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湛江雷州市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湛江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2025-12-18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湛江雷州市“10·1”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湛江雷州市“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涉事车辆情况 ...............................................2
(二)涉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9
(三)死亡及受伤人员情况 ........................................11
(四)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12
(五)事故发生经过 ..............................................15
(六)事故现场情况 ..............................................19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9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
(四)应急处置评估 ..............................................21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 21
(一)事故直接原因 ..............................................21
(二)鉴定情况 ..................................................22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
(一)涉事单位及相关人员 ........................................22
(二)有关监管部门 ..............................................27
(三)有关地方政府 ..............................................33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34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34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34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34
(四)其他处理建议 ..............................................36
六、事故主要教训 ........................................................................................................... 38
(一)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38
(二)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治超工作机制不健全 ........................38
(三)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不足 ..................................38
(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 ............................39
(五)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39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39
(一)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治自觉 ..........................39
(二)开展个体运输户安全专项整治 ................................40
(三)完善货运源头单位监管责任机制 ..............................41
(四)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管理 ................................42
(五)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42

1
湛江雷州市“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 10月 1日 14时 40分许,在省道 S546线 8KM+700M
(雷州市杨家镇扶桥东村口)路段,发生一起粤 GR4153 超载
行驶,违规变道,分别与粤 G55985、粤 G6536U、粤 GX4712、
粤 A85QK3、粤 GWU981、粤 G63P69 相碰撞的交通事故,造
成 4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7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
长张虎,副省长张国智、王胜、李运,湛江市委书记余钢、市
长李勇毅、常务副市长牟治平、副市长何嘉旻、副市长孔海文
等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做好死者亲属抚恤工作,依法
彻查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对全市
类似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规定,10 月 2 日,湛江市政府依法成立由湛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牟治平任组长,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
应急管理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总工会以及县(市、
区)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雷州市“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湛江市检察院派员
参加,同步建议湛江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调查组,对有关
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按照“四不放
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
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
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湛江雷州市“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起因违规变道、超载行驶及未规范放置安全警示标识所导致的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庄某锋,男;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09 月 05 日;强制报废期:2034 年 09 月 05 日;检验有效期:
2026 年 09 月 30 日。车辆投保情况:车辆已购买京东安联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强制险,有效期从 2025 年 9 月 16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 0 时止 ,强制险保险凭证号:
101-1-710-25-675178-000-00;购买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广 东 分 公 司 的 商 业 险 , 商 业 险 保 险 凭 证 号 :
101-1-701-25-675177-000-00,其中投保 1000 万元第三者责任
险,有效期从 2025 年 9 月 17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9 月 17 日 0
时止。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出
具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199 号意见:受检的粤 GR4153

3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性能无法检测;转向系统性能未见异
常;照明信号装置性能无法检测。
(3)车速鉴定情况。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速鉴定,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出具的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206 号司法鉴定意见:
事发时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时刻 1 至时刻 2 的行驶速
度约为 52km/h~53km。
(4)近三年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总共有 19 条交通违法记录,均
已处理。
(5)车辆运行轨迹。2025 年 10 月 01 日 14 时 20 分许,
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二号
场载有石粉(该车核定载质量 15.37吨,实载 53.7吨,超载 249%)
从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二号场出发往松竹镇行驶,14 时
39 分,到达事故地。
2.粤 G559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雷州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址:
广东省雷州市客路镇许产仔上村一横路 3 号;初次登记日期:
2021 年 05 月 06 日;强制报废期:2036 年 05 月 06 日;检验有
效期:2026 年 05 月 31 日。车辆投保情况。车辆已购买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强制险,有效期从 2025
年 05 月 08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05 月 07 日 24 时止,强制险保
险凭证号:PDZA202536220000152042;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凭证号:

4
PDAA202536220000102808,其中投保 10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 万元,有效期从 2025 年 05
月 08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05 月 07 日 24 时止。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200 号
意见:受检的粤 G559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GA035 挂号
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粤 G55985 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GA03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系统
性能未见异常;粤 G559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GA035 挂
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尾灯罩壳缺失,无法点亮,其余照明信号装
置未见异常。
(3)车速鉴定情况。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智
司鉴〔2025〕鉴字第 12207 号司法鉴定意见:粤 G55985 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GA03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时刻 1至时
刻 2 的行驶速度约为 36km/h。
(4)近三年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粤
G559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3.粤 GA035 挂号车情况
粤 GA035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雷州市路通
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客路镇许产仔上村一横路
3 号,车辆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
4.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黄某,男;初次登记日期:2005
年 09 月 01 日;强制报废期:2099 年 12 月 31 日;检验有效期:

5
2026 年 09 月 30 日。车辆投保情况:车辆已购买华泰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强制险,有效期从 2024 年 11 月 4 日
0 时起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 0 时止,强制险保险凭证号:
6072310022024008080;购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
中心支分公司的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凭证号:
AGUZ080Y2025B248621C,其中投保 30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有效期从 2025 年 3 月 9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3 月 8 日 0 时止。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出具中
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201 号意见:受检的粤 G6536U 号小
型轿车制动系统性能无法检测;转向系统性能无法检测;照明
信号装置性能无法检测。
(3)车速鉴定情况。事发该车为静止车辆,未进行车速检
定。
(4)近三年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粤
G6536U 号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5.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颜某球,男;初次登记日期:2018
年 09 月 05 日;强制报废期:2033 年 09 月 05 日;检验有效期:
2026 年 09 月 30 日。车辆投保情况:车辆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雷州支公司强制险,有效期从 2025 年 09 月 19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09 月 18 日 0 时止,强制险保险凭证号:
10404083903159799167;购买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的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凭证号:

6
101-1701-25-336894-000-00,其中投保 10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 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
任保险(乘客)1 万元,有效期从 2025 年 2 月 21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2 月 21 日 0 时止。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出
具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202 号意见:受检的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性能未见异常;转向系统性能未见异
常;尾灯罩壳损坏,部分灯泡无法点亮,系事故中造成,其余
照明装置未见异常。
(3)车速鉴定情况。故障车在路上维修,未委托车速鉴定。
(4)近三年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总共有 16 条交通违法记录,均
已处理。
(5)车辆行驶轨迹。2025 年 10 月 01 日 07 时 20 分许,
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二号
场载有碎石(48.35 吨)从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二号场出
发往松竹镇行驶,07 时 30 分许,到达事故地因操作不当侧翻
路外,11 时左右将侧翻车辆吊起放道路上。
6.粤 G63P69 号轻型栏板货车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黄某辉,男;初次登记日期:2013
年 12 月 03 日;强制报废期:2028 年 12 月 03 日;检验有效期:
2025 年 12 月31 日。车辆投保情况:车辆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强制险,有效期从 2024 年 12 月 29

