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信宜“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茂名信宜“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4-05-16 08:54:01 来源: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打印】 2024年1月27日0时53分许,在S352线79+350M信宜市朱砂镇路段处发生一起大客车与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4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9.15万元。事故发生后,茂名市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安委办《关于做好茂名信宜“1•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函》(粤安办函〔2024〕5号)要求,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司法局以及信宜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茂名信宜“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茂名信宜“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陈某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上坡转弯路段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应急操作不当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粤KX4455大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宇通牌ZK6126HQA9,车辆所有人: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登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人民南路78号。车辆核定载人数:53人。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7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PDFA2344010169000000****,有效期至2024年6月29日。商业险保单号:PDEJ2344010169000000****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保单号:PZBS2344010169000000****。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对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车速鉴定意见为:牌号粤KX4455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结论:该车的方向系统事故撞击已损坏,刹车状况符合安全标准。2.粤SP226F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江淮牌HFC5043XXYP91K1,车辆所有人:陈某茵,登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崇焕东路新民学校,(车辆实际支配人为:陈某星,住址:信宜市北界镇南山立坡村)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事发时车辆载有电子产品一批。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检验结论:该车的方向系统因事故撞击已损坏,刹车状况符合安全标准,但无法鉴定事发时的车速。(二)事故当事人情况1.陈某生,粤KX445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57岁,汉族,与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为聘用关系,户籍地址:信宜市健康路。准驾车型A1A2E,初始领证日期:1988年10月21日,有效期:2026年10月21日。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驾驶员档案,2021年11月2日至2024年1月27日事发前该驾驶证共有9条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经对陈某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0mg/ml。陈某生在事故中受重伤,左下肢严重损毁伤(已截肢)。2.潘某寿,粤SP226F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41岁,汉族,与粤SP226F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陈某星为聘用关系,户籍地址:信宜市北界镇金坡下村。准驾车型A1,初始领证日期:2004年9月17日,有效期:长期。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驾驶员档案,2022年6月6日至2024年1月27日事发前该驾驶证共有2条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经对潘某寿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0mg/ml。潘某寿在事故中受轻伤,左腿、左手及左侧肋骨骨折。3.谢某霞,粤KX445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女,54岁,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金垌镇平地大屋地村,在事故中受轻伤。4.李某,粤KX4455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女,54岁,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南山路,在事故中受轻微伤。(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宜运输分公司),二级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07563296P,负责人:梁某,国有控股),隶属于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校车运营服务、旅游业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物流、机动车维修及零配件销售等。下辖信宜汽车客运站及信宜运输分公司汽车修配厂(二类汽车修理厂)等。(四)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月26日18时许,陈某生驾驶载客5人的粤KX4455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清远市往信宜市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行驶到南海区大沥镇时,把车辆交由副班驾驶员陈某润驾驶。车辆在南海区大沥上客24人,此时车上司乘人员共33人。23时58分许,车辆行驶至罗定市泗纶镇时,陈某润把车辆交由陈某生驾驶。车辆行经罗定市泗纶镇及信宜市贵子镇、朱砂镇旺沙路段时分别有乘客下车,此时车上司乘人员共27人。1月27日0时53分许,陈某生驾驶粤KX4455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352线79KM+350M信宜市朱砂镇旺沙村路段靠左侧车道行驶,在超越同向在前面行驶的货车时,与相对方向由潘某寿驾驶载有电子产品的粤SP226F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大客车上3人受伤,轻型厢式货车上1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4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986)有关规定统计,确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15万元。(六)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事故现场位于S352线79km+350m信宜市朱砂镇旺沙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信宜市朱砂镇,北往信宜市贵子镇,双向两车道,道路两侧设有路肩,机动车道宽9米,两侧路肩宽1.3米,弯道,中间设有中心虚线,南北向均设有减速线,道路两侧有防护钢,沥青路面,视线不良,夜无路灯。该路段未设置有限速标志牌。事发时路面完好、干燥。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4年1月27日1时12分许,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朱砂中队接到110转来警情称:在信宜市朱砂镇旺沙村沙田路段发生一起客车与货车碰撞事故,事故现场有多人受伤,需出警处理。1时43分许,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朱砂中队值班领导带队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到达现场确认情况后立即向大队领导及局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将情况逐级上报。2时30分许,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及交管中队相关同志先后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4时30分许,信宜市公安交警部门完成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等工作,解除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秩序。上午10时许,信宜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信宜市2024年第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和信宜市朱砂镇“1·27”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会,约谈信宜运输分公司负责人,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1时12分,值班民警接到指挥室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1时24分,信宜市公安局朱砂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维护。1时43分,信宜市公安局交警朱砂中队到达事故现场,确认现场情况后,立即向指挥室及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1时39分,信宜市朱砂卫生院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抢救伤者。1时49分,信宜市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4时3分,最后一名伤者从客车上救出,并送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治。4时30分,现场勘查取证完毕,解除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秩序。(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马上确认伤者的身份,并及时联系伤者家属,安抚伤者家属情绪。2024年2月24日,信宜市交警大队交管中队联系事故相关方当事人及家属到交管中队协商处理问题,事故相关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已无异议,目前还有1名伤者住院治疗(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潘某寿)。