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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5济广高速紫金段“9.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河源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河源市 发布:2023-05-05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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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5济广高速紫金段“9·2”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9 月 2 日 00 时 01 分许,在 G35 济广高速(汕湛高速)
紫金段西行 K1811+700 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因路面散落
物而减速慢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 4 人当场
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林涛、市长何国森第一时间做出批示,
要求妥善处理事故和后续工作,尽最大努力抢救伤者,立即对全
市道路交通安全开展全面专项治理。
按照有关规定,河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邝
伟毅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纪委监委、河南省南阳市人
民政府、江西省南昌市安委办、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
湛分公司纪检组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同河源市纪委监委同
步启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以及相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要求。
经调查认定,汕湛高速紫金段“9·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
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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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生产日期 2014 年 11 月,品
牌型号:丰田牌 GTM6481ADE,核定载客:5 人,车架号码:LVGD
C46A1EG600358,发动机号:H513469,整备质量:1775kg;使用
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15 年 2 月 6 日,检验有效期至:20
23 年 2 月 28 日,车辆所有人:黄平反(驾驶员黄森林父亲)。
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综合商业保险,
保险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3 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至事
故发生时共有 1 宗非现场违法记录,共记 3 分。
2.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生产日期:2021 年 2 月,品
牌型号:解放牌 CA4250P26K15T1E5A80,核定载客:2 人,车架号
码:LFWSRXJ8MAD06948,发动机号:7621A013863,整备质量:8
805kg,总牵引质量:40000kg;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
1 年 3 月 23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 年 3 月 31 日,车辆登记所
有人:南阳鼎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南阳市新
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新野大道西侧 16 号。该车办理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新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
证号:豫交运管宛字 411329015430 号。
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
保险,保险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3.津 C·B979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生产日期:2015 年 6 月
12 日,品牌型号:开乐牌 AKL9407TTJZ,车架号码:LF59DGF39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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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269,核定载质量:34520kg;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
15 年 8 月 4 日,车辆登记所有人:远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 1 号汽车大厦 909-25。
机动车状态:正常。
4.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车。生产日期:2020 年 3 月 3 日,品
牌型号:福田牌 BJ5048XXT-FA,核定载客:3 人,车架号码:
LVBV3PBB2LY001535,发动机号:76528595,整备质量:2805kg,
核定载质量:1495kg,总质量:4495kg,使用性质:货运,注册
日期:2020 年 3 月 10 日,车辆所有人:林碧芬,登记住所:福建
省龙海市紫泥镇仁和村会魁 11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
的规定,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
保险,保险有效期至 2023 年 8 月 9 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
至事故发生时,共有 1 宗现场违法记录,共记 1 分。
5.赣 A·H9175 重型仓栅式货车。生产日期:2018 年 12 月 21
日,品牌型号:江淮牌 HFC5181CCYP3K1A50S2QV,核定载客:3
人,车架号码:LJ11R2CF6J3308906,发动机号:EJ2J1J00371,
整备质量:8050kg,核定载质量:9755kg,使用性质:货运,注册
日期:2018 年 12 月 25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
车辆登记所有人:南昌鑫磊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南
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 18 号。该车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
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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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证,核发机关:青云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证号:赣
交运管洪字 360104905220 号。
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
保险,保险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
理;至事故发生时,共有 1 宗非现场违法记录,1 宗现场违法记
录,均已处理。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1.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黄森林,男,31 岁,户
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浮山镇汉塘村人,持 C1 类机动车驾
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 年 8 月 1 日,有效期
至 2027 年 8 月 1 日。经系统查询:近 3 年黄森林共有 16 起违法
行为,均已处理。经查
[2]
,排除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2.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C·B979 挂驾驶人。王海强,
男,48 岁,户籍地址:河南省新野县前高庙乡王祠堂村王祠堂一
组 10 号,持 A2 牌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
1995 年 10 月 6 日,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6 日。取得经营性道
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期至 2028 年 3 月 17 日。经系
统查询:近 3 年王海强共有 2 起违法行为,均已处理,经现场呼
气酒精检测排除酒驾违法行为。
3.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林建安,男,32 岁,福
建省漳浦县旧镇镇浯江村三凤厅 9 号,持 C1 类机动车驾驶证,准
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 年 2 月 29 日,有效期至 2032
