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茂高速茂名信宜“3·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事故动态信息 云茂高速茂名信宜“3·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4-04-18 11:38:58 来源: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打印】 2023年3月24日02时08分许,云茂高速公路茂名信宜路段西行K99+800处发生一起小型轿车追尾重型货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事故发生后,茂名市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云茂高速茂名信宜“3·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23〕17号)要求,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司法局以及信宜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云茂高速茂名信宜“3·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时,依照相关工作机制协调市纪委监委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云茂高速茂名信宜“3·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驾驶员疲劳驾驶追尾货车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粤BP87R3号小型轿车,车辆品牌:起亚。所有人:杨某英。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潭头市场。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3月27日,车辆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非运营,核定载客:5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观澜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10516163***90148993,有效期至2024年3月22日,车辆未购买商业保险。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为:粤BP87R3小轿车制动无法认定,转向合格,灯光无法认定。粤BP87R3号小型轿车是非营运机动车,其活动轨迹主要在东莞和深圳辖区。2.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乘龙。所有人:林某进。登记住所:广西北流市新松路。初次登记时间:2010年11月2日,车辆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客:3人。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结论:制动合格,转向合格,灯光无法认定。车辆所有人林某进持有广西玉林北流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书编号为:桂交运管玉字450981535884号。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1141207390***503384,商业险保单号:1141207390***503382。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为: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合格,转向合格。3.桂K6569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品牌:骏强。所有人:林某进。登记住所:广西北流市北流镇甘村新村组。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1月28日,车辆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持有广西玉林北流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书编号:桂交运管玉字450981521653号。经检验,桂K6569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灯光无法认定,尾部反光标志不清、缺失,无法达到警示作用。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6569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均登记在林某进个人名下,没有挂靠任何企业,其车辆活动轨迹主要在茂名辖区。(二)事故当事人情况1.林某武,粤BP87R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男,46岁,汉族,职业为自由从业人员,住址为广西玉林市北流市大伦镇六岑村,持有C1D驾驶证,初始领证日期为2010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21日。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驾驶员档案,2021年2月24日至事发前该驾驶证共有2条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信息和违法记录。经办案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对林某武血液中酒精含量和毒品常见成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检见常见毒品成份。在事故受重伤。2.林某进,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K6569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经营者、驾驶员,男,40岁,职业为个体运输户,住址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镇十腰村委会,持有A2E驾驶证,初始领证日期为2007年1月10日,有效期为长期。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驾驶员档案,2020年6月1日至事发前该驾驶证共有5条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对林某进血液中酒精含量和毒品常见成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检见常见毒品成份。3.甘某青,女,汉族,粤BP87R3号小型轿车乘客,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事发时系带安全带,住址为广西玉林北流市拉抉新镇安河村,在事故中当场死亡。4.刘某坤,女,汉族,粤BP87R3号小型轿车乘客,乘坐在后排右侧位置,事发时未系带安全带,住址为广西玉林北流市白马镇垌尾村,在事故中当场死亡。5.苏某平,女,汉族,粤BP87R3号小型轿车乘客,乘坐在后排左侧位置,事发时未系带安全带,住址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西社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6.李某辉,男,汉族,粤BP87R3号小型轿车乘客,乘坐在后排中间位置,事发时未系带安全带,住址为广西玉林北流市白马镇垌尾村,在事故中受轻伤。(三)涉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1.涉事货车经营情况:事发当天,涉事货车经营者林某进按照货物托运方彭某的要求,从华润水泥(罗定)有限公司处装载水泥,待运送至托运方指定的目的地后,托运方彭某再按照每吨55元的价格向林某进支付运费,林某进未与货物托运方彭某签订书面合同。事发时,涉事车辆未见有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违规现象。2.涉事小型轿车情况:事发当天,涉事小轿车驾驶员林某武是通过微信与乘客甘某青、刘某坤、苏某平等联系确定上车地点、时间、费用等信息后的进行顺风车搭载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十条[1]及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六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第三十八条[3]之规定,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是非营运车。(四)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3月23日23时13分许,林某进驾驶桂K73377(牵引桂K656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32吨水泥从罗定市两塘镇华润水泥(罗定)有限公司出发,途径G234、G359、S369(东圣线)。3月24日零时40分许,林某进驾驶桂K73377(牵引桂K656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云茂高速罗镜收费站驶入云茂高速,往广西方向行驶。2023年3月23日19时许,林某武驾驶粤BP87R3号小型轿车从深圳宝安区出发到东莞市搭载乘客回广西,19时44分至22时06分,先后途经东莞市长安镇、大岭山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大朗镇、常平镇、寮步镇、东城街道、石碣镇、高、镇,在常平镇接到刘某坤、李某辉、甘某青3名乘客,在高埗镇接到乘客苏某平。接着于当天22时06分许从高埗镇出发,22时26分许从东莞花莞高速仙村站驶入高速公路,3月24日0时35分许驶入云梧高速葵洞服务区,0时49分(14分钟后)许离开服务区,继续往目的地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行驶。3月24日2时8分许,在云茂高速茂名信宜市水口镇路段(粤高速S40线99KM+825M处),林某武驾驶粤BP87R3号小型轿车(车上搭载4名乘客,分别为甘某青、刘某坤、苏某平、李某辉)碰撞前面同方向同车道由林某进驾驶的桂K7337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K656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粤BP87R3号小型轿车乘客甘某青、刘某坤、苏某平3人当场死亡,林某武、李某辉2人受伤,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五)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云茂高速茂名信宜市水口镇路段(粤高速S40线云浮往茂名方向99KM+825M处),双向四车道,两侧有应急车道,中间绿化带分隔。