(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及时,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无任何群众、工作人员伤亡,未发生二次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驾驶员陈某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上坡转弯路段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应急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事故发生单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肇事司机陈某生自2021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被记录的违法驾驶行为多达9次,其中事发前半年内违法驾驶行为3次(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2次,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为1次,共记9分),作为客车驾驶员,其对违法驾驶客车的危险性并未引起足够的警觉,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无视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信宜运输分公司信宜运输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肇事司机陈某生自入职以来未曾参加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其缺乏应有的应急处理能力;未严格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两次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2023年以来公司每月都存在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反复出现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等违法现象,同时每月省“两客一危一重货车”平台都对公司作出风险预警提示,公司却未能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事故隐患;对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情况,对肇事司机陈某生2023年度的共计5次交通违法行为未能全面掌握,而且肇事司机陈某生事发前半年内多次违法驾驶,公司对其违法驾驶行为未引起重视,仅对其中2次处以小额罚款,并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其安全意识,未能彻底杜绝驾驶员违法驾驶现象发生。(二)信宜市交通运输局信宜市交通运输局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客运企业春运前消除事故隐患。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信宜运输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未采取有效措施以切实消除驾驶员交通违法现象频发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信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3对其做出行政处罚。(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陈某生,粤KX445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上坡转弯路段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信宜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违规超车行驶之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信宜运输分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2.王某,信宜运输分公司第六分队队长,负责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跟踪管理粤KX4455大客车,对驾驶员日常管理以及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知悉驾驶员陈某生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员陈某生违法超车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第(六)项5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信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3.杨某明,信宜运输分公司安全技术办副主任,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和计划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信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谢某维,信宜运输分公司安全技术办主任,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7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信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5.林某,信宜运输分公司副经理,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具体分管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信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6.梁某,信宜运输分公司经理,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信宜运输分公司党政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8、第(五)项9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信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10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三)对有关部门和党员干部处理建议1.信宜市交通运输局。对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不深入、不到位,2023年虽每月对信宜运输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但未能发现该单位未按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对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事故隐患等问题,建议责成信宜市交通运输局向信宜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对于事故涉及的党员干部履职方面的问题,按照省、市有关工作机制由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有关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六、事故主要教训(一)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不强。驾驶人对生命欠缺敬畏之心,在上坡转弯靠左侧道路行驶对向有会车可能时,仍超车行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二)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对驾驶员日常管理不严,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近两年交通违法行为较为多发,企业仍安排其正常出车。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客运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一是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稳定”的理念,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严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出自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和熟悉应急预案内容、自身职责和处置程序、措施等,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要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等重点人员要从严把好准入关,对违法驾驶等行为要有科学的惩戒体系,杜绝“一罚了之”的做法,对屡试屡犯的人员,要严厉惩处,真正让从业人员受教训、知敬畏,避免出现违法驾驶多发频发现象;四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主动掌握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情况和思想状况,发现车辆超速、驾驶员不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驾驶员再次出现违法驾驶行为;五是要细致排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以减少甚至消除事故隐患。(二)严格落实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一是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是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将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四是做好营运客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清零”工作,严查营运客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以严查严处倒逼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多形式、全方位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营运车辆驾驶人“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典型案例和危害后果的宣传教育,督促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安全自觉、文明规范行车;二是通过“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定期开展“五大曝光行动”,持续曝光“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倒逼企业和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三是提升司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要在车辆显眼位置张贴安全宣传资料,提示司乘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按规定系戴安全带,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重视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交通参与者自觉养成文明交通行为习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