[2] 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河公(司)鉴(化)字〔2022〕715号。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甲
基苯丙胺、氯胺酮和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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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 28 日。经系统查询:近 3 年林建安无违法记录,经现场呼
气酒精检测排除酒驾违法行为。
4.赣 A·H9175 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王水生,男,45 岁,
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柏村村王竹小组 102 号,持 B2E 类机动车驾
驶证,准驾车型 B2E,初次领证日期:2001 年 5 月 25 日,有效期
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2015 年 9 月 2 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
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期至 2021 年 9 月 1 日,证照已过期。经系
统查询:近 3 年王水生共有 2 起违法行为,均已处理,经现场呼
气酒精检测排除酒驾违法行为。
(三)事故相关人员、企业
1.黄平反(黄森林父亲)。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
2.南阳鼎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
所有人,登记地址:南阳市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新野大道西侧 1
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65D6U60,公司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景武,注册资本:5
00 万元。成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14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
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货运信息配载)、冷
藏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
大型物件运输(二类);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汽车维修;汽
车及配件销售,建材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2021 年 6 月 8 日,河南省新野县道路运输管
理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
许可宛字 411329011432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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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物件运输(二类),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1 日。
张东,男,43 岁,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人,南阳鼎昌物流运
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
领导责任。2021 年 9 月 29 日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
核合格证明,有效期至 2024 年 9 月 29 日。
3.林碧芬。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
4.南昌鑫磊物流有限公司。赣 A·H9175 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
人。登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 18 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60104MA35K14Y2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国珍,注册资本:50 万元。
成立日期:2016 年 8 月 8 日,营业期限至:2066 年 8 月 7 日,经
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人力搬运(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 年 2 月 18 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
可洪字 360104201132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
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有效期至 2026 年 2 月 18 日。
熊金,男,44 岁,南昌鑫磊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
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020 年 12 月 26 日取
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日23时30分许,林建安驾驶闽E·503F7轻型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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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车 , 从 福 建 省 漳 浦 县 经 G35 济 广 高 速 往 广 州 方 向 行 驶 至
K1811+400(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段)时,追尾碰撞同向王水生
驾驶的赣A·H9175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闽E·503F7轻型厢式货
车载运的货物(泡沫、塑料箱等包装水产品)洒落在高速公路主
车道上(本报告称为第一次事故,经鉴定,第一次事故涉事车辆
闽E·503F7轻型厢式货车、赣A·H9175重型仓栅式货车两车未与
下称第二次事故的涉事车辆粤D·K722Z小型客车、豫R·B3728重
型半挂牵引车/津C·B979挂两车发生过对应接触痕迹)。
2022 年 9 月 2 日 00 时 00 分许,王海强驾驶的豫 R·B3728 重
型半挂牵引车/津 C·B979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到达第一次事故地
点,在第三行车道减速(行驶速度约为 10km/h)通过时(经交警
部门调查证实,此前已有 10 多部车辆通过),被黄森林驾驶粤 D·K
722Z 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粤 D·K722Z 小型客车着火燃烧并损
坏,造成小型客车内部黄森林(驾驶员)与乘客陈依玲、蔡淑芬、
陈晓波等 4 人当场死亡(本报告称为第二次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9 月 1 日 23 时 34 分,河源市 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离
石坝服务区 25 公里往广州方向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堵了很多车,
其他不详。
23 时 36 分,110 指挥中心再次接到报警称:汕湛高速往广州
离石坝服务区还有 25 公里处货车撞到货车,无人受伤,车牌不详。
23 时 39 分,110 指挥中心将警情发送至河源市交警支队高速
四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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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时 42 分,高速四大队接到警情。
23 时 45 分,高速四大队通知勤务一中队出警。
23 时 47 分,高速四大队勤务一中队接到警情。
23 时 50 分,高速四大队勤务一中队出警。
23 时 56 分,高速四大队将警情通报汕湛分公司监控中心,监
控中心接报后相继通知粤运拯救、高速公路路政三中队前往处置。
9 月 2 日 00 时 07 分,高速四大队勤务一中队到达事故现场。
9 月 2 日 00 时 08 分,110 指挥中心再次接到报警称:汕湛高
速 K1181+700 路段(河源往广州方向)有小轿车追尾其大货车,
小车着火了,看不清楚是否有人受伤。
9 月 2 日 00 时 11 分,110 指挥中心将警情发送至河源市交
警支队高速四大队(其时高速四大队勤务一中队已到达事故现场,
两次事故一并处理)。
00 时 16 分,高速公路路政三中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00 时 32 分,粤运拯救到达现场。
00 时 33 分,消防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00 时 34 分,高速四大队事故中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置。
00 是 35 分,高速四大队值班领导到达现场。
00 时 50 分,消防人员扑灭着火车辆(车牌已烧毁,实为粤
D·K722Z 小型客车)明火,发现车辆前后排有 4 具尸体。
00 时 55 分,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
03 时 56 分,经医护人员确认,烧毁车辆车内 4 人已死亡。
05 时 30 分,现场勘查完毕,道路恢复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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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赵峰及市应急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汕湛高速业主单位、紫金县委县政府
