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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事故调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地区:湖北省 发布:2021-09-30 等级:重大 类型:燃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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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
“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6 月 13 日6 时 42 分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
区艳湖社区的集贸市场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 26 人
死亡,138 人受伤,其中重伤 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 5395.4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
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亲属
安抚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习近平总
书记强调,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增强政治敏锐性,
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
营造良好氛围。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强调要全力以赴组织
抢险救援和救治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要认真查
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求各地切实加强重点领
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王沪宁、韩正、孙春兰、胡春华、刘
鹤、王勇、赵克志等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应急管理部部长
2
黄明视频调度指导现场救援,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张小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于学军带领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省委书记应
勇对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置作出批示,省长王忠林、
常务副省长李乐成立即率队赶赴事故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
援、善后处理。应勇书记在武汉视频调度指挥现场救援,召
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后,赶赴事
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看望慰问伤病员及其家属,主持召开
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事故调查工作,宣布成立以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李乐成为组长,副省长曹广晶等为副组长,相关
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
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审查调查组,邀请燃气、火
灾、安全、特种设备等方面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国务院安委
会挂牌督办并派出督办组现场指导督办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
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尽快查明原因,严
肃追究责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
场勘验、物证鉴定、视频分析、证人询问、实地调查、模拟
实验、理论计算与分析、专家评估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
事故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
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
3
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
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故企业情况。
1.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1)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为境外法人企业,香港
上市公司,注册地为百慕大群岛,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主要从事城市与乡镇燃气管道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
管理,向居民和工商业用户输送各种燃气。主要股东为北京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董事局
主席、总裁刘明辉等。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负责中国燃
气控股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其投资属于财务投资。中国燃
气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明辉。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
司在深圳注册成立附属的全资企业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
限公司,负责投资中国大陆的燃气项目,履行出资义务,但
其他管理职能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代为行使。
(2)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中区域管理中心。系中
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国大陆设立的九个区域经营管理
中心之一,负责管理湖北、河南两省的项目公司。华中区域
管理中心系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法人单位,总经理为蔡德山。
(3)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十堰东风中燃公司”)。2015 年12 月 22日,东风汽车公
4
司燃气公司
①
(以下简称“东风燃气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注销)根据东风汽车公司与中燃燃气实业(深圳)
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同十堰中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中