7
日 14 时起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 时止,强制险保险凭证号:
PDZA202444080000219767;购买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的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凭证号:
PDAA202544080000077339 其中投保 15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有效期从 2025 年 05 月 22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05 月 21 日 24
时止。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粤G63P69号轻型栏板货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出具
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12203号意见:受检的粤G63P69号轿
车制动系统性能未见异常;转向系统性能未见异常;货车左转
向灯无法点亮,左后尾灯损坏,系事故中造成,其余照明信号
装置未见异常。
(3)车速鉴定情况。粤 G63P69 号轻型栏板货车事故时是
静止车辆,不需要委托车速鉴定;
(4)近三年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粤
G63P69 号轻型普通货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7.粤 A85QK3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黄某吟,男;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04 月 11 日;强制报废期:2034 年 04 月 11 日;检验有效期:
2026 年 04 月 30 日。车辆投保情况:车辆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强制险,有效期从 2025 年 04
月 13日 0时起至 2026年 04月 12日 0时止,强制险保险凭证号:
10432013902931025141;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支分公司的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凭证号:

8
10432013902931025,其中投保 20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有效期
从 2025 年 4 月 27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04 月 26 日 0 时止。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粤A85QK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出具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12204号意见:受检的粤A85QK3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统性能未见异常;转向系统性能未见
异常;货车右后行车灯、制动灯无法点亮,其余照明信号装置
未见异常。
(3)车速鉴定情况。未对此车进行车速鉴定。
(4)近三年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粤
A85QK3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近三年总共有 4 条交通违法记录,
均已处理。
8.粤 GWU981 号小型轿车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钟某色,男;初次登记日期:2013
年 07 月 04 日;强制报废期:2099 年 12 月 31 日;检验有效期:
2026 年 07 月 31 日。车辆投保情况:车辆已购买华农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强制险,有效期从 2025 年 08 月
11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08 月 11 日 0 时止,强制险保险凭证号:
P440805072025014375;购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
中 心 支 公 司 的 商 业 险 , 商 业 险 保 险 凭 证 号 :
P440805102025010581,其中投保 30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有
效期从 2025年 08月 11日 0时起至 2026年 08月 11日 0时止。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
定所对粤 GWU981 号小型轿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出具中

9
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205 号意见:受检的粤 GWU981 号小
型轿车制动系统性能未见异常;转向系统性能未见异常;右前
转向灯无法点亮,系事故中造成,其余照明信号装置未见异常。
(3)车速鉴定情况。未对此车进行车速鉴定
(4)近三年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粤
GWU981 号小型轿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二)涉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1. 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情况
(1)驾驶资格。庄某,男,初次领证日期:2014 年 09 月
19 日,档案编号:440800866159,准驾车型:B2,有效期止:
2030 年 09 月 19 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支队。
(2)近年违章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庄某
近三年有 4 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3)司法鉴定情况。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
公(司)鉴(化)字〔2025〕2550 号的鉴定意见:从送检庄某
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尿液检验未涉毒。
2.粤 G559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驾驶人情况
(1)驾驶资格。黄某炳,男,初次领证日期:2003 年 07
月 03 日,档案编号:440840004459,准驾车型:A2D,有效期
限:2025 年 07 月 03 日至 2085 年 07 月 03 日,发证机关:湛
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近年违章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黄某
炳近三年有 23 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10
(3)司法鉴定情况。经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
呼气结果为 0mg/100ml。
3.粤 A85QK3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情况
(1)驾驶资格。黄某波,男,初次领证日期:2015 年 11
月 17 日,档案编号:440822944929,准驾车型:C1D,有效期
限: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31 年 11 月 17 日,发证机关:广
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近年违章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黄某
波近三年有 7 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3)司法鉴定情况。经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
呼气结果为 0mg/100ml。
4.粤 GWU981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情况
(1)驾驶资格。钟某色,男,初次领证日期:1991 年 08
月 23 日,档案编号:440800359365,准驾车型:C1C6,有效
期限:2021 年 08 月 23 日至 2081 年 08 月 23 日,发证机关: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近年违章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钟某
色近三年有 1 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3)司法鉴定情况。经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
呼气结果为 0mg/100ml。
5.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情况
(1)驾驶资格。黄某,男,初次领证日期:2017 年 09 月
30 日,档案编号:440801076370,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
2023 年 09 月 30 日至 2033 年 09 月 30 日,发证机关:广东省

11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近年违章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黄某
近三年有 6 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3)司法鉴定情况。未委托司法鉴定检验。
6.粤 G63P69 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情况
(1)驾驶资格。黄某进,男,初次领证日期:2018 年 04
月 28 日,档案编号:440801110249,准驾车型:C1E,有效期
限:2024 年 04 月 28 日至 2034 年 04 月 28 日,发证机关:广
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近年违章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黄某
进近三年有 2 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3)司法鉴定情况。未委托司法鉴定检验。
7.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情况
(1)驾驶资格。苏某武,男,初次领证日期:2009 年 03
月 10 日,档案编号:440840091173,准驾车型:B2,有效期
限:2025 年 03 月 10 日至 2085 年 03 月 10 日,发证机关:广
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近年违章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苏某
武近三年有 21 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3)司法鉴定情况。未委托司法鉴定检验。
(三)死亡及受伤人员情况
1.黄某进,男,系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汽车修理
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陈某明,男,事发时系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汽