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云浮方向,西往广西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上坡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事发路段限速100Km/h,没有路口。事故车辆粤BP87R3号小型轿车翻转,四轮向上,头南尾北停在第二车道(行车道)路面,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6569挂号挂车停在粤BP87R3号小型轿车前方约20米的应急车道路面。事故处理值班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信宜市丁堡卫生院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已经把伤者林某武转移到救护车上。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护车也到达事故现场,停在丁堡卫生院救护车后面,伤者李某辉已被转移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护车上。苏某平、刘有坤的尸体已经被消防员转移到粤BP87R3号轿车尾部右前方应急车边缘,甘某青位于副驾驶位置,消防员正在破拆抢救。事故现场路段未见道路及其安全设施损坏情形,没有发现刹车痕,地面可见小轿车翻转时擦划痕,小轿车车头及驾驶座损坏严重,桂K6569挂号挂车后防撞杠向左侧车体内凹陷。(如下图所示)(六)事故发生的形态经核查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事故还原鉴定,该事故发生的形态为追尾碰撞事故,具体发生过程如下:事发时,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656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在第二车道(行车道)上,粤BP87R3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前面同方向同车道的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K656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粤BP87R3号小型轿车前部与桂K656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后被拖行,最终粤BP87R3号小型轿车翻倒,四轮向上,头南尾北停在第二车道(行车道)路面上,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6569挂号挂车停在粤BP87R3号小型轿车前方约20米的应急车道路面。两车碰撞点位于第二车道,碰撞时存在一定角度,且粤BP87R3号小型轿车车头相对于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K656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尾为向左侧偏移。粤BP87R3号小型轿车碰撞前是否有采取制动措施无法确定。但通过两车碰撞形态及现场痕迹分析,可计算出粤BP87R3号小型轿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为96km/h-160km/h,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28km/h-32km/h。(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3年3月24日02时13分51秒,茂名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桂K73377(桂K656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林某进报警称:其驾驶的拖头车被小车追尾,现场有人受伤受困。02时14分23秒,警情流转至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智能指挥中心。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智能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出警处置。02时15分,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值班室接到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智能指挥中心转来警情称:在信宜市云茂高速公路茂名路段西行K99+800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需出警处理。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值班领导带领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02时50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确认情况后立即向大队长及交警支队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茂名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带领支队交管大队值班领导、民警等先后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当日05时10分完成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等工作。3月24日05时30分许,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在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会议室组织召开“3·24”较大交通事故现场分析会,部署下一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月24日13时许,省公安厅交管局派出工作组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指导现场勘查取证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茂名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于02时14分15秒和2时15分24秒分别通知消防救援部门和120急救部门,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于02时15分通知了云茂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云茂公司)和信宜消防救援站,云茂公司马上通知下属路政大队以及能达养护赶赴现场处置。信宜消防救援站消防人员于02时30分到达现场后,马上开展现场救援工作。辖区信宜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亦到达现场,开展现场维护。随后,丁堡镇卫生院、信宜市人民医院先后到达现场救助,发现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伤者送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治,死者送信宜市民政局下设的停尸点(信宜市中医院太平间)停放。05时10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秩序。(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伤者林某武和李某辉立即被送往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治。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也马上派员到信宜市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全力抢救伤者。随后,民警第一时间确认了死、伤者的身份,马上联系死、伤者家属,及时安抚死者、伤者家属情绪。2023年4月19日,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办案民警联系事故各方家属到交警大队协商善后处理。(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及时,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无任何群众、工作人员伤亡,没有发生二次事故,也没有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三、事故原因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论证,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BP87R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林某武疲劳驾驶、没有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林某进驾驶的桂K733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K6569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清、缺失,且车辆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而导致后车追尾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刘某坤,肇事车辆粤BP87R3的乘客,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2.苏某平,肇事车辆粤BP87R3的乘客,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林某武,肇事车辆粤BP87R3驾驶人,疲劳驾驶、没有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4]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5]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茂名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林某进,桂K73377(牵引桂K6569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经营者、驾驶人,作为货运车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所经营的货车桂K6569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清、缺失,且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7]规定,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茂名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8]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四)对有关公职人员及部门处理建议对于事故涉及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按照省、市有关工作机制由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有关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五、事故主要教训(一)司乘人员守法意识不强。