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在十堰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合资成立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蔡德山,总经理黄军,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6109228H,《燃气经营许可证》编
号:鄂 201803030001GP。公司注册资本39705 万元,公司地
址为十堰市车城西路 94 号。公司股东分别为中燃燃气实业
(深圳)有限公司(占股 85%)和东风汽车公司(占股 15%)。
经营范围包括城市燃气输配、经营、开发、安装、维修及燃
气工程设计和安装、燃气具销售、LPG 营销服务等。十堰东
风中燃公司归属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具体工作
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中区域管理中心负责。
2.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原所属企业。
(1)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17 年 11 月 27 日,原
东风汽车公司改制后名称变更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000115161,注册资本 1560000
万元。
(2)东风燃气公司。登记成立于2004 年 12 月 13日,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20300X15484861C, 注 册 资 本
14797.67 万元,法定代表人於功铭,经营范围包括:工业生
①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1983年 1月,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了供应水煤气,
筹建成立了二汽煤气厂。后于 2004年 12月 13日登记为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2015年,东风汽车有限
公司正式启动东风燃气公司改制重组。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成立后,东风燃气公司于 2019年 12月 17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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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及居民生活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运输(管
道天然气、瓶装液化气);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供
气、咨询;燃气供应服务及器具销售、维修;燃气表检定等。
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成立后,东风燃气公司于2019 年 12 月17
日注销。
(3)原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即 41 厂)。其前身为 1969
年 1 月成立的第二汽车制造厂车架厂。1992 年更名为东风汽
车公司车架厂;2018 年7 月车架厂关闭。车架厂原属于东风
汽车公司关键主机厂之一,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1)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
年 9 月,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朱江,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78170449T。经营范围为物业管
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停车场管理等。
(2)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联物
业”)。成立于 2017 年 10月,注册资本 300 万元,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420300MA491M411K,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
林绿化工程、家政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房屋及管道维修、
家电维修、二手房交易等。润联物业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于 2017 年整合原东风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风襄阳置业有
限公司、东风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业务
而成立的所属全资子公司。2018 年 9 月 30 日,东风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将润联物业 100%股
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涉事故建筑物一楼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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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无偿划转范围内。2020 年 7 月,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从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收购润联物业 100%股权,润
联物业成为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润联物业法定代表人为现任总经理闵敏。
(二)事发地河道情况。
事故发生地茶树沟河道(以下简称“事发地河道”),
为神定河二级支流,全长 5.19km,河道宽度 10-15m,上游建
有茶树沟水库,库容 12.44 万m³。事发地河道河床整体水泥
硬化,河道封盖长度110m,河道内沿两侧铺设有燃气管道。
事发地河道在 2012 年 12 月之前由原东风汽车公司负责管
理,2012 年12 月之后移交张湾区负责管理。2018 年 12 月,
为彻底解决神定河劣ⅴ类水质,张湾区实施了茶树沟综合治
理工程,2019 年8 月完工。该综合治理工程主要措施是清除
河道淤泥和垃圾,更换破损污水管网,硬化河床,开设枯水
河槽,整理暗涵内原有排污管线。
(三)涉事故建筑物情况。
1.涉事故建筑物主体建设情况。事故中发生爆炸的建筑
物(以下简称“涉事故建筑物”),位于张湾区艳湖社区集
贸市场,坐落于茶树沟河道上,西端邻近艳湖桥,东端毗邻
艳湖小区 26号居民楼,共建有两层,钢混结构,核定建筑
面积 2850.44 ㎡,系原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即41 厂)为
解决职工生活娱乐所需于 1991 年在未报请十堰市规划建设
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动工修建,1992 年3 月竣工并投入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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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3 月和 5 月,十堰市规划局、十堰市房地产管理
局依据《十堰市、东风汽车公司领导会谈纪要〔1994〕1 号)》
②