12
车修理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莫某乔,男,与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颜某球
为朋友关系,事发时受颜某球委托照看故障车辆,双方无雇佣
关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周某健,男,系城月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系雷州市
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经营者黄某觉的外孙,随同黄某进、陈
某明一同前往维修作业地点,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5.黄某,男,事发时驾驶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在事故
中受伤,伤势轻微。
6.柯某,男,事发时乘坐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在事故
中受伤,伤势轻微。
7.柯某活,男,事发时乘坐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在事故
中受伤,伤势轻微。
8.黄某毛,女,事发时乘坐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在事
故中受伤,伤势轻微。
9.周某銮,男,乘坐由庄某驾驶的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
货车,在事故中受伤,伤势轻微。
(四)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1.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
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注册
成 立 , 经 营 者 : 庄 某 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2440882MA53QXGL4Y,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雷
州市东里镇西坡仔村 176 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湛字 440800087558,

13
核发机关:雷州市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期: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2027 年 9 月 10 日。车辆年度核验正常。
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由庄某锋个人经营,该个
体运输户名下登记有货运车辆 1 辆(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
车),无其他管理人员。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无固
定驾驶员,雇用时间不固定,工资日结,没有与驾驶员签订劳
动合同,没有为驾驶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货运需要,庄某
锋不定期请驾驶员驾驶车辆。庄某与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
运输户的经营者庄某锋系父子关系。庄某锋偶尔请庄某驾驶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货物,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雷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
雷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于 2017 年 1 月 5 日注册成立,
经营者:颜某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2MA4W4WJK7T,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雷州市白沙镇官茂旧村 586 号,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
交运管许可湛字 440800066703,核发机关:雷州市交通运输局,
证件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至 2029 年 6 月 18 日。车辆年
度核验正常。
雷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由颜某球个人经营,该个体运
输户名下登记有货运车辆 2 辆(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
粤 GR61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无其他管理人员。颜某球根据
货运需要,不定期请苏某武或其他驾驶员驾驶车辆,日结工资,
有提成,未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驾驶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

14
3.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
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注册成
立 , 经 营 者 : 黄 某 觉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2440882MA4WLTE57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雷州
市白沙镇 207 国道邦塘古民居左侧(室内经营),经营范围:
三类机动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 年 12 月 15 日,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向雷州
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雷州市
交通运输局向其发放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NO.44088203202100091)。经营项目:汽车润滑与养护。
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经营者黄某觉,性别:男,
60 岁,广东省雷州市客路镇坛头仔村 23 号。黄某辉为维修技术
人员,有汽车维修师行业技能证书,负责日常维修工作,系黄
某觉大儿子。黄某进为维修技术人员,有汽车维修师行业技能
证书,系黄某觉二儿子。黄某活为维修技术人员,有汽车维修
工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日常维修工作,系黄某觉三儿子。陈某
明为维修技术人员,有汽车维修师行业技能证书,负责日常维
修工作,系黄某觉外甥。黄某进、陈某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4.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
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于 1995年 4月 12日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7912308218,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经营场所: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草罗岭玄武岩,

15
经营范围:非煤矿山资源开采、建筑用石加工、金属矿石销售、
选矿、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采矿许可证》
核发单位为: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许可证编号为:C4408822024057200156892,开采矿种为建筑
用玄武岩、回填用玄武岩,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杨家镇
草罗岭玄武岩,矿山名称: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草罗岭
矿区建筑、回填用玄武岩。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方
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 380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为 2.0766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至 2052 年 5 月 27 日。
2024 年 12 月 17 日,雷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关于雷州市
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草罗岭矿区建筑、回填用玄武岩矿扩建年
产 380 万立方米露天开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同
意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期限为 12 个月,从 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
本次事故涉及的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和粤 GR4153
重型自卸货车所运货物均来自于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经过
1.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
2025 年 9 月 30 日晚,车主颜某球通过微信与驾驶员苏某
武联系,委托其于 10 月 1 日驾驶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前
往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运输石子,用于颜某球兄长自建
房的建设。10 月 1 日 6 时 45 分许,苏某武在雷州市汽车总站
旁的停车场取得颜某球的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随即驶
往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装载石料,于 7 时 22 分许装载

16
48.35 吨石子(车辆核定载质量 15.395 吨,超载 214%)过磅出
厂,并致电颜某球,颜某球向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付款后,苏
某武驶离采石场,前往颜某球兄长住处官茂旧村。当苏某武驾
驶粤 GX471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省道 S546线 8KM+700M(雷
州市杨家镇扶桥东村口)路段时,因避让一辆借道超车的小轿
车,发生侧翻事故。侧翻事故发生后,苏某武在 7 时 34 分电话
报告颜某球事故情况。颜某球接到事故通知后,于 7 时 37 分联
系汽车起重机和挖掘机到现场救援,并先行驾车前往。7 时 52
分,颜某球电话联系莫某乔,请其驾驶颜某球名下的另一台粤
GR61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到现场转运石子。上午 9 时左右,莫
某乔驾驶粤 GR61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抵达,随后起重机与挖掘
机也到达现场,将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扶正在道路上。
后将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上及散落于地面的石子转移
至粤 GR61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于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
车因侧翻导致横拉杆受损无法行驶,颜某球便让苏某武驾驶粤
GR61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返回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补充石子。
苏某武在粤 GX4712 重型自卸车后方放置一个蓝色塑料篮作为
警示。10 时 44 分,颜某球通过电话联系雷州市亮弟汽配店的
金某,请他到事故地点维修车辆。金某因不在湛江,便向颜某
球推介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10 时 49 分,金某通过
微信联系颜某球询问故障车辆所在地点,并获得车辆定位。11
时 15 分,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经营者黄某觉与颜某球
电话沟通维修事项。11 时 52 分,苏某武补充了 25.98 吨石子(车
辆核定载质量 15.395 吨,实载 55.59 吨,超载 259%)并致电