等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安排和参与事故救援、处置
工作。
(三)应急救援评估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120、路政、养护、消防等部
门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
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四)善后处置情况
至 10 月 26 日,4 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其他赔偿事宜通过
民事诉讼解决。目前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开
展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死亡人员名单
事故造成粤 D·K722Z 小型客车 4 名司乘人员死亡。
1.黄森林,男,31 岁,广东省潮州市人,粤 D·K722Z 驾驶人。
2.陈依玲(曾用名陈武青),女,26 岁,广东省汕头市人,
乘员(副驾驶位)。
3.蔡淑芳,女,34 岁,广东省汕头市人,乘员(副驾驶位后
座)。
4.陈晓波,男,36 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乘员(驾驶
位后座)。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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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有关规定统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
四、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 G35 济广高速公路西行 1811Km+700m,由东往西方
向,沥青路面,单向分三条行车道(从左往右依次为超车道、中
间车道、慢车道)和应急车道,道路两边及中间设防护隔离栏。
现场位于直行路段,下坡,坡度 2.88%,该路段限速 120km/h。
(二)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路段路面良好。现场以广州方向 K1811+400
为基准点,以道路中间护栏下超车道边线为基准线。往广州方向
超车道内停定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闽 E·503F7,右后轮
距基准点 14.7m,左前轮距基准线 1.25m,左后轮距基准线 1.63m。
距离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车左后轮 22.7m 的中间护栏有一处凹
陷弯曲痕迹,系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车左前角碰撞形成;往广
州方向道路上有泡沫箱、纸箱等散落物,系闽 E·503F7 号车辆装
载的水产品(虾);靠应急车道边有一货车轮胎,距基准点 31.6m,
距闽 E·503F7 号车右前轮 12.2m,系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
/津 C·B979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挂备用轮胎,在轮胎后面慢车
道内地面上有一刮擦痕迹,距离慢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 0.58m,
与轮胎相距 7.0m,系第二次事故中粤 D·K722Z 小型客车与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C·B979 挂车发生碰撞时形成;应急
车道内停定赣 A·H9175 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距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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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m,左后轮距基准线 12.0m,距离闽 E·503F7 号车 139.0m;
闽 E · 503F7 轻 型 厢 式 货 车 右 侧 车 身 从 右 前 角 至 车 尾 有 与 赣
A·H9175 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发生刮碰痕迹。
赣 A·H9175 车前方距离 120.9m,中间车道停定粤 D·K722Z
小型客车,车头因碰撞损毁,车辆严重烧毁变形,车尾部有丰田
车辆标志痕迹,左前轮轴距离基准线 3.80m,左后轮轴距离基准线
5.60m,车内驾驶位有一具烧焦尸体,副驾驶位有一具烧焦尸体,
驾驶位后排座位有一具烧焦尸体,可以辨别为男性,副驾驶位后
排座位有一具尸体,可以辨别为女性。慢车道停定一辆重型半挂
牵引车豫 R·B3728/津 C·B979 挂车,左前轮距基准线 10.4m,左
后轮距基准线 10.1m,左后轮基准连线垂直距离粤 D·K722Z 小车
48.30m,挂车尾部有碰撞、过火烧蚀痕迹,尾门打开,靠门内侧
车箱及货物均有烧蚀痕迹,系与粤 D·K722Z 小型客车车头碰撞及
碰撞后燃烧形成。
(三)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发当晚晴天。
(四)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情况
1.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
定[3],该车在发生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 114km/h。
2.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C·B979 挂。经广东中智痕
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在发生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 10km/h。
(五)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情况
[3]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2】鉴字第 3501V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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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烧毁,无法鉴定。
2.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C·B979 挂。经广东中智痕
迹司法鉴定所鉴定
[4]
,该车制动系效能、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
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
3.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车。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
定[5],该车转向系、行驶系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
准。
4.赣 A·H9175 重型仓栅式货车。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
鉴定[6],该车转向系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技术
标准。
(六)车辆起火原因鉴定情况
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
[7]
。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
定,该车因碰撞造成发动机破损漏油,蓄电池等损坏,电路滋起
的电火花或因气管前段温度过高与发动机破损处泄露的油品发生
接触,从而引起起火可以成立。
(七)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情况
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
[8]
,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
车车身右侧与赣 A·H9175 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部分发生碰撞并在
现场路面洒落大量散落物,随后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C·B
979 挂车途经事故现场,在慢速通过第一次事故现场过程中,粤 D·K
[4]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2】鉴字第 3501S2号。
[5]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2】鉴字第 3501S5 号。
[6]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2】鉴字第 3501S4 号。
[7]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2】鉴字第 3501C号。
[8]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2】鉴字第 3501R号。

— 13 —
722Z 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C·B97
9 挂车尾部发生碰撞,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C·B979 挂
车拖行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一段距离分离后,再行驶至最终
停止位置。
五、事故原因
黄森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粤D·K722Z小型普通客车机
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
