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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5·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4-07-12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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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5·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 12 日 19 时 52 分,位于通协路 XXX 号建滔广场
XXX 铺位泉盛餐饮(上海)有限公司长宁第十三分公司的食其家
店铺(以下简称食其家店铺)内,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在进行空调维保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 1 人重伤经抢救无
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海市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
规〔2023〕5 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新泾镇、临空园区组成诺让机电工
程(上海)有限公司“5·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
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5·12”高
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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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⒈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让机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崇明
区庙镇小星公路 XXX 号 XXX 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
代表人:郑传浩,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成立日期:2017
年 7 月 31 日,营业期限:2017 年 7 月 31 日至 2027 年 7 月 30 日,
经营范围: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暖电安装作业,
建筑劳务分包,机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卫生洁具、电
线电缆、机电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⒉泉盛餐饮(上海)有限公司长宁第十三分公司(以下简称
泉盛餐饮),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营
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XXX 号 XXX 号铺位部分,负责人:
徐映,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 日,营业期限: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情况
⒈郑某,男,36 岁,广东汕头人,诺让机电负责人(法定
代表人),5 月 12 日安排蒋某到食其家店铺空调维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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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蒋某,男,37 岁,河南商城人,食其家店铺空调系统安
装、清洗及维修工程项目承接人(自然人),持有高空作业证(高
级)(证书编号:ZJ2023942708237)、建筑焊割(操作)工证
(证书编号:沪 X992023149679);
⒊李某,男,55 岁,江苏宿迁人,蒋某叫来的临时帮工,
无相关特种作业证;
⒋顾某,女,26 岁,江西上饶人,5 月 12 日建滔广场食其
家店铺值班店长。
(三)有关合同文件签订情况
⒈2024 年 4 月 17 日,泉盛餐饮(甲方)与诺让机电(乙方)
签订《上海建滔广场一期风机盘管保养清洗合同》,双方约定:
(1)工程项目:通协路 XXX 号食其家店铺风机盘管保养清
洗,合同期 3 年,每年 2 次保养;
(2)安全责任:①乙方对清洗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
任,必须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不得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②天花板是轻质龙骨,不能承受重物。天花板上空间有限,且布
有多种管线,纵横交错,工作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避
免磕碰划伤。
⒉2024 年 3 月 31 日,诺让机电与蒋某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约定:
工程项目名称:上海建滔广场一期食其家店铺;工程地址:
长宁区通协路 XXX 号;施工范围:空调系统安装、清洗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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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协议时间:2024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合作
方式:包工、保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 时许,顾某电话通知诺让机电,要
求对其店内空调进行维保。当日下午 17 时许,诺让机电负责人
郑某电话通知蒋某当晚对食其家店铺空调进行维保,后因食其家
的原因多次更改维保时间,最后约定 5 月 12 日下午 15 时到食其
家进行空调维保。
5 月 12 日下午 15 时许,蒋某按照郑某的安排和自己临时叫
来的帮工李某一起,携带两部人字梯、作业工具等到达食其家开
始空调维保作业,二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当晚 19
时 52 分,蒋某与李某分别站在两部相距约 2 米的人字梯上,将
上半身探入天花板孔洞内协同作业,李某站在人字梯顶端,因身
体失稳从高处坠落,头部着地撞伤。店内监控显示,两人作业时
无他人进入作业区域。
(二)应急救援情况
李某高坠后,蒋某立即下梯施救,值班店长顾某参与救援并
拨打 120 呼救,同时报告公司(泉盛餐饮)。19 时 55 分,蒋某
亦电话告知郑某事故情况。郑某指示蒋某拨打 120 抢救,并从所
在地苏州直接赶赴上海市同仁医院探望李某。
120 急救将李某就近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抢救,至 5 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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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 11 时 07 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诺让机电等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和《谅解书》,相关补偿款项已到位,各方就该事宜确认一次性
了结,确认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李某,男,55 岁,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XXXXXXXX,
户籍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归仁镇潘山村李东组 XXX 号,
临时帮工,无相关特种作业资质。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22.6 万元。
四、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⒈事故发生地:通协路 XXX 号建滔商业广场 XXX 铺位食其
家店铺,店铺餐饮区呈长约 20 米、宽约 7 米的长方形;
⒉蒋某和李某根据店长顾某要求,对店内里侧餐饮区上方中
央空调进行维保;
⒊蒋某和李某作业时,将店内里侧作业区与外侧营业区用椅
子进行了隔断;
⒋事故发生时,食其家店铺内共 4 人,其中店长顾某在厨房,
1 名店员在店内中部区域收银台,蒋某和李某在店内里侧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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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蒋某和李某作业时各自站立在人字梯上协同作业,作业面
净高 3.2 米,蒋某和李某两部人字梯相邻(南北向),其中李某
站立的人字梯位置靠近里侧正面内墙,距离右侧内墙约 1.5 米;
⒍监控显示:
(1)蒋某和李某作业时均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
(2)李某坠落前,站在人字梯顶端,上半身探入天花板顶部
右数第三个孔洞内,因身体失稳导致坠落,头部着地。
(二)上海市同仁医院医疗鉴定
5 月 17 日,上海市同仁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直接死亡原因为创伤性脑疝。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某因安全生产意识缺乏,未严格按照登高作业规范进行操
作,未佩戴安全帽,未配备安全绳,违规站在人字梯上作业,身
体失稳从人字梯顶端坠落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⒈诺让机电将食其家空调维保业务违法发包给无相应资质
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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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诺让机电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缺失,未
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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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第 1 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第 2 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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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蒋某安全生产意识缺乏,未严格按照登高作业规范进行操作,
未督促李某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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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食其家值班店长顾某现场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未及时制
止蒋某和李某违规登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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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有关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⒈李某安全生产意识缺乏,未严格按照登高作业规范进行操
作,违规登高进行空调维保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
于李某在本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⒉蒋某无空调维保相关资质,不具备承接食其家空调维保业
务资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蒋某立即
停止所有违规的特种作业行为,并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⒊顾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足,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
责任,未及时制止蒋某、李某违规登高作业,建议泉盛餐饮按照
本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诺让机电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
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
的个人,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
临时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7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第 1 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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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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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诺让机电要认真汲取该起事故的教训,建立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落实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教
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过程监管,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
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泉盛餐饮要以此次事故为警醒,规范内部规章制度;
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各经营店
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监管能力,切实
担负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附件
略。
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5·12”高坠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7 月 12 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14 条第 1 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