17
颜某球,告知石子已补充完毕,并由颜某球通过微信转账(由
苏某武垫付完成)向草罗岭采石场过磅员支付货款。中午 12
时左右,苏某武驾驶粤 GR61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经过故障车辆
停靠路段,颜某球见状随后驾车在前引导,以规避交警及交通
部门的路面检查,并委托莫某乔在现场照看故障的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等待修配厂维修人员前来维修。14 时 39 分,
正在维修的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被庄某驾驶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发生此次事故。
2.粤 GR4153 重型自卸货车
2025 年 10 月 1 日 7 时左右,车主庄某锋电话联系其父亲
庄某,请其驾车运输石粉。2025 年 10 月 1 日 14 时 20 分许,
庄某驾驶的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
限公司装载石粉(该车核定载质量 15.37 吨,实载 53.7 吨,超
载 249%)自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出发沿省道 S546 线往
松竹镇方向行驶,目的地为东里镇东里圩爱情路附近由庄某锋
经营的沙场。14 时 39 分许,庄某驾车行驶至省道 S546 线
8KM+700M(雷州市杨家镇扶桥东村口)路段时,遇前方有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停车让行时越过中心线与相对方向由黄某
炳驾驶粤 G559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GA035挂号车发生
碰撞[1],又追撞同方向由黄某驾驶的粤 G6536U 号小型轿车(搭
载柯某、黄某毛、柯某活、陈某妤 4 人)尾部,再碰撞到停放
在右侧道路上维修故障的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故障前
由苏某武驾驶)尾部,导致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到
站在该车前方的黄某进、陈某明、周某健、莫某乔 4 人及停放
[1] 根据技术组调查,14 时 39 分事故发生时,粤 GX4712 重型自卸车后方未设置警示标志。

18
的粤 G63P69 号轻型普通货车;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失
控后先后与相对方向由黄某波驾驶的粤 A85QK3号轻型仓栅式
货车(载有不锈钢栏杆)和钟某色驾驶的粤 GWU981 号小型轿
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健当场死亡和黄某进、陈某明、莫某乔
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黄某毛、柯某、陈某妤、周某銮
等人受伤及车俩、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3.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
2025 年 10 月 1 日 10 时 56 分,金某将粤 GX4712 号重型
自卸货车所在位置发送到与祥顺汽车修配厂业务联系微信群
(名称:传动轴价格群)内。11 时 03 分,金某将车辆型号、
横拉杆损坏信息、颜某球拍摄的车辆视频发送到该微信群内。
11 时 08 分,金某将颜某球联系方式发送到该微信群内。11 时
15 分,黄某觉电话联系颜某球,答应派人前往维修车辆。11
时 34 分,黄某进到金某经营的雷州市亮弟汽配店个体户拿汽车
配件。拿到配件后,黄某进驾驶粤 G63P69 号轻型普通货车,
同陈某明、周某健前往省道 S546 线 8KM+700M(雷州市杨家
镇扶桥东村口)路段。黄某进、陈某明、周某健抵达现场,将
粤 G63P69 号轻型普通货车停放在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
同车道前方。黄某进、陈某明对车辆开展维修作业。13 时 04
分,黄某进联系金某,告知车辆损坏情况并询问费用收取问题。
随后,莫某乔告知颜某球水箱也坏了。13 时 17 分,颜某球联
系沟通购买水箱。13 时 30 分左右,莫某乔电话告知颜某球,
说水箱可以修补。颜某球便取消购买的水箱。黄某进、陈某明
继续开展维修作业。14 时 39 分,正在维修的粤 GX4712 号重

19
型自卸货车被庄某驾驶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路段为 S546省道 8KM+700M(雷州市杨家镇扶桥东村
口)路段,南北走向,南往雷州市龙门镇火炬农场方向,北往雷
州市松竹镇方向,道路为双向二车道,有中间设有单黄实线。
全路宽 7 米,无路肩,沥青路面,视线良好,道路微弯,路面
完好,干燥。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 5 人受伤,3 辆大货车和 4 辆小型汽
车损坏。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70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0 月 01 日 14 时 40 分,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
110 报称:在雷州市杨家镇扶桥东村村附近路段小车和大货车发
生追尾,有人受伤,要求出警处理。110 指挥中心指挥龙门派
出所、火炬派出所、杨家派出所、龙门中队、唐家中队民警赶
赴现场处置,同时通知 120 指挥中心调度救护单位赶赴事故现
场展开救援工作。15 时 17 分,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龙门中
队陈安飞带领民辅警到达现场先期处置;15 时 21 分,唐家中
队值班民警陈尔达带领辅警到达现场处警,15 时 30 分,交管
中队邝文军、王英才、王昌腾民警到达现进行处置,19 时 30
分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20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10 月 1 日 14 时 40 分,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
110 报称:在雷州市杨家镇扶桥东村附近路段小车和大货车发
生追尾,有人受伤,要求出警处置。110 指挥中心指挥龙门派
出所、火炬派出所、杨家派出所、龙门中队、唐家中队民警出
警现场处置,同时通知 120 指挥中心调度救护单位赶赴事故现
场展开救援工作。15 时 17 分,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龙门中
队民警、辅警到达现场先期处置;15 时 21 分,唐家中队值班
民警带领辅警到达现场处警;15 时 30 分,交管中队民警到达
现场进行处置,19 时 30 分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湛江市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国涛率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勘查工
作;雷州市委书记吴松江等领导迅速带队前往事故现场指导事
故处置与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到医院组织伤者抢救治疗工作。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市交通局等单位领导也先后到
达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勘查,并到医院协调对伤者的抢救工作。
省公安厅交管总队欧阳颖副处长率工作组立即赶赴雷州指导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雷州市 12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度雷州市人民医
院一辆救护车、湛江农垦第二医院一辆救护车、雷州骨科医院
一辆救护车、松竹卫生院一辆救护车、南兴卫生院一辆救护车、
杨家卫生院一辆救护车、雷州仁康医院一辆救护车赶往事故现
场救援。多辆救护车于 15 时 15 分至 16 时 35 分先后到达事故
现场,对现场伤员进行抢救。黄某进、陈某明、莫某乔等人被