分别为涉事建筑物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95-038)》和《房屋所有权证》(十房气字第00789 号),
房屋所有权人为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2004 年 6 月 15 日,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依其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屋所有
权人由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变更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
司(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房屋产权证
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30089196 号。
2.涉事故建筑物主体东西两侧情况。
(1)东侧情况。1995 年 11月,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41
厂)在离涉事故建筑物主体东侧 6.2m 处东向河道上建设了
艳湖小区 26号楼(东西长约 83.9 m),并用水泥板材在两
栋建筑之间的河道上修建便民通道,将河道上方封闭,此时
涉事故建筑物东侧形成密闭。
(2)西侧情况。涉事故建筑物主体西侧6.5m 处建有一
座过河桥梁(艳湖桥)。2007 年 4 月,东风汽车公司生活服
务部
③
(2018 年1 月被撤销)所属的艳湖物业处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在涉事故建筑物主体西侧水泥平台延伸至离过河桥
梁 0.5m 之间的河道上加建了一间房屋,并进行出租利用。
② 1994年 8月 24日,十堰市政府与东风汽车公司会商后形成的 《十堰市、东风汽车公司领导会议纪要
〔1994〕1号》中明确:“对于‘三证’手续尚不齐全的建筑、免于处罚,尽快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考
虑到东风股改工作时间紧迫,房屋测丈和出图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东风公司组织力量协助完成”。
③ 东风汽车公司生活服务部和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东风汽车房地产公司负责
房地产开发,东风汽车公司生活服务部负责十堰家属区物业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东风汽车公司生
活服务部在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润联物业签订《物业资产划转和业务移交协议》,将涉事故建筑物
(房屋)一楼产权无偿划转给润联物业后,于 2018年 1 月被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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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经过上述违法违规建设,涉事故建筑物一层底部
与下方的茶树沟河道形成南北封闭、东西局部封堵的密闭空
间(空间长约107m、宽约14m、自东向西高度由 4.0m 降至
2.7m,容积约5300m³,其中含桥洞容积约200m³)。
涉事故建筑物一层分为19 间商铺(含东西两侧非法加
建的 2 间),二层为老年人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其中一
层东侧第二户“聚满园餐厅”南侧窗户向下方铺设的白色排
烟管道在地面上方弯头处垂直穿墙进入建筑内部,通向地下
河道空间。涉事故建筑物东端下方有一条中压天然气管道由
北向南架空穿越河道。
2017 年 12 月 6 日,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润联物
业签订《物业资产划转和业务移交协议》,将涉事故建筑物
(房屋)一楼产权无偿划转给润联物业。东风汽车房地产有
限公司在按照协议划转涉事故建筑物(房屋)时和润联物业
明确约定“与资产和业务相关权利、利益由润联物业享有,
与资产和业务相关的义务、责任亦由润联物业承担”,但划
转时未提示或告知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有燃气管道(D57×4)
穿过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未办理建筑物产权变更登记手
续。在润联物业股权划转至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后,依然未办理建筑物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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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涉事故建筑物空间
图 2 涉事故建筑物三维图
(四)事发地燃气管道和涉事故燃气管道情况。
1.事发地燃气管道情况。事发地铺设有中压、低压共 5
根燃气管道。其中,市场路D159×6 中压干管和 26#楼 DN80
低压管;南北向有芙蓉小区 D57×4 中压支管(事故泄漏管
线)、玉龙阁小区 D108×4 中压支管、艳湖花园小区D89×5
中压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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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事发区域燃气管道布置图
图 4 事发区域燃气管道流程关系图
2.涉事故管道情况。涉事故管道为向芙蓉小区供气的中
压支管,采用 D57×4 无缝钢管,设计压力 0.4MPa,工作压
力 0.25MPa,属于特种设备。涉事故管道起点接自涉事故建
筑物东北侧河道外 1.5m 处埋地铺设的市场路 D159×6 主管
道,横跨河道,穿越涉事故建筑物下方密闭空间,从涉事故
建筑物南侧进入芙蓉小区。管道泄漏点位于涉事故建筑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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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河道墙体南侧排水口附近。该管道于 2005 年 3 月18 日开
工建设,2005 年 9 月 28 日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为东风
燃气公司,设计单位为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十堰分
院,施工单位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机电安装处
第二项目部。2008 年 10 月27 日,东风燃气公司基于芙蓉小
区 2 号楼燃气管道旁边化粪池发生闪爆伤人事件,为规避化
粪池带来的安全风险,对靠近化粪池的中压支管进行移位改
造。改造工程未按规定经设计单位设计和申报审批
④
,改造
后有 6m 管道进入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所形成的密闭空间,且
临近芙蓉小区排水口,违反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
⑤
。
事故管道(D57×4)在2015 年 12 月之前运营管理单位
为东风燃气公司,2015 年 12 月之后运营管理职责移交给十
堰东风中燃公司。该公司明确,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由运营
部负责,大中型改造由工程部负责。
④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 62号,1998年 1月 1日-2011年9 月7 日)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
