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241线市城区红草路段“5.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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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道 241 线市城区红草路段“5•23”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5 月 23 日 10 时 05 分,在市城区红草镇长青路 (S241 省道)西河村前路段,发生粤 N07286 大型普通客车 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授权市 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 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粤N07286 大型普通客车和驾驶人情况 (1)粤 N07286大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别:大型普通客 车;所有人: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址:汕尾市 区腾飞路(原海宁路)中段南侧;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品 牌 型 号 : 比 亚 迪 牌 CK6800LZEV2 ; 车 辆 识 别 号 : LC06M24F5F1700341;发动机号:115011510/115011927;注 册日期:2015年 12 月26 日,发证日期:2015 年 12 月26 日; 2 核定载人数:23 人;总质量:12425kg;整备质量:8720kg; 检验有效期至2020 年 12月 31 日;该大型普通客车于2018 年7 月 13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003110575;机动车商 业保险单号:AGUZ080CTP20B188886J,ACDZ121Y1419B576675J, 保险金额:第三者人民币100万元,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蓝**,粤 N07286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46 岁,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城 区 红 草 镇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4415021974101*****。1995 年 7 月 7 日初次取得机动车辆驾 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1 年 7 月 7 日至 2021 年7 月 7 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 年5 月,蓝**入职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悬挂粤NF8988普通二轮摩托车和驾驶人情况 (1)悬挂粤 NF8988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 悬挂的粤 NF8988 为套牌,实际上林**驾驶的事故摩托车为 无牌无证摩托车,事故摩托车所有人为林**。 (2)林**,悬挂粤NF8988 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 70 岁,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身份证号码: 4425311950103*****。2020 年 5 月 23 日经汕尾市公安局交 警部门查询,林**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二)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交公司”, 为蓝**驾驶的粤 N07286 大型普通客车车属单位),成立于 1996 年 10 月 25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1500617682312T,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汕 尾市区红海中路与文德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曾庆能;注 3 册资本:人民币伍拾捌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 汕尾市 0-50 公里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小汽车出租;新能源 汽车充电;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工业生产资料;橡 胶制品;润滑油销售;电脑打字、复印;广告经营、发布、 设计、制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汕尾字 441500004079号,业户名称: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地址:汕尾市区红海中路与文德路交界处;经营范围:公共 客运;证件有效期:2018 年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31 日。 该公交公司现有从业人员 446 人,其中管理班子 7 人, 中层管理人员40 人,普通管理人员30 人,公交车驾驶员263 人(持 A1、A3 驾驶员52 人,A2 驾驶员211 人),其它人员 53人。 (三)气象情况 2020 年 5 月 23 日 10 时 05 分,根据汕尾市城区红草自 动气象站的观测记录,无降水,气温 24.4 度,平均风 2 级 (3.1m/s),阵风 4 级(5.5m/s)。根据汕尾国家气象站的 观测记录,该时间汕尾市城区境内能见度良好,达 30 公里。 综上,排除自然灾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长青路(S241 省道) 西河村路口前路段。该路段为 T 字路口路段,道路呈东西走 向,东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马宫路口方向,西往汕尾市城 区红草镇长沙村方向,道路北侧为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 村,路面中间有中心虚线,为双向单车道混合路段,单向车 道宽度为3.5 米,道路限速 40km/h,水泥路面,路面干燥, 4 标志标线清晰,视线良好,天气晴朗。 (五)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粤 N07286 大型普通客车。经委托汕尾市永骏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 喇叭、后视镜进行了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制动系、转 向系、灯光系统未见异常;该车辆前挡风玻璃居中位置,高 度为 1.4 米处有碰撞导致玻璃破碎,车头前方高度为 1.05 米处有剐蹭痕迹,车头前保险杠下裙部0.3 米处有剐蹭碰撞 痕迹,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车辆其它各项机能正常。 2.悬挂粤 NF8988 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委托汕尾市永骏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 系统、喇叭、后视镜进行了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制动 系、转向系、灯光系统未见异常;该车辆右侧有重力碰撞受 损,右边一侧保险杠变形,侧板破损,前轮轮毂固定螺丝附 有绿色油漆,在脚踏板位置高度为 30 厘米处附有油漆,排 气管轻微受损并附有绿色油漆,左边一侧护杠有明显磨损, 左边倒车镜脱落。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和遇难者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5 月 23 日 09 时 42 分,蓝**按照交运公司发车 时间循环排班,驾驶粤 N07286 大型普通客车从市区海港大 厦至长沙村往返,途经汕尾大道、荷包岭、马宫路口方向行 驶,车上载 3 名乘客。10 时 05 分,林**驾驶并搭载林**的 悬挂粤 NF8988 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青路自西往东方向 行驶至汕尾市城区红草镇长青路(S241 省道)西河村路口前 路段,在准备进入西河路口左转弯行驶过程中与对向直行由 5 蓝**驾驶的粤 N07286 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林**和 林**受伤送医院检查治疗、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 事故。林**于 2020 年5 月 25 日08 时 50分经市第二人民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 6 事故发生后,经委托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 驾驶员蓝**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0mg/100m1, 未检出酒精成分。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0 年 5 月 23 日 10 时 08 分,市区交警二大队值班室 接110 指令称:“蓝先生报称:在城区红草镇西河路口,其 驾驶公交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需 120。”接指令后,大队 值班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10 时 20 分许到达现场后按照 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 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反光锥桶和警示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现场 交通指挥和疏导。事故现场中悬挂粤 NF8988 号普通二轮摩 托车驾驶人林**伤情严重,意识不清,处于昏迷状态;摩托 车乘坐人林**伤情一般,但意识清楚,坐在路边。10 时 25 分,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值班民警协助 救护人员将伤情较重的林**送往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 救治,因救护车只能接送 1 名伤者,于是值班民警利用警车 将另一伤者林**送往第二人民医院治疗。10 时 50 分许,事 故现场处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车。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响应迅速,行动快捷, 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 (四)善后情况 经有关部门调解并达成以下协议:由汕尾市粤运公共交 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林**亲属人民币陆拾叁万元 (¥630000 元)作为林**的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精神损害 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7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1 人) 林**,男,汉族,70 岁,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 身份证号码:4425311950103*****,系悬挂粤 NF8988 号普 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交通事故致脑干损伤、创伤性休克、 非感染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而死亡。2020 年 5 月30 日在汕尾市城区殡仪馆火化。 (二)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1 人) 林**,女,汉族,64 岁,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 身份证号:4415021956060*****,系悬挂粤 NF8988 号普通 二轮摩托车乘坐人,交通事故中致伤。在调查报告形成时其 仍在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相关赔偿事宜 待协调。 (三)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至 2020 年7 月 22 日,该起事故估算造成的人身伤 亡赔偿、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70 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 格 1 并搭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2 的林**无牌证机动车 3 上道路 行驶,在左转弯行驶过程中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 4 。