21
送至雷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黄某进、陈某明、
莫某乔死亡。
黄某进、莫某乔、陈某明、周某健 4 人丧葬费用已由保险
公司垫付完毕,事故善后有关工作正在协商进行中。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雷州市 120 急救中心、公安交管、卫健、消
防、应急、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置
工作,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信息
报送及时。本次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序,在事
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庄某驾车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
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2],遇到险情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采取合
理措施避让[3],确保安全驾驶,且超载[4],是导致道路交通事
故的直接原因;苏某武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
示标志[5],也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黄某炳、黄某进、
莫某乔、陈某明、周某健、黄某波、钟某色、黄某、黄某毛、
柯某活、柯某、陈某好、周某銮等人无过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
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2
(二)鉴定情况
1.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雷州市公安局委托广东中智痕
迹司法鉴定所对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
检测,出具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199 号意见:受检的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性能无法检测;转向系统性
能未见异常;照明信号装置性能无法检测。经广东中智痕迹司
法鉴定所对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
测,出具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202 号意见:受检的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性能未见异常;转向系统性
能未见异常;尾灯罩壳损坏,部分灯泡无法点亮,系事故中造
成,其余照明装置未见异常。
2.车速鉴定情况。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速鉴定,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
的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 12206 号司法鉴定意见:事发时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时刻 1 至时刻 2 的行驶速度约为
52km/h~53km。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路上维修,未委
托车速鉴定。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单位及相关人员
1.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
(1)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
落实[6]。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未对从业人员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23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8];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记录[9]。未针对
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
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
从业人员公布[10]。
庄某锋是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的实际经营者和
唯一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
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仅口头交代驾
驶员检查车辆,对驾驶员超载行驶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1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14]。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
用工人员的,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
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
(2)庄某驾车(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不注意观察
路面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15],
遇到险情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采取合理措施避让[16],确保安全
驾驶,且装载货物超载[17],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
经认定庄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18]。
2.雷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
(1)雷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9];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未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记录[22];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
业人员告知事故应急措施[23]。未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
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18] 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

25
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24]。
颜某球是雷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的实际经营者和唯一
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健
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6];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27];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8];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9];在
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0];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1]。
(2)苏某武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
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
工人员的,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
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
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
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6
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经认定苏某武承担
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32]。
3.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
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的备案经营范围为三类汽车
维修业务(汽车润滑与养护)[33],不包含维修救援服务[34],超
出备案经营范围安排人员提供维修救援服务[35]。
4.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
根据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载
货车辆出场记录,出货车辆达 228 辆 732 车次,经交管部门核
准有效数据共 108 辆 424 车次,超载率 98.8%。与本次事故相
关的粤 GR4153、粤 GX4712、粤 GR6112 号牌车辆均在雷州市
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装载货物,均超载。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
制度未落实[36],未向道路运输部门报告车辆超载情况。以影响
销售为由,未对超载车辆进行任何实质性管理[37],放任超载车
[32] 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3]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
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
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
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
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
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4] 《汽车维修救援服务规范》(JT/T 1372-2021)3.1 汽车维修救援:对抛锚汽车进行现场救助的专业服务活动,
通过适当修理使其恢复(或暂时恢复)行驶能力,或利用专业拖曳车辆等装备将其拖离至专业维修企业进行修
理。《汽车维修术语》6.2.18 汽车维修救援:对抛锚汽车进行现场救助的专业服务活动,通过适当修理使其恢
复(或暂时恢复)行驶能力,或利用专业拖曳车辆等装备将其拖离至专业维修企业进行修理。
[35]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
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本案从事经
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6] 未执行草罗岭石场制定的《货运源头单位不超限装载、配载货物制度》,未落实草罗岭石场制定的《货运
源头单位计重、开票、装载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
[37]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二)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
车;

27
辆离场[38]。
(二)有关监管部门
1.雷州市交通运输局
(1)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未与公安交管部门完善常态化联合执法
机制[39]。未根据超限超载车辆的行驶规律,有针对性制定联合
执法工作计划,未开展货运源头企业周边路段联合执法[40],联
合执法机制不健全。
(2)联合执法统筹不力,事故路段治超工作缺位
涉事货物装载源头企业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场区出
入口位于省道 S546 线 1KM+46M 处。该公司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的 7 天时间内,运货出场车辆共 228 辆 732 车次,经交
管部门核准的有效数据共 108 辆 424 车次,超载率 98.8%,包
括涉“10·1”事故的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粤 GR4153 号
重型自卸货车。雷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 年 1 月至 9 月从未在省
道 S546 线开展过路面联合执法[41],未联合查处过超限超载货
运车辆,未有效查处和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3)未依法落实“一超四罚”,工作失责
[38]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
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39]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
当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
[40]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雷州市 2025 年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雷交法〔2025〕17 号)第二点 加
强研判,有针对性开展治超执法。(三)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交通执法部门要与公安交警部门积极联动,
摸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行驶规律,有针对性制定联合执法工作计划。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粤交执〔2018〕118 号)第三点工作方式、第四小点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各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公安
交管部门要在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对违规出站(厂、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
厉打击。
[41]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三股、执法五股、执法六股联合执法工作记录。2025 年联合执法 77 次,实际查处超
载超限车辆 15 辆,但从未对省道 S546 开展联合执法,未在省道 S546 查处过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8
依法落实“一超四罚”[42]是治理公路超限超载的重要保障。
2025 年 1 月至 9 月,雷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非现场执法,共办
理超限案件 1449 宗涉及 1037 辆车,其中符合“一超四罚”规定
的车辆共 39 辆,涉案 198 宗[43],“10·1”事故发生前,雷州市交
通运输局未对非现场执法监测超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未办
理过“一超四罚”的案件,未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
货运车辆、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同步追责,“一超四罚”的有关规
定未落实,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力度明显弱化,工作失责。
(4)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缺失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对 2025 年 1 月至 9 月非现场执法立
案查处的 1449宗超限案件开展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溯源工作[44],
无一宗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立案查处案件;路面联合执法的货运
装载源头单位线索,仅来源于雷州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信息
[45],对线索不清晰的未按规定及时反馈给雷州市公安交管部门
进一步梳理核实[46];2025 年 1 月至 9 月,按照《雷州市道路货
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清单》[47],该局将雷州市辖区的 43
条线索移送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但未跟踪线索后续处理情况
[4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
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
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3]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执法办公室 1-9 月超限案件立案情况说明》
[44]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在调查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同时
收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相关违法线索,并按照规定移送。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应当如实提供货物装
载或者货车放行单据,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溯源调查。
[45]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监管情况的说明》1-9 月超限超载检测点录入案件 653 宗,
雷州辖区线索 220 条,涉及源头单位 179 个,但最后只确认 46(含属本局监管的 3 条)条线索清晰明确货运装
载源头企业。
[46]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雷州市 2025 年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粤交法〔2025〕17 号)第四点 推
动部门协同,落实齐抓共管。(九)严格落实“一超四罚”交通执法部门对交警部门移交的倒查货运源头单位
线索及时进行审核,对货运源头单位线索不全,难以进行深入调查的,及时反馈给交警部门。
[47]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雷州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雷交法〔2025〕10 号)》