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三条规定:规定确需改动燃气
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
当符合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⑤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 6.3.3条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
(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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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芙蓉小区 D57×4 中压支管建设、改造走向三维图
(五)事发时涉事故建筑物使用情况。
涉事故建筑物一层分布有商铺19 间(其中 17间补办有
房产证,东西两端的 2 间违规加建商铺无房产证),由作为
涉事建筑物产权实际所有人和物业管理人的润联物业分别
同 21 家商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无房产证的 2 间商
铺出租给了 4 个商户),分别经营面食、卤菜、烧烤、药房、
诊所、美发等。21 家商户中,又有“老字号饼店”、“全家
福蛋糕”和“芙蓉干洗店”分别将自己的商铺部分分割转租
给了“养生馆”、“襄阳牛肉面”和“小陈热干面”(这三
家商户均未同润联物业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事故发生
时,共有 6 家商户正在营业,自东向西依次为“聚满园餐厅”
“杨家刀削面”“四一牛肉拉面馆”“嘿小面”“老字号饼
店”“天津钙骨包”。其他商户虽未开门营业,但“华荣商
行”、“名剃美发”、“芙蓉干洗店”、“何丽烧烤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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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商户存在留人夜宿守店情况。另外,涉事建筑物二层为老
年人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事故发生时无人。
图 6 涉事故建筑物商铺一层布局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燃气泄漏处置情况。
1.有关部门处置情况。
5 时38 分,十堰市110 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10 指挥中
心)接到罗女士报警:“41厂菜市场河道下天然气管道泄漏”,
立即指令东岳公安分局南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仇春祥、张皓然
出警处置。
5 时53 分,十堰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指挥中心(以下简
称 119 指挥中心)接到张湾区居民报警:“41厂菜市场河道
下天然气管道泄漏”。119 指挥中心遂通知十堰东风中燃公
司抢险。
5 时54 分,119指挥中心指派东岳公安分局张湾消防中
队(以下简称张湾消防中队)2 辆消防车、12 名消防员出警。
6 时00 分,值班民警仇春祥、张皓然驾车到达现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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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并按照报警人的描述,将车直接开到
艳湖桥桥头,发现桥下河道有黄色雾状气体往上飘,伴有强
烈的臭味。张皓然下车劝说路边围观群众“不要抽烟,赶紧
离开”。仇春祥把车开到艳湖社区后,迅速从警车后备箱中
取出警戒带实施现场警戒。
6 时 01 分 14 秒,110 指挥中心向东岳分局南区派出所
发出补充指令,南区派出所所长江亮出警。
6 时03 分,艳湖社区工作人员李杰(在爆炸中遇难)赶
到现场,查看桥头情况。
6 时04 分 41秒,张湾消防中队消防车到达现场。
6 时05 分,110指挥中心指令张湾分局东岳路派出所增
援处置。
6 时06 分,110 指挥中心向 119指挥中心通报警情。
6 时07 分,民警仇春祥在云南路路口处摆放锥形桶、拉
警戒带并封闭道路,边劝导疏散群众边向110 指挥中心报告
“这里有危险!需增派警力!”随后,仇春祥和张皓然在桥
上会合,商量封闭另一个路口事宜。
6 时08 分,艳湖社区工作人员李杰拿口罩等防护用品再
次返回现场,在桥头处观察现场后进入河道查看。
6时10分,张湾消防中队消防队员沿艳湖巷墙脚往西走,
并顺着桥边的梯子下到河床上,发现桥下大量的黄色雾状气
体往外涌。陈博、肖琨佩戴空气呼吸器进桥侦查,察看洞内
情况,由于烟雾量大、光线昏暗,为确保安全,两人退出至
河道梯子附近观察。其他消防队员大多下车在市场路维持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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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广播提醒,警戒并劝离围观群众。
6 时 30 分至 38 分,两名民警和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
队员孔磊、王建华进入桥下河道观察处置。随后,抢修队员
王建华告知公安、消防人员处置结束、可以撤离,民警提出
在现场继续观察并警戒 15分钟。119指挥中心要求继续做好
现场安全监护。
6 时 38 分至 40 分,两名民警从桥下上到桥面,继续实
施现场警戒和劝离群众。
6 时42 分 01秒,发生爆炸。
2.企业处置情况。
6 月13 日 5 时49 分至 52 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调度中
心值班员王臣先后接到两名手机用户关于“41 厂菜市场有天
然气泄漏,有黄色烟雾”的报告。王臣遂通知管网运营部抢
修队员孔磊前往处置。
在孔磊回拔报警人询问现场情况时,调度中心接到119
指挥中心关于 41 厂菜市场天燃气泄漏的来电,调度中心回
复 119 指挥中心已安排公司抢险队前往。
6 时05 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驾
车从抢修队出发,于6 时 14 分到达现场。
6 时16 分,孔磊向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队队长李俊涛
报告:“现场黄色雾气大,有漏气啸叫声,味道剌鼻,无法
进入河道查漏施救。”李俊涛指令两名抢修队员立即关闭中
压阀门。
6 时22 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到达车城路与云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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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口处,关闭燃气管网截断阀门,切断事故区域气源。
6 时27 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关闭管道上游阀门后
开车返回涉事故建筑物西侧艳湖桥面。
6 时 30 分至 38 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和两名民警
进入桥下河道观察处置,由于桥洞内光线昏暗,无法进入侦
查。此时桥洞内泄漏声消失,外涌的黄色天然气颜色逐渐变
淡,流速变缓,灰尘减少。王建华告知现场消防人员、民警:
“阀门已经关闭,没啥事了,你们可以回去了”。
6 时 38 分至 40 分,王建华和孔磊返回桥上,到车上拿
工具去关闭西侧艳湖小区调压器(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关闭)。