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直接追尾碰撞慢行通过第一次事故
现场的豫R·B3728重型半挂牵引车/津C·B979,造成事故。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9]
、
第四十三条
[10]
的有关规定。
经河源市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
[11]:
第一次事故中,林建安
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货物上路通行,未与前车保持足
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第一次事故形成
的根本原因;王水生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第一次事故中林建安承担事
故全部责任,王水生无责任。第二次事故中,黄森林驾驶机动车
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
离,其过错行为是第二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王海强驾驶具有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
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
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
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1] 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 4416021202200002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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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过错行为是第二次事故形成的次
要原因;林建安、王水生在发生第一次事故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
告标识,双方的过错行为是第二次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乘客陈
依玲、蔡淑芳、陈晓波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黄森林承担第二次较大道
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建安、
王水生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依玲、蔡淑芳、陈晓波无责
任。
六、事故发生相关企业及个人存在问题
1.南阳鼎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王海强(事故发生后第一
时间报警人)驾驶的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该公司
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后,未认真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张东)对驾驶员等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2.林建安,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
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南昌鑫磊物流有限公司,为王水生驾驶的赣 A·H9175 重型
仓栅式货车所有人。该公司未认真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熊金)对驾驶员等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七、相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
1.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为事发路段监
管(业主)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

— 15 —
﹝2020﹞104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联合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粤交基﹝2021﹞599 号)、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
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联勤机制(试行)的通知》(广公(交)字﹝2014﹞28 号)、河
源市交通运输局 河源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河源市高速公路交通安
全隐患联合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河交联﹝2022﹞
2 号)】,对路面巡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加强提升路警联勤机
制工作力度不够。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设备,导致不能及早及快发
现事故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为事发路段
路面管控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同上),加强提升路警
联勤机制工作力度不够,对勤务一中队路面巡逻工作督促不够到
位。督促推进业主单位消除事发路段监控盲区隐患工度力度不够。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的人员
黄森林,男,31 岁,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交
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保持必要安全距离,
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
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
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

— 16 —
条
[14]
、《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
[15]
的相关规定,认定黄森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
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司
1.南阳鼎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及时发现涉事车辆
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其主要负责人(张东)对公司驾驶员安
全教育培训不足。事故调查组认为该公司涉事车辆行驶系不符合
技术标准问题(被鉴车辆第一轴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转向轮
未使用翻新胎)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关系,不是导致第二次事故
发生的必然原因,该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负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建议由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南阳鼎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东在安
全生产管理上的不足和问题给予行政处罚。
2.南昌鑫磊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未及时发现涉事车辆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
其主要负责人(熊金)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事故调
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
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5] 《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6021202200002861 号:1.第一次事故
中,林建安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货物上路通行,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王水生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第一次事故中林建安承担
事故全部责任,王水生无责任。2.第二次事故中,黄森林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
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王海强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通
行,其过错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林建安、王水生发生第一次事故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识,双方的过
错行为是第二次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粤 D·K722Z小型客车乘客客陈依玲、蔡淑芳、陈晓波无过错。3.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
规定,认定黄森林承担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建安、王水生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