29
[48];该局执法部门曾三次到涉事的装载源头企业雷州市草罗岭
采石有限公司检查,对企业仅作口头提醒,未到装货和过磅现
场进行实地检查[49],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缺失。
(5)机动车维修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能力薄弱
超备案事项经营属于重大事故隐患[50]。雷州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未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超
范围维修业务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51]。雷州市已备案机动车维
修企业 195 家,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业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能力薄弱,发现违法线索能力欠缺。
2.雷州市公路事务中心
道路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意识薄弱。雷州市公路事务中心负
责省道 S546 线管养。2025 年 6 月 6 日雷州市道安办向雷州市
交通运输局发出《关于对省道 546 线松竹龙马、北边村口路段
隐患整改的函》(雷道安办〔2025〕79 号)[52],由雷州市公路
事务中心承办。雷州市公路事务中心直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才
[48]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
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第
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
限超载货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50]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
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
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52] 省道 546 线松竹镇龙马上村、后塘村、龙马桥头、塘南、北边等村村口(13KM 至 15KM+300M)路段隐患
需作出如下整改。一、在上述村口村道设立高位减速带、减速丘标志、停车让行标志,村口安装照明灯。二、
在上述村口二端设立道口安全警示桩、爆闪灯、减速带、斑马线、礼让行人标志、注意行人减慢行菱形标志、
诱导鱼骨线、T 型村口村志、村庄标志。三,在上述路段路肩与水沟、渔塘落差较大的地方设立波浪型护栏。
四、在急变道路设立双面轮廓式警示标志。

30
启动资金请示,隐患整改主体责任意识缺乏。2024 年 3 月 15
日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省道 S546 线火炬农场
至雷城段路面改造工程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湛
交基〔2024〕10 号)明确,自竣工验收之日(2024 年 1 月 31
日)起将省道 S546 线火炬农场至雷城路段移交雷州市公路事
务中心管养,并提出整改路肩宽度不足的问题[53],但雷州市公
路事务中心确认接养后未制定计划、部署任务和落实措施,该
路段路肩宽度一直保持原状,道路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意识薄弱。
3.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雷州市交管大
队)
对“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识不深刻,对道路交
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重视,指导各勤务中队道路交通安全隐
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跟踪推动整改,排查与整改工作未形成
闭环[54]。各勤务中队以完成减量控大绩效考核任务为导向,超
载查处力度不足,有效精准打击超载运输车辆的手段欠缺,现
有治理方式难以形成有效震慑,重点路段、区域巡查覆盖面不
广[55]。打击违法行为重末端查处,轻源头治理。
4.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唐家中队(以下简称交管唐
家中队)
省道 S546 线 5KM+200M 至 6KM+700M;8KM+300M 至
9KM+500M;11KM+100M 至 11KM+300M[56]路段属于交管唐
[53] 《省道 S546 线火炬农村至雷城段路面改造工程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四点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建议,
管养单位汇通参建单位针对路肩宽度不足路段需尽快整改,整改完成前,设置必要警示标志。
[54] “1·15”事故以来到“10·1”事故期间,雷州市交管大队共发出 7 条道路隐患,但仅 1 条完成整改。
[55] 根据草罗岭石场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载货车辆出场记录,出货车辆达 732 车次,经交管部门核准有效数
据共 108 辆 424 车次,超载率 98.8%,对比雷州市交管大队提供的《违法记录表》,对以上有效数据车辆查处
仅 1 车次。
[56]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提供的《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关于雷州市 546 省道勤务中队管辖划分的情况
说明》。

31
家中队管辖。交管唐家中队未按要求落实对辖区货运企业的排
查治理工作[57];“10·1”事故发生地位于省道 S546 线杨家镇
扶桥东村,属于交管唐家中队管辖区域,交管唐家中队未开展
日常管理,该路段处于无交管部门管理状态;超载违法行为管
控缺失[58]。
5.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门中队(以下简称交管龙
门中队)
省道 S546线 0KM至 5KM+200M,省道 S546线 6KM+700M
至 8KM+300M[59]路段属于交管龙门中队管辖。从雷州市草罗岭
采石有限公司载货的部分车辆需经过交管龙门中队管辖路段。
交管龙门中队未按要求落实对辖区货运企业的排查治理工作,
未对查处的超载货车建立台账登记[60],超载违法行为管控缺位
[61]。
6.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动中队(以下简称交管机
动中队)
省道 S546 线 9KM+500M 至 11KM+100M,11KM+300M
至 12KM+50M[62]路段属于交管机动中队管辖。从雷州市草罗岭
[57]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 年 3 月 3 日印发的《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整治货车超载超限工作方
案》要求,各辖区中队加强对辖区砂场、石场、物流、混凝土公司等货运企业的检查,并组织定期上门开展交
通安全宣传和对查处的超载货车进行台账登记等,实际工作中没落实以上工作要求。
[58] 根据草罗岭石场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载货车辆出场记录,出货车辆达 732 车次,经交管部门核准有效数
据共 108 辆 424 车次,超载率 98.8%,草罗岭石场车辆出场主要途经路段为省道 S546、省道 S290 线,两条线路
均有唐家中队管辖路段,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期间唐家中队查处超载车辆为 0 台。
[59]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提供的《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关于雷州市 546 省道勤务中队管辖划分的情况
说明》。
[60]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 年 3 月 3 日印发的《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整治货车超载超限工作方
案》要求,各辖区中队加强对辖区砂场、石场、物流、混凝土公司等货运企业的检查,并组织定期上门开展交
通安全宣传和对查处的超载货车进行台账登记等,实际工作中没落实以上工作要求。
[61] 根据草罗岭石场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载货车辆出场记录,出货车辆达 732 车次,经交管部门核准有效数
据共 108 辆 424 车次,超载率 98.8%,草罗岭石场车辆出场主要途经路段为省道 S546、省道 S290 线,两条线路
均有龙门中队管辖路段,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期间龙门中队查处超载车辆为 2 台,其中 1 台为草罗岭石场出
场车辆。
[62]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提供的《雷州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关于雷州市 546 省道勤务中队管辖划分的情况
说明》。