6 时42 分 01秒,爆炸发生。
7 时23 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向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
员会燃气热力办报告事故。
(二)爆炸破坏情况。
根据模拟分析与计算结果,涉事故建筑物底部河道内参
与爆炸的天然气体积约 600 m³,爆炸当量 225kgTNT。爆炸现
场以涉事故建筑物为中心向四周辐射。涉事故建筑物严重损
坏,一层地面楼板除东南角四桍局部残存外,其余垮塌掉落
下方河道;一层建筑隔墙四分之三倒塌,破坏程度西侧重于
东侧;二层地面楼板除东侧六桍残存外,其余楼板垮塌掉落
下方河道,二层建筑隔墙三分之二倒塌;建筑西端有两桍屋
顶被炸穿;建筑四周墙体、门窗绝大部分向外倒塌或抛出。
建筑周边建筑门窗破坏严重,波及周边商铺和 33 栋1678 户
居民住宅。经环保部门认定,事故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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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 26 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 37 人。
图7 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图
图8 涉事故建筑物破坏情况
(三)爆炸后救援处置情况。
爆炸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应勇、
18
省长王忠林和十堰市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十堰市
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 8 个工
作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调派消防救援力量220
人,携带大型搜救设备、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紧急开展
现场搜救。十堰市相关部门闻警而动,投入 1200 余名警力
进行现场封控、交通管制,对周边 3000 户居民逐户排查、
转移安置。经救援队伍连续奋战42 小时,截至 15 日 1 时07
分,搜寻到最后一名遇难者。救援人员总共从严重坍塌的废
墟中搜救出被埋压群众 38人,其中生还 12人,死亡 26 人。
在涉事故建筑物周边受伤的126 人均及时送医院治疗。截至
6 月 16 日 2 时 40 分,现场废墟全部清理完毕,现场搜救结
束,累计清理核心主体建筑废墟 4000 余平方米。
十堰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力抢救伤员
的重要指示,全力救治 138 名受伤人员。国家、省调集 87
名医疗专家,十堰市投入医务人员 1100 余人,组建国家省
市联合医疗专家组,对 37 名重症伤员落实一人一专班,实
行多学科诊疗和高质量护理,尽最大努力降低死亡率和致残
率,不惜一切代价挽救生命。对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及时抽
调 58 名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对事故区域受灾居民及时
进行妥善安置,全力做好转移安置点环境消杀、疾病监测、
饮食饮水卫生保障。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建筑物结构
安全进行评估,对核心区周边房屋进行修缮,综合评估各方
条件后有序组织群众回迁。目前整体善后工作稳步推进,当
地社会秩序稳定。
19
三、事故原因及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为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腐蚀导致破裂,泄
漏的天然气在集贸市场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
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
原因分析: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视频分析、证人
询问、实地调查、模拟实验、理论计算与分析,并经专家评
估论证,排除了人为破坏、雷电、地震、地质灾害等因素,
认定:涉事故建筑物东南角下方河道内D57×4中压天然气管
道,紧邻芙蓉小区排水口,受河道内长期潮湿环境影响,且
管道弯头外防腐未按防腐蚀规范施工
⑥
,导致潮湿气体在事
故管道外表面形成电化学腐蚀,腐蚀产物物料膨胀致使整个
防腐层损坏,造成管道腐蚀,加上管道企业未及时巡检维护,
整改事故隐患,导致管道壁厚逐步减薄造成部分穿孔。泄漏
的天然气在河道内密闭空间蓄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泄
漏点上方的聚满园餐厅炉灶处于燃烧状态,炉灶上方吸油烟
机将炉灶火星吸入直径40cm的PVC排烟管道直排至河道密闭
空间,引爆密闭空间内爆炸性混合气体,致事故发生。
⑥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6.7.1条: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和《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
程设计规范》SY 0007 的有关规定。
20
图 9 事故管道腐蚀断裂实物
图 10 事故管道环境情况
图11 涉事故建筑物桥下河道空间天然气泄漏示意图
21
图 12 聚满园餐厅排烟还原模拟
围绕燃气管道泄漏、密闭空间形成、点爆燃气火源、隐
患排查治理等要素分析,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一是违规建设造成事故隐患。2005 年3 月,东风燃气公
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铺设涉事故管道(D57×4),此时
涉事故管道尚未下穿涉事故建筑物。2008 年 10 月,东风燃
气公司违规对涉事故管道中压支管进行局部改造,改造后的
事故管道穿越涉事故建筑物下方的密闭空间,形成安全隐
患。
二是隐患排查整改长期不落实。涉事故管道使用中,先

22
后作为营运维护单位的东风燃气公司和十堰东风中燃公司,
多年来未能消除隐患。尤其是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负责涉事故
管道巡线人员自公司成立至事发,从未下河道对事故管道进
行巡查。此外,先后作为承担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住建
部门、城管部门亦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属于特种设备的
涉事故中压金属燃气管道,市场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察职
责。
三是企业应急处置严重错误。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应急管
理责任不落实,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反应迟缓,企业主
要负责人没有赶往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抢修队员第一次
进入现场未携带燃气检测仪检测气体;不熟悉所要关闭的阀
门位置所在,只关闭了事故管道上游端的燃气阀门,未及时
关闭事故管道下游端的燃气阀门以便保持管道内正压和防
止回火爆炸;未按企业预案要求采取设立警戒、禁绝火源、
疏散人员、有效防护等应急措施;在燃爆危险未消除的情况
下,向公安、消防救援人员提出结束处置、撤离现场的错误
建议,严重误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以致事故未能避免发生。
地方政企之间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基层应急处置能力不
足、经验不够。
