⒈事故发生地:临空园区 XXX 号地块国际商务花园四期项 目工地东门内附属小基坑作业面; ⒉小基坑作业面东西长 10 米,南北长 15 米,面积约 150 平 方米,吊件起吊前位于作业面东侧沟槽处,沟槽长约 2 米,宽约 0.8 米; ⒊流动式起重机 1 台,位于作业面南侧,车辆型号徐州重工 JQZ70K,起重吨位 70 吨,合格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 ⒋吊件:待维修 HDL-160D 多功能履带钻机 1 台,自北向 南倾倒,吊件上有 4 个固定吊耳,系挂 2 根钢丝绳,起重机吊钩 挂钩在 2 根钢丝绳的中间部位; ⒌根据笔录表述及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吊运现场共有 3 名工 人:(1)事发前,张某站在作业面东南角围墙边安全区域,吊 件发生倾倒时,张某突然进入落吊危险区域,(2)焦某站在作 业面西侧施工便道负责指挥吊运,(3)蔡某在起重机操作室内 进行起吊作业; ⒍张某头部遭吊件顶端塑料拖链(履带钻机附属件)打击, 小基坑上方的路基箱上见打击后碎裂掉落的拖链残件和张某作 业时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帽纵向裂成两瓣; ⒎遗留安全帽的路基箱表面残留 3道长约 30厘米至 50厘米 不等的血迹。 (二)上海市同仁医院医疗鉴定 7 张某到院时已无生命体征,持续心肺复苏抢救 30 分钟后, 仍未恢复自主生命体征,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13 时 48 分宣布临 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创伤性脑疝。 (三)教育培训情况 焦某和蔡某 2人于 5月 5日参加文哗建筑组织的新工人三级 安全教育、上岗安全培训、进场安全教育,并通过进场人员安全 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文哗建筑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见张某相关记 录。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⒈张某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证违规捆绑吊件, 导致吊件在落吊就位过程中重心失稳,发生倾倒; 1 ⒉张某未向起重信号司索工焦某报告,突然进入落吊危险区域, 导致头部遭倾倒吊件拖链打击。 (二)间接原因 ⒈文哗建筑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 ⒉文哗建筑进行吊运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7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第 5 项、第 30 条第 1 款: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 安全管理,从而未能发现制止张某违章作业和督促焦某履行职责,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 ⒊文哗建筑未对张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规安排其上 岗作业。 4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⒈张某违章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违规进行吊件捆绑作业,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张某在本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 不予追究责任。 ⒉焦某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文哗建筑按照公司规章 制度给予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文哗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未有效组织本单位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排查作业现场的事故隐 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 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第 1 款、第 4 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 9 罚。 5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文哗建筑要认真汲取该起事故的教训,建立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特种作业资质审核和危险作业方案审批, 强化现场安全管控力度,严肃处理违规操作行为,坚决杜绝作业 现场有章不循现象的发生。 (二)文哗建筑要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工作,及时全面向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严格落实作业风险管控的各项措施。 (三)文哗建筑要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操作规 程专项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从业人员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救援有关 措施,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尤其危险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意识。 八、附件 略。 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3”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7 月 12 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14 条第 1 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