32
采石有限公司载货的部分车辆需经过交管机动中队管辖路段。
交管机动中队未按要求落实对辖区货运企业的排查治理工作,
未对查处的超载货车建立台账登记[63],超载违法行为管控缺位
[64]。
7.雷州市自然资源局
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雷州
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雷交法〔2025〕
10 号)[65]负有采石类矿山货物装载源头监管职责。在 2025 年
1 月 22 日至 10 月 4 日之间,对涉事矿山企业雷州市草罗岭采
石有限公司先后 7 次进行检查,但在检查后,均未记录货物装
载事故隐患,在检查中仅现场提醒企业做好巡查和监管工作防
止引发安全事故,没有开展实质性的货物装载源头检查和采取
具体的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2025
年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向自然资源局共移送 3份涉 16条货物装载
源头单位违法违规线索,其中一条涉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
司,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违法线索及佐证材料后,未进行核查处
理,仅通过电话提醒企业注意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对装载源头
单位治超工作未开展实质性的管理。未履行货物装载源头管理
职责,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管理缺失。
[63]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 年 3 月 3 日印发的《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整治货车超载超限工作方
案》要求,各辖区中队加强对辖区砂场、石场、物流、混凝土公司等货运企业的检查,并组织定期上门开展交
通安全宣传和对查处的超载货车进行台账登记等,实际工作中没落实以上工作要求。
[64] 根据草罗岭石场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载货车辆出场记录,出货车辆达 732 车次,经交管部门核准有效数
据共 108 辆 424 车次,超载率 98.8%,草罗岭石场车辆出场主要途经路段为省道 S546、省道 S290 线,其中省道
S546 有机动中队管辖路段,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期间机动中队查处超载车辆为 0 台。
[65]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雷州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雷交法〔2025〕10 号):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负责对管理职责范围内采砂(河砂除外)、采石类矿山、林木采伐等货物装载
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采取有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
物装载事故隐患。二、负责查处临时堆场等货物装载场地涉嫌非法用地的行为。三、抓好《广东省道路运输条
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33
8.雷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雷
州市道安办)
对“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对“1·1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落实不到位;仍然存在
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销号全流程统
筹协调不到位的问题[66],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仍未实现
闭环管理。未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对镇街上报、交管大队移交
的隐患未梳理汇总;对已登记的隐患,未跟踪督办整改进度,
未及时组织隐患验收销号,导致隐患长期存在、反复出现,道
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展缓慢[67];对镇街、相关部门道路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未及时督促。
(三)有关地方政府
1.雷州市人民政府
对“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未有效统
筹推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部门协同监管,未有效督促相关职
能部门全面履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
对雷州市道安办、杨家镇政府、雷州市交通运输局、雷州市公
安局(雷州市交管大队)、雷州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存在履职
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未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支撑,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能力较弱。
2.杨家镇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方法不多、力度不大;未
[66] 道安办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省道 S546 杨家镇段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出 12 处道路交通安
全隐患,但整治不彻底。
[67] 2022 年至 2025 年 10 月近三年来,向相关部门发出道路隐患整改函统计 109 次,台账登记仅 25 项隐患整改
完成,完成率 22.9%。且无台账登记,整改情况不明。

34
能严格按照职责高效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常态化、精细化道路隐
患排查;事故路段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系统梳理[68]。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庄某,男,群众,系粤 GR4153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公
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
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庄某锋,男,群众,系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
经营者,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9];未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70];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71];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2]。雷州
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庄
某锋作为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
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湛江市应
[68] 2024 年 10 月 4 日省道 S546 杨家镇坡塘路段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事故、2025 年 10 月 1 日省道 S546 杨家镇
扶桥东村口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5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庄某锋予以行
政处罚。
2.颜某球,男,群众,系雷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经营
者,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7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75];未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76];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77];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78];未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9]。雷州市白沙
镇颜某球运输户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颜某球作为雷
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颜某球予以行政处罚。
3.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修配厂。超出备案经营范围安排
人员外出提供维修救援服务,现场维修救援作业不规范[80],建
议由雷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
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80] 《汽车维修救援服务规范》(JT/T 1372-2021)5.5.3 汽车维修救援人员抵达救援现场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作业:a)道路救援时,救援车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50m~100m 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应同时
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

36
4.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未依法对超载车辆进行实
质性管理,放任超载车辆离场,建议由雷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
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雷州市人民政府。对“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吸
取不深刻,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不够扎实;道路交通安全综
合治理体系不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对相关职能部
门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建议雷州市政府向湛江市政
府作深刻检查。
2.杨家镇人民政府。杨家镇政府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处
于被动状态,道路安全隐患未汇总形成完整台账,对排查工作
的组织协调存在疏漏,全面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能
力弱化。建议向雷州市政府作深刻检查。
3.雷州市交通运输局。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运输监
管职责不到位。未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执法、超限
超载治理工作不力,未依法落实“一超四罚”;对货物装载源
头单位管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溯源工作缺失;机动车维修行
业超范围经营的监督执法存在盲区。建议雷州市交通运输局向
雷州市政府作深刻检查。
4.雷州市公路事务中心。雷州市公路事务中心对省道 S546
线存在的问题整改工作缺乏重视,责任意识淡薄。建议雷州市
公路事务中心向雷州市交通运输局作深刻检查。
5.雷州市交管大队(雷州市道安办)。道路安全隐患全流
程管理缺位,排查不全面、登记不规范、整改不彻底、销号不

37
严格,部分隐患长期存在。建议雷州市交管大队向雷州市公安
局作深刻检查。
6.雷州市公安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辖区超载打击力度,
现有治理方式没有形成有效震慑;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
改指导、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建议雷州市公安局向雷州市
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7.交管唐家中队。辖区路段日常管理缺失,“10·1”事故
发生地位于省道 S546 线杨家镇扶桥东村,属于交管唐家中队
管辖路段,交管唐家中队未开展日常管理,该路段处于无交管
部门管理状态;查处超载违法行为履职尽责不到位。建议交管
唐家中队向雷州市交管大队作深刻检查。
8.交管龙门中队。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场区出入口
位于省道 S546 线 1KM+46M 处,处于龙门中队管辖范围,对
超载违法行为管控缺位。建议交管龙门中队向雷州市交管大队
作深刻检查。
9.交管机动中队。省道 S546 线松竹镇行政区域属于交管机
动中队管辖范围,对经过其辖区的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
载货出场车辆超载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管控。建议交管机动中
队向雷州市交管大队作深刻检查。
10.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管理职
责,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管理缺失。建议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向
雷州市政府作深刻检查。