四是物业安全管理混乱。润联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
实,没有督促承租商户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条款,将房
屋出租给“聚满园餐厅”等 7 户商户经营餐饮,造成了火星
违规排至河道。未提醒制止部分商户留人夜宿守店,结果夜
23
宿守店的 4 名人员在爆炸事故中死亡。此外,还将东西两端
的违建商铺出租。
四、企业主要问题
(一)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企业。
1.十堰东风中燃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不落实
⑦
。管网巡检制度不
落实,燃气泄漏事故频发多发,存在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该公司燃气管网发生腐蚀漏气188
处;2018 年至 2020 年十堰市 110 和 119 平台记录该公司燃
气泄漏报警共计 130 次;事故发生时该公司 31 处燃气管网
压力传感系统压力监测点位中有 13 处出现故障,压力、温
度等参数无法上传;事发燃气管道压力传感器自 2021 年 2
月至事发一直处于故障状态。自 2015 年公司成立起,巡线
员一直未下河道对艳湖集贸市场中压燃气管道开展巡查检
查
⑧
。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追究在《巡线登记台账》中伪造补登
巡线记录。
(2)管道安全检测维护不到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
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
安全隐患,并向从业人员如实通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要求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
定,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
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⑧据公司管线巡线员邵某询问笔录。
24
监察条例》规定
⑨
,未对包括事故管道在内的中压管道开展
定期检查。未依法开展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查或委托具有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⑩
。未定期对管道的外防腐层进
行检查和维护
11
。
(3)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应急处置出现严重错误
12
。根
据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等查明,公司
巡线维护抢修员孔磊、王建华不按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处置,
未直接携带燃气检漏仪进入现场检测气体;不熟悉所要关闭
的阀门位置所在;未立即控制事故上、下游两端的燃气阀门,
保持管道内正压,防止回火爆炸;未提示公安、消防救援和
社区等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采取设立警戒、禁绝火源、疏散人
员等应急措施;在燃爆危险未消除的情况下,告知现场处置
的公安、消防人员“阀门已经关闭了,没啥事了,你们可以
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
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⑩《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10)第四条规定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
检验。第六条规定年度检查至少每年 1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2.7 规定应定期对架空的燃气管道的外
防腐层进行检查和维护。
12《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呢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燃公司《燃气输配管线腐蚀、设备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号:东风中燃 2019-02)处置要求现场控
制要求:现场检测。设立警戒、禁绝火源、疏散人员、有效防护。另重点注意事项:接近爆炸下限的 20%
的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进入爆炸危险区域操作的人员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使用防爆工具,作业区附近
须设专人监护,禁止工人单独作业。监测人员应随时通报检测情况。除抢修人员、消防人员、救护人员,
其它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燃气泄漏警戒区。抢修人员进入燃气泄漏区域时,应立即控制气源进行强制
通风,驱散积聚燃气。进行开挖堵漏前必须确定开挖区域燃气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 20%。管道及设备修复
后,应作全面检查与清扫,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对事故未查清,隐患
未消除的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25
回去了”,严重误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公司带班的总经理
助理江海涛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到位。该公司违反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3
(建城规〔2019〕2 号)规定,
在拥有燃气居民用户 32.58 万户、商业用户 2359 户等情形
下,从事运维抢修人员的 41人中实际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
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仅20人。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14
。分管安全总经理助理
江海涛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企业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巡线班组负责人张虎从未
参加过巡线业务培训,不了解巡线职责,不会使用燃气检测
仪。
(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不足
15
。安全装备配备不足,巡
线班组仅有的4 台燃气检测仪中 3 台存在故障。未按照规程
要求
16
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毒面具等应急处置
1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
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
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
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
气用户 10万户以下的,每 2500 户不少于 1人;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 2500户增加 1 人。”
1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