责任;陈依玲、蔡淑芳、陈晓波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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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组认为该公司涉事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发
生没有必然关系(在粤 D·K722Z 小型普通客车追尾时,该路段已
有多部车辆停靠或缓慢通行),也未与第二次事故车辆有任何接
触,且该驾驶员第一时间报警,该公司对第二次事故的发生不负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西省南昌市云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南昌鑫磊物流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
人熊金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不足和问题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王海强,男,48 岁,豫 R·B3728 重型半挂牵引车/津 C·B979
挂车驾驶人。户籍地址:河南省新野县前高庙乡王祠堂村王祠堂
一组 10 号,持 A2 牌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6 日。
该驾驶员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通行,在第二次事故中
其过错行为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河源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
对其进行处罚。
2.林建安,男,32 岁,闽 E·503F7 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福
建省漳浦县旧镇镇浯江村三凤厅 9 号,持 C1 类机动车驾驶证,有
效期至 2032 年 2 月 28 日。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按照规
定在事故现场设置警告标识,在第二次事故中与王水生共同承担
次要责任(该车辆属于个体经营性质,不涉及企业生产安全主体
责任问题)。建议由河源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3.王水生,男,45 岁,赣 A·H9175 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柏村村王竹小组 102 号,持 B2E 类机动车驾
驶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只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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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赣 A·H9175 重型仓栅式货车停靠应急车道及打电话报警,未及
时在事故现场设置警告标识,在第二次事故中与林建安共同承担
次要责任。建议由河源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有关部门单位公职人员
1.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
湛分公司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告知广东省路
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有关人员责任的处理意见,由广东省路
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2. 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
四大队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告知河源市纪检
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责任的处理意见,由河源市纪检监察部门
提出。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向广东省路
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向河源市
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
单位路面管控工作。
九、事故教训
(一)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事故务必要快速科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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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
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
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
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警告
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150 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
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不得在车道内或者骑、轧车
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
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本起
第一次事故中,两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未及时清理散落物及设置
警示标识,造成第二次事故货车减速缓慢通行。关键第二次事故
的私家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夜间且又是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
驶,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紧急制动距离不足,最终酿
成惨祸。
(二)提升道路硬件和管理水平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
在本次事故中,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碰
撞前方行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轻型厢式货车载运的货物(泡
沫箱等包装水产品)洒落在高速公路主车道上,由于此路段为视
频监控盲区,以致发生事故后难于最快的时间发现异常,及时消
除隐患,有效避免第二次事故发生。虽然发生事故高速公路按相
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但随着时代发展,车流量增加,应紧跟形
势不断完善道路硬件设施和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利用现代技术
手段保障交通安全。

— 20 —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狠抓源头隐患清理,彻底消除安全风险
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会同高
速公路业主单位,坚持“发现一个问题,歼灭一类隐患”的原则,
迅速开展摸排整改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作;高速公路公司要
切实加强急弯陡坡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重点排查中央隔离设
施、路侧防护设施、标识标线、监控设备点位、爆闪灯等设置情
况,彻底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狠抓路面执法整治,重拳打击严重违法
要坚守路面主战场,坚持“勤务跟着事故走,勤务跟着流量
走”,加大路面执勤执法力度,汇集各方力量,突出管控重点,
在易拥堵路段、违法多发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恶劣天气多发路
段专门安排警力加强巡查值守,加强交通违法多发、事故风险突
出的夜间、清晨时段的执法管控,提升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公
安、路政及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深化跨部门联合执法,优化高速
公路“一路三方”协作机制,提升视频巡查、路面巡逻工作质效,
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路面联合管控能力。公安交警部门、高速公
路路政部门务必要整合优化“一路三方”人力资源,科学安排勤
务,加强路面巡逻管控,确保路面巡逻无缝衔接,科学实施应急
处置,如遇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防范、第一时间发
现、第一时间处置,做到“快处置、快撤离、快恢复”。
(三)狠抓曝光警示教育,营造遵规守法氛围。公安、交通
等部门要坚持落实曝光机制,加大对货运车辆、货运企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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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与,定期曝光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有效震慑违法企业和驾驶人。要坚持落实教育机制,加强对货车
驾驶人、企业负责人的点对点教育,督促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
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