38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本次较大交通事故涉及道路运输企业、货物源头装载企业
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范围内,暴露出
雷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存在漏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未
落实,无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手段规避执法长期超载运输;
货物源头装载企业以影响销量为由,长期默许外来运输车辆超
载,并放任超载车辆离场;机动车维修企业超范围作业,提供
备案经营范围以外的维修救援服务。此次事故深刻警示,必须
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全链条监管,建立健全源
头治理与路面执法联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堵塞监管漏洞,提升
交通运输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二)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治超工作机制不健全
在对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履行监
管职责过程中,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雷州市交通运输局移
送的违法线索后,仅以电话方式提醒企业注意车辆超限超载问
题,未进一步采取实质性监管措施,致使该企业货物装载环节
的事故隐患长期未能消除。这一情况反映出,跨部门联动的货
物装载源头治超工作机制存在闭环缺失。
(三)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不足
雷州市草罗岭采石有限公司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 日的 7 天
时间内,运货出场车辆共 228 辆 732 车次,经交管部门核准的
有效数据共 108 辆 424 车次,超载率 98.8%。但雷州市草罗岭
采石有限公司出入口所在的省道 S546 线,2025 年 1 月至 10 月

39
从未开展过路面联合执法,未联合查处过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未有效查处和遏制超限超载行为,反映出雷州市道路交通联合
执法工作存在盲区,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不足。
(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
此次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雷州市东里镇庄某锋个体运输
户、雷州市白沙镇颜某球运输户,在生产经营中均未能严格落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上述
情况反映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虚化,
日常管理流于形式,亟须强化依法监管与源头治理。
(五)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涉事车辆粤 GR4153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庄某,装载货
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安全距离,遇到险情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采取合理措施避让;
涉事车辆粤 GX4712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苏某武,驾驶机动
车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雷州市白沙镇祥顺汽车
修配厂从业人员黄某进、陈某明开展备案经营范围以外的维修
救援服务。上述一系列违规行为,反映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亟待加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治自觉
1.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建议雷州市道安办组织召开由交通
运输、公安交管、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及相关乡镇(街
道)参加的专题警示教育会,通报事故详情及深度调查初步结

40
论,剖析事故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企业主体责任缺失问题,要
求各级各部门及各相关企业深刻反思,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
线思维。
2.强化责任压力传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安全生产考核重点。严格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
三必须”要求,将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防止责任
悬空。
3.定期研判安全风险。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牵
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季度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机制,针对货
运重点领域、重点路段、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动态分析,发布预
警信息,提前部署针对性防控措施。
(二)开展个体运输户安全专项整治
1.建档立卡,精准管理。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交通运
输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协同,对辖区内货运个体经营户及
其车辆、驾驶员进行全覆盖排查,建立“一户一档、一车一档”
电子档案,准确掌握车辆状况、营运资质、主要运输线路、历
史违法记录等信息,实行动态更新。
2.强化属地化安全教育。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联合乡镇
(街道)、交警中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辖区个体运输户集
中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需突出超载超限危害、典型事故案
例、法律法规及经济成本核算(超载罚款、车辆损耗、事故风
险等),提升其守法自觉性。
3.实施重点车辆动态监控。督促指导为个体运输户实际提

41
供运输服务的相关企业(如货运平台、物流信息部、长期发包
方),或通过行业引导、政策扶持等方式,推动个体货运车辆
接入合规的第三方监控平台,对车辆运行状态、行驶路线进行
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4.严厉查处典型违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路面
巡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对查获的个体货运车辆超载违法行为,
严格依法处罚,并追溯其本次运输的源头装载单位和运输委托
方信息,实行“一超四罚”(罚驾驶人、罚车辆、罚运输经营
者、罚货源单位)。
(三)完善货运源头单位监管责任机制
1.明确并公示监管重点源头单位。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
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配合,依据货物吞吐量、运输量
等,动态梳理确定本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包括矿山、水泥厂、
砂石料场、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等)名录,并
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2.推行“称重出厂(场)”制度强制落实。要求所有重点
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
统。车辆装载情况必须经称重检测,确认未超载超限后方可出
具装载证明并放行出场。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3.建立源头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对放任超载车辆出站(场)
的货运源头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
记录。对屡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
开曝光、限制参与运输招标、暂停营业整顿等措施。
4.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

42
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如工信部门负责工业
企业、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等)需
将源头治超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定期对监管范围内的
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抽查。
(四)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管理
1.严格维修经营备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已备案的机
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核查其经营项目与实际作
业内容是否相符。对超范围经营的维修企业,依法从严查处,
直至吊销其经营备案。
2.规范外出救援服务管理。明确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供外出
救援服务的条件和规范。要求外出救援车辆、人员具备相应资
质,救援作业需符合安全规程。严禁维修企业使用无资质车辆、
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救援等高风险作业。鼓励建立合规
的应急救援服务企业名录。
3.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交通运输部门将维修
企业备案、检查和处罚信息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公安交管部
门在路面检查和事故处理中发现的非法改装线索,及时移交交
通运输部门追溯维修企业责任。
(五)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1.固化联合执法模式。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常
态化牵头,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
门参与的货运车辆超载超限治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各部
门职责分工、执法衔接流程和信息共享内容,定期开展全市性
或区域性联合执法行动。

43
2.实施全链条闭环管理。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牵头,
实现对“货源企业-装载行为-运输车辆-路面行驶-维修环节”的
全链条监管。对查处的每一起超载案件,均要追溯源头装载单
位和可能的改装环节,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
受限”的震慑。
3.建立定期会商和督查通报制度。联合执法成员单位每季
度召开一次工作会商,研判形势,解决问题。市道安办定期对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问
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