蓝**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 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 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 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 的车辆先行;” 8 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5 ,没 有保持安全车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6 。是造成事 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何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 。 事故原因分析: 林**70 岁高龄驾驶摩托车出行,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在转弯时没有 减速观察等规范操作,其本人和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发生 碰撞事故后人身伤害得不到防护。 蓝**,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公交车资格, 违规驾驶。职业意识不强,自 2018 年 5 月入职驾驶公交车 行驶该事故路段致事故发生后,不清楚该路段设有限速 40 公里的限速牌。公交车在发生事故时时速66.47km,超速51%, 遇紧急情况时,来不及有效控制车辆。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省道 241 线市城区红草路段“5•23”道路 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暴露的问题 1.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7.《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 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均为原汕尾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制 度,只是《企业制度汇编》封面改为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 限公司,无法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 2.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未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只由本单位的管理 人员组织评审。 3.驾驶员持A2 驾驶证驾驶公交车。2020 年 4 月,汕尾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发现该公司:(1)部分车辆 类型与行驶证载明的车辆类型不相符;(2)部分驾驶员的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驾驶的公共汽车车辆不符的问题。 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实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截止 2020 年6 月 30 日,该公司仍有211 名驾驶员与驾驶证载明 的准驾车型不相符。 4.没有充分发挥 GPS监控平台作用,在所属车辆运行期 间对车辆和驾驶员未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只采取抽查车辆 的运行情况;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行 车过程中的实时监控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 息,及时提醒纠正等措施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 为。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根据本级职能,对许可 事项审查批准程序合规,手续完备。能够按照分类分级监督 管理的要求,制定了 2020 年度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做 10 到闭环管理,能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根据“奋战 三大行动、奋进靓丽明珠”、“五城联创”等部署要求,2020 年1 月至 5 月,该大队共出动警力 16497 人次,警车 9472 辆次,开展整治酒驾、国省道9 类违法、驾乘摩托车无戴安 全头盔、无牌无证、泥头车超限超载、飘洒、非法改装等专 项行动220余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10196宗。现场 执法 4238 宗(其中查处酒驾113宗,醉驾 30 宗),查扣违 法摩托车3329 宗,查处国省道 9 类违法行为 184宗,查缉 布控 31宗,泥头车超限超载、飘洒、非法改装 191 宗,其 他交通违法行为390 宗。非现场执法 5958 宗(其中违停5958 宗),教育纠正轻微交通违法行为8812 宗。 综上,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能够贯彻 落实值班值勤、路面管控、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等相关工作。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条 8 、第十九条第一款 9 、第五十一条 10 规定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 11 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鉴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 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 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 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 车辆先行;” 11 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2.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12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3 规定,是 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建议由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 区二大队依法处理;蓝**违反公交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行 为,由该公司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3.何**,作为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14 、第十八条第 (一)、(二)项 15 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 由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 。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聘用未取得与准驾车型 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17 的蓝**驾驶公共汽车,《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18 ,建议由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5·23”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 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 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4.《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5.《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7.《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运营企业聘用的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 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 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12 (一)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要 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按照行业标准规定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严把驾驶员的准入关, 对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驾驶的公共汽车车辆 不符和车辆类型与行驶证载明的车辆类型不相符的问题,要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三是严格落实驾驶员岗前培 训制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 识和技能、防御性驾驶技术、安全与应急处置等知识;四是 充分发挥GPS 监控平台作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 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等制度,进一步 完善GPS监控系统的提醒功能,加强对监控人员的管理培训, 提高监控人员对事故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充分利用技术 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行车过程中 的实时监控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 提醒纠正等措施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 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对所属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排查整治企业存在 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坚持“立 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采取强 有力的措施,对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驾驶的公 共汽车车辆不符和车辆类型与行驶证载明的车辆类型不相 符的问题,要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 13 安全环境。 (三)交警部门要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巡逻管控。建 立、健全勤务制度,优化勤务,增加路面巡逻和交叉巡逻密 度,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形成严管态势,严厉查处摩 托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戴安全头盔、飙车、耍车技、 兜风等危险驾驶,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驾驶的 公共汽车车辆不符、车辆类型与行驶证载明的车辆类型不相 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 管控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四)抓好交通安全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 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道路交通 法律法规,提高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知识、事故防范意 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道 241线市城区红草路段“5•2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