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5《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
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
安全技术规程》5.1.2 要求,城镇燃气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检测仪器等,但是该企业未配备防毒面具等
应急处置防护用品。
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5.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
模设立抢修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
26
防护用品。
(7)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
。事故发生后,该公
司未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2.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管
理公司,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主体责任不落实,签订安全生
产责任状后,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不到位;安全生产
管理机制不健全,安排华中区域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多
个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致不能实际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投入实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执行中走样,隐患排查治理长期不重视,教育培训
不到位,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对十堰东风
中燃公司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二)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原所属企业
1.原东风燃气公司。2005 年 3 月对涉事建筑物燃气管道
进行建设时违反《城市规划法》《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18
规定,未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未依法申请有
关部门审批
19
,2008 年10 月对事故管道(D57×4)进行局部
器等装备,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8
《城市规划法(1989年-2008年)》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
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城镇建
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
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
管理机关的意见。
19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 62号,1997年12月 23日-2011年 9月 7日)第八条:燃气工程的
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
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三条规定:确需改动燃气设
27
改造时,也未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未将燃气管
道弯头外按防腐蚀规范要求敷设于套管内
20
,违规将管道穿
越集贸市场涉事故建筑物下方,从而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在
移交燃气管道资产时未注明燃气管道从涉事故建筑物下方
密闭空间中穿越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原东风燃气公司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原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1991 年在未报经十堰市规划
建设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动工修建涉事故建筑
物,成为事故发生的基础条件之一。原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原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汽
车公司)。作为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层层
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指导不力,对所属
的原东风燃气公司违规建设、改造燃气管道和原东风汽车公
司车架厂违规建设涉事故建筑物等问题失察失管。
(三)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
业。
1.润联物业。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
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润联物业作为涉事建筑物
一楼商铺的实际控制人和物业管理人,对“聚满园餐厅”餐
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5.3.7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
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5.3.2-1
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6.3.3条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
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8
饮等商户设置直通河道的PVC排油烟管道存在的风险未进行
辨识,没有认识其危害性,未予以制止;不严格执行《湖北
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
21
,在同“聚满园餐厅”等商
户签订具有“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
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
22
后,润联物业副总经理吴伟和负
责该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的资产管理专员张玉波对“聚满园餐
厅”等7 户承租户长期使用明火经营早点的行为未予制止和
督促整改。不依法履行安全检查义务
23
,将商铺“一租了之”。
对部分承租户长期留人夜宿守店的行为未进行检查制止。技
术鉴定证实,6 月 13日早上,聚满园餐厅使用明火,火星被
吸油烟机集烟罩通过敷设在外墙连通河道的PVC排油烟管道
直排至河道,引爆了已经泄漏充满河道的天然气,导致发生
爆炸事故;事发当日4 家商铺中夜宿守店的 4 人在事故中死
亡,扩大了事故人员伤亡;将涉事故建筑物主体西侧违规加
建的房屋继续租赁给华荣商行和德平副食店经营,其中华荣
商行 1 人在爆炸事故中死亡。
(2)应急演练不落实
24
。该公司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