驾驶员对生命欠缺敬畏之心,对夜间出行容易出现疲劳等危险因素缺乏应有的警觉,侥幸心理不同程度存在;乘车人对系戴安全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轿车后排座时往往不正确系戴安全带,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二)个体普货运营车辆安全生产基础不牢。个体普货运营车辆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对车辆安全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容易忽视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车辆带“病”上路酿成事故。行业监管部门对个体普货运营车辆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导致该类车辆违法行为多发易发。(三)监管单位查违不力。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管单位未能提高重视程度。近年来,查处低速或疲劳驾驶次数偏少、力度不大,未能形成有效的震慑,致使高速公路低速、疲劳驾驶现象得不到彻底的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较大。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深入开展源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驾驶人以及重点车辆源头风险治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个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准入关和年审关;12吨及以上重型货车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应的监控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强化车辆动态监管,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低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公安交警要对“两客一危一重货”等重点车辆开展整治,依托“重点车辆预警系统”对途经辖区的预警车辆开展查缉,通过LED可变情报板发布安全提示信息,约谈重点预警车辆企业督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杜绝带“病”车上路。(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对个体普货运营车辆的监管。一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本辖区(含外地注册但主要活动轨迹在茂名辖区的)个体普货运营车辆的相关信息。二是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货运车辆的监控和监管力度,对守法意识不强、多次违法违规的经营者要严肃查处并曝光和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三是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体普货运营车辆随机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个体普货运营车辆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车辆使用、维护、检测评定、车辆技术档案等车辆管理制度的情况;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按周期进行维护情况;按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情况。四是充分发挥“两站两员”效能,各地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镇(街)、村(居)“两站两员”对本辖区个体普货运营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定期上门开展交通劝导、安全宣传,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减少事故发生。五是严把车辆准入和年审关,在审批车辆的运输许可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标准审核货运车辆。推动实施载货汽车防碰撞设备安装工作,引导载货汽车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六是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管控,在新增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年度审验时,严格审核查验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引导个体重型普通货运车辆委托第三方进行车辆动态监控或加入运输协会,由运输协会组织实施监控。通过系统平台语音提醒功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风险消息提醒,引导驾驶员出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七是加大交通违法打击力度,加快推进全市治超非现场监测点建设,以科技为支撑,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和源头治理,坚持“路面+源头+科技”三管齐下,织密治超监管网络,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加强辖区重点部位、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巡查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三)强化重点时段、路段交通管控,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重点时段、路段交通管控。对夜间重点时段和各高速公路弯道、长坡、隧道、服务区、出入口、交汇点、占道施工等重点路段,要加强视频巡查和路面巡逻管控,加密巡查巡逻频次。高速公路上路面平直而且参考物较少,驾驶员驾驶动作单调,长时间行驶就容易犯困,要在高速公路重点路段设置绿色激光灯等设施,提醒驾驶员避免疲劳驾驶。要集中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严查“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超速、超载、超员、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疲劳驾驶、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重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应用,筑牢高速公路入口监测预警、服务区引导检查、出口拦截查缉“三道防线”,严管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司乘人员不按规定系戴安全带(含小汽车、客车所有乘坐人员)的查处力度,并加大曝光和宣传力度,全力提升市民安全出行的守法意识。(四)加大对个人自发性搭乘顺风车的整治力度。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建议各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引导顺风车车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群众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引导工作,树立生命安全第一的理念,养成乘车必系安全带的习惯。同时各地健全完善投诉和快速反应机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五)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全市公安交警部门、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利用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和服务区场地等宣传阵地以及各种媒体开展有针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宣传轻微事故快处快赔做法、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交通安全常识,警示驾驶人遵规守法行驶。落实“两公布一提示”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和在高速公路多次严重交通违法的运输企业及车辆,预警提示事故多发路段、团雾多发路段、施工作业路段及各个季节、节假日等重要时段、雨雾等恶劣天气交通状况等。(六)建立完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机制。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凝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合力,健全完善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联动机制、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协调联动,按照“统一协调、分级指挥、信息交互、一致行动”的原则,细化应急救援工作程序,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提升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和安全防护能力,共同实现快速救援、高效救治、及时救助的工作目标。 1[]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5[]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