2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
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2 《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2:综治、消防、安全、环保责任书)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第 4 点(10)约
定“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
2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4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
十五条规定: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成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
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
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29
组织 2 次消防应急演练
25
,但自 2018 年至事发时,该公司仅
在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公司办公楼组织了一次针对高层楼
房电梯紧急逃生和室外使用灭火器的演练,从未组织集贸市
场的消防演练,集贸市场从业人员缺乏紧急疏散的意识。
2.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相关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
实不到位,对所属的润联物业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失
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五、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十堰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作为全市城镇燃气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未认真履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26
,指导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生产
工作不力。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置执法装备,日
常检查靠经验。未开展燃气安全执法业务培训,未建立行政
执法工作流程等制度。安全执法检查流于形式,2019 年至
2021 年间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内容缺乏针对性、实效性,
2019 年以来对燃气企业执法检查 121 次,但未对违法行为实
全职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5
《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HS综合应急预案》规定,公司每年应组织至少 2次消防应急演练。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
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职责规定范围
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
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燃气热力办公室”及有关机构
编制事项的批复》(十编办发【2016】2号)明确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燃气供热安全
及服务质量的监管”“督促协调燃气供热行业的应急抢险、事故抢险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燃气、供热
企业的安全生产”。
30
施过一次行政处罚。未深刻汲取在本辖区发生的十堰东风中
燃公司“5·12” 一般燃气爆炸事故
27
教训,未对燃气行业
安全隐患实施有效整治。
(二)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 2019 年 8 月 1 日燃气管理职能划归城管部门前,其
作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的归口
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
28
,对
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力,对市燃气燃力
管理办公室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燃气企业存在问题失管失察
30
。对燃气安全重视不够,2017 年至 2019 年 8 月 1 日,局党
组会仅一次研究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不力。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治理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不力,实施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流于形
式,致使东风中燃公司管道存在腐蚀现象的安全隐患没有排
查整治。工作部署多,检查落实少。2017 年至 2019 年 7 月
间,虽每年都下发燃气安全检查的通知,但对各地、各燃气
27
2017年5 月12日,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在对张湾区艺朗理发店进行天然气(新用户)入户点火调试作业
时发生爆炸,造成 1死 5伤。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
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
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职责规定
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安全生产专
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还应按照要求落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302019年 8 月 1日前,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堰城区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属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
企业落实情况掌握不够,仅 2017 年组织抽查并 2 次下发抽
查情况通报,通报的问题只有现象,无具体的问题清单。提
升城镇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欠缺。仅在2018 年 10 月底,
联合市应急办组织十堰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开展一次中压
管道泄漏事件应急演练,没有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开展经常性
的应急处置演练。2017 年十堰东风中燃公司“5·12”一般
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督促企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